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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执行/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21:53  浏览:9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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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执行

近年来,由于国家出台一系列鼓励农民种地的优惠政策,使广大农民更加珍惜土地。随之而来,法院受理土地侵权案件大量增加。土地侵权案件执行阻力大,回弹性强。处理不好,极易造成暴力抗法,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一、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类型
一是相邻关系纠纷,退出土地的执行。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农民赖依生存的基本保障,农民不仅靠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靠它承担教育子女等费用,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由于相邻土地之间因土地边界变化引起的侵权纠纷,法院判令侵权一方退出土地,侵权人或其他人拒绝退出的。
二是判令侵权人停止对宅基地的侵权。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这类案件大多涉及宅基排水、房屋遮光、退出土地。
二、执行土地侵权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法规理解不透,认准一个理。家庭势力观念强,顾及面子,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总是想方设法不履行判决。对于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考虑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尽管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未达成协议,但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必须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愿。调阅诉讼卷宗,找准争议的焦点,查清事实,审查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存在问题,应及时按法定程序暂缓或者中止执行。对于判决事实清楚被执行人必须退出土地的,执行人员仍要坚持做好和解工作。执行员应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在村屯有威望的人员进行调解、说和。
二是依靠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决退出土地案件若需要强制执行,法院必须按法定程序执行。制定周密的执行方案,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退出的,应发出强制退出土地公告,退出的时间应选择在庄稼收获之后播种之前完成。在强制过程中应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当地派出所公安人员及村委会领导到场协助,执行人员应严格控制事态的发展。对拒不配合、妨害执行的人员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带离执行现场。法院按照判决的内容,经专业人员确认后,重新作出划分标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整个执行过程,要有详细的视听资料。有被邀在场人签字。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的,法院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判决结果公布于众。以警示他人。
三、对妨碍执行土地侵权案件的处理
由于土地侵权案件的执行,不同于金钱债务的执行,它是属于行为的执行,案件执行结案后,判决执行的内容极易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一是判决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又将争议的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一些执行人员答复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结,应另行诉讼。其实这种做法缺少法律依据。应予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在2001年1月2日对天津高院的答复中指出:被执行人对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态,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并无区别,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法院将重新判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及法院的审理负担。因此,对于被执行人将争议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的行为认定是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适合罚款或拘留的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应继续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二是判决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的亲友或其他案外人继续阻挡申请执行人耕种土地、建造房屋等。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的亲友认为生效的判决只是对被执行人有约束力,对自己没有约束力。亲友以自己的名义来对抗执行。例如判决被执行人甲退出侵占申请执行人乙50厘米宽的耕地。案件执结后,甲与其亲属丙协议,甲将耕地转包给丙经营,丙在法院判决执行完毕后又侵占乙15厘米宽的耕地。
对于案外人出面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如果是被执行人的亲友以侵权人主张的未被法院采纳的理由为借口阻止权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可对其按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或以其他方法阻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直接采取排除妨碍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案外人认为判决确有错误而主张权利,阻止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可告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案外人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明显不成立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又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进行诉讼的,却继续阻止权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可以对其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碍。如果案外人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的,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并对原判决进行再审,经再审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决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原判决再审后予以维持的,裁定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案外人继续妨碍执行的,可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案外人在案件执行结案后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不予审查,应另行诉讼解决。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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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安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六安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14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六安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六安市质量振兴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六安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省内、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三条 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以及有关专家所占成员比例不少于60%。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六安名牌产品评价的日常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六安名牌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综合评价、动态管理、整体推进。
  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 申请六安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省内、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三)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在近2年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因质量问题受到相关执法部门处罚;
  (四)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六)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有较高的质量信誉度和用户满意度;
  (七)产品年销售额、利税或者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八)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产品通过生产许可或强制性认证,其中列入采用国际标准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采用国际标准证书;
  (九)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品。
  (十)依照国家、省规定需要考虑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六安名牌产品评价目录以及受理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七条 企业申报六安名牌产品应如实填写《六安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县(区)名牌推荐机构;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八条 县(区)名牌推荐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报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六安名牌产品的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具体标准,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天。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经公开征求意见后的名单进行再次审议并确定名单,报市政府同意,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六安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六安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企业可按照规定在获得六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六安名牌产品”字样。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安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六安名牌产品”字样。
  第十二条 被确认为六安名牌产品的,列入省级名牌产品培育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安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
  第十三条 六安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优先享受产品质量的免检,并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产品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对获得六安名牌产品称号且在扩大就业、财税收入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企业,奖励3000元—5000元/个,同级财政支付。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在信贷、技改、科技、利用国债资金、财政贴息、利用外资等方面,对名牌产品和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六安名牌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名牌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经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者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的;
  (二)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对消费者反映的产品重大质量问题无明显改进的;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或发生重大问题的。
  第十七条 六安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六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六安名牌产品标志;被撤销六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六安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六安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六安名牌产品称号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同类产品为六安名牌产品的申请。
  第十九条 参与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价。
  对在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关于药品价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药品价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我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96号)要求,各地对企业按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药品实行了价格登记,并通过指定的报刊向社会公布,这对于提高药品价格的透明度,指导企业和医疗单位选购药品,防止虚高定价、异地高价销
售药品、牟取高利发挥了必要的作用。但是,部分地区的药品价格登记行为不规范,有的对中央及产地省级物价部门已制定的价格或登记公布的价格重新审价、重复定价;一些地方在登记过程中向企业收取费用,增加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负担。为规范药品价格登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对省(区、市)内企业生产按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药品,省级物价部门按企业提供的价格进行登记。企业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的价格必须是实际执行的价格;出厂价格变动时须重新登记。企业对登记价格的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不得有《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中规
定的价格欺诈行为。
二、产地省级物价部门应将企业登记的价格及时通过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并抄报国家计委、抄送各省级物价部门。凡属国家计委和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产品,以及在产地省登记过的产品,销地省不得要求重复登记。
三、在产地省没有登记的药品价格,销地省级物价部门可以按企业提供的价格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通告产地省级物价部门。
四、省级物价部门在办理药品价格登记过程中,不得委托其它机构代办登记手续,不得要求企业报送成本资料,不得收取费用。省以下价格部门不得要求企业进行价格登记。
五、各地对企业按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药品要加强市场调查跟踪。对于登记价格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登记虚假价格进行价格欺诈的;对于违反国家规定虚高定价、给予高额折扣的,要依据《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六、各地制定的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办法,凡与上述规定不符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于7月1日前报我委。



199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