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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民事判决公信力问题的研究/崔海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27:46  浏览:8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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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民事判决公信力问题的研究

崔海霞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影响法院民事审判公信力的现状和原因,并就其原因探索了我们提高法院民事判决威信的根本途径和目前要采取的措施,笔者认为根本出路在于提高法官素质,措施目前主要是加强外部监督和改革民事判决书的写作模式。
关键词:民事审判、公信力、司法公正

 一、我国民事判决公信力的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日益增多。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更多的把解决纠纷的目光投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这都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高兴的进步。但是近几年来政府威信,包括法院公信力的降低都为我们法院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提出了挑战,也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几方面:
一是人民群众不按法律的正常渠道去解决问题,当事人一旦不服判决就通过找关系、找市委领导、上访等非正当的渠道来解决本应该由法院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上访事件频频发生。
二是对生效的判决怠于执行,造成了执行难的问题,当事人常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这使得社会上对于打官司没有安全感,因为官司的输赢并不能最终保证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最终的保护。
 二、法院民事判决公信力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是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政府一些缺乏诚信的做法让群众从整体上对各个政府机关产生排斥的心理,认为既然都是代表国家的政府机关,法院其诚信也好不到哪里去。近来连续曝光的西安宝马体彩事件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这件事引发了有关部门对于公正部门的工作状况的教育整改的警惕性,然而政府机关的形象、公证行业的信誉,民众对于体彩事业的信心却不是短时间内可以挽回的。体彩管理部门、公正行业的威信力受到极大的挑战。对于政府机关而言,行政权力的基础是必须得到民众的认可,而得到民众的认可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必须具有公信力,民众相信政府所说的话、所做的事,所谓“观其言、察其行”,才有可能让渡自身部分的权利,服从政府的管理。如果公信力流失,民众对政府不再认同,政府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对于依托市民社会而存在、并无国家力作后盾的社会团体,公信力更是其存在的第一要务,没有公信力的政府必然为市场而淘汰,为民众所抛弃。所以政府要从整体上提高自己的威信,只有建立诚信政府的大环境,司法的威信才能真正的树立,民众也才能真正从心理上相信法院判决的公正,继而自觉的执行法院的判决。
 二是我国现行的法治状况自身也存在不公正的基础。比如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对应设置,司法机关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支出,人事由当地党委、人大任免,这不可避免地造成审判工作受制于地方党委及行政机关,为了保护本地区的利益,地方政府会影响审判工作,审判工作中会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又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官本位”思想,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长官意志还比较严重,很容易出现某个领导干预审判工作的情况,一些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法院的信任度不高,总是热衷于找领导解决问题,而一些领导往往不能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作用,个人会插手处理此类问题,使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受制于某些领导,出现个人干预审判的现象。又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保护国家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的思路,在审判工作中片面保护与国家利益有关的国有企业、公有企业利益的思维仍未改变,在这些企业与公民发生纠纷时,没有将双方作为平等的主体对待,审判工作中侧重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而损害公民的利益。凡此种种深层次制度上的原因也羁绊着我国的法治进程,深刻的影响着我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公信力。
 三是法院审判理念存在问题。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开始,我国法院进行了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司法改革,期间所设计的一些模式和规则为司法公正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是“程序公正”没有到位,无论是从思想还是从实践上,“程序公正”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对于诉讼程序的定位,经历了由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到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再到相对程序工具主义理论的过程。而对我国传统司法体制影响最为深远的,莫过于程序工具主义理论。这一理论把诉讼程序作为实体审判的工具,强调了诉讼程序对实体的有用性和诉讼程序的技术性,认为诉讼程序依赖于诉讼实体而存在。这一理论也在很长的时间内影响了司法界,最为直接的后果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深植于司法人员的头脑中,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深刻的阻碍着司法的进步。同样对程序的漠视也引发了社会对于法院判决的合理怀疑。由于程序的缺失,当事人、社会大众对案件缺乏必要的知情权。在一种类似于“暗箱操作”的情况下所做出的判决结果即使是绝对公正的,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必须让法律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置身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并且诉讼程序的每个环节都要公开、公正、公平。只有这样充分的发挥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价值美感,才能使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相信法律的公正、法院的公正、判决的公正。因为法律判决的结果是在他们的“注视”下产生的,每个人都最相信自己的眼睛。
 四是我国当前社会的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认知水平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公信。首先,作为法律的执行者的法官群体的法律水平和道德水平在总体上有待于提高。有些法官业务知识匮乏,判案只是通过威吓当事人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有的法官抵制不住当事人、律师的贿赂和拉拢枉法裁判。其次,律师群体业务开展的不规范,部分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暧昧,不得不让对方的当事人产生合理的怀疑。甚至有的律师利用当事人对于法律的无知,故意做出一些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建议,致使不知就里的当事人对于法院判决产生抵抗情绪,认为法律不公,判决不公。最后就是公众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水平高低不一。一些群众只简单的认定自己的所认为的事实,全然不懂法律,不懂诉讼是需要证据支持的。笔者曾经看到过一个真实的事例:一个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其表哥的证言,在法官问及时,他立即打电话给其表哥,在电话里问“表哥有这件事吧?有啊。好。”于是放下电话对法官说“我表哥说有这事。”暂且不说这个当事人的表哥证言的真实性和采信力,这个当事人对于法律证据的无知可见一斑。所以在一个对法律普遍的缺乏认知的社会使法院的判决有威信力,只有靠强硬的手段,而不是真正的以理服人。这种威信只能是公众对于强硬手段的恐惧,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服。所以现在我们国家要达到真正的法治,提高人民的教育水平普及法律知识是最根本的。
五是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实践也存在着矛盾和脱节的情况。法律的规定或滞后于现实的发展,或与现实的实际情况不符都会使判决有失公平。例如一个案子是这样的:某个村子的农民开垦了某个农场的一些荒地,把荒地变成了良田,但是几十年后,由于地价增长,农场想把改良后的土地的使用权收回,于是整个村子的村民群情激奋。因为我们国家没有规定占有时效,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应该由农场收回,但是村子的村民已经耕种了几十年,全村靠这片开垦的土地吃饭,一旦收回,整个村子的村民的生计将成问题。按照公平的原则,村民的应该继续耕种这片土地。一边是法律,一边是人情。选择了法律将背弃人情。法官面临艰难的选择。如果我们像国外的立法一样规定了占有时效的话,那么这个问题就不难解决了。还有一些案子例如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企业职工的买断、下岗等问题也是目前比较棘手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案子最终由法院解决。法院为了不牵扯大规模的利益纷争,于是这种案子一般采取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办法处理。这种做法虽然可以让纠纷游离于法院之外,但是当事人却怨声载道,有状告无门之感,认为法院不能打官司,是摆设,自己的理由没有地方可说,没有讲理的地方。这种法律上的漏洞使法院可以消极的对待一些棘手的案子,这时虽然法院没有具体审理案子,但是同样会降低法院的权威,让公众对于法院很失望。笔者认为法院应该成为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应该把一些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子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当然法院的这种对权利的保障也有待于法律的理顺。比如农村新生儿分地的问题,法院如果判决新生儿取得土地,但是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不到承包期结束不能从村民手中要回来,这就给法院的判决执行带来困难,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判决,但是客观上不能执行,这同样有损于法院权威。
六是诉讼成本也大大的限制了人民群众对于法院判决的公信。诉讼成本对于一般的老百姓来讲是一个很大的负担。比如某村的农民因为土地承包的问题与镇政府打官司。来回的路费、律师费还有耽误农活的损失使他们叫苦连天。他们自己的财力无法与政府对抗。因此这种力量的悬殊造成了当事人心理上对最后判决的公正的不信赖。
七是一些程序技术上的问题也影响了法院民事判决的公信力。例如民事证据制度的建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完善,进行证据立法已日益成为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证据规则,为解决当前审判实务中对民事诉讼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等提供了规范的依据,也为以后以
立法的形式设置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奠定了基础。然而,构筑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必须面临一个前提问题是在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究竟应该多设置一些证据规则,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少设置一些证据规则,让法官根据良知、理性去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也就是对民事证据立法中证据制度的选择问题,是建立法定证据制度,还是建立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还是采取这两种制度的结合。由于我国民事审判活动一贯实行的是“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它要求审判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查明案件的真相。这造成了民事证据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甚至出现严重的偏差,致使在民事方面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法官的威信、公信力不高,公众对其做出的自由判断始终有一种不信任感。这也致使上诉增加,申诉、抗诉不断。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怎样把握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的关系问题,还是我们立法界和司法界结合我国国情要探索的问题。
八是司法鉴定的公信也影响着法院的判决。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法官和当事人将司法鉴定作为查清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司法鉴定对于保证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致使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不仅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受到严重的影响,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有的法官或者是鉴定机构甚至把司法鉴定当成是佐证自己判决的工具,根据自己的“愿望”随意的取舍。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的选择鉴定机关和鉴定人。这些都为当事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和申诉埋下了隐患。我国司法鉴定的制度有待于完善。
九是法院民事判决书存在问题,如果法院的民事判决的实体结果是正确的,但是裁判说理不充分,证据认定过程过于武断、简单,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了判决书如坠雾里,不知所云。那么看都看不懂,更别说相信判决的公正和可信了。但是我们也容易进入另一种误区,裁判文书拖沓冗长,认为判决书越长越好,往往十几页、几十页,看得人头晕眼花。这样的判决书说具有说服力也是牵强的,当事人、公众对此的信服力也不会强。
综上笔者分析的民事判决缺乏公信力的众多原因,并不能囊括民事审判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归根结底这些原因都是一个司法公正的问题。 司法公正包含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这两个方面。这些原因分属于实体方面与程序方面的问题。
三、增强我国法院民事判决公信力根本途径的探索
法院是民事司法的主体,要真正的克服我国法治的缺陷,树立法院判决的权威,做到司法公正,我国的学者和法官群体也在不断的摸索。大家比较一致的认为司法公正的关键是法官执法。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我们法官的政治素质是比较好的,好多法官出身于军队专业干部,基本上能够做到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但是也不排除个别法官的素质较低的问题。法院中还存在违法、违纪、违心的行为。
怎样确保法官的严肃执法呢?随着我国加入WTO在司法审判制度上如何吸收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出现了法律上的价值选择。大部分学者都认识到吸收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但是应如何把握“度”的问题呢?笔者坚决的反对那种全面的移植的观点。西方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尽善尽美的,事实上,他们也在不断的完善自己。我们应该看到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都是该国文化的组成部分,体现了该国家特有的社会形态、政治经济制度、司法观念等,这就要求我们在吸收西方的法律制度的时候,要从本土的客观情况出发,选择性的吸收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内容,在吸收西方的法律制度的时候,要全面的考虑其内在的价值和其配套的制度环境。西方的三权分立模式与中国的共产党领导的政治体制在本质上有很大的区别,西方国家法院地位和法官职业的崇高与尊贵,目前在我国并不适用。所以我们树立法院权威,剔除司法腐败,纠正法官的过错在我国需要有我们自己的思路和措施。既然内部的质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需要长久的努力和多种条件的积累,那么我们就从外部着手,加强监督,用外部的压力迫使公正与效率的产生。当然这种外部的监督并不等于随意的党政干扰。
四、提高我国民事公信力的对策和措施
针对以上笔者分析的原因和实现司法公正道路的探索我们可以发现要在我国达到法治状态,法院在社会生活中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让老百姓真正的相信法律,相信法院的判决,一切的社会纠纷都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套制度的改革发展,它更需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
现在笔者仅就影响我国法院民事判决法院存在的问题做出几点建议,希望在徇序渐进中逐步的提高法院民事判决的公信力,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一)民事程序方面的改进
我们要完善我们的监督机制,尤其是检察院和媒体的监督。
1、完善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如何完善民事审判法律监督应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要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之一是监督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只要人民检察院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不应该限制监督方式,即可用多种方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否则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机制仍会处于不健全的状态。其次是要适合民事诉讼的特点,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因当事人的起诉而引起,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些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没有被提起诉讼,难于实现国家对民事关系的干预,又因在一般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不参加诉讼,无法了解审判活动的过程,实际上无法监督审判活动。甚至有时候片面的听取一方当事人的一家之言来提起抗诉。例如一个案子就是这样,一个被电击去双手的残疾人与造成其损害的当地供电局对簿公堂。终审比较公正的判决供电局赔偿这位残疾人60多万元,但是供电局却多方活动促使检察院提起公诉,于是再审判决供电局只赔偿残疾人10多万元,造成这位残疾人生活困难,怨声载道,四处上访。这个案件似乎很不可思议,检察机关代表一个强大的企业向一个失去双手的残疾人主张权利。一个残疾人除了要对抗强大的企业外,还要对抗强大的国家机关。试想这样的判决怎么令人信服,这样的判决在社会上又有怎样的威信力。因此法律应该具体的规定检察院的监督方式,具体包括五种:提起诉讼或支持起诉、参加诉讼、提起抗诉、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
(1)提起诉讼或支持公诉
提起诉讼是指检察机关认为民事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之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活动。
支持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没有能力提起诉讼或起诉受到阻碍时,人民检察院查明事实后,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2)参加诉讼
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参加到已经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中去,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具体检察机关参加什么案件或参加哪一类案件的诉讼,均应由检察机关根据具体的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以及维护法律的需要做出决定。
(3)提起抗诉
提起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由于违反诉讼程序而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根据一定的程序提请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对这种监督形式做了规定,但是规定的不够具体,建议将抗诉的程序规定的更具体、更容易操作。
(4)纠正违法
纠正违法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活动中,依照法定的程序监察和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措施的一种监督形式。这种监督形式主要是针对审判活动中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措施而采取的。可以用口头、书面的形式。在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监督权力,使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的监督更及时、更具体,有利于及时纠正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上的违法行为。
(5)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职责过程中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有关纠正错案、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确有错误的,仍可采取纠正违法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纠正。
通过以上规定的检察院的监督方式,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更完善。再从立法上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实施监督措施的具体程序,比如确认人民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举证权、调卷权等,就使法律监督更具有操作性。法律监督落到实处,我国的司法公正就更有保证,我国的司法判决将更有威信力。
2、进一步完善媒体监督
有这样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说的是司法审判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其实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也正如格言所述:如果说司法是让正义得以实现的话,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则是让社会看见正义的实现。同时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不仅仅是简单地报道司法裁判的结果,而且也往往通过自己的信息传递功能和评价功能对正义予以伸张和诉说,并推动正义的实现。司法裁判与媒体报道是两类不同的社会评价,前者缘于制度设计的要求,后者则缘于言论自由的人权。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权力配置及运行的基本要求,其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独立走向司法专横。司法可以强制当事人履行判决结果,但是不能限制当事人及其他民众通过媒体对其公正性表示质疑。对媒体报道反映的当事人和其他公众的言论观点,任何人
都可以不赞同,但必须尊重和捍卫他人说话的权利。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人权意识在增强,媒体报道备受人们的关注。一些冤假错案往往是通过媒体曝光,进而引起有关部门包括法院的重视而得以解决的。这也是很多这类电视节目报纸受到欢迎的原因。
媒体报道具有强大的引导和评价功能,因此很多人也害怕媒体报道一旦放开,会形成“媒体审判”,法官将会被媒体所控制,失去其独立性。首先,法官可能受到媒体的误导而做出错误的判决。其次,法官可能受到媒体报道形成的舆论压力,而不能坚持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识,违心地做出判决,尤其是媒体在我国长期以来被视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媒体的报道被视为党委和政府的声音的情况下,媒体的报道往往令法官、法院面临较大的压力。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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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鼓励外地在津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发布《天津市鼓励外地在津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鼓励外地在津投资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鼓励外地在津投资暂行办法
为鼓励国内各地区,国务院各部委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各军办企事业单位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到天津投资建设(简称外地投资),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资形式
(一)外地投资在津兴办独资企业、联合企业;
(二)外地企业和天津企业联合投资,在本市各区、县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三)外地利用外资,在津开设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与天津共同利用外资兴办中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四)天津与外地在互惠互利原则下的其他投资合作形式。

二、鼓励投资的重点
(五)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天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外地投资,均在鼓励范围之内。
(六)在工业和基础设施方面鼓励投资的重点:能源和基础原材料的开发项目;大中型骨干企业嫁接改造项目;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的项目;利用废气、废液、废渣的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港口交通、邮电通讯、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七)在外向型经济方面鼓励投资的重点:到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简称三区)及各区县开发小区进行综合性成片开发的项目和配套建设项目;扩产品出口或大取代进口的项目;外地出口创汇的工贸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到天津投资建立生产型经济实体
的项目;联合国内外客户,利用本地资源到津兴办深加工和高新技术的生产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
(八)在第三产业方面鼓励投资的重点:商贸金融建设项目和兴建全国性、区域性的各种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交易市场;房地产业;信息、咨询、文化、娱乐、旅游、广告及其他服务行业。

三、优惠政策
(九)对外地投资,我市本着简政放权的原则,做好服务工作。在场地、劳务、资源、水电、运输、通讯、海关等方面积极提供便利条件。
(十)在我市“三区”和区县开发小区投资兴建的内联企业、内地独资生产型企业,可享受所在区各项优惠政策。
(十一)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根据情况,按一定比例适当返还所得税。
(十二)对设立在“三区”和区、县开发小区以外属于外向型、高科技型的外地独资、与我市合资、联营的生产性企业,自开办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的月份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减半征收二年。
(十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减免期限;投资方属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批准,可享受更多的减息税优惠。
(十四)外地投资在津兴办中外合资或中中外合资企业,均可按本市中外合资企业政策享受同等优惠。
(十五)外地在津独资、合资企业所获税后利润(含外汇)可通过银行汇回本地区。
(十六)外地投资搞开发联营的,企业自身不能解决的流动资金部分,可向我市银行申请贷款;对利用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或外向型为主的创汇企业,在交足注册资金和确定经济责任的情况下,其流动资金或基建资金不足部分,我市可在贷款上给予优先安排。
(十七)国务院各部委和专业公司来津共同组办全国性或区域性生产资料和商品现货、期货交易市场的,在交易市场内价格可随行就市,合约可以买卖,远期合同可以转让;在交易市场内交易获利或亏损,可以在交易企业当年利润中相抵;交易市场会员可以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有权
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或转让合同;入场交易的会员单位和委托会员进行交易的企业,均不受原经营范围的限制;在交易市场内,允许进口物资的买卖;交易市场可吸收金融企业作为会员,也允许非会员的金融企业委托会员单位参加任何上市品种的交易。
(十八)外地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物资企业投资在津开办商业、物资供销企业和商业零售、饮食、难务、修配的独资、联营企业,可视同天津市企业,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流通若干问题的决定》(津政发〔1992〕25号)办理;在津建立非法人的营业分支机构和
临时来津从事批发业务的,在本市交纳营业税,凭外销证明、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回原地交纳所得税;对中央及外省市驻津企业的长期固定经营单位,搞大宗生产资料和紧俏生活资料的,经批准可减征营业税30%。
(十九)由天津市政府批准,外地政府在津建立的办事机构,可以开展“四代”(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需要建公司、办实体的,可作为本地区经协公司分支机构,持批件可直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其经营范围按有关政策从宽掌握。
(二十)对开发新产品和技术合作成绩显著者,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对积极提供信息并因此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对通过积极努力把内联企业转化为外向型企业的负责人,可予以重奖。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奖励额度可在企业实现利润内列支。
(二十一)外地投资兴办独资、合资企业的外地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可按我市有关外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规定办理,也可按当地规定办理。
(二十二)对外地投资三百万元以上、经济效益显著、长期经营的外地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员、内联企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外地高科技人员,经有关部门确认,可向市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局申请户口迁入本市。
(二十三)对外地投资企业,在财税检查中应与本市企业一视同仁。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支持这些企业用好政策,搞活经营并做好服务工作。对经营有差错的要帮助纠正;对罚款有争议的,需经市级执法部门复议审核后执行。
(二十四)国内经济特区来我市投资搞独资企业、联营企业的,持特区有关部门批件,可按特区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四、审批办法
(二十五)投资规模在市内各区、县、局、企业集团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这些部门自主审批。投资规模超过限额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六)涉及市基本建设盘子的外地在津投资的重大项目和联合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审批。
(二十七)外地与外商在津合资,合作建设的项目,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五、协调管理
(二十八)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是天津市发展国内区域经济合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配合市内各有关部门制订政策、研究办法和拟订吸收外地投资的规划,负责国内招商,做好宏观指导和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我市各有关部门对审批的外地投资项目,均要报天
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备案。
(二十九)外地投资者来我市“三区”、各区县开发小区搞独资、合资企业的,其优惠政策中未包含本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可经所在区管理部门向市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三十)我市各区、县的经济协作部门按区、县政府赋予的职能,对外地投资在本地区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按本暂行办法负责业务指导、协调和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三十一)本暂行办法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试行办法》(津政发〔1986〕120号)有关条款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三十二)本暂行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7月23日

关于印发张苏军、肖义舜在全国法制宣传处长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苏军、肖义舜在全国法制宣传处长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普法办〔2010〕3号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张苏军副部长 肖义舜同志在全国法制宣传处长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月21至22日, 全国法制宣传处长会议在北京市召开。全国普法办公室副主任、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肖义舜同志作了题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报告。现将两个讲话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在全国法制宣传处长会议上的讲话

全国普法办公室副主任 司法部副部长 张苏军

(2010年1月22日)

刚才听了各位处长的汇报,很受启发,很有收获。昨天,义舜同志对去年的工作作了总结,对今年的重点工作作了全面部署。这次会议时间虽然不长,但内容丰富,很有成效。利用这个机会,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高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充分认识当前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来审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而更好地谋划和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我们做好工作的重要前提。

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要求我们必须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去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我们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在全球率先实现经济总体回升向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今年,我国经济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社会总体安定和谐。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全球不确定的因素还在继续增长,尤其是贸易保护主义在明显上升,这些都会对经济的回升起到很大的干扰作用。同时,我国经济深层次矛盾逐步暴露,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难度相当大,仍处于深刻社会变革之中,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从国际上看,西方反华势力利用“三股势力”、“民运”、“法轮功”邪教组织等敌对势力制造事端的企图没有停止。从国内看,我国仍然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解决科学发展问题,逐步实现13亿人民的共同富裕,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目前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问题增多,面对形势的深刻变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适应形势的要求,发挥职能作用,着力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做出贡献。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我们必须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党中央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基本方略以来,依法治国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步伐逐步加快,依法治国正从价值追求向实践层面推进,这其中也凝聚了广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辛勤劳动和汗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持续漫长的过程,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封建历史悠久、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人治观念根深蒂固的大国,实现依法治国目标,可能需要几代人甚至是十几代人的努力。当前,实现依法治国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就公民法治观念仍然不强,还没有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法治的观念还很淡薄,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的发生,说到底还是公民法治观念不强引起的。虽然我们已经实施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公民法律素质有了显著提高,但是,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所以,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基础环节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既不能松懈,也不能急燥,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同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要定好位,不能产生包打天下的思想,我说的不能急燥也包含着这一层意思。我们要扎扎实实做好我们目前能做的事情,扎扎实实地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扎扎实实地推进社会的法治化。

圆满完成“五五”普法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要求我们必须做好法制宣传教育。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新胜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十二五”规划启动实施奠定良好基础的重要一年。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来说,今年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今年,我们要开展“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对照“五五”普法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认真检查考核,查漏补缺,保证“五五”普法规划的圆满完成,为“五五”普法划上圆满的句号。同时,我们又要及时启动“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为“六五”普法做好准备,使“六五”普法一开始就在高水平、高起点上运行。希望大家再接再厉,未雨绸缪,克服船到码头车到站、歇一歇喘口气的思想,扎扎实实地做好今年的工作。

二、紧紧围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部署和安排今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作出了全面要求和部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来展开,这是今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服务中心和大局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

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对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任务、新课题。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为了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司法部专门制定下发了通知,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做好2010年司法行政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并专门成立了三个领导小组。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近日也将下发通知,组织开展系列法制宣传主题活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对今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课题和新任务,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部门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不断深化对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特殊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积极主动、扎扎实实地围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要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组织开展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三项重点工作”是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制宣传教育与“三项重点工作”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各地要围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针对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各地可以就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领域,组织开展专题法制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服务。针对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问题,我们要继续抓好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特殊人群特别是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继续办好中国普法网和各地的普法网站,加强对商业网站法治频道和栏目的指导,加强网评队伍建设,加强舆情监控。针对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对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廉政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宪法和法治观念,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要把服务“三项重点工作”成效,作为“五五”普法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部门要把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纳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提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具体思路,制定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关宣传活动。要结合各地实际,开展有特色、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要及时总结在活动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力度。要把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情况,纳入“五五”普法总结验收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表彰“五五”普法先进的重要指标。

三、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认真抓好今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几件大事

今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非常繁重,重大的活动比较多,这就要求大家善于抓重点、抓大事,通过抓好几件大事,带动和推进全局工作。

要善于抓大事。义舜同志对今年需要着重抓好的重点工作都作出了明确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这里,我再强调一下:一是要认真做好“五五”普法规划的检查验收工作,这是保证“五五”普法圆满完成的重要环节。要把检查验收过程当作是总结经验的过程、查找问题的过程、补课的过程、宣传的过程,同时也是普法的过程。由于部里今年还有“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这就决定了部里的检查验收不能放在第四季度,只能往前提,给大家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希望大家回去后尽早部署、尽早发动,在检查验收的方式上可作适当调整,不一定县、市、省层层总结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是县、区这一层,市与省的检查验收可以适当结合一下,减少一个层次,也减少重复检查,这样就可以挤出来一些时间。少数地区有重大活动等情况要推迟检查验收的,个别问题个别解决。二是开展好“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扩大普法宣传效果。我们正在制定活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和媒体。希望各地要加强本系统的宣传,要把本系统工作如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结合起来。目前,部里除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之外,包括英模表彰的所有新闻宣传都已经明确由法制宣传司来牵头。各地司法行政宣传工作在体制上还不完全统一,我们不作统一的规定,这里面有职能问题、编制问题、还有人员配署的问题,各省有各省的情况。但法制宣传部门要主动整合资源,特别是对外宣传资源,要尽可能向系统内部倾斜,主动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三是要组织开展好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意见》下发两年来,全国各地都普遍开展了创建活动,有的是全面开展,有的是试点开展。开展首次评选表彰工作,主要是为了促进创建活动的开展。根据基层同志的意见,我们把评选的条件作了适当调整,不再把省(区、市)这一级的评审表彰作为必要程序,就是省只要搞了试点,即使没有全面开展和表彰,也可以从试点单位中直接推荐,这就避免了某些省(区、市)首次表彰出现空白。四是认真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为“六五”普法打下良好的基础。部里“六五”普法规划的起草工作已经启动,我们将以多种方式听取大家的意见,不但要在我们系统内部听取意见,还将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听取包括法学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对“六五”普法规划的意见,使我们的规划制定的早一点,好一点。我说制定得好一点就是要切合我们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需要、切实我们法治建设的需要、切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际。五是组织筹划“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今年的“12•4”与往年相比,在规模、方式、时间上都有很大的不同。目前,部里正在筹划部署这项活动。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把好的方式和经验给我们提供。同时,要上下配合,创新方式,形成声势。要从现在就要开始谋划,将这一活动贯彻全年,不断掀起宣传高潮。六是组织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系列活动,各地要把这项活动穿插到全年工作当中去,注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党委、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在三项矛盾处理中,在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上的重要举措上,来开展好这项活动,努力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其他工作,我这里就不再重复。

要构建大舞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全局性的工作,在目前各地人手少、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做好今年的几件大事,单靠我们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求我们要合理整合资源,善于借助社会资源和力量,构建起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大舞台。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指导、协调、督促的职能作用,只有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才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放大你的效应,如果发挥不好这个平台,找不到这个杠杆和支点,你就只好在哪里叹息小马拉大车。所以,大家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走大普法的工作路子,开辟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广阔天地。

要争创一流业绩。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之后,关键是要抓好落实。各地要根据部里的统一部署,及时制定工作措施和方案,合理安排力量,认真组织实施。对每一项活动,都要及时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使每一项任务都具体到人,每一项工作,件件都有落实。同时还要抓好宣传工作,要针对今年的每一项重大活动,提出具体的宣传方案,加强宣传声势,努力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

四、用创新的精神来谋划、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如何高质量地完成今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交出一份让人民满意的合格答卷,这就要求我们必需以创新的精神来谋划、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要抓好学习。不断加强学习是提高我们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学习作为全党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努力用人类社会创造的丰富知识来充实自己,使全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有新的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仅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也有很强的理论性。只有做到理论的清醒,才会做到行动的自觉。我们在座的同志,有很多是老普法,也有不少新进的同志。新来的同志尤其要加强学习,了解普法的历史、过程、普法的现状,找出普法工作的规律。老普法也要不断加强学习,从观念、方式等方式不断创新,以适应时势的发展。希望大家从繁重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抽出一定的时间,多学一些政治理论,多看一些法律书籍,同时,每个人还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学习一些经济、政治、新闻、网络等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要深入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发展到今天,积累了许多经验,需要系统地梳理和总结,有很多重大的理论课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特别是在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如何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如何为经济建设服务,如何利用好新闻、新闻媒体、网络等宣传手段,如何推进区域法治创建,如何研究制定“六五”普法规划,这些都是重大的课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来探讨和研究。大家可以选择一些重大课题,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题研究,力争推出一批有份量、有影响的理论成果。目前,尤其要结合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制定,召开理论研讨会,开展理论研究,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和制定“六五”普法规划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要开拓创新。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永远保持活力的强劲动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已经走过了25年的历程,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但也形成了一些惯性思维和惰性,缺少理论和方式的创新,影响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尤其是在社会高度信息化的时代,法制宣传教育如何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就迫切需要大力创新。一方面是在形式上不断创新,增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传播效率,提高覆盖面;另一方面是在内容创新,不断提高法制宣传的文化内涵,增加法制宣传的渗透力,这样,法制宣传教育才能迸发出勃勃生机。在“五五”普法就要结束、“六五”普法即将开始之际,希望大家用创新的思维来思考、来谋划、来部署、来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争在“六五”普法期间,在理念、机制、内容、手段、方式等各个方面,都有大的创新和突破,努力开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局面,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谢谢大家。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在全国法制宣传处长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肖义舜

(2010年1月21日)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交流2009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研究部署2010年工作,按照政法工作“三项重点工作”、司法行政“七项工作任务”的要求,推进新时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发展。

会上,张苏军副部长还要作重要讲话,大家要认真学习,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009年,在司法部党组、吴爱英部长、张苏军副部长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取得明显成效。

——服从服务大局,积极开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相关法制宣传教育。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部署,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下发通知,在全国组织开展“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主题活动,联合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在北京举办主题论坛,各地、各部门通过法制报告会、法制讲座、法治论坛、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等形式推进活动深入开展。二是积极开展维稳法制宣传。乌鲁木齐“7•5”事件后,全国普法办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维护新疆社会稳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在新疆开展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地继续深入开展“法律进寺庙、法律进宗教场所”活动,并组织力量编译印制大量民族语言法制宣传资料。三是各地按照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防控甲型H1N1流感、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禁毒等重点问题法制宣传教育。

——结合“法律六进”活动,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等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和济南会议精神,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法律六进”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亮点叠出,效果明显。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不断深化。司法部与中组部、中宣部联合召开了全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吴爱英部长、中组部李建华副部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广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培训、自学法律等制度,许多省(区、市)通过组织法律知识考试、召开经验交流会、组织专项检查等,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年参加各地各部门法制讲座的省部级干部6000多人次,地市级领导干部80000多人次。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不断深化。培训和考试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共举办各种类型的法制学习培训班50多万期,培训公务员1600多万人次。全国公务员学法用法征文活动共收到征文投稿14.5万篇,有1万多篇论文报送全国普法办参评,法制日报选登“优秀征文”,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青少年法制教育不断深化。各类学校法制教育不断推进。全国共有1600多万青少年参与了“第六届网上普法知识大赛”,开展了“学法守法用法,建设美好祖国”全国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各地组织青少年学生踊跃参加青少年现场法律知识竞赛,并通过层层选拔在北京举行了全国总决赛。农民法制教育不断深化。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司法部和中宣部、农业部下发通知,部署开展“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大型主题宣传活动;分别在黑龙江、湖南举办了专场主题宣传活动;各地积极开展送法下乡、培养法律明白人、完善法律图书室、农村两委干部法制培训、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有效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司法部制作了一批优秀的法制类宣传节目,通过全国远程教育系统面向全国农村播出52小时。

——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各地根据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扎实有序地推开。一是范围较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19个省(区、市)下发创建活动意见,全国开展法治城市创建的地级市有130多个,开展法治县(区、市)创建的县(市、区)有500多个。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吉林、湖北等省所有的县(市、区)全部开展了创建工作,并先后召开全省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经验交流会。二是加强了制度建设。开展创建活动的省、区、市都制定印发了指导性文件,一些地市还制定了考核评估指标与测评操作体系。三是加大了工作指导力度。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召开了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研讨会,印发了《关于开展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制定出台了《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总结推广了一些地方的创建经验。四是基层民主法治创建活动蓬勃开展。各地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和评选工作,有364个村经推荐、考核、公示,被评为第四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

——创新载体和形式,法制宣传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全国各地运用新闻媒体联合开办法制宣传栏目、节目、专版等,基本实现了“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文章”的宣传局面。一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作用。全国普法办与中央电视台协同制作《今日说法》360期、《法制编辑部》52期,在法制日报办专版52期、第一版“五五”普法巡礼报道近50期。各省(区、市)电视台都设了法治栏目,还有近10家地方开办了法治频道。二是网络法制宣传教育蓬勃发展。目前全国已有普法网站近200家,政府网站、新闻网站、各大门户网站都开办了法治网页、频道、专栏、专题。三是“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影响广泛。全国各地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联动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集中宣传活动。司法部与中宣部、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普法办在人民大会堂举行2009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座谈会暨“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启动仪式,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播出“法治的力量”专题晚会,开办“法律服务在行动”系列节目,开展全国“12•4”法制宣传书画大赛及展览、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公务员学法用法征文、法制动漫创作大赛等活动。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活动计划并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主流媒体也开办和制作播出“12•4”法制宣传专题、专栏和节目,并广泛开展“12•4”活动新闻报道,大大提升了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社会效果。

——积极研究探索,不断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司法部召开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会议,吴爱英部长和张苏军副部长在会上作重要讲话,对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地积极学习贯彻会议精神,部署安排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加大了对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模汤杨、吉林长春监狱女警察王玉辉和湖北省燕子司法所所长易满成等同志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树立司法行政队伍良好形象。以建国60周年成就展为契机,面向社会宣传展示司法行政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效。充分运普法依法治理通讯、“五五”普法简报、法制日报、中国普法网以及各地普法依法治理简报、报刊等平台,及时报道各地经验和做法,有力指导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201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一年,是“五五”普法的检查验收年,也是研究制定“六五”普法规划之年。201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认真组织“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研究制定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新的五年规划,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发展,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当前,要着力抓好八个方面工作。

一、立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中央确定的今年经济工作和政法工作的目标任务,按照“五个更加注重”和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立足司法行政职能,找准普法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各级党委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意识和能力,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是继续加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相关法制宣传。围绕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各类主题和专项法制宣传活动,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继续深入开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企业法制宣传主题活动,通过举办法制培训班、法治论坛、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水平。二是结合“法律六进”活动,继续抓好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不同对象的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以活动为载体,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实际效果。三是继续加强民族地区和宗教场所法制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继续开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把法律送到街道、社区、乡村、企业、单位,送到每个干部群众手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整合资源,继续推进“法律进寺庙、法律进宗教场所”等活动。少数民族地区要积极探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在加强民族团结和保持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四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宣部、中政委、教育部《关于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的通知》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二、立足于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近日,司法部制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做好2010年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各地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作用,认真抓好落实。一要组织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近期,我们将发出通知,在全国部署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要大力宣传宪法和国家基层法律,大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农村改革发展密切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与社会和谐稳定、群众生产生活、民族团结进步等密切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交通管理、物业管理、劳动用工等方面与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育公民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有效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方案,结合“法律六进”以及“法律进寺庙、法律进宗教场所”等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机结合起来,把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述求、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变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二要组织开展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与综治、公安、民政、工信等部门协调配合,大力加强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要促进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为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营造良好法治氛围。三要积极推进司法行政系统廉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1月20日下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吴爱英部长作重要讲话,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长韩亨林同志作工作报告。会议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对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作出部署。会议明确要求,要加强廉政法制教育,开展廉政法制教育书画摄影作品大奖赛。各级法制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廉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今年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谋划,认真组织,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网络的作用,大力宣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宣传廉政建设的丰硕成果。要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做到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

三、立足于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认真组织指导“五五”普法检查验收

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部署,今年是检查验收年。中宣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实施工作从2010年3月份开始,年底结束,分动员部署、开展自查、组织检查、评比表彰四个阶段。一要及时部署,加强指导。检查验收工作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五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把检查验收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内容。要结合实际,迅速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和措施,进行动员部署,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二要求真务实,不走过场。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自查和检查。要制定具体的检查考核办法,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认真地检查验收,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自查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并将自查情况报全国普法办公室。7-9月,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将从有关部门和地方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验收组,以全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组的名义,分赴地方和部门进行检查。检查主要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每个检查验收组应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专题汇报,选择两个地(市)进行检查,并反馈检查验收情况。要在自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对“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报告于9月底前报全国普法办公室。三要拾遗补缺,全面推动。要结合检查验收,对“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回顾,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四要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要结合“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取得的成效,做好“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和推荐工作。

四、立足于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五五”普法规划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举措,是促进地方法治建设、提高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重要载体,对于提高区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认真总结经验,不断丰富依法治理的内容,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抓好地方、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各地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视支持,把依法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指导和各种保障。要积极推动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开展。已开展创建活动的地方,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继续加大指导督促力度,研究制定创建活动考核评价体系,把法治创建工作纳入当地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纳入“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评选评优的重要内容。还没有开展创建工作的地方,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尽快启动,填补法治创建工作的空白,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要扎实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要按照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的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为充分展示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实绩,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全国普法办公室已于去年底下发了《关于开展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要求,认真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积极开展省级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为开展全国表彰工作打好基础。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评选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基础上,可以率先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三要进一步加大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力度。要紧紧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大力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依法办事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深入蓬勃开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五、立足于营造良好社会法治环境,组织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

为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全面反映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取得的重大成就,今年要组织有关中央媒体和省(区,市)有关媒体开展为期一年的 “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要列入重要日程,确定分管领导,确定组织协调单位,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宣传策划,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活动方案,确定宣传重点,细化宣传措施,抓好组织实施。二要突出宣传重点。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普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党委、政府对“五五”普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宣传“五五”普法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取得的成效。宣传“法律六进”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促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效。宣传“五五”普法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活动中要注重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达到“在活动中普法,在普法中活动”的效果,全面完成“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三要拓宽宣传渠道。要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广泛组织媒体参加,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型媒体的作用,在重点播出时段、重要版面,通过开辟专访、专栏、专版、专题,加强宣传。既邀请中央主流媒体参加宣传报道,也组织相关地方报刊、电台、电视台和新闻网站参加活动。要组织媒体采访团,深入部分省(区、市)开展专题采访和集中宣传报道活动。各地、各部门既要积极配合中央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和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提供新闻线索和宣传素材,同时也要组织策划好本地系列宣传活动。

六、立足于塑造法制宣传教育品牌,不断扩大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和实际效果

2010年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确立十周年,部党组对做好2010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按照部党组的要求,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确立十周年为契机,使系列宣传活动迈上新台阶,创造新境界。一要加强策划。要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及早策划,创新形式,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使活动更务实、更高效、更有针对性、更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二要坚持服务中心工作。要紧紧围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和司法行政七项工作任务,来思考、来研究、来策划今年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放大宣传效果,扩大影响力。三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加大与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合作,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四要注重创新。要在运用好传统法制宣传手段和形式的同时,努力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拓展法制宣传公益广告、手机报、移动电视等新的法制宣传手段和渠道。

七、立足于坚持不懈地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认真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

在成功实施五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六五”普法规划是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司法部已将“法制宣传教育‘六五’规划研究”列为年度重点理论研究课题,成立课题小组,吴爱英部长担任牵头人,张苏军副部长和法宣司负责同志参加,同时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共同开展“六五”普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法制宣传司已成立“六五”普法规划研究起草小组,将邀请地方普法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参加。在起草过程中将分别组织召开地方座谈会、行业座谈会、专家学者座谈会,共同谋划“六五”普法规划的制定。一要加强理论研究。理论是行为的先导,加强理论研究对做好新的五年普法规划至关重要。近日,全国普法办发出通知,将开展“六五”普法规划研究制定征文活动,力求开阔视野,拓展思路。二要总结实践经验。要总结25年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验,把握发展规律,适应新的形势,使新的普法规划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要注重创新。在研究制定“六五”普法规划时,要立足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立足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立足弘扬法治精神,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要有新思路、新要求、新举措。要通过新的五年普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推进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发展。

八、立足于树立司法行政机关良好形象,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

根据“三定”方案,司法部法制宣传司承担着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大部分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制宣传处也承担着相应职能。这是一项新的职能,一项重要的工作。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既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各项工作发展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要充分认识做好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部党组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上来,进一步强化宣传意识,把宣传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二要切实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央对宣传工作的要求,使宣传工作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传达党和政府的声音,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加强对宣传阵地的管理,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要加强对司法行政宣传工作的指导,促进信息沟通,开展经验交流。要加强工作研究,开展专题调研,着力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机制。三要努力形成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合力。要综合利用系统内部各种宣传平台,充分发挥自办媒体的作用。要加强与各类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强化主动宣传的意识,善于运用大众传媒开展宣传,善于运用网络等新兴传播方式,通过举办专刊、专栏、专版等形式,对司法行政不同阶段的重点工作进行深度宣传和集中报道,组织开展有影响力的大型宣传、系列宣传活动,充分展示司法行政系统的良好形象,不断扩大司法行政工作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四要大力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队伍建设。要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和坚定立场。要大力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建立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制度,引导大家努力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宣传工作知识和技能。要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使宣传工作更符合“三贴近”的要求。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使命光荣,任重道远。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全面完成“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发展,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