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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靠谁边站/夏立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04:54  浏览:8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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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靠谁边站


夏立彬



在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靠谁边站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陶大树,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泰顺县三魁镇秀溪边村。
2001年2月7日6时40分左右,被告人陶大树在泰顺县三魁镇车站看到王某驾驶的三轮车里坐满了乘客,心里不舒服,便上前打王某三轮车车前的挡风玻璃,其手被玻璃刮伤。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100元,否则是就殴打王某,王某无奈只好拿出80元人民币给陶大树。
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间,被告人陶大树在泰顺县三魁镇车站,殴打三轮车驾驶员或以殴打相威胁,先后有23次对11位三轮车驾驶员强拿硬要索取人民币10元、20元、50元不等,共计索取财物价值达3000余元。
{分歧意见}
  对于陶大树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陶大树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陶大树向三轮车驾驶员强拿硬要索取钱财,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客观上实施了以殴打相威胁等暴力行为,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陶大树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理由是陶大树在车站横行霸道,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是危害公共秩序性质的行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与抢劫概念内涵的区别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财物拿走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批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而刑法第293条第3项把“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规定为寻衅滋事罪。因此,寻衅滋事之“强拿硬要”与抢劫中暴力胁迫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比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都有可能在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等。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 “强拿硬要”的 寻衅滋事案件在定性上与抢劫极易混淆,要区分清楚“强拿硬要”是属于肆衅滋事,还是抢劫呢?应当依照犯罪构成要件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把握,从而准确地界定两罪的界限。
二、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界定标准
1、二者主观故意、犯罪目的不同。寻衅滋事( “强拿硬要” )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寻求刺激、蓄意生事、挑衅社会,“强拿硬要”行为是寻衅滋事的方式之一,其主要目的是耍弄威风,追求精神上的刺激,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次要目的,只是被作为寻衅公共秩序的一种手段而已。抢劫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胁来占有财物。因此,占有财物才是其主要的、终极的目的,而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胁则被作为一种手段。
2、二者的犯罪客体、犯罪地点不同。寻衅滋事“强拿硬要”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其犯罪地点多发生在公共场所,行为表现为公然藐视法纪,向社会挑战,在公共场所以强制方法随意拿要他人的财物;抢劫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和公私财产权,其犯罪地点多发生在偏僻处所。抢劫的行为人在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时,一般顾忌被害人周围的人员,其不希望其抢劫行为被他人所见。而寻衅滋事的行为人不去顾忌被害人外周围的人员,他们看见与否均不影响其“强拿硬要”行为的实施。
3、二者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有所不同。(1)、占有财物的暴力强弱程度不同,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一般只用轻微的暴力或暴力威胁,一般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所要求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方法和以立即实施暴力为内容的胁迫方法以及与暴力方法强度相当的其他方法来索取财物,被害人还是可以反抗或求救,不会有致人重伤或死亡危险;而抢劫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较大,通常会使用凶器,使得被害人一般无法反抗,反抗则有重伤或死亡的危险。(2)、占有财物的目标数额不同,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一般只是“小拿小要”;抢劫中“强拿硬要”则以最大限度地获取财物为目的。(3)、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寻衅滋事“强拿硬要”的行为人与被害人可能认识,也可能不认识;抢劫行为人与被害人基本上是陌生的,被害人一般不知行为人的身份情况。 
 三、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本案的被告人在泰顺县三魁镇车站看到王某驾驶的三轮车里坐满了乘客,心里不舒服,便上前打王某三轮车车前的挡风玻璃,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的行为,因手被玻璃刮伤而强行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是用蛮不讲理的手段来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是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表现。其于 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间,在车站殴打三轮车驾驶员或以殴打相威胁,先后有23次对11位三轮车驾驶员强拿硬要索取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扰乱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因此,被告人陶大树“强拿硬要”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者单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200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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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3年5月17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就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现有各项资金的处理
企业固定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以及国家专项拨款中的挖潜更新改造拨款余额作为国家资本金。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作为法人资本金。
企业工资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对职工福利基金赤字,企业按照下列顺序抵补: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
企业专用基金按照以上顺序抵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后,其余额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职工奖励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修理费用;大修理基金赤字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其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其赤字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
国家拨给企业的特准储备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处理。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余额(不包括挖潜更新改造拨款余额)以及今后对企业的各种专项拨款,应当单独反映。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按照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经国家专项批准建立的各项建设基金,按原规定执行。各项建设基金中,企业自收自用部分,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主管部门集中收取的部分应在年度决算中单独反映,企业收到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建设基金作为增加国家专项拨款处理。
企业改造成股份制或者进行合资合营,应将公积金转为资本金。
二、关于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的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长期负债,其已经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购建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资产价值,购建项目已经完工的,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尚未冲减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分期处理;以后新发生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处理,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转作递延资产,分期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1993年7月1日以后的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按照新制度执行。
三、关于超过三年应收帐款的处理
企业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列作坏帐损失,应当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企业实行新制度以前的应收帐款,应进行清理分析,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分期处理。
四、关于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等问题的处理
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原低值易耗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不转作固定资产,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
企业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个别情况特殊、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金,调入方调入固定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公积金。属于成建制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另行处理。
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按老办法处理完毕,并调整有关资金。实行新制度后,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等按新制度执行。
基建单位和生产单位按新制度规定,由企业统一管理和核算。目前暂难统一管理的,基建单位执行修订后的基建财务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新制度实施前,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务院生产委《关于下达实行加速折旧的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和机电部、财政部《关于下达“八五”期间实行特殊优惠折旧的机械重点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以及其他经过国家批准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加速折旧办法,统一实行新的折旧制度。
五、关于奖金逐步计入成本、费用的处理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逐步将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成本管理”的规定,企业职工奖金逐步计入成本、费用。税利分流企业的职工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其他企业,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批,分三年逐步计入成本、费用。奖金暂未列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其奖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的利润中提取,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工效挂钩企业的奖金,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工效挂钩办法计提的奖励基金数控制;非工效挂钩企业的奖金,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工资计划或者工资包干总额应提的奖金数控制。
实行工效挂钩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列入管理费用。
六、关于企业管理费的处理
实行制造成本法后,企业库存产成品、在产品等已经分摊的原企业管理费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随销售随处理。新制度实施后,产品成本、费用核算按新办法执行。
七、关于新制度与承包制的衔接
按照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精神,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承包分配体制执行到承包期满,新签订承包合同的企业,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八五”期间。企业承包合同期满后实行依法缴纳所得税制度。
企业超承包所得返回的部分纳入企业税后利润按照规定顺序分配,经营者奖励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在超承包所得中扣除,转作应付工资处理。
八、关于税前还贷及单项留利的处理
实行税前还贷办法的企业,“八五”期间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归还借款的利润转作盈余公积金。
企业单项留利中,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仍按照原规定执行,留给企业的单项留利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的所得税应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其他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实行先税后分办法以后,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九、关于企业房改基金等问题的处理
企业房改基金结余应单独反映。实行新制度后,企业房改有关财务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小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十、关于工效挂钩和承包制的考核
工效挂钩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工效挂钩方案一般不作调整,影响较大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给予适当调整。
承包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对承包基数影响较大的,是否调整,按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企业扭亏增盈的考核以及经济效益的分析,应按可比口径计算。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切实做好新制度实施前的各项准备组织工作,深入研究新老制度转换中的问题,确保新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到平稳过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
为规范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促进音像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未经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
二、经批准成立的音像制品出版、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可以通过本单位建立的网站、网页,从事音像制品网上购销和租赁经营活动。
从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须备齐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网站或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地址等材料,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备案核准后方可经营。
三、信息网络经营单位从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必须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四、禁止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合作的信息网络经营单位从事音像制品的网上经营活动。
五、上网经营的音像制品必须是国内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合法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要标明音像出版单位名称、标准编码,属引进出版的,还要标明引进批准文号。
禁止经营《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所列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和走私、盗版等非法音像制品。禁止在网上经营从海外进口的音像制品成品。禁止经营从网上下载的MP3音乐制品。不得在网上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
六、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应在网站或网页的显著位置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号码、备案机关及发证机关的电话号码。
七、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音像市场管理的法规制度,接受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违反本通知的有关规定,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文化部的举报信箱是:yx@ccnt.gov.cn。
八、已开展音像制品网上经营的单位,应于2000年5月1日前按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200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