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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检察长的素质修养/梁振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25:10  浏览:8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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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检察长的素质修养

五华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梁振悦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检察机关管理体制表明,检察长在领导班子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班子层中的核心,在基层检察院管理活动中,检察长是基层检察机关的最高管理者,具有最高决策权。因此,作为管理者的检察长才能如何,素质如何,决定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的方向,决定基层检察院业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就如何当好基层院的“一把手”,带好队伍,促进工作谈点粗浅体会。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长应具备如下六个方面的素质修养:
(一)要重视学习,政治过硬。作为基层检察长,要善于从繁忙的事务中抽出时间讲学习,始终在学习方面培养自觉性,不断给自己“充电”。少交际,多读书,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自觉把学习作为一种兴趣和精神需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达到学以致用。同时,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对党坚信忠诚。不仅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更要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为党分忧,下为民解难,不能阳奉阴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擦边球”。要有很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遇有风吹草动就能准确识别其真伪和本质,永远坚定地站在党和人民一边。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决不动摇对党的信仰和忠诚,决不做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漂浮不定。而是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事业无限忠诚,认真履行职责,在其位,谋其政,创其业。要树立“一盘棋”思想,自觉地把检察工作融入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努力强化自己的大局观、发展观,通过办案来服务大局,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准确理解和坚决执行党委和上级院的指示精神,接受人大和群众监督,尤其是上级院的监督。近年来,高检院制定了巡视制度、上级院负责人同下级院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制度、上级院派员参加下级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等,这都是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领导的政治制度和纪律,基层检察长必须从政治的高度认真主动接受监督,增强监督意识和自觉性。
(二)要加强团结,作风民主。团结出智慧,团结出力量。讲团结首先要讲原则,要在讲政治的基础上达到团结,如果离开原则讲团结,虚拟一种一团和气的氛围,这样的班子迟早是要出问题的。班子成员要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时刻关注团结问题,敞开思想、各抒己见,特别要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讲实话,讲真话、掏心里话,不能遇到问题遮遮掩掩,文过饰非。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摆好正、副手之间的关系,努力营造责、权、利相衡的工作机制。在团结问题上,基层检察长要做讲团结的带头人,以身作则,做到以德感人,以能服人,以诚待人,以量容人,以为率众;要会用人,量才使用、优势互补,善于调动每个班子成员的工作积极性;要坚持开好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面对矛盾,善于承担责任;要会做经常性的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班子成员之间经常通气交流情况,谈心交流思想,交心消除矛盾;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重大决策和人事问题上不搞“一言堂”,建立和完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让副职既有责又有权,放心放胆地开展工作。基层检察长既要作风民主,又要果敢决断,敢于负责,使班子成员之间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互信互谅互助,同心同德同力,从而不断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三)要视野开阔,业务精通。基层检察院管理活动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各方面。作为基层检察院的管理者检察长必须具有广泛的文化知识,应是一个“通才”,具有社会、科学、法律等文化知识。具有社会文化知识,如历史、经济、伦理、心理等学科;具有科学的管理知识,如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管理能力;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特别是专业法律知识,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视野开阔,思维敏捷,部署工作时能指导到点子上,别人请示工作时能说到点子上,主持会议研究工作时能拍到点子上,妥善处理好各种复杂的问题。业务精通,就是要研究法律理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会办案、办大案、攻难案。《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第19条规定:“坚持检察长带头办案,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在业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检察长办案制度,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正、副检察长应当亲自指挥侦查、审讯和出庭支持公诉,带头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可见,办案是基层检察长的重要能力和主要职能,也是其懂法律的具体要求和体现。但是,作为基层检察长,其所具备的业务素质,不单是精通业务,熟知法律,更重要的是要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如科学决策能力、知人善任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因此,作为检察长,身系基层,既要谋划大局,又要立足本院,抓好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办案条件,让干警感到在检察机关的优越感,有干头有盼头。要营造人尽其才,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采取公平竞争的用人机制,为下级创造一个挖掘潜力,展示自我,竞争成才,实现人生价值的的最佳平台。只有通过公平竞争、公平用人,才能激活全院干警的工作激情,在全院形成你追我赶,争先恐后的竞争局面。
(四)要高屋建瓴,驾驭全局。就是要有全局观念,高屋建瓴,分得清轻重缓急,善于协调,统筹兼顾,独立思考,沉着冷静,应付自如,做到运用之妙,存乎于心。检察长要用科学发展观去干事。不能只会谋划,还要会操作,成为破解难题的高手。如果是空谈的巨人、行动的矮子,想干事而力所不能,只有“唱功”而没有“做功”,是担当不起检察长的重任的。基层检察工作千头万绪,检察长不可能事事亲力亲为,要有抓大放小的胸怀和能力。笔者到五华任职后,首先深入研究,提出符合山区检察发展实际的工作思路,将主要精力放在队伍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上,从全局角度要求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做好“四个表率”:廉洁自律的表率;团结和谐的表率;求真务实的表率;加强学习的表率。中层干部做到 “四个带头”,即带头学习、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带头做好各项工作、带头执行党组的各项决定。全院干警树立“三种意识”,即大局意识、竞争意识、服务意识。做到“四个并重”,即抓业务与抓学习并重、抓务实与抓创新并重、抓质量与抓实效并重、抓勤政与抓廉政并重。其他细化工作放手让副职处理。事实证明,此举能够取得和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同时,基层检察长还要有创新能力。创新能力是基层检察长综合水平的集中体现。检察长有了创新意识,就能与时俱进,紧跟时代前进步伐,就会促使整体建设充满生机和活力,始终立于检察事业发展的前沿。
(五)要清正廉洁,作出表率。“公生明,廉生威”,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人格的力量是无形的,也是无穷的,以身正人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管理,对广大干警是一种无声的感召力和无形的凝聚力。检察长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对部属影响极大。因此,作为基层带兵人,要严于律己,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禁止。特别是在各种诱惑面前,做到不为权利所倾,不为金钱所动,不为美色所惑,自觉地增强抵抗力和免疫力,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坚决抵制说情风、干扰风。不得利用检察权谋个人利益,坚决拒收送钱送物。一个基层院有没有正气,就在于检察长讲不讲正气,一个基层院有没有公平,就在于检察长是否出于公心。事实证明:一个基层院建设如何,与检察长自身要求,自身作风,自身廉洁,自身素质息息相关。“做官先做人,为官先修德”,就是要洁身自好,时刻保持警醒,慎重对待手中权力,常修为检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把胡锦涛总书记加强“八个方面作风”和高检院提出大力倡导和弘扬五个方面作风的要求转化为自己廉政言行和内在素养,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四个管好”,即管好自己的脑,不该想的不想;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吃;管好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好自己的脚,不该去的不去。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工作上的实干家、廉政勤政的带头人。
(六)要取信于民,树好威信。就是要有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建立群众感情,为群众谋福利;要出于公心,工作上敢于管理,善于管理,敢为人先,勇挑重担,勇于担责,坚持原则;要有先进的思想理念,过硬的作风,以能力服人,以事实说话,身传言教,当好群众的代言人,领头兵。基层检察长必须以身作则,带领全院干警弘扬联系群众、一心为民的作风,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深入调研,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坚决克服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感情淡漠,与民争利等不良现象。坚持把司法为民的要求化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重视查办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件,对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放火、抢劫、抢夺和盗窃、毒品犯罪要依法快捕快诉;重视查办对征地拆迁、制售伪劣食品药品、坑农害农、重大安全事故和破坏资源、破坏环境的犯罪案件;重视查办损害妇女儿童、残疾人员、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犯罪活动;重视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对来访群众反映诉求,做到热情、文明接待,不冷漠、不推诿,依法及时办好关系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的案件。积极开展带案下访、接访、巡访活动,主动上门接待信访群众,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说话有分量,实施见效果,一呼百应,号召力强,从而在群众中提高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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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亟须规范
作者:谷辽海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http://finance.sina.com.cn
时间:2005年8月23日


招标文件俗称“标书”,既是投标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评标专家评判供应商是否合格的准绳,同时,也是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基础。因此,人们称“标书”为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宪章和行动纲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都必须编写“标书”,阐明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性质,向供应商通报招标程序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商务资格和技术规格、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授标的条件等内容。倘若对“标书”的内容只响应了一部分或未能全部响应,投标供应商将承担被废标的风险。

由于“标书” 在整个采购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凡是实施公共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地在其法律中对“标书”的内容进行详细规范,以明确采、供双方的权利义务。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却没有一个条款规定“标书”所应具备的内容。《招标投标法》虽有规定,但也是非常笼统。由此,“标书”为采购人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合法”地赚取纳税人的钱财提供了一个巨大的舞台。

“标书”中的技术规格无法定标准

不论是我国的《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都没有明确规定采购对象所应具备的技术要求。实践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撰写“标书”时或多或少对某一注册商标的品牌情有独钟,在汽车、IT、医疗器械等货物的政府采购领域里表现得特别突出。对此,我们往往援引禁止歧视条款来提出质疑。然而有些隐形的倾向,非专业人士往往是难以判别的。为此,立法机关非常有必要借鉴国际惯例。

WTO《政府采购协议》对采购对象的技术要求是这样规定的:拟订、采纳或适用说明所购产品特征的技术要求,诸如质量、性能、安全度、试验及试验办法、符号、术语、包装、商标及标签,采购实体规定的合格证明要求,既不得故意给国际贸易设置障碍,也不得在实际上给国际贸易设置不必要的障碍。如果合适的话,采购实体规定的技术要求:应是性能方面而不是设计方面的;应以国际标准、国家技术规定或公认的国家标准为依据。除非无法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要求,或有“相当于”这类措辞,否则不应要求或提及商标或名称、专利权、设计或型号、具体的原产地或生产者。对于“标书”采购对象的技术要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在其1994年第27届年会上通过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采购的示范法》也有类似的大篇幅描述。可见,法律对采购权力进行相应的严格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标书”中充斥强制性交易条款

实践中的“标书”参差不齐、五花八门,不论是什么样级别的采购人,也不管是多大的招标公司,尽管标书制作得非常规范和精致,但其内容无一例外地都带有强制性交易条款。例如,北京一家“中”字头的招标公司,在其“标书”中规定:“采购人有权取消本次采购,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到影响的供应商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供应商必须承担由于参与本次采购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又如,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财政部案件:国家发改委的合作伙伴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采购人的“标书”中规定,采购代理费和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如不能在“标书”规定时间支付,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笔者认为,由于供应商没有委托招标公司进行代理,采购代理费应该由委托人来支付,中标服务费同样也是采购代理费,也必须由采购人支付。巧立名目设立的两项费用分别向中标供应商收取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标书”的价格几乎不受任何限制

标书习惯上都是由通用和专用两部分组成,通用部分有固定的格式,包括“标书”的必备条款,专用部分就是指本次招标采购对象所应具备的技术要求条款。我们的招标公司一般都备有标书的电子文档,稍加修改就可打印出来使用。故一份标书虽然很厚,但其成本价最多也就20余元,然而到了招标公司的手中,其售价就可以高达数千元。每当政府采购的招标信息在媒体上一公布,招标公司的“标书”一夜之间很快便成了“洛阳纸贵”的抢手货。如前不久发生的全国首例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国家发改委的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向投标供应商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书价格就是每份人民币2000元。同样,原告也是以相同的价格向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标书”的。近两年,标书的价格一直是居高不下。例如,2004年5月,深圳宝安区一家建设单位在一起市政道路工程招标中,每套“标书”卖到6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高价,296家施工单位参与了本次工程采购的投标,招标公司仅发售标书就收取了194.2万元,后经查处,建设单位退还146.8万元非法所得。值得一提的是,非营利为目的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所售的标书价格较低,50元、几百元的都有,有些政府采购中心是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纸质或电子版的标书。

“标书”中普遍存在排挤“国货”的现象

由于《政府采购法》对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洋货”的行为没有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采购主体追“洋货”成为一种时髦。例如,最近在四川、安徽等地发生的国家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项目中指定采购“洋货”事件。质疑供应商北京普利生集团称,他们是一家高科技企业集团,产品都进入了欧洲等国际市场,不论是价格还是产品质量,他们都比“日货”更有竞争优势,但却无缘进入四川、安徽等地的政府采购市场。投诉供应商认为,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2005年7月发布的《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医疗器械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技术规格中规定,第十三包“凝血仪”使用日本原装进口。“标书”的这种明确指定显然是歧视“国货”行为。笔者认为,投诉供应商的理由是成立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类似前述行为即使采购合同已经成立,国内的潜在供应商也可以无效合同为由提出主张。

总之,上面所提出的问题只是“标书”的冰山一角,现行的“标书”缺乏一个统一的行为规范和统一范本,采、供双方在采购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还需要立法予以明确规范。从而使招标文件能够真正成为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行动指南,以增强采购程序透明度,以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17)

(注:本文作者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人事部 财政部 等


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
1992年8月15日,国家科委、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促使科研机构转变运行机制,增强活力,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是坚持科研机构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合同的形式,明确国家和科研机构责任权利关系,使科研机构做到自主研究、开发和经营管理。
第三条 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必须在保障国家利益和科研机构发展后劲的前提下,兼顾职工和承包者的利益,既包盈又包亏,引入竞争机制,发挥科研机构整体综合优势,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和承包者的积极性。
第四条 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应当订立技术经济承包合同,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技术经济承包合同双方进行审计。

第二章 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主要内容
第六条 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研水平和科研后续发展能力等综合指标,实行工资总额与承包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其中: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标包括:纯收入,技术性纯收入,完成国家下达的科研任务和为社会、企业服务等;
科研水平指标包括:科技成果完成数量及其推广应用情况,获各级奖励和国内外专利数量等;
科研后续发展能力指标包括:固定资产增值、科研机构事业发展基金增长、人才培训和超前性课题研究经费投入等。
科研后续发展能力指标中各项经费投入均指科研机构使用自有资金的投入。
第七条 各地方、各部门可以根据科研机构的水平、条件以及行业、产业的特殊要求,在上述主要指标的基础上,确定详细分类的具体指标和其他综合指标。
第八条 核定各项承包指标基数既要从严要求,使科研、开发、经营都有一定压力,又要根据科研工作具有创新性、风险性的特点,留有余地。各项具体指标一般以技术经济承包合同订立前一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参照前五年的平均数或者同类机构的水平,要求有一定幅度的提高。
第九条 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其具体办法由人事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技术经济承包合同
第十条 科研机构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由承包方和发包方签订技术经济承包合同。其中,承包方为科研机构,发包方为科研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经上级指定的其他有关部门。
技术经济承包合同由承包方法定代表人,和发包方负责人签订并报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会签后生效。
第十一条 订立技术经济承包合,合同双方必须坚持自愿和协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技术经济承包合同前,应当核实科研机构的资金,清理财产及债权债务。
第十三条 技术经济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承包形式;
(二)承包期限;
(三)承包主要指标;
(四)工资总额的核定、挂钩办法;
(五)承包者收入的规定及奖惩办法;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
(八)考评组织和方法;
(九)承包前债权债务处理;
(十)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承包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 技术经济承包合同依法确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承包者无法履行合同时,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承包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由于承包者管理不善,完不成技术经济承包合同规定的指标的,发包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于发包方违约使承包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承包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技术经济承包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技术经济承包合同一方收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做出答复的,既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根据技术经济承包合同的规定向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院起诉。

第四章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发包方有权按技术经济合同规定的内容对承包方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但不得利用职权干预科研机构的研究、开发、经营、人事、分配等内部自主权。
发包方应当在基建、大型仪器设备投资及研究课题方面支持承包方,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帮助解决承包方在技术经济承包合同履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并维护承包方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发包方违反技术经济承包合同,影响承包指标的完成,发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承包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经济承包合同规定的科研、经营管理自主权。
承包方必须按技术经济承包合同规定完成各项承包指标。对完不成承包指标的承包方,应当按承包指标挂钩的相应比例扣减工资总额,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包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承包者
第二十一条 承包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方针,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职工利益;
3、具有一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本行业的研究发展业务;
4、善于进行科研、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和创新开拓精神;
5、品行端正,廉洁奉公,民主作风好,会做思想工作,能团结群众;
6、身体健康并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条 承包者是科研机构的所(院)长、科研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对科研机构全面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承包者必须履行技术经济承包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在承包期内,按年度向发包方和科研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接受上级及本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承包者的聘任期应当与技术经济承包合同期相一致,在承包期内,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更换承包者。
第二十五条 承包者行使以下职权:
1、聘用各类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2、拒收不适应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3、对不适合科研工作的多余人员实行编外办法;
4、按国家有关规定辞退职工;
5、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职工辞职、停薪留职、外出兼职;
6、在核准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制定和实行院(所)内部分配制度和奖惩制度,按国家规定确定职工档案工资;
7、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经济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承包者的年收入,按完成技术经济承包合同情况合理确定,其数额可高于本单位职工的年平均收入;对有突出贡献的承包者,上级主管部门可酌情给予奖励。
完不成技术经济承包合同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扣减承包者的收入。

第六章 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的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的科研机构,其承包指标完成情况,由发包方会同同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其技术经济承包合同的兑现,由发包方负责。
第二十八条 与承包指标挂钩的工资总额和浮动比例由发包方将各承包单位的情况汇总,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门审批,并纳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九条 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的科研机构,执行国家科委、财政部颁发的《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和《关于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通知》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合理核定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分配比例。
第三十条 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的科研机构实行所(院)长负责制、所(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搞好科研机构内部配套改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所属科研机构制定不同的考核附加指标。
第三十二条 其它经费自收自支的科研机构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已实行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或者类似承包责任制的地方和部门,只要不违背本办法的基本精神,可以继续实行原来的科研机构承包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