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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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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预字〔1997〕391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自1998年起,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均采用划拨资金方式,原限额拨款方式取消。现将《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你单位,请按照办理。

附件: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适应《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预算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工作程序,加强对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合理调度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央预算单位的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
(一)凡向财政部申请办理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的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银行开户。
本规定所指中央预算单位,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部、委、局或相当于部(委、局)一级的军队、党派社团机关和经济实体。
(二)已办理银行开户的中央预算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表本单位向总预算会计办理在财政部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
1.中央预算单位须持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开户条件的有关材料,经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具财政部统一制发的《预算拨款印鉴卡片》,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各一份;
2.印鉴卡片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申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各栏,必须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3.印鉴卡片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印章,印模必须清晰,便于查验;
4.印鉴卡片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原印鉴不退还,按期注销,存档备查。
(三)各中央预算单位的一般预算资金只允许在财政部开设一个预算支出存款帐户,凡属一般预算范畴的资金,总预算会计均通过该帐户拨付,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款”进行分帐核算。
凡需要在一般预算资金拨款帐户之外另行开户的,需按规定的开户程序报批。
二、中央预算资金拨付依据
总预算会计拨付中央预算资金的依据是各中央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指标。
(一)财政部各主管司应在人代会批准年度预算后30日内将中央预算收支指标下达到各预算单位。同时,向预算司提供本年度支出拨款和需要在总金库集中办理的收入退库的分部门、分款项明细预算。总预算会计据此办理各项拨、退款。
(二)人代会批准当年预算前,为保证各中央预算单位资金正常需要,财政部各主管司暂按上年同期执行数向预算司提供分部门、分款项的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计划,总预算会计据此办理当年预算下达前的拨退款手续。
(三)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追减等调整变化,财政部各主管司对各中央预算单位正式下达调整预算文时,须抄送预算司。
(四)财政部各主管司对中央预算单位下达专款,应于每季开始前10日内向总预算会计提供各中央预算单位按季分月的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计划,作为总预算会计拨付专款的依据。
三、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
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中央预算资金的拨付,均采用划拨资金方式。
(一)为简化拨款申请、审核和拨付手续,各项行政事业费支出、国防支出、武警部队经费、公检法支出、外交支出、离退休经费等,采取按季申请、按月均衡拨付的办法。
1.由各中央预算单位根据预算,在每季季末月份的5日前填制下一季度的“预算拨款申请书”(附表一)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附表二)送财政部各主管司(人代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下达前,各单位暂按上年同期执行数编报),计划表中季度内各月用款金额应尽可能均等,申请书所填开户行、帐号、预算科目和加盖的印鉴,必须与预留的“印鉴卡”一致。
2.财政部主管司对报送的申请书和计划表经全面审核无误后,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写财政部审核金额、审核意见和审核日期,并经主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核签程序下同)。核签后的申请书和计划表于每季季末月份的15日前送总预算会计。
不按规定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的中央预算单位,其申请款项总预算会计不予受理。
3.总预算会计收到财政部各主管司核签的“预算拨款申请书”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后,经复核无误,结合部门预算和财政资金调度情况,每月25日前通过填制“预算拨款凭证”,将预算资金从财政国库存款户直接划入中央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的一般预算支出存款户内。总预算会计核定后的预算单位申请书和分月用款计划表,加盖印鉴后一联退申请单位,作为其请领经费的依据;一联退财政部主管司局;一联由总预算会计留存核算。
4.各中央预算单位申请的款项,季度中因特殊情况需超计划拨付的,应商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同意后,另行申请,并在下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表中作相应调整、说明。
5.中央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调整变化(追加、追减、单位预算关系上下划等)时,应根据有关预算调整文件在下一季度(第四季度除外)申请用款,并在“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中说明。
6.全年应拨款数额低于500万元的,可由中央预算单位商财政部主管司、总预算会计,采取按季申请、季中月份拨付本季度款项的方法。
(二)科技三项费、挖潜改造资金、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政策性补贴支出、简易建筑费、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年终一次性追加的支出和各类专款等,由各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和用款进度,报送“预算拨款申请书”或“退库申请书”(收入退库还应附缴款凭证、证明和有关文件等)(附表四),送财政部主管司局核签。总预算会计收到财政部主管司局核签过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后,经复核,根据预算指标、收入入库数和拨款、退库进度,并视库款情况,分轻重缓急,填制“预算拨款凭证”或“收入退库书”,将款项拨、退到申请单位的一般预算支出存款户。申请书一联退主管司,一联退申请单位,一联由总预算会计留存。
(三)对财政部基建司主管的中央基本建设和地质勘探费拨款,由基建司根据年度预算或调整预算,分月填送“预算拨款申请书”。总预算会计审核后,根据库款情况和支出进度,按月将款项拨到财政部基建司在建行总行开立的帐户上。
有关基本建设、地质勘探费对部门拨款的具体程序,由基建司另行发文。
(四)中央拨付地方财政的调度款,由财政部地方司填送“地方款拨付申请书”(附表三),总预算会计根据财政体制规定,经核对无误后,视库款情况填制“预算拨款凭证”或“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将款项拨付到各地方财政在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和指定银行开设的预算存款户内。
(五)国外借款还本付息周转金的拨付,由财政部主管司于每年年初将分月、分项目归还国外借款还本付息计划抄送总预算会计,申请拨款时附送还款清单,并按月办理实际支付后的转帐申请,由总预算会计转帐列支;地方财政、邮电部门办理国库券兑付资金的拨付,财政部国债司应事先向总预算会计提出分批、分地区拨付计划;办理拨付申请时,填制“预算拨款申请书”,总预算会计根据兑付需要及实际兑付进度,将款项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由省级总预算会计转拨。
(六)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各项专项基金,由各单位填送“预算拨款申请书”,经财政部主管司核签后,总预算会计根据基金支出预算和收入入库进度拨付。
(七)财政专项周转金的拨付按《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办理。
各项财政当年应拨退款项,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一律截止到12月25日,申请书至迟应在12月20日前送达总预算会计,逾期不予办理。
四、帐务处理及对帐
(一)已办理的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总预算会计根据留存的申请书、计划表以及中央总金库退回的拨款凭证回单做相关帐务处理,及时清结;财政部各主管司根据总预算会计签退的申请书和“中央预算拨款对帐单”(附表五),作相应的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登记;各中央预算单位收到总预算会计拨付的资金后,要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核算。
(二)总预算会计与财政部各主管司局和各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定期对帐制度。每月终了,财政部主管司根据总预算会计提供的月份拨款对帐单与各中央预算单位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返回;从第二季度起,每季初总预算会计还要与各主管司核对上一季度的已拨、退款项,每年年初核对上年全部拨退款数额,以保证各项数据和使用的预算科目准确、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其 他
(一)对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困难地区超拨调度款,应商财政部预算司并报经财政部主管领导批准。
(二)各中央预算单位在银行的1997年“限额存款”年终余额就地注销。属经费包干结余的,于1998年度经费预算下达后,单独申请拨付,不再编入分月用款计划。
(三)财政部各主管司与总预算会计要加强对各预算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和预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有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
(四)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预算拨款申请书(略)
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略)
三、地方款拨付申请书(略)
四、退库申请书(略)
五、中央预算拨款对帐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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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6年3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标准管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生产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军工产品、药品、兽药、建设工程标准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初级农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正式生产的产品都必须有产品标准,并严格执行。
产品标准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产品标准是组织生产,质量检验,产品鉴定的依据,也是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
第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产品标准监督管理工作。盟市、旗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产品标准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行标准信息的现代化管理手段,主动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产品标准的注册登记
第七条 企业正式生产的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必须办理标准注册登记。
中央及自治区直属企业、盟市直属企业到企业所在地的盟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品标准注册登记。
旗县级以下所属企业到企业所在地的旗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品标准注册登记。
其他企业到企业所在地的盟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品标准注册登记。
第八条 产品标准注册登记时应填报产品标准注册登记申请表,并附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文本。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注册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注册登记,并发给《产品标准注册登记证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登记,并
书面说明理由。
《产品标准注册登记证书》由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九条 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执行企业标准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备案后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条 产品标准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五年。企业仍继续执行原注册标准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向原注册登记部门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在前款规定的有效期内产品标准修订、废止,企业应向原注册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受理注册登记结果通报给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与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
(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二)企业不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选择或补充技术要求的。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编写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管理人员批准发布。批准前必须组织审定,审定时应邀请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方法如下:
Q/ XXX XXX
-- XXXX
┌ ┬ ┬ ─┬
│ │ │ └─年代号
│ │ └─────────顺序号
│ └───────────────企业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代号为企业名称简称的大写汉语拼音字母(一般不超过四个拼音字母)。
顺序号和年代号为阿拉伯数字。
第十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备案。
中央和自治区直属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盟市直属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盟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旗县级以下所属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旗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三、四款以外的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企业所在盟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和自治区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必须报送下列文件: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
(二)企业产品标准正式文本;
(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四)验证报告及审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审查。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发给备案号;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改正后予备案;拒不改正的不予备案。
第十九条 修订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必须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原备案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条 采用其他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必须经制定该标准的企业同意,并按本办法规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产品标准属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企业产品标准,制定企业可申报标准化科技成果奖。

第四章 产品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产品标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推荐性产品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必须严格执行。
企业产品标准一经备案,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产品标准的编号。企业所标注的标准必须与注册的产品标准一致。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产品标准监督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25条、第26条。以下各条相应上移。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996年3月29日

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试行办法

邮电部


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试行办法
1993年3月24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用邮需要,更好地为社会提供邮政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企业委托社会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业务的机构、邮路、服务点称为邮政代办所、委办邮路、代办点(包括邮票代售处、代投点、信报接转点等)。
上述邮政业务代办服务网点(以下简称代办网点)是邮政通信网路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邮政企业要贯彻“自办与委办相结合,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的方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扶持和鼓励代办网点的发展。
第四条 建立和发展代办网点应按照需要与可能、合理布局的原则,精心组织,严密管理,经与地方有关部门协商后,签定代办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代办网点的人员(以下简称代办人员),由地方有关部门推荐,录用政治、经济上可靠,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年龄适当,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员。
代办人员上岗前由邮政企业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工作。
第六条 代办人员必须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遵守邮电通讯纪律,树立全程全网观念,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质量良好地完成邮政通信工作。

第二章 代办网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代办网点的设置原则:
(一)凡有用邮需要的地方均可设置邮政代办所。邮政代办所应委托当地具有代办能力和条件(包括代办邮政业务的人员、房屋、场地、用具等)的单位或个人办理。
(二)自办邮运能力不足的均可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或个体运输车船办理运输邮件报刊业务。
(三)投递路线联接的车站、码头、商店和农贸商品集散地、用邮量较大的行政村均可设置邮票代售处。
(四)未实行邮件报刊直投到户的地方均应设置代投点,农村投递到乡(镇)、行政村的地方应设置信报接转点。
(五)设置邮政代办所、邮票代售处应由代办单位提出申请,邮政企业与代办单位协商后通过公证部门签定代办邮政业务合同(式样见附件一)。设置代投点、农村信报接转点应签定接转信报协议书(式样见附件二)。
第八条 代办网点经办业务范围:
(一)邮政代办所一般办理:出售邮票、邮资信封、明信片,收寄国内平常、挂号函件,包裹,国际平信,普通汇兑,收订、零售报刊,投递邮件报刊。具备一定条件,经批准也可办理其他邮政业务。
(二)邮票代售处一般办理:出售邮票、邮资信封、明信片,收订和零售报刊,收寄平常邮件,投递邮件报刊。
(三)代投点办理:负责指定范围内的邮件报刊的投递到户工作,经批准也可办理出售邮票、收订报刊等业务。
(四)信报接转点办理:负责本乡(镇)范围或行政村范围以内或指定范围内的直投点以下农户邮件报刊接转到户工作,经批准也可办理出售邮票、收订报刊等业务。
第九条 邮政代办所对外营业时间:由邮政企业根据当地用邮需要合理确定。代办业务量较少的可实行半营半投或实行定时服务。
第十条 代办网点的招牌应按照邮电部有关规定由邮政企业统一制作发给。
第十一条 凡设置邮政代办所、邮票代售处的地方均应设置邮政信箱(筒),并标明开取时间,编入开箱路线。
第十二条 代办网点的设立和撤销,由邮政企业与地方有关部门协商决定,报上级主管局备案。
新增代办所由邮政企业核定其局所的名称,发给邮政信箱(筒)、日戳、夹钳、计量器具、业务单册等邮政专用品。

第三章 委办邮路、代办投递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委办邮路要选择运营班期正常、行驶路线固定、运费合理、执行合同较好的运输单位或个体运输车船,按照与干线邮路或省内邮路紧密衔接,经济合理地组织,及时、安全地将邮件报刊运送到固定地点。
第十四条 代办投递应以有投递任务的局所为中心按照邮政企业规定的投递方式、深度、班期(频次),质量良好地完成邮件报刊投递任务。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有偿或无偿向代办投递人员提供必要的投递工具、劳保用品。具体办法由各省局自行规定。

第四章 代办业务手续费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根据代办网点或人员办理的邮政业务量,逐月支付代办业务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各省(区、市)局可以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的标准。
(一)代办业务手续费:
1、月出售邮票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农村按售票额的10—15%计算,城市按5—10%计算。1000元以上的部分均按5%计算。
2、收订报刊按报刊定价的4—5%支付;办理报刊投递业务的按照报刊定价的8—10%支付。收、投两项合计为报刊定价的12—15%。办理报刊零售业务,按照部省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批销手续费。
3、开发或兑付汇票各按汇款金额的0.1%支付(每张最低各按0.05元支付)。
(二)代办投递业务手续费:
1、投递平常邮件,城市每件按20克平信资费的10%;农村每件按20克平信资费的20%支付。
2、投递给据邮件和按给据邮件手续投递的通知单,城市每件按20克平信资费的20%支付,农村每件按20克平信资费的30%支付。
(三)农村信报接转点业务手续费:
1、接转报刊转投到户的按报刊定价的3—5%支付。
2、接转平常邮件转投到户的每件按20克平信资费的10%支付。
3、接转给据邮件和按给据邮件手续投递的通知单转投到户的,每件按20克平信资费的20%支付。
(四)邮票代售业务手续费标准根据代办业务情况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代办人员到车站、码头、自办局所接发取送邮件手续费标准由各局按接发次数、里程、重量情况,由邮政企业确定手续费标准。
第十七条 代办、代投和接转信报业务量较少的地区也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服务范围、人口、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发给固定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各局制定。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与地方有关部门协商组织代办人员参加医疗费统筹、人身保险或采取多方集资、逐步增加积累的方法,妥善解决代办人员病有所医,老有所养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局制定。
第十九条 委办邮路运邮费用标准和结算办法由邮政企业根据运邮里程、重量或袋(捆)数量及派押情况与承运单位或个人商定。
第二十条 代办网点或人员应执行邮政企业规定的服务水平,对超过服务水平延伸服务的,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与地方政府协商制定延伸服务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代办邮政业务手续费支出列邮政企业业务支出科目。委办邮路邮运费用列邮政企业邮运费用科目。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办网点或人员必须接受邮政企业的业务管理,做到无重大通信事故、无主要质量差错、无用户有理由申告,质量良好地完成通信任务。
因代办网点或人员的责任,造成邮件、报刊、邮政票款、邮政公物的丢失、损毁或被窃时,应按照邮政企业对用户所承担的责任或票款、公物的价值赔偿损失;严重违反通信纪律、贪污挪用票款,以及造成邮件重大积压延误、丢失损毁和私拆隐匿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代办所应严格执行邮政企业规定的财务管理办法,确保各项邮政票券、资金的完整与安全。为保证邮政资金的完整与安全,代售邮票一律实行自筹代垫的办法,除邮电部另有规定外,邮票必须按面值出售。
第二十四条 代投点、信报接转点的管理:
(一)建立代投点、信报接转点应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协商,委托当地离退休职工、居委会、乡(村)政府、学校、商店等适当人员担任。
(二)代投点、信报接转点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采用多种代投、接转形式,做到定人、定点、定职责、定报酬、有协议,确保邮件报刊安全、及时地传递到户。
(三)代投点、信报接转点要建立和完善信报投交接转手续,做到平常邮件和报纸要当面点数清楚。给据邮件(含按给据邮件手续投递的通知单)和刊物要办理签章手续。
第二十五条 委办邮路管理
(一)承担邮件运输任务的运输部门或个体运输车船人员,应严格执行邮运合同,与邮政接发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确保承运邮件袋(捆)数量准确、完整无损,安全、迅速地将邮件运递到指定停靠地点。
(二)邮政企业不派押的,承运单位应将有关交接签收的业务单据,逐班交回邮政企业。
第二十六条 农村代办投递人员一律实行“五定”(定人员、定路线、定班期、定投递点、定出归班时间)和排单印模考核制度。如有脱班、丢点、甩片、弄虚作假行为应扣发代办业务手续费。屡教不改的应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要对代办网点或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1)规章制度执行和质量、时限情况。(2)邮政票款管理情况。(3)“五定”排单制度执行情况。(4)信报接转、代投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领导或地方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省局制定补充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代办邮政业务合同
________邮政(电)局(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代办(单位)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改善当地的邮政服务工作,方便群众用邮,由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__设置________。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代办合同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下列邮政业务。
1、出售邮票、邮资信封、明信片。
2、收寄国内平常、挂号邮件、国际平信。
3、开发兑付普通汇票。
4、收订、零售邮发的报纸期刊。
5、收寄、投递包裹。
6、投递____范围内(签定合同时应具体标明指定投递的街巷、村、组名称)的报刊和平常、挂号邮件(包括按给据邮件手续投递的各种邮件领取通知单)。
7、其它邮政业务:__________。
(以上不办理的业务,签定合同时应予划销)
(二)甲方应负的责任:
1、负责教会并指导乙方办理第一项规定的邮政业务。
2、按规定班期送交由乙方投递的邮件和报刊。
3、按规定班期接收乙方封发的邮件。
4、发给乙方代办邮政业务的招牌、信箱(筒)、日戳、夹钳、计量器具、油墨、业务执据、单式、投递工具及其它邮政专用品(以上用品属邮政企业所有。不需发给的签定合同时应予划销)。
5、对乙方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6、按照规定标准付给乙方代办邮政业务手续费。
(三)乙方应负的责任:
1、负责提供代办邮政业务所必需的房屋、场地、办公用具。
2、按照邮政业务规章制度和邮件时限、质量、规格及营业时间要求办理第一项规定的邮政业务。
3、按照规定的邮运班次交接邮件。
4、按规定的投递方式、深度、班期负责指定范围内的邮件报刊投递工作,至迟于邮班到达后____天内将邮件报刊投交给收件人(单位)或订户。有签收手续的,手续应齐备。
5、保证邮件报刊不积压、丢失、短少或损毁。
6、按照规定上缴代办邮政业务款项。
7、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邮电通信纪律,严格保守通信秘密。
8、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9、严密保管甲方发给的日戳、字钉、夹钳和维护所发给的招牌、信箱、计量器具及其他用品,节约使用业务单式和材料。
(四)乙方指派__________同志代办邮政业务工作,该同志的组织领导、生活待遇等事项仍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付给乙方的代办邮政业务手续费每月结算一次,于次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
(六)因乙方过失而引起各类邮件、报刊、邮政票款、邮政公物的丢失、损毁或被窃时,应按邮政企业对寄件人或收件人所承担的全部责任或票款公物的价值由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违反通信纪律,贪污挪用邮政票款或造成邮件报刊的积压延误、丢失损毁和私拆隐匿的由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如双方同意继续办理,应重新签定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申请废止合同时,应在一个月以前提出,并需在选定接办人员后再办理移交,在未移交前,乙方仍应继续维持当地邮政通信,不得中断。
签署: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公证单位(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二:邮件报刊接转协议书
________邮政(电)局(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接转(单位)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迅速、准确地传递邮件报刊,改善当地的邮政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关于“农村、牧区的邮件,根据交通条件和业务量的具体情况,一般投递到乡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乡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邮件,由乡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或
者分支机构协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的规定,甲方商经乙方同意,在____地方设置邮件报刊接转点。经双方同意,签定接转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下列邮政业务:
1、负责_____等,共计_____个居民小区、街道、胡同、行政村、村民组用户的邮件报刊接转到户工作(签定协议时应附表标明负责接转的居民小区、街道、胡同、行政村、村民组名称)。
2、代售邮票。
3、收寄平常函件。
4、收订、零售邮发的报纸期刊。
5、其他邮政业务。
(以上不办理的业务,签定协议时应予划销)
(二)甲方应负的责任:
1、按照规定的投递深度、班期将邮件报刊投递到乙方指定的接转地点,并与乙方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负责教会并指导乙方办理第一项规定的业务。
3、按规定班期接收乙方交来的平常函件。
4、发给乙方邮件报刊接转点招牌、信箱(筒)和业务单式(以上用品属邮局所有。不办理收寄业务的不发给信箱)。
5、对乙方进行接转质量检查。
6、按照规定标准付给乙方接转邮件报刊业务手续费。
(三)乙方应负的责任:
1、指定____同志负责规定范围内的邮件报刊接转到户工作和办理第一项有关业务。
2、确定交接邮件报刊的固定地点并提供必要的用品用具。
3、按照规定的接转班期、接转方式将指定范围内的邮件报刊接转到户。至迟应于下一班邮班到达前将邮件报刊传递给收件人或订户。有签收手续的,手续应齐备。
4、按规定邮班交接平常函件。
5、保证邮件报刊不积压、丢失、短少或损毁。
6、按照规定上缴收订和零售的报刊款项。
7、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法律、严格保守通信秘密。
8、接受甲方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9、严密保管并维护甲方发给的招牌、信箱,节约使用业务单式。
(四)乙方指定负责邮件接转人员的组织管理、生活待遇等事项仍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付给乙方的接转邮件报刊手续费每月结算一次,于次月___日前支付。
(六)因乙方过失而引起各类邮件、报刊、报刊款、邮政信箱的丢失、损毁或被窃时,应按邮政企业对寄件人或收件人(或订户)所承担的全部责任或票款、信箱的价值由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经办人员贪污挪用报刊款或造成邮件报刊的积压延误、丢失损毁和私拆隐匿的由乙方经办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年。协议期满应重新签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接转人员、接转地点如有变更,应于一周前通知甲方,以维持邮件报刊接转工作的正常进行。
签署: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公证单位(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