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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朱波尔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13:26  浏览:8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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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朱波尔


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主要由《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构成,由于各专门法基本功能不同,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也不同,在高新技术保护的效果和方式具有明显的差异,因而,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确定采用何种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1)考虑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程度。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又称垄断性、独占性,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和授权,他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或使用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商标法在保护商品名称方面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但很难保护技术本身。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的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延及思想、产品、方法、公式、工艺等。对于采用商业秘密来保护技术秘密,他人完全可以合法方式通过研究开发或者采用反向工程获得该项技术。采用技术措施也可以保护知识产权,如加密法、软件锁、防火墙等,但随着解密技术的发展,其排他性也会逐渐减弱。[3](2)考虑知识产权费用的因素。所谓费用是指取得、维持、保护知识产权的费用,即采取保护措施的费用,以及相关的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诉讼费等等。在实施的过程中,专利的保护费用最高,其次是商标、技术措施、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因实行自动获得权利的制度,除了计算机软件外,一般不必支付任何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如果采用专利的方法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申请量大的企业,费用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之一。(3)考虑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但可以续展保护且不限制续展次数。著作权则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除非作品消亡,著作人身权永远受到法律保护,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4]在专利保护期限中,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对于商业秘密来说,只要其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不公开,维持秘密的状态,就将一直受到保护。高新技术企业采用何种方式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视当时内部情况和外部环境而定。
在诸多考虑的因素中,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是最重要的因素,没有排他性就没有绝对的权利,也就没有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期和费用也是必须要结合考量的因素,同传统产业相比,高新技术更新速度和周期更快更迅速,呈跳跃式发展、超常规发展,一项高新技术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落后被淘汰,因此,对于一项发明专利来说,20年的保护期的意义也许仅仅是有限的和形式上的。同时,高新技术产业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其高产出高回报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凭借其手中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在有限的时间、空间、投资的状况下,迅速崛起、占领市场,获得高额利润和回报,取得跨越式的发展,同高新技术企业的高产出高回报率相比,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保护费用还是较为低廉的。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时,在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费用因素、保护期限的基础上,采用最佳的方案和手段,合理有效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并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根据技术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势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加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推动企业自身提高完善的同时,从而带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整体发展。

参考资料:
[1] 参见陈传夫著:《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 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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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07]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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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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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第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第六条 廉租住房补贴及建设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此外,可通过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八条 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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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九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十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十二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 房源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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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廉租实物住房采取新建和收购方式筹集。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购,不足部分可采取集中建设方式)。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 廉租实物住房供应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原则上由区县政府组织建设或收购,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区县,市建委可以适当调剂。
  第十五条 新建的廉租实物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价格回购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按照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节能省地的原则建设或收购。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委会同市建委、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廉租实物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第四章 审核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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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四)备案:市建委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第十九条 城八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每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及补贴面积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其中实物住房主要配租给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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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的家庭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
  第二十一条 有原住房的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时,可将原住房退出或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不能退出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差额面积发放租房补贴或配租实物住房。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实行分类轮候,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排序。
  第二十三条 领取租房补贴的家庭应与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房补贴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直接支付产权人或产权单位。
  承租廉租实物住房的家庭应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按期交纳租金。租金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委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产权登记在区县政府委托的单位名下,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的产权人不得将房屋转让、抵押。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时向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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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房补贴金额或者实物配租面积。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超出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一)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 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第二十九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建委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5日 证监发字[1998]9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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