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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管志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9:01:21  浏览:9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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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
——兼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管志勇 律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对这三部分如何分配,实践中引起了不少的纠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作了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可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般应当支付给承包方,如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的,则由其实际投入人或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规定: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由此规定可得安置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家庭承包方农户放弃统一安置的,该费用就应支付给该农户,而其他形式的承包方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第二十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而什么样的人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多大程度的分配权,实践中各村各集体经济组织作法也各有不同,没有统一的规定,甚至有些同一村内的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或者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在不同时期其分配的方式和依据也各不相同。难免出现分配不公,纠纷不断。可见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前提。
一、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我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不妨借鉴相关省份有关规定,根据《山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徽省规定也差不多。
根据上述这些省份的规定可以看出:
1、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以户籍为一般原则,尤其是原始户籍在本村组则自然取得该村组集体成员资格,这是一种原始取得即当然取得。但是不是唯一的依据,还应结合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生活联系以及是否与集体组织有特殊的约定等多种因素考虑。例如,农村中所谓的寄挂户、空挂户,根据其与集体组织的约定就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取得时间:原始取得自出生时开始,有出生证的,以出生证上记录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的,以在派出所或村民委员会登记的时间为准。是加入取得应自户籍迁到该集体经济组织之日或者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取得成员资格。
二、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相关问题:
  1、如果某个家庭中有部分成员死亡或者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那么,这些人的成员资格当然丧失,自然终止。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所以,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尽管部分成员资格丧失了,但该户承包的土地还必须维持现状,不能作调整。
  2、如果某一户的成员只有一个人,其突然或正常死亡或者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或者某一户的成员有几个,而这些人又突然全部死亡或者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成员资格均应丧失。承包主体也不复存在,该户承包的土地应归属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
3、取得承包地后,当兵提干,当工人,当公务员,有固定工作,户口也迁出或者因经商办企业,人和户口已迁出,在这些情况下其成员资格应认为丧失,但只要这些成员所属家庭的其他成员还在该集体组织,那么这些成员先前承包的土地也不应交回或者被收回。因此若某个农户书面放弃了承包土地权利,那么直接补偿给该家庭的费用该家庭将无权获得,但补偿给集体的费用该家庭可以间接获得,集体的其他福利其也可以分享,只要该家庭的成员没有书面放弃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即没有丧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但对于学生升学,应征服兵役及婚嫁流动人员往往较难界定,实践中因这些人员而引起的纠纷较多。我认为对于学生升学和服兵役期间应认为他们仍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婚嫁流动人员应以户口迁入之日取得成员资格。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应享有:经济权利和集体事务的管理权二大权利。
  经济权利具体表现为:
  1、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让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土地,而该土地是集体组织成员作为集体土地所有人中的一分子所应获得的一项财产,是事关集体组织成员的生存以及社会的公平。《物权法》草案认为物权,确切的讲应是用益物权,但它又有特殊性,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可以继承的是承包收益。
2、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现在发生纠纷的大部分原因就是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所拿到的补偿的费用往往不能落实到每一个农民,而集体所有的土地最终和最直接的利益享有者恰恰就是种田的农民。而现在土地征用后,其补偿费中的大部分都给了集体组织,这很不公平。
  3、宅基地分配权。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很多地区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采取了男女不平等的政策.表面上看侵犯的是男女平等权,实际上侵犯的还是集体组织成员权,因为成员权里蕴涵了不分男女、老幼,都平等地享有宅基地的分配权。
  4、经济利益的平等分配权。做为集体组织成员其对所在的集体的财产经济利益享有最终的权利,各成员对集体财产所拥有的是一种共同共有的权利,因此在分配集体经济利益时,各成员当然具有平等的权利。
集体事务的管理权:
成员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行使管理权,而其主要途径就是通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集体所有的管理机构的成员应该由具有选举权的集体成员选举产生。这项权利包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集体财产享有平等的决策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章程,有权选举产生集体财产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通过民主管理的方式,参与集体财产的管理、决策和监督,比如在集体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等重大决策时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此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享有一项重要的权利即政治权利。现在许多地方也赋予了外来农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即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也就是说民主政治权利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专利。如华西村,为了肯定和奖励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外来人员,在适当的时候就分配一定名额给予外来人员,允许其参与选举,但不允许其与本村村民一样参与集体资产的分配。
因此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了解成员权的内容对于减少实践中土地征用补偿款等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
管志勇 律师
200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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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和吉布提外交和合作部关于派遣医疗队的合同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 吉布提外交和合作部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和吉布提外交和合作部关于派遣医疗队的合同


(签订日期1980年7月28日 生效日期1980年7月28日)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同吉布提外交和合作部(以下简称吉方),根据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吉两国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的规定,就中方派遣一个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事宜,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方同意派遣由五人组成的一个医疗队赴吉布提贝尔蒂耶医院同吉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中国医疗队人员的专业为针灸、内科、骨科、翻译、厨师。吉方为中国医疗队人员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居住证。

 二、中国医疗队在吉布提开展医疗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医用敷料、药品、化学试剂和器械由吉方负责提供。

 三、中国医疗队开展医疗工作所需的针灸用具和吉方不能解决而中方又有可能提供的少量药品、医疗器械由中方提供,并负责运至吉布提港口。上述物资的发货标记为:
  项目标记:DJC-O1
  到达港:吉布提港
  收货人:全称:公共卫生和社会事务部
      简称:MSPAS
  发货人: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
      简称:COMPLANT
  中方提供的物资装船后,中方将提单正本、保险单正本、发货单、装箱单各一份,航寄吉方收货人。

 四、吉方负责中方提供的物资到港后的报关、提货和吉布提境内的运输,并负责缴纳一切税款。

 五、中国医疗队前往吉布提的国际旅费(包括不超过二十公斤行李超重费)由中国政府负担;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包括不超过二十公斤行李超重费)由吉布提政府负担。

 六、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住房(包括家具、冰箱、炊具)、交通工具(包括因公事所需的燃油料)、办公用品等,由吉方免费提供。水、电费在贷款项下支付。

 七、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技术服务费由中国政府负担。

 八、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享受中、吉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每工作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在执行合同期间,若中方主动要求更换中方医疗队人员时,所发生费用由中方负担;若吉方主动要求中方更换人员,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吉方负担;如遇中方人员因疾病而不能继续工作需要更换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应遵守吉布提政府的现行有关法令和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吉方应为他们的工作提供必需的便利条件,并负担他们应缴纳的直接和间接捐税。

 十、本合同第三款所发生的费用和第六款的水、电费,中方将定期开出帐单一式四份通过中国银行和吉布提国家银行,在两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结算。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为两年,自抵达吉布提之日起至离开吉布提之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吉方要求续聘,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合同。
  本合同于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       吉布提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
    代    表             代    表
   临 时 代 办            代 表 外 长
    黄 国 材         巴尔卡特·古拉特·哈马杜总理
    (签字)               (签字)
小议探望权执行的三项措施

龙波 黄琼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赡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但是,因探望权纠纷的发生,多数是由于夫妻在离婚时就矛盾重重,离异后无心平气和地协商子女的探望问题而产生的。所以,在探望权执行中存在很大的难度.。
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如何去执行呢?每一个执行法官做法不一。因为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定执行措施。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措施如查封、冻结等,对探望权的执行也不适用。因为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标的,不能对子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笔者认为,对探望权的执行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措施:
第一、执行法官首先要深入细致地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思想上拒绝执行的原因。然后,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的法制宣传工作,消除双方当事人间的疑虑,告知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教育父母从照顾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出发,自觉执行义务。
第二、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执行。探望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果探望受阻的,应考虑由未成年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由执行法官联系这些协助单位,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妇联和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也可以作为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的协助单位。由幼儿园、学校、妇联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协助执行,不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
第三、对拒不履行协助的个人和单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具体措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切实维护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建议对子女探望权的执行措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增加或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