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李昌奎案,一个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尹振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21:21:54  浏览:8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李昌奎案,一个不公正的司法判决

尹振国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遇到受害人王家飞(殁年18岁)及其弟王家红(殁年3岁),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为由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李昌奎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李昌奎在出逃4天后投案自首。受害人家属称,李昌奎的家属虽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终以各种理由借口不拿钱对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终由茂租乡及鹦哥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责令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元安葬费。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在家属之间引起轩然大波,目前受害人家属已经向相关部门正式提出不服判决,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终审判决,依法再审判处执行李昌奎死刑的申请。
此案经媒体报道,民众哗然。
与此前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案相比,本案罪犯李昌奎的罪行比药家鑫大得多,前者强奸一人、杀害两人,后者杀害一人,同样有自首情节,前者是潜逃数天后,走投无路而自首,后者是在父母陪同下自首,前者被判死缓,而后者被判死刑(已被执行死刑)。药家鑫若泉下有知,肯定会大呼不公、大呼冤枉。
罪行(包括法益侵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唯一因素,同一国家,不同法院,何以轻罪重罚,重罪轻罚?何以司法尺度不统一?
“法外无罪,法外无刑”,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就是刑法。现行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纵观此案,本案罪犯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连杀两人,连年仅3岁的小孩也不放过,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大。在死刑还没有在我国被废止之前,犯此种罪行的人不被判处死刑,何人能被判死刑?此可忍,孰不可忍?
云南省高院改判死缓的理由是含糊的“量刑过重”,其改判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六十七条。但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2日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从本案的案情看,犯罪李昌奎罪行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应从宽处罚。法院量刑应当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否则,就会失之公正。
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犯罪特别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是对法益的严重侵犯,是依法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刑法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不仅包括保护犯罪人的人权,还包括保护被害人的人权。一个不公正的刑事司法判决,不仅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损害,而且是对被害人人权的严重侵犯。如果为了保护所谓的犯罪人的“人权”,罔顾社会法益的保护,罔顾被害人权益的保护,那是司法的悲哀,社会的悲剧。
设立自首制度的初衷是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投案,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及时侦破各类刑事案件,从而节约司法资源,对各类犯罪都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是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但自首制度却有漏洞,很多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借此逃脱应有的惩罚。与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投案、节约司法资源的价值相比,做到罚当其罪,实现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则更有意义。提高侦查水平和技术,对确有悔改表现,罪行非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减轻,则能达到自首制度设立的功效。
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来看,云南省高院的改判理由都是不成立的,对此案的终审判决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
法官最重要的品行是讲良心,我们不知道云南省高院的法官和审委会委员有没有扪心自问——这个判决是公正的吗?我有没有违背自己的良心判案?
动物学家研究表明,猴子有很强的公正感,如果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它们就会发泄情绪。猴子如此,人更如此。公正是人的需要和追求。一个普通民众都感到不公正的判决肯定是违背常识常情常理的判决。
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失去公正,则是僵死的躯壳,是暴政的帮凶。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不公正的立法危害更烈,后者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则是污染了水源。”
依法该死的不死,司法谈何公正??
法律必须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必须有广泛的民意基础。民意汹汹,“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正确的态度是了解民意,正确引导舆论,集中民智。
“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受民众监督的司法权会导致滥用,制造暴政。终审判决后,民众对判决的议论没有干扰法官的审判,不是民粹主义,不是“媒体审判”,不是舆论影响司法,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具体表现。
与立法权、行政权相比,司法权是弱小的。司法权如果没有民众的支持和理解,恐怕会更加弱小。司法权弱小,法院、法官的地位恐怕仍然低下。
一个不公正的司法毁掉的不仅是一个法院、以为法官,而且是法律的权威,民众对法治的信心。
我国的司法有显著的大陆法系特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法律的守夜人,法官只有依法审判的自由,没有造法的自由。任何超越法律的自由都是不能容忍的,超越法律作出的判决必定是非法的。
法,平如水。律,一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能为特殊者弯曲。在法律面前,药家鑫和李昌奎应该平等!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有法制并不一定有法治。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得不到执行,就会成为废纸一张。在法治建设初级阶段,法律规定得不到落实,因人废法,因事废法,因言废法,法治社会只能是镜花水月。
死刑存废从来都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一些国家在废止死刑后又恢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死刑不能遏制严重犯罪。死刑在人类社会产生之时就已经存在了。中国的“杀人偿命”的死刑观念是朴素的价值观,有着深厚的人性基础,不可忽视。死刑存废,学者分两派,观点鲜明,谁也说服不了谁。死刑不仅仅是各法律问题,其必须从历史、宗教、国民意识等角度来考察。从现实从发,中国现阶段保留死刑,但限制死刑适用。如果死刑不适用诸如李昌奎这样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还能适用于谁?死刑存在还有什么意义?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以人为本从来不是抽象的,从来不是一句口号,和谐社会是对个体生命、权利的尊重。以建构和谐社会之名,以曲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名,行损害弱者权益、被害者利益之实,无论如何都不可原谅。
不管你喜不喜欢,死刑条款,它都规定在那里。主张现在废止死刑的是那些没有受过犯罪侵害的人,不了解受害人的痛苦,站着说话……
是否判死刑和是否废止死刑,不是同一个问题。在死刑存在之时,在案件发生之时,请讨论是否判死刑。
康德认为,从人类伦理道德的理念出发,恶有恶报,善有善报,刑法就是对犯罪人恶行的报应。因此,他明确指出:对犯罪人的报复必定是无条件的:“即使市民社会在其成员的同意之下将要解体……在监狱中找到的最后一位谋杀者必须先予以处决,以便使每个人依其行为得到应得的报偿。黑格尔认为,犯罪是伐的否定,刑罚通过再次否定犯罪而恢复法和正义。
正义是每个人得到他(她)所应当得到的。一个公正的司法判决必须以实现正义为前提,让作恶之人得到他(她)应得的报应,让受害之人得到补偿。
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千古不变的正义律,不必用繁复的法律条文、深邃的法理来装饰。
关于刑罚的本质一般有两种学说,报应刑论和教育刑论。报应刑论以实现公正为使命,教育刑论以实现社会的功利为目的。教育刑论的作用不如学校教育。从刑罚设立的目的和功能来看,报应刑论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惩罚和教育,惩罚才是主要的。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是一脉相承的,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少杀,慎杀,不是不杀。对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要依法适用死刑。贯彻刑事政策,要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突破原则、跨越底线一味宽容。
东郭先生的仁慈导致的后果只不过是被狼吃掉而已,而云南省高院的仁慈导致的恶果远不止于此。
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这是司法的责任和义务。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国务院/政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国务院/政务院



(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政务院第二百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四年九月七日政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的规定,为了惩罚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并且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注解:一九八三年五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劳动改造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管理。)
第三条 犯人的劳动改造,对已判决的犯人应当按照犯罪性质和罪刑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以不同的监管。
对没有判决的犯人应当设置看守所给以监管。
对少年犯应当设置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教育改造。
第四条 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在监管期间应当施行严格管制,不许麻痹松懈;严禁虐待、肉刑。
第六条 劳动改造机关受人民公安机关的领导,受各级人民检察署的监督,在有关司法业务上受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注解:根据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劳动改造方面的司法业务工作,不再由各
级人民法院指导。)
第七条 劳动改造机关对于正在侦查、审判中的犯人的监管、教育工作,应服从侦查、审判工作。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一节 看守所
第八条 看守所主要羁押未决犯。
判处徒刑在二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可以交由看守所监管。
第九条 看守所应当负责了解未决犯的情况;对案情重大的未决犯,应当单独羁押,同一案件或案情有关联的未决犯,应当进行隔离,有便配合侦查、审判机关迅速结案。在不妨碍侦查、审判的条件下,应当组织未决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看守所代为监管的已决犯,应当同未决犯分别管押,并且强迫他们劳动生产和对他们进行政治教育。
第十条 看守所羁押的未决犯,如果已经判处管制或判处劳役而免予监禁的时候,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确定的判决,送回原居住地或原工作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原工作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看守所以中央、省、市、专区、县为单位设置,由各级人民公安机关管辖。
在同一地点的各单位看守所,可以斟酌情况合并设置。
中央直辖市和省会所在地的市辖区的公安分局,有必要设置看守所时,也可以设置。
第十二条 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下设干事和看守员各若干人。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二节 监 狱
第十三条 监狱主要监管不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已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反革命犯和其他重要刑事犯。
第十四条 监狱对犯人应当严格管制并严密警戒,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单独监禁。在严格管制的原则下,并且分别犯人的不同情况,施行强迫的劳动和教育。
第十五条 省、市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监狱,由省、市人民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一至二人,下设管教、生产、总务等工作机构。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三节 劳动改造管教队
第十七条 劳动改造管教队,监管已判决的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
第十八条 劳动改造管教队,应当组织犯人有计划地从事农业、工业、建设工程等生产,并且结合劳动生产,进行政治教育。
第十九条 省、市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劳动改造管教队,由省、市人民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条 劳动改造管教队,可以根据犯人多少和生产需要设置小队、中队、大队、支队和总队。
队设队长一人、副队长若干人,可以按照管教和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工作机构。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四节 少年犯管教所
第二十一条 少年犯管教所,管教十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
第二十二条 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对少年犯着重进行政治教育、新道德教育和基本的文化与生产技术教育,并且在照顾他们生理发育的情况下,使他们从事轻微劳动。
第二十三条 少年犯管教所,以省、市为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由省、市人民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四条 少年犯管教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管教人员若干人。

第三章 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
第二十五条 劳动改造必须同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使强迫劳动逐渐接近于自愿劳动,从而达到改造犯人成为新人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 对犯人应当经常地有计划地采用集体上课、个别谈话、指定学习文件、组织讨论等方式,进行认罪守法教育、政治时事教育、劳动生产教育和文化教育,以揭发犯罪本质,消灭犯罪思想,树立新的道德观念。
对犯人可以组织他们进行适当的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并且组织他们进行生活、劳动、学习的检讨。
第二十七条 对犯人应当注意培养他们的生产技能和劳动习惯。对有技术的犯人,在劳动改造中,应当注意充分利用他们的技术。
第二十八条 在犯人中可以进行生产竞赛,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犯人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第二十九条 为了考察犯人改造情况,应当建立犯人档案卡片制度,并且设专人管理,随时把犯人遵守纪律的情况,对劳动、学习的表现进行记载,定期考核。

第四章 劳动改造生产
第三十条 劳动改造生产,应当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应当列入国家生产建设总计划之内。
第三十一条 劳动改造生产,受有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分别接受农林、工业、财政、交通、水利、商业等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
第三十二条 中央和省、市应当成立劳动改造生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监督劳动改造生产计划的实施。委员会由各级财政经济委员会、各有关财政经济部门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三条 劳动改造生产的发展方向是:由省、市集中经营,大力推行农业生产;进行有发展前途的工、矿、窑业生产;组织水利、筑路等建设工程的生产。
专、县(市)级主要组织看守所的所内生产,并且可以在专、县(市)范围内进行所外生产。
第三十四条 组织犯人生产,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的原则,建立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制度。如确因生产或者消灭灾害而造成残废或者死亡的犯人,对他本人或者家属应当分别情况给以适当照顾。
第三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可以按照各地区的犯人多少、生产情况和国家建设的需要,拟定犯人劳动力的调遣计划,报请政务院批准后,统一调遣;但是犯人数目较少,牵动地区不大的临时性的调遣可以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批准进行。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一节 收 押
第三十六条 收押犯人,应当凭判决书、执行书或押票,没有上述文件,不许收押。如果发现上述文件的记载和实情不符或者不完备的时候,应当由原送押机关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七条 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除重大反革命犯和其他罪刑重大的犯人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许收押:
(一)有精神病或者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的;
(二)有严重疾病在关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
(三)分娩未满六个月或怀孕的。
前项不许收押的犯人,应当由原送押机关斟酌情形,送往医院、或者交给监护人或者安置到其他适当场所。
第三十八条 收押犯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混合监、单人监、女监、病监等分别监管。
女犯由女看守员监管。
第三十九条 女犯不许携带幼儿入监,对她确实无法寄养的幼儿,由当地国家行政机关的民政部门代托居民或者孤儿院、托儿所抚养,所需经费在社会救济费项下开支。
第四十条 收押犯人,应当进行严格检查。违禁品应当送请人民法院没收。非日常用品,应当代为保管,并且发给收据,在释放的时候发还;但是在有正当用途的时候,可以允许本人使用。如果发现有供侦查、审判的参考材料,应当送交主管侦查、审判机关。
女犯由女看守员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收押犯人,应当将犯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出身、职业、文化程度、特长、罪名、刑期、健康情况、家庭情况、确定判决的人民法院等,逐项记入犯人身份簿,在必要的时候可贴附像片。
第四十二条 未决犯被收押超过法定期限而侦查、审判还没有终结的时候,看守所应当即时通知送押机关迅速处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改造机关,对于已决犯在监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足以改变案情的确凿材料的时候,应当即时送请原审判机关或者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重新审判的根据。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二节 警 戒
第四十四条 对犯人的武装警戒,统一由人民公安部队担任,劳动改造机关应当对执行警戒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领导。
第四十五条 在监房外围,犯人作息场所的外围和解送途中,应当严密警戒。除警戒部队和管教人员外,任何人进入监房和犯人作息场所,都不准携带武器。
第四十六条 犯人可能有逃跑、暴行和其它危险性行为的时候,经侦查机关的特别指示或经劳动改造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戒具。但是在上述情形消除的时候,应当立刻解除。
第四十七条 劳动改造机关和警戒部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用尽其它方法不能制止的时候,可以使用武器:
(一)犯人聚众暴动;
(二)犯人逃跑不听制止或者抗拒逮捕;
(三)犯人持有凶器或者危险物,正在行凶或破坏,不听制止或进行违抗;
(四)劫夺犯人或者帮助犯人逃跑不听制止;
(五)犯人抢夺警卫武器。
关于每次使用武器的情形,应当详细报告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审查。
劳动改造机关和警戒部队如果错误地使用武器而构成犯罪行为的时候,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劳动改造机关和警戒部队遇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变的时候,应当努力抢救犯人,并且加强警戒。
第四十九条 劳动改造机关,对犯人和监房应当每日进行检查,每周或每半月应当进行大检查一次。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三节 生 活
第五十条 犯人的衣食标准,应当按统一规定执行,严格禁止克扣、挪用。
管理犯人伙食,应当在供给标准以内,力求调剂改善,并且应当照顾少数民族犯人的生活习惯。
第五十一条 为了供给犯人副食品和生活日用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劳动改造场所内设供应站。
第五十二条 犯人每日实际劳动时间,一般规定九小时到十小时,季节性的生产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睡眠时间一般规定八小时。学习时间可以按照具体情况规定,但是平均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少年犯的睡眠和学习时间应当适当延长。不参加劳动的犯人,每日有一小时至两小时的室外活
动。
犯人的休息日,一般定为每半月一次,少年犯每周一次。
第五十三条 劳动改造机关,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大小设置医务所、医院等医疗机构,并且应当有必要的医疗设备;但是犯人不多的县(市)看守所,可以委托县立医院代为医疗。
对犯人必须经常注意进行洗澡、理发、洗衣、消毒、防疫等清洁卫生事宜。
第五十四条 犯人死亡,应当作出医疗鉴定,经过当地人民法院检验,并且通知犯人家属和送押机关。
第五十五条 对犯人的医疗卫生、教育、体育和文化娱乐工具等费用都应由劳动改造机关按照规定标准和实际需要供给。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四节 接见和通讯
第五十六条 犯人接见家属每月不许超过二次,每次不许超过三十分钟;特殊情况,经过劳动改造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接见时禁止使用隐语或者外国语交谈。外国籍犯人接见家属的时候,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
未决犯接见家属应当经过原送押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批准。
第五十七条 犯人家属送给犯人的日用品或者人民币,应当经过劳动改造机关详细检查,凡非必要的物品,禁止送入;犯人家属送来的人民币,劳动改造机关应当进行登记,代为保管,并且给犯人开发收据,犯人有正当用途的时候,可以支付。
第五十八条 犯人发受书信,应当经过劳动改造机关检查。未决犯发受书信,由原送押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检查,或者委托劳动改造机关检查。如果发现有串通案情或者妨碍对犯人教育改造的情形,应当扣留。
第五十九条 犯人接见家属、接受家属送来物品和发受书信等,遇有特殊情况,都可以加以限制或者停止。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五节 取 保
第六十条 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可以准许取保监外执行,但是事前必须经过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且通知犯人所在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犯人在监外期间,算入刑期以内。
(一)病势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但罪大恶极的犯人除外。
(二)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上或者身体残废、刑期五年以下,已失去对社会危害可能的。前项(一)款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未决犯,但是事前必须报请送押机关批准,并且通知居住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注解:第六十条(二)的规定内容,现按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六节 释 放
第六十一条 释放犯人应根据下列情况:
(一)刑期满了的;
(二)侦察、审判机关通知应当释放的;
(三)假释的。
应当释放的犯人,由劳动改造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按期释放。在释放前应当作出鉴定,把结论记入《释放证明书》内。
被释放犯人的回家旅费由劳动改造机关发给,如患重病,应当事先通知他的家属来接。
第六十二条 凡是犯人在刑期满了临释放的时候,自愿留队就业,或者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或者在地广人稀地区可能就地安置的,劳动改造机关就应当组织他们劳动就业,其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凡在偏僻地区、离省会较远、犯人总数达三千人以上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应当成立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任务,是监督、检查和指导劳动改造管教队对于犯人的劳动、教育工作、管理方法和奖惩制度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设委员五至七人,由省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各派代表一人或二人和劳动改造管教队负责人组成。
第六十六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向省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报告和请示工作。

第七章 奖 惩
第六十七条 对犯人应当实行立功赎罪、赏罚严明的奖惩制度。
第六十八条 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根据不同表现,给以表扬、物资奖励、记功、减刑或者假释等奖励。
(一)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对所犯罪过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劝告其他犯人的不法行为或者检举监内、外反革命组织和活动,经查明属实的;
(三)积极劳动,能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料,爱护公共财物有特殊成绩的;
(五)精研技术,有发明创造或者把自己技术教会别人有特殊表现的;
(六)消天灾害或者重大事故避免损失的;
(七)有其它有利于国家人民的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以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惩罚。
(一)有妨碍其他犯人改造的行为的;
(二)不爱惜和损坏生产工具的;
(三)在劳动中懒惰怠工的;
(四)有其它违反管理规则的行为的。
第七十条 对于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惩罚,经过劳动改造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宣布执行。但是减刑或者假释,必须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并且送当地省、市人民法院批准后,宣布执行。
第七十一条 犯人在监管中犯有下列罪行之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由劳动改造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一)进行暴动或者行凶或者教唆他人行凶的;
(二)进行脱逃或者组织脱逃的;
(三)破坏建设工程或者重要公物的;
(四)公开抗拒劳动,屡教不改的;
(五)有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注解:第七十一条(五)规定内容,现按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注解: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内容,现按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重要反革命犯和惯盗、惯窃等犯,在执行劳动改造期间,不积极劳动,屡犯监规,事实证
明还没有得到改造,释放后确有继续危害社会治安的可能的时候,在刑期届满前,可以由劳动改造机关提出意见,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经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后,继续劳动改造。
第七十三条 犯人受惩罚后,确有改悔的显著表现,按照他改悔程度,可以减轻或者撤销对他的惩罚。

第八章 经 费
第七十四条 劳动改造机关的经费来源:
(一)国家预算内拨款;
(二)劳动改造机关的生产收入。
第七十五条 劳动改造机关的经费开支,应当按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和财政部联合规定的标准和制度执行。
劳动改造经费收支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另行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后发布施行。



1954年9月7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2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 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1  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2  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源、是否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                     

  3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质检总局             

  5  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6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7  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8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 
                        部门               

  9  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          

  10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11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12  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          
    设立与变更审批                              

  13  价格鉴证师注册             国家发展改革委          

  14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15  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 
  16  煤炭出口经营许可            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 
                        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17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 
                        部门               

  18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教育部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9  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 教育部              
    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                   

  20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教育部              

  21  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教育部              

  2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批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 教育部              
  23  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专业审批                                 

  24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教育部              

  25  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       教育部              

  26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   科技部              
                        卫生部              

  27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国防科工委            

  28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        国防科工委            
                        商务部              

  29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          国防科工委            

  30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     国防科工委            

  31  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   国防科工委            

  32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3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4  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    公安部              

  35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6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7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8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验收                                   

  39  核电站实体保卫工程验收         国家原子能机构          
                        公安部              

    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 军工企业主管部门         
  40  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公安部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1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42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3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      

  44  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         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      

  45  出海船民证核发             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      

  46  合资船船员登陆证核发          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        

  47  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核发          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        

  48  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           沿海当地边防工作站        
                        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        

  49  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       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        

  50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              

  51  麻黄素运输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2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3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4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核发      公安部              

  55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公安部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6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7  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部门  

  58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 公安部              
    业、留学除外)                              

  59  临时入境许可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60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61  核乏燃料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公安部              

  62  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行许可       公安部              

  63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64  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核发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65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核发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66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安全部              
                        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       

  67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格认定                                  

  68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 民政部              
    注册                                   

  69  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务行政主 
                        管部门              

  70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71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问核准                                  

  72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营核准                                  

  73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审批     司法部              

  74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审批     司法部              

  7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主管部门           

  76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司法部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7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司法部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8  公证员执业审批             司法部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9  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事项审批      财政部              

                        财政部              
  80  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财政部              
  81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         人民银行             
                        证监会              

  82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财政部              
                        证监会              

  83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    财政部              
                        证监会              

  84  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人事部              
    审批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85  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人事部              

  86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87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劳动保障部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88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89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90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劳动保障部            

  91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 劳动保障部            
    资格审核和注册                              

  92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劳动保障部            

  93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94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 
                        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95  社会保障卡专用COS(卡内操作系统)核准  劳动保障部            

  96  古生物化石采掘和出入境许可       国土资源部            

  97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国土资源部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98  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         建设部              

  99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建设部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0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               

 10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               

 10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主管部门           

 103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 
                        部门               

 104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105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 建设部              
    发                   商务部              

 106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7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108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9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 
                        行政主管部门           

 110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              

 111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               

 112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 
    客运资格证核发             主管部门             

 113  利用国外贷款的铁路项目立项审批     铁道部              

 114  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 铁道部              
    物运输审批                                

 115  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铁道部              

 116  铁路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批        铁道公安消防部门         

 117  建筑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18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19  工程监理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20  工程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2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22  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铁道部              

 123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     铁道部              

 124  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铁道部              

 125  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审批   铁道部              

 126  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认 铁道部              
    定                                    

 127  铁道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准入许可      铁道部              

 128  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核发       铁道部              

 129  铁道计算机联锁设备制造特许证核发    铁道部              

 130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审批        铁道部              

 131  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    铁道部              

    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                  
 132  造项目和铁道部指定的项目初步设计、变更 铁道部              
    设计及总概算审批                             

 133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 交通部              
    发                                    

 134  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交通部              

 135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              

 136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部              

 137  公路、水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交通部              

 138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交通部              
                        交通部海事局           

 139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信息产业部            

 140  电信业务经营者拍卖码号审批       信息产业部            

 141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信息产业部            

 142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核发     信息产业部            

 143  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核发                                   

 144  采购通信系统设备(自动进口许可类产品) 信息产业部            
    国际招标审核                               

 145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   信息产业部            

 146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审批        信息产业部            

 147  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      信息产业部            

 148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 信息产业部            
    格认定                                  

 149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150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151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15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 信息产业部            
    师资格认定                                

 153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税务总局             

 154  军工电子产品出口立项审批        信息产业部            

 155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     信息产业部            

 156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信息产业部            

 157  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 信息产业部            
    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                           

 158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信息产业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159  通信、电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移动通信产 信息产业部            
    品除外)                                 

 160  通信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161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62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认 水利部              
    定                                    

 163  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164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水利部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              
 165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166  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          水利部              

 167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单位资质认定    水利部              

 16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169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水利部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70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17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认定      水利部              

 172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73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74  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农业部              

 175  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      农业部              

 176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 
                        主管部门             

 177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178  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 商务部              

 179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商务部              

 180  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审批     商务部              

 181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商务部              

 182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商务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83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商务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84  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商务部              

 185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 
                        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186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商务部              

 187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商务部              

 188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    商务部              

 189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商务部              
    审批                                   

 190  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营企 商务部              
    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审批                       

 191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商务部              
    核准                                   

 192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 商务部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