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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39:40  浏览:95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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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教基〔2009〕1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推进课程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常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荆门市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市教育局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和考评。



附件:荆门市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办法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中小学 教学常规 办法 通知

荆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5日印

共印:35份

附:

荆门市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办法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为落实素质教育要求,推进课程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学校教学业务管理、教师教学常规要求和学生学习常规要求等三章内容,每章共有16条,借助过程管理来实现。



第一章 学校教学业务管理

第一条 突出教学中心地位。学校要把教学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中心地位。校长是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的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各部门要围绕教学做好各自的职能工作,支持教学,服务教学。

第二条 建立教学工作目标体系。开学初,学校、年级组要分别拟定教学工作目标,教研组、备课组、科任教师要拟定具体的学科教学质量目标。各个层面的目标都应以国家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为依据,设立量化目标体系和非量化目标体系。

第三条 制定科学的工作计划。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体现素质教育要求和课改精神,符合学校教学实际,体现学校办学特色。教研组、备课组、科任教师拟定的学科教学计划,必须符合学科课程标准要求,符合学生实际,体现学科特点及教师个人教学风格,全面反映一学期的教学活动。各类计划都要做到内容科学,任务明确,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第四条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计划,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课程门类及课时。要积极开发适合本地本校实际的校本课程,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小学作息时间,不得占用双休日、利用节假日补课,学校要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锻炼时间。

第五条 保持正常教学秩序。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认真组织校务值日和教务值日,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转。学校要经常检查上课情况,教师不能擅自调课、私自换课、随意缺课,因特殊情况造成缺课的,事后应督促及时补齐。因特殊情况,学校需停课一天以上的,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一般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外出参加各种活动。

第六条 坚持现场指导教学。要推行学校领导蹲点负责制度,每个校级领导都要蹲好一个年级,联系一个教研组,并定期参加年级组的工作研究和教研组的教学研究活动。校级领导要保证每学期至少听课20节以上。

第七条 规范教材和教辅资料管理。学校必须使用经国家、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材。各地编写的地方性乡土教材,必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学校和教师不得滥订、滥编、滥印、滥发教辅资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征订和使用未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或推荐的教辅资料。

第八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要建立专业对口、年龄结构和科任教师比例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要健全教学奖惩制度,形成竞争激励机制。要加强校本培训,推行“名师工程”,鼓励教师自觉提升专业素养。要本着“以考促教,以学促教”的原则,积极推行教师业务水平定期考试制度,进一步优化教师知识结构,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九条 抓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学校要鼓励教师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形成良好的职业学习习惯。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业务学习,引导教师掌握现代教育理论,更新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帮助教师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能力。教师继续教育要做到实施有规划、过程有记载、阶段有总结。

第十条 加强教学研究。学校相关科室要切实履行职责,扎实组织教研活动,完善教科研流程。各学科要每周开展一次常规教研活动。教研活动要以学习现代教育理论,交流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信息,研究课程标准,探讨先进的教育方法和学习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集体备课、说课、听课、评课和讲座等为主要形式。集体备课要做到定时间、定地点、定主题、定中心发言人,并有书面记载。听课要有过程分析、有延伸思考。每位教师每学期主讲校级以上公开课不少于1节。老教师(50岁以上)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10节,中年教师(40—50岁)不得少于15节,青年教师(40岁以下)不得少于20节。学校要组织教师主动参加各级各类正规渠道的教改科研活动,扎扎实实开展好每学期一轮的“四课”活动,即新教师的汇报课、青年教师的展示课、骨干教师的研究课、名优教师的示范课。每学年要组织一次旨在促进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全面提高的全能竞赛。

第十一条 落实实践(验)教学。学校要规范配置与学校规模和课程要求相适应的实践(验)教学基地、设施、师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保证学科实践(验)教学活动的有效进行。

第十二条 加强信息技术教育。学校必须创造条件,从硬件、软件、师资等方面保证信息技术教育的需要。要在开好信息技术课的同时,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和学科教学的有效整合。要积极支持学生自主进行网络环境下的研究性学习。

第十三条 组织教学检查。学校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教学检查。每次检查要有专项目标,有情况记载,有结果分析,有改进意见。教学检查的必检项目包括开学初和期中对教学工作计划及其过程实施情况的检查;期中、期末对教师的备课、批改作业的数量及质量的检查;每月一次的校务日志、教务日志、班务日志、年级组工作、教研组工作检查;每学期一次的实验室、图书室、体音美器材和设施及其它与教学有关的设备、设施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 做好教学工作总结。学校要在每学期期末及时做好教学工作总结。总结应采集详实的材料、数据及典型事例,全面分析成绩,提炼经验,找准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总结的类别一般应有学校教学工作总结、年级组教学工作总结、教研组教研工作总结、教师教学工作和专业成长总结。

第十五条 做好教学工作评估表彰。学校要在学期结束时做好教学工作的全面评估表彰。要采取过程评估与终结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全面考评教学各部门、各岗位工作目标的达成情况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依据奖惩制度,实行奖惩兑现。对教师的评价,要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校长、教研组、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全面考评教师的德、能、勤、绩,促进教师教学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六条 加强教学业务档案管理。学校要加强教学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类。各种计划,规章制度,教研活动,教学检查,教学工作总结及考评、奖惩等教务资料要定期收集、整理,及时归档,专人管理。



第二章 教师教学常规要求

第一条 树立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师的教学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严格遵循教学规律;要树立人本意识、生命意识和质量意识,关注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条 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学科教学计划应分析学情,研究课程标准、教材、考试大纲,确定教学目标、教学策略、实施方法与进度。

第三条 认真备课。教师新授课要超前一周备课。教师备课要充分体现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做到“四备”,即备教育教学理念、备教育教学资源、备教育对象、备教学策略和方法,做到心中有目标,眼中有学生,手中有办法,实施有成效。45岁以下的教师必须学会编制电子教案,学会针对某些内容设计网络环境,指导学生进行探究性学习。

第四条 认真撰写教案。教师的教案要既有预设性,又有生成性。教案内容一般应包括教学目标、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现代教育技术)、教学步骤、板书设计、练习设计、作业布置、教学后记(随笔)等。青年教师的教案必须过程详细,环节规范;有经验的中老年教师的教案应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新课要形成完整的教案。复习指导、实践训练、作业和试卷讲评等各种课型的课也应有针对性的教案,不得用课本、试卷的批示代替。禁止教师无教案上课。

第五条 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教师要按课表上课,实行候课制,并在举行必要的仪式后准时上下课。教师在课堂上应做到仪表端庄,语言规范,板书工整,实验操作正确熟练。教师上课必须使用普通话教学,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要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其他学科教师普通话水平要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教师上课应做到“十不准”,即不准擅自调课、停课;不准无故离开教室,随意中断教学;不准“满堂灌”;不准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不准抽烟和酒后进课堂;不准坐着讲课(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学校领导作出说明);不准看与教学无关的书报杂志;不准歧视学习困难学生;不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六条 开展直观教学。要利用直观教学形象、生动的特点,积极开展直观教学。要充分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教学,重视演示实验教学的落实,积极运用教学挂图、教学模具、教学模型等直观教具,提高教学效率。

第七条 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发挥良好的教学专业素养,正确理解和运用教材,注重激发学生兴趣,激活学生思维,保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全面落实课堂教学“三维目标”,努力创造高效课堂,做到教学过程优化、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显著。

第八条 培养学生学习品质。教师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形成良好的学习品质,帮助学生掌握课前预习、课堂学习、课后复习、完成作业、开展实验(实践)、参加考试(测验)等各环节的科学方法,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九条 开展实验教学。教师在实验课前要精心研究实验,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确定具体的方法、步骤和操作程序,准备好所需的仪器、材料和工具。教师要在学生实验前讲清实验目的、要求,以及仪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学生实验时,教师要巡视指导,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实验中的困难,并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实验完成后,教师应及时检查了解学生实验的情况,对实验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小结,完成实验评价,进一步巩固实验效果。教师要布置必需的实验作业,指导学生写好实验报告,并认真批阅和评价。

学校要立足实际,开放实验室,为学生进行课外实验提供场所和时间,为学生实验探究、合作学习创造机会。提倡教师组织开展探究实验活动,提倡学生开展创新实验等科学活动。

第十条 重视教学反思。每节课结束后,教师要根据教学实施情况,认真进行思考、梳理,总结教学得失,分析原因,从多个方面写好教学后记。

第十一条 做好作业布置和批改工作。布置的作业要精心设计,分层要求。作业布置与否和布置的多少要尊重教学规律,尊重学生个性特长,符合上级有关政策精神。布置的作业应该有发必收,有收必改,有改必讲,有错必纠。

第十二条 开展课外辅导。课外辅导要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差异,分类指导,精心实施,讲究成效。要规范辅导行为,教师要根据教学要求开展课外辅导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学生的自习课。要重视个别辅导,教师在分析学情的基础上,对个别学生存在的特殊问题,及时给予帮助。禁止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课外辅导。

第十三条 组织考试(测验)。组织考试(测验)要做到“五要”,即要按照学科特点和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考试;要认真命题,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全面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情感、态度、价值观;要重视考查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和方法,肯定学生的创见;要客观评定成绩,统考科目要严格按评分标准流水阅卷,以确保学生成绩的客观公正;要做好质量分析,教师要在考后及时对班级、学生学习成绩进行全面分析,填好质量分析表,总结教学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教学的措施。

第十四条 实施科学的教学评价。课堂教学评价要做到实事求是,语言中肯,以鼓励为主。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多关怀,多鼓励,多给锻炼机会。学期结束时,要按照以评价促发展原则,将平时的过程评价与期末终结性评价结合起来,采取学生自评、生生互评和教师评价等方式,对学生学业状况、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学习方法等作出全面的激励性评价。要关注学生的成长过程,倡导教师引导学生建立“个人成长档案”,关注学生发展的全过程。

第十五条 组织学科课外活动。各学科教师都要在学校统一组织下,成立学科兴趣小组,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兴趣小组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场地、有系统内容、有活动记载。学科课外活动要以开展实践性活动为主,不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十六条 开展校本教研。教师要树立问题即课题、参与即研究、成长即成果的理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教研活动。努力发现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以科学的探索精神和求真务实的态度将具体的教学问题转化为课题,并认真进行研究。提倡教师每月读2~5篇教育教学理论文章,每学年读一本教育教学理论著作。在此基础上,教师每学年要努力做到“五个一”,即上好一节教学研究课;提供一份用于评比或交流的教学设计或多媒体教案;设计一份试卷;撰写一篇教研论文、案例或总结;参与一个教研课题。



第三章 学生学习常规要求

第一条 掌握预习方法。要养成先预习后上课的习惯,根据教师教学进度和学习要求,通览所要学习的内容,找出重、难点,并初步思考书后的习题,尝试完成书上的部分例题和练习题。要通过多种途径主动收集课外学习资料,整合学习资源,弥补自身的不足。要把经过自己努力还未弄懂的问题确定为听课重点。

第二条 提高预习效果。要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合理分配学科预习时间,重点加强对薄弱学科的预习。预习的方法要从小培养,随着学段的变化,预习的量与质应有所区别,以便追求最佳的预习效果。提倡制定预习计划,写预习笔记。

第三条 学会课堂学习。做到“六要”,即要专心致志听课;要带着预习中的疑难问题,围绕教师讲课重点认真思考;要善于辨析对比,关注教师和自己解决问题的思路和策略;要勇于发言,敢于质疑和交流;要抓住教师课堂教学的基本内容、板书要点、重要方法,有针对性、有选择地做好课堂笔记;要积极与同学合作,学会与同学一起实现学习目标。

第四条 培养课堂学习品质。主动参与课堂学习过程,树立“我要学”、“我能学”、“我会学”的信念。学会自主,学会合作,学会探究,学会尊重,学会欣赏,学会学习,感受课堂学习的乐趣。

第五条 坚持课后复习。做到“四要”,即要围绕教材重点和教师讲课要点,明确复习要求,及时巩固所学知识,弥补课堂学习的不足;要及时回忆教师课堂教学的内容,记住重要知识和解题方法;要及时整理笔记,尤其是教师板书中的核心知识、重要方法;要理清思路,建立新的认知结构,总结新内容中的学习要点,掌握重要的知识技能,达到课时目标中的学习要求。

第六条 学会系统复习。认真进行章节复习,通过文字概括、列提纲、画图表等方法构建章节的知识结构,掌握章节的核心内容,总结章节中的方法和技能,达到章节目标中的学习要求。根据考试类型和自己的学习特点,认真进行考前复习,完成针对性的复习训练。

第七条 提高复习效果。课后复习重在及时,贵在坚持和规范;章节复习重在提炼,贵在方法和体系;考前复习重在掌握,贵在总结和归纳。

第八条 规范作业要求。要及时、规范、独立地完成常规作业。当作业遇到困难,要主动请教老师或同学,但不可抄袭他人作业。要自主或合作完成综合实践、研究性学习等作业。要主动参与并完成合作学习中的分工任务,保证作业质量。

第九条 遵循作业规律。作业前应先复习教材,弄清所学字词、语法、句型、概念、原理、法则、规律、公式,然后作业,以减少差错。作业时要认真审题,弄清题意,理清解题思路,明确方法和步骤,提高作业的正确率和完成作业的速度。作业完成后要仔细检查。

第十条 提高作业效果。完成作业要注意学习方法,要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学会探究和归纳,开拓解题思路。提倡举一反三、一题多解和选择最优解法,形成迁移知识和良好的解题能力。要及时订正作业中的差错,分析错误的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弥补措施,同步进行训练矫正。对一些典型错误要注意收集,并建立“错题册”,要经常温习,防止重犯错误。

第十一条 规范实验准备。实验前要针对实验课题认真看书,明确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和步骤,以及实验的注意事项,原则上未预习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实验操作前要检查本次实验的仪器设备、工具、元器件及材料是否符合实验所要求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技术状态,若有不符,要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正确完成实验。在教师和实验员的指导下,按实验目的、要求、方法、步骤和操作程序进行实验。保持实验室安静和整洁,遵守实验规则,确保实验效果和安全。实验时,注意力要集中,仔细观察现象,准确详细地记录实验数据。实验后,对所得到的数据要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实验结论,并按要求完成实验报告。

第十三条 做好考前准备。考前要在教师指导下,全面系统地复习所学知识,并对知识进行整理归类,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增强运用知识的能力。对考试时间、方式、内容、考纲、考纪等要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四条 依据要求考试。要遵守考纪,诚信应考,力求全面真实地反映实际水平。考试时,要审清题意,理清思路,迅速作答;要书写工整,作图准确,解答完整。

第十五条 科学应对考试。在考试中要克服焦虑、急躁、慌乱、紧张等不良心态,并掌握先易后难、先熟后生等应考方法,拿足基本分,争取得高分。

第十六条 重视考后总结。要在教师指导下,对考卷进行质量分析,找出知识、技能方面的缺陷,写出考后反思,坚定学习信心,改进学习方法,积累考试经验,提高学习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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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计委 民用航空总局 等


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9月1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

为规范旅游发展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办发〔1995〕5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第六条,制定本制定。
一、旅游发展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旅游发展基金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中提取,提取数额为每次每位旅客20元。
二、旅游发展基金的征收办法
1.旅游发展基金由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就地按月收缴。
2.缴款机场必须在每月终了后10天内办理缴款手续。对逾期不缴款的,专员办除限期追缴应缴款项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2‰的滞纳金;隐瞒、转移收入,故意漏缴、少缴的,专员办除追缴应缴的款项外,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缴纳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
3.收缴旅游发展基金应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入中央金库。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填写“旅游发展基金收入”科目。《财政部派驻机构财政监督工作月报表(一)》“征收非税收性专项收入”项目相应增加“旅游发展基金”,分别填入“期初欠缴”、“本年应缴(计划)”、“本月入库”、“累计入库”、“累计欠缴”有关栏中。
4.各专员办有权对旅游发展基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查和实施财政监督,缴款机场应如实提供凭证、单据、帐表等资料和有关情况。对查出的违纪问题,专员办按财政部财监字(1995)1号文件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就地处理,并将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报送财政部外汇外事司和监督司,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5.各缴款机场应按季向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报送出境旅客人数和旅游发展基金的征缴情况,由专员办汇总后寄报财政部外汇外事司。
三、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旅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旅游对外宣传、人员培训等事业性支出及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支持旅游企业发展。
1.对外宣传费。用于宣传国家整体旅游形象,主办和参加境内外旅游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制作旅游宣传材料等。
2.教育培训费。用于组织在职中高级旅游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组织编写旅游专业教材和全国导游考试等。
3.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国有旅游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及资金贷款贴息。
4.征收旅游发展基金的费用支出(包括支付给各机场3%的手续费)。
四、旅游发展基金的财务管理监督
旅游发展基金是一项专门用于旅游事业发展的资金,该项基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在预算上列收列支。用款单位须保证该项基金合理使用。
1.旅游发展基金在预算管理上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用款单位按程序向财政部申请,申请到的款项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
2.各用款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旅游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向财政部编报决算。财政部于第三季度将决算批复各单位。
3.财政部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决算批复工作,每年要对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财政法规的,有权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理。
4.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当年使用不完的,允许结转到下年使用。
五、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三章 高新技术研究与高新技术产业
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六章 科学技术的推广与交流
第七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保障科教兴鲁战略方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确立振兴经济首先要振兴科学技术的指导思想,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
第三条 加快科学技术体制与经济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符合科学技术自身发展规律的科学技术新的体制和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优先发展和支持科学技术事业,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级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 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支持科学技术活动,参与科学技术实践,为科学技术进步贡献力量。

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农村经济,加快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和对农业科学技术园(区)、星火技术密集区以及综合试验示范区基地建设,配套实施国家关于科学技术的“星火计划”、“丰收计划”和“原计划”,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的管理和扶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强化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机构,稳定基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队伍,完善县、乡、村三级配套的农村科学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对农业的综合技术服务。
第九条 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可以按照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合办、联办各类农业技术经济实体。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农民参加职业技术教育、农业技术培训和农业科学技术活动。农民经考核达到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发给农民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能源、交通、通信三大支柱产业和工业、地质勘查、建筑安装、商业等行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间试验基地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大中型企业建立中间试验基地,加速新技术、新工艺向生产领域的转化。
第十三条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根据市场需求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注重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国际标准,逐步建立企业技术进步的指标考核体系和技术监督制度,广泛采用和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
第十五条 省和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海洋科学技术整体优势,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海洋经济。
第十六条 省和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海洋工程研究的资金投入,增加海洋科学技术开发贷款,提高科学技术兴海周转金额度,配套实施科学技术兴海的技术开发计划和技术储备计划,加快海洋科学技术密集区(园)建设。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好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推动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增加资金投入,稳定研究队伍,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的作用。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和统筹安排全省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的攻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科学理论和技术储备。

第三章 高新技术研究与高新技术产业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的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火炬计划”,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研究,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挥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建设中的先导作用。
省人民政府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用于扶持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分别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省高新技术发展计划,推广高新技术成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运用高新技术成果有计划地改造本省传统产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种类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乡镇企业和民营科学技术机构,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使其成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力量。

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省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置、布局、调整,由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筹规划和本地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研究开发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根据其研究与开发的实绩和效益,择优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类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创办科学技术开发企业。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研究开发机构与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合作与联合,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研究开发机构从事技术性活动或者进入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分别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学科优势及国家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院校研究开发机构。
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及行业特点建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实行独立核算,在确保完成本企业规定任务的前提下,对外开展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活动。
对实力较强、实行独立核算的院校、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经批准可以作为省级重点研究开发机构,执行省属研究开发机构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种类民营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开发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开发企业的指导与管理。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各类民营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开发企业实行审批、认定制度。

第五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培养各类科学技术人才,重点造就一批学科带头人,并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
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发扬奉献精神,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 承担科学技术研究攻关项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按照规定,享有自主使用科研经费的权利。
对承担省级以上重点科学研究攻关项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在承担任务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科研津贴。
对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联系其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计算报酬。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到乡镇企业、县以下农技推广服务机构、贫困地区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给予优惠待遇。
第三十条 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制度,确保科学技术工作者获得与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所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科学技术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科学技术工作者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技术工作者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措施,吸引在国外和省外工作或者学习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来本省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其实际贡献大小支付报酬,并且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章 科学技术的推广与交流
第三十三条 各类群众性科学技术团体和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全民科学技术素质、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人才市场,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在生产领域中的推广、应用。
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负责。
第三十五条 遵循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原则,广泛开展国际、国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贸易相结合,发展技术出口贸易。
第三十六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到国外设立各类技术经济实体,开展技术承包和技术工程承包业务。

第七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企业自筹等多渠道的科学技术投资体系,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全省研究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增长,到本世纪末达到1.5%。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每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省科学技术三项费用(重大科学研究、中间试验和新产品试制费用),市(地)、县(市、区)、乡(镇)的技术开发研究经费,每年分别按不低于财政预算总支出的1%安排。
各级财政的科学事业费支出按高于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增长的幅度逐年增加。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中,对科学技术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消化、吸收与创新投资占技术引进投资的比重和中间试验基地、重点试验室建设投资,作出适当的安排。
第四十条 建立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全省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四十条 各级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学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政策性贷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科学技术倾斜。
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开发,适应商品化和产业化要求并且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贷款。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信息网络的建设,促进科学技术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根据需要设立各种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山东省科学技术星火奖”,奖励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组织和个人。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东省科教兴鲁贡献奖”,奖励在实施科教兴鲁战略、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建立重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制度。
对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联系其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省人民政府给予重奖。
第四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截留、挪用、克扣、贪污科学技术经费的;
(三)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合理化建议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的;
(四)剽窃或者擅自转让单位和他人科学技术成果、侵犯单位和他人科学技术权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他人钱财的;
(六)经营假冒伪劣技术商品的;
(七)科学技术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