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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你的激情/宋飞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00:07  浏览:8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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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你的激情

[美] 布鲁斯.C. 哈芬恩 著 宋飞 译

(本文译自《法律界名人英语经典演说辞》 项阳编著(5元丛书第五辑 主编 马德高 张晓博 范希春)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此次翻译未经原作者及编著者的同意,故仅供学术研究使用。)


  如果有人问:“国家会怎么帮助家庭?”与会的多数人会回答:“如果国家能够让我们实现自治,那么它将能够给更多的人带来援助”。正如你也许知道的,“作为政府的我们,已经时刻准备好帮助你们”,这是“三个最大的谎言”之一。有人也说与此相类似的话:“谢天谢地,我们没有受到政府的处罚。”
  但是国家和法律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个区别,今天我要从一种多么至关重要的意义来描绘,在过去的一代,家庭法使我们获得了太多的自治权利。家庭法会通过回答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来规范家庭生活:(1)法律应该给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和有资格承担起保护家庭的道德义务下定义吗?(2)国家有权干涉稳定的家庭生活吗?
  最近的家庭法已经对上述的第一个问题说不,而对第二个问题说是。因此在今天的多大数国家的趋势是让人们自己决定怎么形成或解除婚姻和父母子女关系,何时形成或解除婚姻和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不会将道德义务强加给这些自由放任的家庭关系之上,但当家庭纷争中产生人身伤害,人们试图用绷带包扎由此产生的伤口时,法律却在随后鼓励宽泛的国家公权力入侵到家庭生活中来。通过给人身安全授予比家庭义务更高的优先权,这一(正在流行的)法律观点破坏了家庭成员对彼此的整体义务感和归属感。
  结果,我们看到比以前越来越多的单亲家庭,越来越多的非法同居,越来越多的未婚同居,越来越少的父母真心愿意对他们的孩子尽抚养义务。而且,现在许多家庭成员坚信,他们大多数基本权利被剥夺的原因——不是源自国家,而是各成员相互之间引起的,甚至是家庭内部。
  我认为这种法律思维模式相当落后。家庭法应该发挥其权威作用,给家庭下定义,给社会期待什么样的婚姻伴侣,父母和儿童下定义。随后,针对上述的第二个问题,法律应该限制国家权威,以便一旦在正式家庭中发生国家公权力的滥用时,法律为了培养家庭成员的个人长期成长和稳定,只对这种情况进行干预。
  在一个跨越时间和大众文化期待的理想的家庭中,我们的法律会包含普遍元素吗?我坚信是这样。正如列夫•托尔斯泰在《安娜•卡列宁娜》中写道的那样:“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法律应该把家庭看作是一个法人实体而不仅仅是隔离个体的汇总。而且法律应该不将家庭纽带作为有限的契约来定义,在有限的契约中,通说认为夫妻各方都期待付出比为50-50,但俄裔美籍社会学家皮提里姆•索罗金却认为夫妻各方都期待付出比均为100%,他将其称为“家庭主义”的习俗。
  在耶稣基督的寓言《善良的牧羊人》中,当他描述仅当其收到某一物品作为回报的时候才履行他的有条件诺言的 “佣工”时,他将契约的家庭观念和家庭主义的家庭观念进行了对比。当佣工“看见狼正在临近”,他“离开绵羊,并逃走了…因为他…关心的不是绵羊”。通过对比,一个“善良的牧羊人一旦有绵羊有危急情况发生”,他非常关心的却是“甚至会为绵羊抛弃自己的性命”。如今,我们在契约和自治上强调,一旦大多数人结婚或生育孩子,他们就仿佛佣工一样。而且当坏狼来了,他们都会逃走。这一想法对社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伤害以致于它简直是在诅咒地球。如今我们生活在诅咒的时代。古老的圣约书预言家玛拉基,告诉我们当父亲们的心和孩子们的心彼此合不来的时候,我们应该期待这个诅咒。
  尽管我已经试图从其他方面做点事,但是还没到分析法律怎么重建和保卫家庭主义的家庭观念的时刻。今天我要做的就是阐述契约主义、自治模式的危害性,表明我为何询问我们要在我们的法律中重建家庭主义价值的道德愿望的原因。我将通过儿童的权益、同性婚姻和离婚法这三个例子的描述来阐述这些内容。这些例子表明仅仅在过去的一代,民主国家和世界正在怎样在家庭法中侵蚀法律应该保护的个人义务和社会稳定的基础,而向自治为基础的、契约型家庭观念转变。我意在催促,正如尼尔•.A•麦克斯韦尔所说的,我们更应集中精力净化家庭义务的源头之水而非花费太多精力尝试控制下游污染。我催促一个焕然一新的没有缺憾的给家庭、婚姻和父母子女关系纽带下定义以表达在家庭稳定中的社会利益、尤其是儿童权益的法律模式的诞生。这一模式将会保护正式组织化的家庭,远离不成熟的国家干预的侵害。
  首先我们看有关儿童权益的例子。联合国大会于1998年通过了《儿童国际权益公约(CRC)》。现在它已经被除美国以外的几乎所有的民主国家接受。我已经在大家展览桌上可以看到的最近的《哈佛法律评论》上撰写了一篇文章,该文对《儿童国际权益公约(CRC)》描述得比我说的更加充分。新的《儿童国际权益公约(CRC)》重述了联合国在教育、保健以及保护世界儿童权益的其他形式上的长期利益。而且它对父母和家庭口惠而实不至。但通过在国际社会中前所未闻的这个步骤,它也将儿童的法定权利介绍给了影响年龄限制、父母权利和儿童语言表达、隐私和宗教信仰权益的私人自治标准。
  在一份《儿童国际权益公约(CRC)》的支持倡导者的词汇里,新宣言通过一个相当背离联合国的将儿童融入社会的传统论调,其强调儿童需求要从控制中获得自由的“自治观念”,来授予儿童“与成人相似的权利”。联合国的出版目录将《儿童国际权益公约(CRC)》描绘为促成一个“政府对其承担责任并保卫儿童免受父母权力侵害的儿童个体权利的新概念”。
  我给大家看一张我最近到太平洋的一些岛屿上旅行带回的照片。照片上有一个看上去很无辜的7岁男孩,拿着一根冰激淋雪条,穿着一件看上去明显表明联合国赞助的权益“让我拥有自治权利”的T恤。这张图片充满了讽刺意味。不让父母承认其自治权利,甚至最终不让社会承认其自治权利——孩子们恐怕没有比这更基本的要求了(译者注:孩子们最基本的要求莫过于得到父母以及社会的关心)。因此我在《儿童国际权益公约(CRC)》的学术论文上有意加了一个具有讽刺意味的标题:“被抛弃的儿童要求自治权”。儿童们明显需要保护,以远离父母或其他人压榨他们。但是同时这也要求已经得到自治的儿童们可以解除日益需要成年人扶养的责任,这一要求实际上是对儿童深层次漠视的一种形式。
  《儿童国际权益公约(CRC)》自治原则不仅把年轻一代置于危险之中,而且它也危及了未来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只有当我们的儿童服从于日益增长的智商和情商教育的有机结合,我们才能让成年人能够产生并维系一个民主的社会。因此,上帝给予摩西的第五道诫令指出:“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这一原则在摩门教预言家阿尔玛的一本书的文字中得到回应,他对他的儿子说:“控制你的激情,你们有能力充满爱”。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法起着控制人类激情、陈述期待、引导我们朝向爱情承诺的长期关系(发展)的作用。没有控制,我们的激情和我们的原则都会像脱离缰绳的野马一样到处乱跑,对个人和社会同时造成伤害。
  其次,我所关心的最新法律动态——控制同性婚姻,是我要阐述的第二个问题。要求承认最有可能在夏威夷缔结的同性婚姻的法律运动,就像这个州的正在喷发的活火山一样,越演越烈。与会的林恩•沃德尔教授已经痛切中肯地讨论了夏威夷的案例,所以我不需要复述详细的问题。但是我的确注意到,如果这一案例演变成法律(承认的东西),夏威夷将很有可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准许承认同性恋可以结婚的地方政府。承认同性恋的斯堪地维亚国家也只将其视为本国内的伙伴关系,而非婚姻(关系)。
  最近在同性恋婚姻问题上的争论已经使这个问题上升了高度,什么是婚姻?它只是简单的私人的、自愿的契约(关系)还是一个起源于社会和个人利益的社会制度所特许的的法律状态?去年夏威夷州长本•卡耶塔罗说:“新婚学校应该让位给教堂”。政府不应该扮演对婚姻进行认可的角色。这个州长显然相信州政府不应对任何私人关系进行认可,因为那些都是私事。这一观点未给予同性婚姻一个更受偏袒的地位,但是通过消除以前法律承认婚姻的喜好,已经把传统婚姻和同性婚姻视为同样的法律权利。
  本•卡耶塔罗州长实际上对婚姻的社会特点产生了误解。婚姻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一个私人契约(关系),它还是一个代表国家的涉及男人、女人和社会自身的三方的非常公开的行为。历史上法律将婚姻置于一个比继承、税收和财产法更为优越的地位,这不仅是因为婚姻与个人有关,还因为婚姻与社会关系紧密。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所写,国家规范婚姻是“它对”社会“极其重要”,它是以“(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满足)破碎家庭的儿童需求”为条件的。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的法律不仅仅要容许它所认可和倡导的正式的异性恋婚姻。今天多数人都不会把同性恋行为视为是一种犯罪。但美国民意测验显示三分之二的人反对同性恋婚姻。大家在公众容忍同性恋行为和公众认可给予同性恋活动以合法的婚姻地位之间划清了界限。大多数人凭直觉认识到如果法律能认可它所能容忍的一切事物的话,我们将永远容忍一切,实际上除了容忍,什么也没认可。如果夏威夷将同性恋视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其他国家可能也会仿照的,因为它们不介意给予基于个体权利而来的这一新奇的法律主张以优先权。
  再次,我要阐述的第三个问题是定义家庭期待的法律规范,即离婚法。在过去的一代里,强调个体权利的家庭法,已经引导美国法律制度,为终止婚姻(关系)而比其他任何西方国家提供了更多的自由保障。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加利福尼亚州、扩散到整个美国的无过错离婚制度改革,起初只是希望家庭法庭的法官们在(接手的)每一桩婚姻中评估社会利益。但现在法官们倾向于(维护)要求终结婚姻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为相比联合权,他们更尊重自治权。而且诉讼,如同战争,炸毁东西比让它们保持完好无损要容易得多。
  美国法律中的这一主要变化不仅使离婚率得以增长,而且他也影响了公众像佣工而非牧羊人那样更多地考虑婚姻伴侣。婚姻从一项永恒的、家庭主义的社会制度变成了一项私人执行的尝试性的、契约化的资料来源。不幸的是,当麻烦来临,契约化婚姻的各方当事人靠分手来寻求快乐。他们结婚是为了获取利益,只要他们能从这一交易中收到什么,他们就会(继续)维系(婚姻)。但当麻烦扑向一个家庭主义的婚姻,夫妻会(同舟共济)度过难关。他们结婚是为了奉献和成长,他们被彼此和社会的习惯所束缚。
仅在最近,美国的离婚法才作为一个热议话题显现出来。现在20个州正在考虑设计重建人们应该对婚姻严格地尽承诺义务的社会期待的法律改革。这一运动从现在轻易离婚和正在高涨的私生子比率对美国儿童所造成的破坏性很大的影响的势不可挡的证据里喷涌而起。社会学家简•埃尔西坦和戴维•波普诺以如下方式概括了最近的许多研究成果:“(美国最近)儿童福利(水平的下降)最重要的构成因素是超乎寻常的婚姻解体,导致了家庭不稳定日益增长和父母在子女身上投资日益减少”。这一证据迫使我们面对G•K•切斯特顿所评论到的我们应该“把一个产生很多离婚的体制看作是我们创立了一个驱使男人走向溺毙或自杀的体制”的现实。
  与同性婚姻一样,一个在离婚改革方面重要但文字思路不清晰的议题是很自然的婚姻:它是私人契约(关系)还是公开承诺呢?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赞同单亲家庭的儿童比双亲家庭的儿童遭受更大的伤害,但它将父母地位的规范看作是“政府鞭长莫及的(不能直接监管的)”。与此类似,表面上关心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的(心灵)伤害的一家美国报纸也正在反对变革离婚法因为“支配最具私人性的决定——婚姻关系,并不是政府的份内事”。
  出现的这些回应起源于思想体系的假设,假定关于结婚、离婚和生育孩子的决定这一类私人选择,是在合意的成年人中表现无害的生活方式。这一态度忽视了法律在通过建立关于家庭成员彼此公开的承诺义务的社会期待来控制人类激情的作用。来参加婚礼的宾客为的是一个理由。正如温德尔•拜瑞所写的:“情人们不必…让彼此为自己而活着。最终他们必须从彼此的凝视中回过头走向社会。如果情人们只为自己着想,那么他们不需要结婚…(但是)他们对社会也对彼此宣过誓,社会围绕着他们左右,社会容许并希望他们和好,为了他们的利益,也为了社会本身的利益…那些情人们,自己发誓要彼此相爱知道死亡,(婚姻)契约会保证他们永结连理…如果社会不能保护这一馈赠,它就什么也保护不了…两个情人彼此结合的婚姻是对祖宗、对子孙后代、对社会、对天对地(问心无愧的)。这是不怀任何杂念的根本结合,信任是他的必需品。”
  很明显,婚姻的公开自然——社会在每一桩婚姻的开花结果上的巨大投注——是它与其它所有关系和契约的分界线。婚姻许下了一个公开的承诺,那就是一个人对社会和其价值接受了责任。社会本身必须决定哪种关系和承诺(会)满足这些社会利益。为了这个理由,法律必须为作为对个人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的一个元素——长久的、家庭主义的、异性恋的婚姻复辟!
  联合国儿童国际权益公约、同性婚姻、当今美国正在争论的离婚,所有这些阐述,在家庭法上都是一种世界性的完全失控(的状态)。这是怎么发生的?法律,曾经是维系社会期待的一个工具,(现在)已经开始挑战这些期待了吗?现在我们看到法律适用不是用作维系伦理禁忌的盾牌,而是用作尝试摧毁它们的一把宝剑。卡尔•施耐德已经发现,自1960年开始的这个法律变化从充当理想抱负的一个理论源泉转化为充当实用主义论调的狗头军师。现在看上去法律反映的仅仅是实然,而不是应然。
  我现在不想尝试描述这一复杂模式在历史上是如何发展的,但是这里面存在一些可归究的因素。原因之一是,,它反映了一个长期的历史潮流。古代社会的原始法律和社会单位使家庭,但现代社会的单位是个体。而且个人权利(运动)的高涨已经进行了好多年了,战胜了独裁国家的专横(不公正统治),教导社会容忍,并扶助弱势群体。但是现在,历史的摆钟已经摇摆得太快了,我们正在目睹者个人主义的过度失控。因此主张当今生活方式的无政府状态的许多倡导者们,不再从以经验为依据的证据上争辨,但他们却从过分单纯化的解放者的思维方式上争辨。他们这样做是因为如今让儿童享有自治权和使婚姻承诺松懈的证据已无可争议地显示了忽视婚姻中的社会利益(而带来)的危害性。
  其次,个体权利的法律概念起初只是旨在保护市民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给予了这些观点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地位。但现在法律的倡导者们已经说服太多的法庭和国会运用这些强有力的“权利”主张(来解决)个人之间的争端,而不仅仅是(解决)市民和其政府之间的争端。家庭法的宪法化被误导了。宪法没有告诉我们要求终结婚姻的人享有比要求维系婚姻的人更多的人权主张。
  其三,第三个发展了的原因在于,人们对私人自治进行承诺的思想体系已经转向更不可能在传统竞技场中争论的法定的幼稚的案件的国际人权论坛。这就是儿童权益对换是怎么来的。正如玛丽•安•戈伦顿教授在1995年北京召开的联合国妇女大会上发现的,“对于倡导者来说,这是一种日趋增长的趋势。因为他们不能通过普通的民主程序赢得大众的接受,转而诉诸于国际舞台,(他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远离社会监督和责任。(如此这般的倡导者们)希望继续尝试将他们最起码的普遍观念塞进为揭开家庭中的‘国际法规范’而(起草的)联合国文件之中”。
  其四,第四个历史因素就是,我们正经历一个人所共知的反对传统权威模式的世界范围的叛乱(——)无序的社会骚乱时期。日本精神病医生土居健郎将当今全球文化习俗描述为一个处在所有年龄群体中的缺乏纪律的青春期的“无父社会”。 健郎还说,当年轻一代最需要教导和抚育的非常时期,老一辈人已经失去其本身的自信、权威和价值感。然而,随着彰显私人自治的西方激情正在横扫日本和整个地球,成年人正在通过抛弃他们的孩子和配偶,以让其享有自治权,从而忽视了他们的职责。所以如今,健郎问道,哪里还有父母愿意教年轻人急需维系自由社会的秩序原则?
  土居健郎的视点反映了法律作为社会的一种父亲形象的大打折扣。随着法律在家庭生活方式议题上的丧失影响,社会变得不仅没有父亲,而且也变得无法可言了。也许我们对法律期待需要道德支持持有矛盾心理,这一点大体上类似于现代对家长式作风的矛盾心理。现代人的心智拒绝权威为了教育而试图压制。而且当这个象征符号,权威之父穿上我们法律规范的外衣进入我们集体,给予大家自治权,从法律对我们激情的控制之下解脱出来时,我们可能会体验到一刹那的自由感。但是当自治感被延迟,(我们)最终将会觉得像家长式的抛弃,而且孩子(会)盼望他的父亲,(他会)通过通过一个医治创伤的拥抱来寻求和解。他(会)用诗人斯坦尼•柯立兹的语言来祈求:“父亲!回来!你知道路。教导你的儿子,在纷争中急忙刹车。为我将是一群默默哀悼的孩子中的一员,为我将是抛婴荒野的弟兄们中的一员,为我将是所有无辜和有着雪亮眼睛的人海的朋友中的一员。哦,(父亲,)叫我怎么工作,怎么保持善良吧!”
  家庭法的父亲形象应该回归,并帮助教育我们怎么工作,怎么保持善良。法律不能让人们彼此相爱,但它现在比自己去干预更能起促进作用,甚至对爱情不可强制执行自动表示服从。我们需要一个没有缺憾的给在一个家庭主义的实体中家庭、婚姻和子女父母关系纽带下定义以表达社会利益和个体需求的法律模式。然后法律应该一边保护这一正式组织化的家庭免受不成熟的(国家)干预(的侵害),同时另一边促使当狼来的时候配偶和父母和他们的绵羊要呆在一起。
  强调社会利益与个人自由的观点是统一协调的;事实上,它强化了真正的自由。我们儿童和我们社会共同的长期利益有赖于儿童的健康发展。我们不能靠给予儿童自治权来帮助他们,给予儿童自治权这一观点简直就是认可了父母的漠视。更确切地说,要发展自治行为的能力,儿童必须把其暂时的自由让位于教授他们责任和自控的学校校长。儿童初学者和成人父母或其他老师之间的教育关系,是师徒关系,不是主奴关系,更不是主仆关系。它强加给成年人的不仅是一种监视权,而且还是一种抚育每一个孩子直至他们甚至到事实上才算成年的必需职责。当成年人这样做了,他们通过纪律,以可能存在的独特的方式提升了个体自由的可信度。(我们应该)通过保障儿童的法定自治权使这一进程缩短,而不是教授他们事实上自治、忽略儿童有意义的发展的现实直到抛弃儿童使其对真正的自治产生虚幻的寄托的地步。
  完美理想的标准,就像从这次家庭议会到荣誉政府的宣言,将为我们达到我所草绘的法律目的帮一把力。这一文件将家庭主义实体的种类定义为法律应该维护的:男人和女人受为了繁衍人种、生育儿童、规范性行为、提供相互支持和保护、营造利他主义的本国经济、维系代际锁链的长久的婚姻习俗束缚。我为这个被天主教教堂采纳的家庭生活的宣言鼓掌,这个消息通过耶稣基督的后期圣徒(摩门教徒)的教堂向全世界的家庭宣布,在家庭议会的展示桌上,你可找到15种(不同)语言(版本的宣言),以及其它声明,(它们)反映了相类似的观点。当个体家庭达不到这个标准,他们甚至还设定了激发人们试图努力达标的期待需求值。家庭法理念被足够理想主义地写了进去,以至于我们足以在现实中延续并执行,以帮助我们治疗(心灵的)创伤。
  最后,我要说,我相当感激邀请我参加这次(家庭)议会,也相当感激在此(倾听我演讲的)各位(听众)。你们中的许多人会觉得好像是我讲得太多了,在你的祖国属于不受赏识的少数派,但是我相信,经过时间的磨砺,你要做的将与之相关。引用一本现代经书,“因为你们正给一伟大工作打下基础,请不要厌烦做顺手的事情。”我从经验中了解到,我在这次议会上听到的有关家庭生活的观点是在实践中应验最佳的一种。我的妻子,玛丽,以及我有七个孩子。现在他们都是成人了,我们也不再相信幽默家理查德•阿莫关于青春期是一种疾病的歪曲评论。
  我非常满意我去年关于儿童权益法学论文的合作者,他是我红头发的儿子,乔。当他7岁而且还不懂为什么在美国大选中他没有投票权的时候,他就和我开始讨论儿童权益。“我比爷爷奶奶更了解尼克松和麦戈文,”他说。我通过观察他这些年的发展,体会到预言家阿尔玛(说的话)是正确的:控制你的激情,你们有能力充满爱。乔是一个有激情的孩子,但他永远屈从于纪律的控制,而且现在他已经充满了积极有益的、电力十足的爱。控制爱的激情能使家庭繁荣昌盛,而不控制激情则会毁掉家庭。过去要求自治权的他,现在却有两个红头发的孩子,但他也像牧羊人一样教育他们,在(狼来了的)千钧一发时甚至会为他们献出生命。而且他们的孩子,有一天也会像乔和乔伊一样,像成人一样拥有内在力量,为非常需要他们的社会贡献力量。


作者简介:大布鲁斯•C•哈芬恩,美国一位著名的家庭婚姻法权威,美国犹他州杨白翰大学法学教授,摩门教徒,1991年发表法学论文《家庭法中的个人主义和自治—对归属感的警告》,1997年4月创作了《华冠代替灰尘—基督的救赎》, 2009年9月19日又作《同性恋的吸引力》的著名演讲。笔者所翻译的这篇法律演讲发表于1999年3月的美国家庭议会。
译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邮编:438000。


此文翻译过程中得到了葵花法律网网友西游门司法部、leslie1988、zijingling、lwy的帮助,在此一并感谢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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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12 号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政才
         二○○八年一月二日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检验机构的考核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第三条 检验机构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第四条 考核机关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考评小组由3名或者5名考评员组成。考评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种子检验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第五条 农业部的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负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和考评员评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考核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以下简称《考核准则》)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二)有5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3名为室内检验员;
  (三)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
  第七条 申请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
  (五)检验项目范围说明;
  (六)质量手册;
  (七)检验报告2份。
  第八条 考核机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后,考核机关应当与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时间,通知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准备能力验证样品,并将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转交考评小组进行文件审查。

第三章 能力考评

  第九条 考评小组依据《考核准则》的要求进行文件审查,主要审查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报经考核机关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修改。
  第十条 考评小组依据《考核准则》的要求开展现场评审,主要对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仪器设备和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核。
  现场评审由考评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结论经考评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由全体考评员签字后方为有效。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现场评审工作应当在2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考评小组应当在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考核机关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包括文件审查结论、现场评审结论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 能力验证采取比对试验方法,比对试验的检验项目不得少于申请检验项目范围的15%。
  第十三条 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应当制定比对试验方案,依据申请检验项目范围制备试验样品,并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检验,并报送检验结果。
  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对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向考核机关提交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能力考评工作应当在5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考核决定。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合格证书应当载明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检验范围、有效期限、考核机关。
  第十七条 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由考核机关予以公告。省级考核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检验机构考核情况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八条 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机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检验机构的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
  (二)检验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三)检验项目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 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申请扩大检验项目范围的,考核机关应当进行相应的能力考评。
  第二十条 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换的,应当报经考核机关认可;检验机构质量体系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将新版质量手册报考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种子检验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考核机关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可以从事下列种子检验服务:
  (一)承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
  (二)向行政机关、司法机构、仲裁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服务;
  (三)其他委托检验。
  从事前款第(一)、(二)项检验服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标注“CASL”(中国合格种子检验机构,China Accredited Seed Laboratory)标志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定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持有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不得拒绝参加。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或者连续两次不合格者,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资格。
  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不再从事检验项目范围内的种子检验服务或者自愿申请终止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合格证书注销手续。
  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申请的,合格证书失效,考核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注销合格证书,考核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
  (一)不再符合《考核准则》要求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二)重要检验仪器设备发生改变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换未得到考核机关认可的。
  被暂停开展检验服务的检验机构在3个月内实施了有效的纠正措施,经考核机关确认后,可以恢复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资格,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合格证书的;
  (二)伪造检验记录、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结果和证明的;
  (三)超越检验项目范围出具标注CASL标志检验报告的;
  (四)超过暂停规定期限仍不能确认恢复的;
  (五)以检验机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种子经营活动,屡教不改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被撤销资格的检验机构,2年内不得向考核机关提出考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 被暂停开展检验服务或者撤销资格的检验机构有权向考核机关提出申诉。考核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当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考评员在考评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由农业部撤销其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检验任务,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费用。接受委托检验需收取检验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需要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溯源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申请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种子检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机关考核合格。检验机构获得认可后应当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格式和标志的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 农业部部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考核管理,还应当遵守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现有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完善相关条件,自2009年7月1日起,需要继续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的,应当持有考核机关颁发的检验机构合格证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三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9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09年9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业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工作。

  交通、水利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造价依据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依据是指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

  (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

  (四)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造价依据。

  第六条 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方性专业工程补充定额。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用房、市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等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为主的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的编制工作,为合理确定和控制政府投资提供依据。

  第八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调查测算、汇总本地区各类工程材料、人工、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定期发布。

  第九条 造价依据实行复审制度。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标龄满五年的造价依据进行复审;需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第十条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工程技术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和修订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建设工程造价依据。

  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计价方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造价依据协商确定。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进行。

  第三章 造价控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合理确定,按建设程序有效控制。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标准,按照估算指标等工程造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间价格、利率变化等因素编制;

  (二)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因素编制;

  (三)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依据经审定或者批准的施工图、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四)建设工程结算,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编制建设工程造价的,应当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类别的确认和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的核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工程类别、取费类别等级标准。

  第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由依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进行。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工程排污费;

  (二)建设工程劳动保险基金;

  (三)住房公积金;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不得增加建设内容,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工程项目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内,根据施工图、施工方案、定额标准和预算价格、市场价格等计价依据,依法编制建设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结算。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进行管理和审查,控制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一致,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另行签订与招标投标文件不符的协议。

  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十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关电子数据等,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涉及建设工程造价调整补充合同的,应当及时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由招标投标双方依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并设立招标控制价。

  鼓励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不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的企业、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造价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真实准确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对其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编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应当按操作规程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恶意压低收费、以给予回扣谋取私利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与发包人、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恶意提高或者压低建设工程造价;

  (五)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标底、实施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七)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外省区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工程执行建设工程造价依据、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和建设工程结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收费行为,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档案制度。对因被投诉、举报受到处理或者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应当记入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咨询企业诚信档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被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的,由原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十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结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查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二)不依照规定报送备案的。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的企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第三十条(一)、(二)、(三)、(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有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