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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7:29:10  浏览:94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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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引进资金开发经营房地产,促进本省房地产业发展,加快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本规定所称的开发经营房地产,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按规划开发建设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买卖、租赁、抵押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管理工作。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管理工作。
各级城市规划、土地管理、计划、对外经济贸易、财政、税务、城市建设、房地产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河北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外商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护。
第五条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六条 本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经营下列房地产项目:
(一)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项目。
(二)高难度、高档次并适于向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销售的项目。
(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旧区改建的项目。
(四)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加快外商投资区建设的项目。
(五)属于成片土地开发特别是工业团地开发的项目。
第七条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应当采用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形式,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开发企业)。
第八条 省内的合资、合作方可以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作为条件,与外商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但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外商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设立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与开发经营的房地产项目的规模相适应。
(二)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以及外商在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
(三)外商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投资金额,一般在五十万美元以上或者是等值的其他可兑换外币;外资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是等值的其他可兑换外币。
第十条 设立开发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各级审批机关办理开发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凡具备条件的,必须实行联合办公制度。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可以向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出售、出租房地产。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屋,可以整幢或者分层、分套出售、出租。分层、分套出售的,应当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比例。
房屋的出售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开发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出售、出租房地产,买卖或者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依法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及房屋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房屋出售前,应当制订房屋使用、管理和维修公约,并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预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一)已经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施工设计图纸已经批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预售的房屋已经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可以向国内外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抵押房地产。但抵押时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抵押出租的房屋,抵押人应当用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项目型开发企业报经批准的房地产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当终止,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但在批准的开发经营期限内又获得其他房地产项目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开发经营期限。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开发企业征收其他费用。
向开发企业收费,必须告知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否则,开发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九条 对开发经营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企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办法给予优惠;市、县人民政府没有优惠办法的,可以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及华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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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

卫生部 科技部 公安部 民政部等


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47号


《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5月1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决定,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高强
科技部部长徐冠华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二○○六年七月三日


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道德,防止传染病由境外传入或者由境内传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尸体,是指人去世后的遗体及其标本(含人体器官组织、人体骨骼及其标本)。
第三条 需要入境或者出境对遗体进行殡葬的,应当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和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有关殡葬和出入境手续。
第四条 因医学科研需要,由境内运出或者由境外运进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和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23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除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尸体不得由境内运出或者由境外运进。
第六条 对属于殡葬遗体出入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并对承运物进行卫生监管,合格者签发《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对因医学科研原因出入境的尸体,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核发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或者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按照规定实施卫生检疫审批,并依法实施卫生检疫查验和卫生处理;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第七条 申请办理尸体出入境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如实地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尸体的相关情况,包括尸体来源等,并提交有关进出口证件。对属于殡葬遗体出入境的,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对属医学科研原因出入境的,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对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出境尸体,海关加验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核发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对经海关查验可能为尸体的,无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海关一律验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八条 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
第九条 除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尸体捐赠。前款规定情况下使用完毕的尸体,由接受尸体的单位负责对尸体进行殡葬意义上的最终处理。
第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现将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予以发布。

附件: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

目 录
书式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书式2、代理人委托书;
书式3、特殊标志使用证;
书式4、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书式5、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书式6、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
书式7、特殊标志登记簿;
书式8、特殊标志登记证书;
书式9、特殊标志登记申请驳回通知书;
书式10、《特殊标志公告》;
书式11、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
书式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送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
的通知;
书式13、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申请书;
书式14、变更特殊标志所有人地址、名义申请书;
书式15、特殊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书式1: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申请日期________申请编号________
商品/服务类别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电话_____传真_____
(章戳)
年 月 日
邮政编码□□□□□□
批准机关________
批准文号________
登记费________元
代理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传真____________
书式1背面
-----------------
| |特殊标志种类(文化、体育、卫
|将一张特殊标志黑白墨稿图 |生、科研、其他)
|样不大于10×10cm,不小于|特殊标志设计说明______
|5×5cm贴在格内,另附五张 |______________
|图样。着色的另附着色图样五 |______________
|张,黑白墨稿一张。 |______________
| |
| 特殊标志图样 |
| |
| |
| |
-----------------
----------------------------
| 活动名称 | |
|------|-------------------|
| 活动期间 | |
|------|-------------------|
| 活动场所 | |
|------|-------------------|
| 活 动 | |
| | |
| 内 容 | |
|--------------------------|
| 备注 | |
----------------------------
书式2:
代理人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我单位_______________是
___国国籍、依___国/地区法律组成,现委托
_______________代理特殊标志的如
下“√”事宜。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申请特殊标志延期登记
□变更特殊标志所有人地址/名义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特殊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特殊标志侵权纠纷案
委托人_______地址_______
联系人____电话____电传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代理人______
地 址______
联系人_____电话_____电传_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书式3:
特殊标志使用证
编号:
________:
在____________(期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登记的特殊标志(标志名称及图样附后),登记号为第__号,刊登
于第__期《商标公告》中的《特殊标志公告》,现准许你单位使用。
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使用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
____年__月__日。
年 月 日
书式4: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存根
特标申字( )第 号
________:
你于 年 月 日上报的在
______期间______地点举办的
______对_____特殊标志提出的
登记申请/延期,已予受理,特此通知。
经办人: 处长
年 月 日
--------------------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特标申字( )第 号
________: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上报的在________________期间
________(地点)举办的____________对
__________特殊标志提出的登记申请/延期,已予受
理,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书式5: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特标申退字( )第 号
________:
你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上报的在
__________(期间)_________(地点)举办的
__________对________特殊标志提出的登记申请
书件收悉。经审查,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书格式。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予以退回,不予受
理。理由是:



年 月 日
注:改后再报的,请另行提交“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书式6: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
特标补字( )第 号
________:
你单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报的在
__________(期间)在________(地点)举办的
__________对________特殊标志提出的登记申请
书件需按下列“√”内容补正。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八条第
(二)项规定,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并连同本通知
一并交回我局。期满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我局不予受
理。
1.举办活动的组织名称和章戳不一致。
2.请补交有权机构的批准文件。
3.申请图样与所附标志图样不符。
4.补交特殊标志图样__张。
5.特殊标志图样不清晰。
6.特殊标志图样过大(小)。
7.请填写特殊标志设计说明。
8.活动名称不具体。
9.改动之处请加盖申请人/代理人章戳。
10.其他补正事由。
年 月 日
注:改后请将此通知书与原申请文书格式一并报来。
书式7:
特殊标志登记簿
申请人名称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
特殊标志名称_______登记号________
------------------
| 务| |
|使 第| |
|用 | |
|商 | |
|品 类| |
|/ | |
|服 | |
| | |
------------------
核准登记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刊登于第__期《商标公告》中的《特殊标志公告》,核准
使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
____月____日止。
延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刊登于第__期《商标公告》中的《特殊标志公告》,核准
使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
____月____日止。
变更事项
书式7背面
------------
| |
| |
| |
| 特殊标志图样 |
| |
| |
| |
------------
书式8:
特殊标志登记证书
特标证字( )第 号
________:
你单位于____年__月___日向我局申请登记
_____(期间)在_________(地点)举办
__时使用的__特殊标志,经审核符合《特殊标志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登记。
核准使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年____月____日。
核准延期使用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
____年____月____日。
图样:



年 月 日
书式9: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驳回通知书
特标驳字( )第 号
________:
你单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报的在
__________期间在__________地点举办的
______,在第___类商品(服务)上使用的__特殊标
志的登记申请收悉。经审查,依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__
规定,应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对本通知不服,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年 月 日
书式10:
《特殊标志公告》
第 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特殊标志图样



使用商品/服务
核准使用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
__月__日。
申请人

地址

代理人
书式11:
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单位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
_________单位经你局登记,刊登于____年
___月___日第__期《商标公告》中的《特殊标志
公告》第____号_____标志申请登记无效。请裁
定。
现由如下:(一)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二)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
(三)同已以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
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
(附件及证据附后)
规费____元
申请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电传:

章戳
一九九 年 月 日
书式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送
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的通知
特转字( )第 号
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对你单位登记编号为第
______号、刊登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
_期《商标公告》中的《特殊标志公告》第____号的____标
志提出登记无效申请。现将《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副本一份
转去。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可以在收文十五天
内提出答辩,陈述你们的事实和理由,以便裁定。过期不答辩的,裁
定照常进行。
附《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副本一份
(章戳)
年 月 日
书式13:
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申请书
申请日期________特殊标志名称________
申请编号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核准登记的____号,特殊标志有效期于__年
___月___日期满,现申请登记延期___月,请予核
准。
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
联系人____电话____传真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延期费____元
代理人名称________
代理人地址________
联系人____电话____传真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书式13背面
------------------------
| |登记证号 | |
| |-----|--------------|
| | 特殊标 | |
| | 志名称 | |
| |-----|--------------|
| |申请商品/| |
| |服务类别 | |
------------------------
书式14:
变更特殊标志所有人地址、名义申请书
变更申请日期________特殊标志名称________
变更申请编号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核准登记的___号特殊标志,因所有人地址(名义)
由_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现申请变
更。
申请人名称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
联系人____电话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变更费____元
代理人名称________
代理人地址________
联系人____电话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书式15:
特殊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收文编号________
收文日期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核准登记的第_____号特殊标志,
许可________使用。经双方协议,签订特殊标志许可
合同,请予备案。
许可使用的特殊标志:



(贴特殊标志图样,并由所有人盖骑缝章)

许可使用的类别________
许可使用期限________
具体使用许可条件,见所附的许可合同副本
许可人____(章戳) 被许可人____(章戳)
备案费____元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99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