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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6:00:58  浏览:9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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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 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域内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三级。每级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的竞赛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竞赛为二类竞赛。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岗位要求,鼓励并组织职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经营)紧密结合。
第七条 为统一协调、管理和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自治区成立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厅);各地、州、市及自治区各行业(系统)也应成立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并设办公室。各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地本行业(系统)的职业技能
竞赛实施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由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统一组织,劳动厅会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安排。
自治区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排,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进行。
第九条 自治区及地州市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进行。
第十条 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每年举办一次,但同一工种(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二至三年举办一次。
自治区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自行确定竞赛工种(职业)和时间。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工种(职业)为技术要求高、覆盖面广、通用性较强的工种(职业)或行业主要专业技术工种。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每一工种的参赛选手不得少于20人。否则,竞赛自行取消。
第十三条 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根据现行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的高级工标准命题;地州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按中级工标准命题。
第十四条 参赛选手应符合竞赛主办单位规定的参赛年龄、工种技能等条件要求。
参加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应当是通过地州市级竞赛选拔的优胜者;经竞赛主办单位同意,也可由有关地区、行业或企业直接推荐,推荐条件由竞赛主办单位确定。
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须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审查、推荐,并由个协、私协按照竞赛程序组织参赛。
第十五条 地、州、市及自治区级竞赛均须聘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的裁判员,裁判员应在具备资格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中聘任,地、州、市及行业(系统)如没有认定具备资格的考评员,也可在高于竞赛等级标准的专业技术或技术等级的人员中聘任,但均须经竞赛委员会
办公室审查,发给聘书。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作单位及各自的职责。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公证。
第十八条 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分行业(系统)预选赛、地州市级选拔赛和自治区决赛三个阶段。
第十九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费、设备、场地及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
(二)竞赛组织方案和竞赛规则;
(三)熟悉竞赛工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区外组织或区外组织驻我区的办事机构,在我区举办或与区内机构联合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报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区内单位举办由境外人员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报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参加区外及国际技能竞赛的选手,由各级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从参加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中选派,也可以通过选拔赛或推荐方式产生,但应当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的经费,可以采取主办单位出资、适当收取参赛费、社会赞助或向财政申请专项经费等各种方式筹措资金。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竞赛为名滥收费、滥集资。
第二十三条 对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可以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工种(职业)获第一名的选手,由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授予“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自治区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第一名的选手,由主办行业授予“××年度自治区××行业技术能手”称号。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按高级工标准命题,试卷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参加竞赛的选手如“理论”与“操作”成绩合格,可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对获得第一名,且“理论”与“操作”成绩合格并且符合技师评聘条件者,由自治区劳动厅
颁发《技师合格证书》。地、州、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按中级工标准命题,试卷由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参加竞赛的选手如“理论”与“操作”成绩合格,可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中级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地、州、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奖励办法,由地、州、市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制定,报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部门或承办单位,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建议对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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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


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版权局关于加强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知发协字[201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局、版权局: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大陶瓷领域执法监管力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营造促进陶瓷产业健康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陶瓷产业经济总量不断增长,生产总量占全球一半以上,年产值超过7000亿元,行业技术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集群化快速发展。同时,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多发,严重影响产业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陶瓷产业生产流通和市场秩序予以进一步规范。

  二、明确加强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扣陶瓷产业发展特点,以加强市场知识产权执法监管为前提,以提升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为主线,以及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为着力点,营造促进陶瓷产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维护陶瓷产业知识产权市场环境

  (一)加大陶瓷领域行政执法力度。各主要陶瓷产销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积极开展信息共享、案件会商、执法联动等工作。各地专利、商标、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针对陶瓷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联合执法磋商机制,强化日常执法巡查和专项整治,加大对跨地区侵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及重案要案的打击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媒体曝光。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宣传,加大对“12330”、“12315”、“12390”等维权援助热线的推介力度,营造良好的保护氛围。

  (二)加强陶瓷市场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探索市场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模式,逐步实现市场监管关口前移。开展陶瓷领域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市场试点工作,建立统计通报、表彰激励等工作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通过行政建议、规劝等多种形式规范知识产权标识的标注方式。探索运用技术手段加强陶瓷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监督市场主办方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指导落实知识产权备案审核、公示查询、自查自纠、纠纷化解等管理制度。推动实施陶瓷市场知识产权商品公示制度。引导建立陶瓷市场商户知识产权诚信档案,开展惩戒奖励工作,推动将商户知识产权诚信状况与摊位租赁等措施挂钩。鼓励设立群众监督岗,组建维权志愿者队伍,形成群防群治局面。

  (四)鼓励依法及时保护创新成果。加大对日用陶瓷、建筑陶瓷、艺术陶瓷等领域的工艺技术、产品设计、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鼓励对创新成果依法及时保护,较大幅度地提高陶瓷领域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为陶瓷产业的转型升级保驾护航。

  四、加强服务引导,提升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五)构建陶瓷产业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在条件成熟的陶瓷产销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各类协会的作用,组织、协助、参与开展知识产权的申报、纠纷调解、维权援助等工作。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发挥优势互补作用,及时有效地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六)搭建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撑平台。完善创新知识产权检索和咨询服务工作模式,鼓励围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展攻关,协同研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装备。建立健全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利用。引导加强对传统技艺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七)推动建立陶瓷产品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机构,提升陶瓷产品的技术鉴定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水平,提供知识产权侵权界定的专业服务,为刑事执法、司法保护提供支撑。

  (八)促进行业协会加强协调服务。指导行业协会广泛开展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引导组建行业知识产权联盟,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指导开展行业维权,提高联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的综合能力。推动制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公约,提高会员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意识。引导规范国内外展销活动,鼓励编发针对国内外展会、进出口贸易等环节的企业维权指引。指导加强对陶瓷产业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管理与许可使用,加大区域品牌培育力度。

  (九)推动陶瓷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推动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的实施,指导开展知识产权分析工作,充分利用专利等知识产权文献信息制定技术创新策略,加大对可替代原料及新能源开发、设备设计制造、工艺路线升级等技术方法的知识产权资源挖掘,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支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打假活动。

  五、加强协调督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

  (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部门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健全衔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十一)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部门要切实了解陶瓷产业工作实际,深入基层和一线,解决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陶瓷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关部门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十二)加大保障力度,完善配套政策。各部门要加大项目资金和政策倾斜力度,加强对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及陶瓷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支持。主要陶瓷产销区制定完善与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相适应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出台相应配套政策、
  
  
   2013年3月26日  



律师在行政诉讼的压力及对策

王强


  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案件,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制教育的普及,公民个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行政诉讼案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普遍,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参与行政诉讼活动,也成为行政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人参与过多起行政诉讼中原告及被告的代理行为,除了法律专业知识外,因为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也有不一般的压力,包括自身与外部压力。

一、内部压力

  内部压力我个人认为包括律师自身素质和业务专长的压力,律师所内部管理层面的压力,律师协会管理上的压力。这些压力,给律师形成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指引律师作出诉讼方向的重要组成部分。

1、律师自身压力

  在我做律师的第二年,接手了一起医院告政府的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经过是该医院因为医疗纠纷,院长被患者的夫人打伤,并且面部多处被该女抓伤,给该医院的经营及管理造成极坏的影响。该事报案后,先当地公安部门拟给予该妇女予以拘留处罚,由于该妇女又到该公安局局长办公室吵闹耍横,该公安部门指令办案派出所给予警告处罚。该医院院长为此不服,找到我所,当时我与所主任共同做该案,主任要求我单独处理,我当时第一次代理行政诉讼,根本就没有处理该事的经验,也不知道该案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后来好在主任与我商量起诉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轻,法院依法立案处理。律师的自身压力,很多是对行政诉讼业务不熟悉所致,自信心不足,对于行政诉讼的方向或立案依据把握不准确,导致行政诉讼失误。
  对于律师的自身压力,我认为主要要建立自信,并且与律师事务所共同商量案情,寻求最优的解决方案。

2、律师所管理压力

  律师所的压力更多是管理与品牌的压力,接手行政诉讼后,律师所一般会指派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来具体主办,律师所也会对主办律师提出许多具体的案件要求,在上述的案子中,律师所的管理者就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进行集体讨论制度提出优化方案,并且对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与协商,集团队智慧,代理好行政诉讼案件。

3、律师协会的管理压力

  律师所主办的行政诉讼案件,很大部分是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结果也会给当地相应行政执法带来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很多地方建立了这类案件的汇报讨论制度,要求代理律师所将该案进行报告,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律师协会。
  2004年,我代理某市旅游局行政诉讼一案就是这样,该市旅游局授权某地图出版社出版了一个当地的旅游地图,上面有些图片,该地图出版后,该市某一摄影爱好者认为该图片是自己所摄,便起诉到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旅游局违法许可。接手该案时,该市正处于申请国家旅游城市和举办旅游大会之前,其社会敏感度极高,也引起了该市党政领导人的关注,同时市律师协会也对我们代理旅游局提出了要求和希望,希望我们在这个案子上一定要胜利。接手该案后,虽然做了多年的行政案件,但对于该案我们是一点都不能马虎,更多的压力来自于律师协会的要求,也是律师协会对我及律师所的信任,好在该案通过我们努力,赢得了胜利,律师协会也对我所及个人给予了奖励。
  对于这方面的压力,实际生活中我们就要认真审查案子情况,对于的确存在的问题,也要给主管部门提出,并预计最坏的结果,这样就能有效释放主管部门的压力,轻松代理,赢得胜利。

二、外部压力

  律师的外部压力,是律师接手行政案件后,委托人及相对人给予我们的不同角度的压力,这方面作为代理律师就要认真审查材料,提出预计后果,判决后进行相应事务的后期办理。

1、委托人的压力

  律师的外部压力最大最直接的就是委托人的压力,因为委托将案件给我们就是对于我们最真挚的信任,委托人利益也全部靠我们的代理行为来实现。
  2006年,开远市一家拆迁户石某慕名来昆明找到我所,要求我们代理其诉该市房管局的行政裁决案,接手该案后,我作了调查了解,石某通过收破烂二十几年集攒起来的钱买了一处房产,刚居住了两年该房就要拆迁修步行街商业区,开发商请人给其房屋评估的价格只有市场价的一半,石某不服,调解多次,开发商请求该市房管局裁决,该市房管局做出了评估价相当的裁决书,并要强制拆除。石某个人为风湿病严重,女儿又是先天性心脏病,老婆没有工作,家里主要就靠该房屋收取一定的房租过日子,由于补偿偏低,石某拼命都不接受该裁定书,并在家中准备了很多煤气瓶,扬言要与强制拆迁方同归于尽,并为此事多次上访。接手该案后,我个人也有不小的压力,特别是与石某沟通过程中,因为我的解决方案得当石某的认可,石某希望我能代理该案,并将全家的希望寄托于我。当事人的信任,也激发我对此案进行了认真调查,多方取证,最后在该案的程序中发现行政机关错误,并规劝石某不必过激,依法诉讼,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了该裁决书,接手该裁决书后,我又组织石某与当地房管局进行对话,最后该案通过回迁方案,最大努力的维护了石某的合法利益,也赢得了该市房管局的认可。

2、相对人的压力

  在律师的行政代理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对对方代理律师的攻击和威胁,也是我们要面对的压力。在上述案件中,房管局在我们介入代理活动中,也提出了当地拆迁难问题,希望我们配合。最大的压力来自该案开发商,开发商对我们代理提出了利诱和硬逼两种方式,在诉讼前的谈判中,开发商提出请我作为其法律顾问的意见,被我明确拒绝后,在该案诉讼过程中,该开发商明确表示对我代理行为的反感,并进行人身威胁、恐吓,阻止我的代理行为。对于这样的压力,首先我们要学会自我保护,充分利用诉讼阶段法院的特殊保护功能,在与房管局的协商过程,避免与开发商直接矛盾,使开发商的矛盾进行分解与转化,只有有效保护住我们的人身安全,才能最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述案件在处理完后,开发商又一纸诉状诉房管局不作为,导致其多给石某补偿,房管局接到诉状后,专门找到我给其出庭代理,这也是一个意外的收获。

3、社会压力

  行政诉讼案件,因为在当地有较多影响和社会性,使其相对群体利益受到辐射,所以其关注度比较大。同时行政诉讼的公益性也很强,直接会导致该地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与执行力。
  2005年我代理了一个因为不符合环保产业政策的强制拆迁案,原因是当地一家煤焦化企业不服该区的行政强制拆迁,将该区诉讼到法院,要求认定该拆迁行为无效,并要求行政赔偿三千万元。该案是该地区打响环保执法的第一案,没有想到刚开始就遇到行政诉讼,如果该案败诉,必然严重挫伤该地区环保执法的信心与决心,并且巨额的赔偿也会让该地政府财政遇到严重的损害。作为该区法律顾问,我代理该案时,有很多下一步可能要拆迁的煤焦化企业主关注该案,也有当地被污染附近的厂矿,居民关注此案,同时该案也引进了附近准备进行环保执法的区县政府及群众的注意,在代理过程中,有新闻媒体和各类群体都对我代理此案进行了访问或咨询,当时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律及产业政策的熟悉,获得了该案的准确执法依据及相应证据,谨慎发言,并将精力倾注到诉讼过程,最终赢得了该案,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该案代理完后,我转所到昆明执业,该区的表彰大会没有参与,只是后来专门给我颁发了资金。
  对于社会压力,我们代理过程中要勇于面对,也要智于面对,因为社会效果的好坏,有时比官司本身的胜负更加重要,只有严谨、专业、沉着、睿智才是律师解决诉讼社会压力的内力所在。

  当然,行政诉讼中,律师除了上述压力外,还有本身诉讼胜负的压力 ,可能一个败诉的案件压力,对于律师的个人影响及压力最为严重,这就要求我们在代理过程中,要充分分析案情,科学评估,认真办理案件,并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对行政诉讼案件谨慎接案,准确预测,适当劝诉,释放自身压力,变压力为动力,在压力中激发智慧,才能代理好每个行政案件。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王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