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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一次革命/杨建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12:16  浏览:81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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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内容

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是承载全部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司法产品”,不仅要具有权威性,更要具有公正性。实践中,有的裁判文书,说理明显不足甚至没有说理,看不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导致当事人不服裁判,人民群众不信任司法。《决定》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公开生效的裁判文书,就是要在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必须推进裁判文书改革。一是优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二是建立繁简分流的文书制作机制,兼顾公正和效率。调解书,法律关系单一、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判决书,仅有程序意义的裁定书、决定书,该简当简。三是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指导功能。四是规范裁判文书的格式和写作方法,引导法官正确撰写裁判文书,让赢者赢得正正当当,让输者输得心服口服。

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不仅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接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监督,同时还能够倒逼法官不断提升审判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促进司法公正。另外,通过公开真实的裁判文书,还能够推动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履行司法的社会责任。

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主要方式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而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必须通过制度建设进行规范,通过信息化建设予以保障。一方面要进一步推动裁判文书公开的立法进程,消除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革举措的不理解。目前,公众查阅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已经有了法律规定,下一步还应当积极推动刑事和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公开的立法进程,使所有类型裁判文书的公开都有立法上的保障。另一方面要完善现有司法解释,使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更加规范。一要落实全面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法定情形以外,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最大范围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二要落实及时公开的原则。应当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应当及时上网,尽快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三要落实真实公开的原则。一方面,除具有法定情形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实名公开,另一方面,除基于信息保护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文书内容一致,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另外,要坚持科技助推原则,通过不断加快信息化建设,强力助推人民法院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工作。为解决目前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处于多个平台、资源分散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专门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以此为契机,加快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通过在互联网及时公布裁判文书,不断促进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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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墨西哥文化交流混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

中国 墨西哥


中国、墨西哥文化交流混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3日 生效日期1986年10月3日)
  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所签订的文化交流协议第八款的规定,两国文化交流混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至十月三日在墨西哥城举行。
  中国代表团团长是文化部副部长宋木文先生。
  墨西哥代表团团长是外交部国际合作总司司长豪尔赫·阿尔贝托·洛索亚大使。
  双方代表团成员名单见附件一。
  混合委员会第三次工作会议议程如下:
  议程
  1.开幕式 双方代表团团长讲话
  2.评价一九八四—一九八六年期间文化交流计划执行情况并换文
  3.制定文化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豪尔赫·阿尔贝托·洛索亚大使向中国代表团团长和尊敬的代表团成员表示欢迎,然后指出:我们生活在结构发生前所未有的巨大质变的时代,这种变化深刻地改变着世界舞台,并急迫地提出了社会和睦相处的模式。他强调说:当我们社会被迫面临着毁灭性的殖民主义时候,捍卫本国文化本质的斗争则具有巨大的意义。历史记载这种不仅为了维护政治独立,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明智的生活观念的重要性,到二十世纪末,捍卫文化本质又具有了世界意义。洛索亚大使指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保护本国文化理所当然地成为政治斗争的第一线。而在这场斗争中,墨西哥和中国通过加强其双边关系和继续多边范围的工作,必将起表帅作用。
  最后,他强调指出:墨中教育和文化交流正在树立一个相互尊重,坦率和不需要中间人物进行对话的典范。
  文化部副部长宋木文先生在讲话中对墨西哥有关机构的代表所给予的盛情款待表示感谢,并对两国间的文化合作成果表示满意。他说,中墨两国现存的良好关系和悠久文化传统为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合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自一九七八年中墨两国签订文化协定以来,两国的文化交流得到了发展。这些交流有利于两国文化艺术的发展,加深了两国人民的友谊和互相理解,并且在其他领域也发生了积极的影响。他强调指出,对外文化交流是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正在采取各项政策和措施使中国文化艺术事业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这也有利于对外文化交流工作。他表示希望中墨两国在文化方面的合作将有一个新的发展。
  会谈结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墨西哥合众国一九八六—一九八九年文化交流计划,正文见附件二。此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双方代表团商定,中墨文化交流混合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九年在北京举行,由各自有关机构官员代表出席,日期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本纪要包括两个附件,均为纪要的组成部分。本纪要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在墨西哥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代表
    文化部副部长         外交部国际合作总司司长
      宋木文          豪尔赫·阿尔贝托·洛索亚
     (签字)              (签字)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文化
         协定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一、教育和学术交流
  1.双方交换本国国家教育制度方面的情报和文件,为专家、官员和教师代表团的访问提供方便。
  为此,公共教育部将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至八日接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的一个官员代表团。
  在此方面,墨西哥公共教育部中等教育副部有兴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遣学校果园生产和各级教育中的健康教育方面的墨西哥专家。
  2.双方为两国大学和高等教研中心之间开展学术交流,教师与研究人员进修,讲学和共同进行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墨方表示,墨西哥学院有兴趣继续保持与中国有关单位的现有关系;墨西哥首都自治大学有兴趣同中国有关大学商定农业经济方面的合作计划。
  3.双方为建立新的联系和合作关系,对应邀出席国际性聚会、学术讨论会和大会的教师、专家在东道国有关单位举行报告会提供方便。对此,墨西哥外交部玛蒂亚斯·罗梅洛外交学院表示感兴趣。

 二、语言和文化
  4.墨方通过其公共教育部和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建议中方鼓励西班牙语的传播和教学,以及开设有关墨西哥历史和文化课。
  中方表示有兴趣考虑墨方的建议。
  5.中方通过提供访问教师和教材支持墨西哥学院和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发展有关中国语言和文化的教学;同时研究支持在中国出版墨西哥研究人员所写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作品的可能性。

 三、奖学金
  6.双方通过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墨西哥公共教育部和墨西哥外交部在充分提前的期限内确定每年可提供的奖学金名额和条件,使对方的留学人员能在大学和高等教研中心的研究生班、专修班学习或进行研究工作。

 四、艺术交流
  7.双方鼓励两国有关机构通过签署协议,组织戏剧、音乐和舞蹈艺术团的演出。
  8.墨方邀请中方参加每年在墨举办的塞万提斯等国际艺术节和国际比赛。
  9.双方鼓励作家、音乐家、舞蹈家、戏剧家、摄影家,以及各种艺术方面的专家、学者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举办讲座、讲学或进行演出。
  在专家交流方面,墨方对编织、竹器、漆器和中国传统武术等领域表示有特殊的兴趣。
  10.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间,双方鼓励每年至少互换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文化艺术展览,并尽可能多举办工艺美术、图片和摄影展览。
  为此,中国邮票展览将于一九八七年上半年在墨西哥展出,作为对墨西哥一九八六年在中国举办的墨西哥邮票展的回访。
  11.双方交换在本国举办的国内外重要画展的图录,以及关于主要参展美术家的研究专著。
  12.双方交流戏剧活动动态和戏剧作品,并交换在各自国内上演的国内外重要剧目的节目单。
  13.双方交换乐谱,以促进了解、研究和充实各自乐队和演奏家的演出曲目。
  14.双方交换有关本国作家和文学作品的情况介绍和评论文章。
  15.双方邀请对方参加文学家大会或聚会,以便作家或文学教师介绍本国文学创作的情况。
  墨西哥作家总协会和中国作家协会互派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16.双方鼓励互派出版代表团,研究合作出版的可能性。
  17.双方交换有关文化遗产方面的文件和图片。

 五、视听材料、广播、电视和电影
  18.双方交换有关教育、艺术和科学方面的广播、电视文化节目。
  为此,墨西哥公共教育部通过全国艺术学会、出版宣传总司,内政部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总司,向中国提交可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目录,并要求中方提交可提供的相应材料。
  19.双方建议交换广播材料,供庆祝九月十六日的墨西哥国庆节和十月一日的中国国庆节使用,并播放介绍对方国家情况的节目。
  20.中方有兴趣与墨方互派一个广播、电视代表团或一个记者组到对方国家访问和采访。
  墨方注意到中方的兴趣。
  21.双方在对方国家举办包括本国新拍摄的影片电影周,以及专题电影周,或某一时期的电影回顾展,并研究互派电影工作者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的可能性。

 六、情报、出版物和图书的交流及档案馆和图书馆方面的合作
  22.墨方重申,希望中国参加每年十一月由墨西哥公共教育部组办的国际青少年书展和三月由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组办的国际书展。
  墨方向中方提出参加书展的条件。
  23.双方交换有关图书馆学的情报资料,并研究互派有关专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的可能性。
  24.双方根据图书交换制度或对等原则,交换由官方机构和高等教研中心出版的图书和期刊。
  墨方向中方提交可供交换的图书和期刊的书单,中方向墨方提供相应的书单。
  25.双方继续在国家档案资料方面的合作,并表示特别有兴趣在文件资料的保存和修复方面进行合作。
  为此,墨西哥全国总档案馆向中方提交其出版物的书单。
  26.双方为互派档案学专家到对方国家进行专业访问和短期考察提供便利。
  根据本国现行法律规定,双方为对方人员查阅、抄录或复制历史文献提供便利。
  27.墨方通过外交部档案,图书和出版总司,建议与中国机构交换各自感兴趣的情报、历史、地理、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出版物,以丰富各自图书馆的馆藏。为此,墨西哥外交部向中方提供墨西哥外交史档案馆藏书书目和两部关于墨西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关系的著作。

 七、体育
  28.双方鼓励两国有关体育组织之间发展关系,交换计划、文件和研究成果,以便确定各自感兴趣的领域,了解培养体育教师的制度,并研究专家和运动员交流的可能性。
  墨西哥公共教育部表示对中学体育教师的培养有特殊的兴趣。

 八、其他
  29.墨方通过全国青年活动资金委员会和其他青年机构建议同中国青年组织交换情况资料,并互邀参加在两国组织的青年国际活动。
  30.凡与本计划合作项目有关的建议,各国负责实施的机构或组织,财务条件、人力、有关人员简历,工作计划,所需资料或目录,日期、期限,其它细节,以及本计划在有效期间出现的问题等,均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1.双方轮流在两国首都由各自大使馆和对方有关机构定期检查和评价本计划的执行情况。
  32.本计划不排除在教育和文化领域内进行其他合作项目,这些项目应通过外交途径具体商定。

 九、财务条件
  33.关于执行本计划内合作项目的必要人员及物资,派出方面负担其国际往返旅运费,接待方面负担其当地旅运费及食宿费用。这些条件及执行每个项目所需的任何其他费用,均应通过外交途径明确规定。

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990年7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7年3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乡、镇(含民族乡、民族镇,下同)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和本条例行使职权。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主席团的决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上届或者本届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九人组成,人口较多的乡、镇最多不得超过十一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会议通过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乡、镇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单位、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列席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和表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代表如果不同意已确定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候选人,可以另选他人。代表如果不同意已确定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另选他人。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出缺,应当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时,可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依法答复。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询问,由人民政府派人说明。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讨论其他准备事项,决定会议召开日期和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名单;

  (三)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并予以公告;

  (四)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的部分变更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提出意见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六)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的汇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视察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有关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和代表小组活动,及时反映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八)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和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候选人人选名单;

  (九)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关和组织交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由专职主席或者一名专职副主席负责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检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三)负责筹备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四)检查、催办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接待选民的来信来访;

  (五)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民,根据主席团的决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检查、评议等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

  (七)根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列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八)办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不足三人的,可以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编组,开展代表活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的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区选民依法补选。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经费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时的各项活动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