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10月2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2013年10月2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3年10月29日
附件
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
(2013年10月2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提高国家宗教事务局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机构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
三、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四、国家宗教事务局要坚持“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的宗教工作理念,践行“尊重、包容、团结、合作”的机关核心价值理念。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五、国家宗教事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宗教事务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局领导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以代表国家宗教事务局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局长报告。
八、局长出访、出差、脱产学习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局长出访、出差、脱产学习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管。
九、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面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司级非领导职务受主要负责人委托,可以负责或协助某一方面的工作。
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各司其职,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宗教事务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十、要加快推进职能转变,优化职能设置,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宏观管理,完善制度机制,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十一、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保持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十二、加强和改进依法管理,注重分析研判宗教领域的现状及动态,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措施,健全完善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非法的宗教活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十三、重视和加强正面引导,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十四、注重提供公共服务,帮助宗教界解决实际困难,推动社会各项公共服务延伸、覆盖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要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机关。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六、根据宗教法制建设情况和宗教工作实际需要,拟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七、根据宗教工作实际需要,适时提出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法规草案,制定、修改或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十八、起草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做到备而不繁,简明易行;要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要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实施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九、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须事先请示国务院。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部门规章须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继续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在发布前须由局法制工作机构作合法性审查。
对于其他单位征求国家宗教事务局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由局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办理,局机关其他部门对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内容协助提出工作意见。
二十、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明确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规范宗教事务部门实施宗教事务管理的职能。
二十一、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要健全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凡事关全局的宗教政策法规、工作规划、工作部署、领导重要讲话、重要会议、上报中央的重要意见建议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局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四、凡做出重大决策和制定政策法规,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视情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地方宗教事务部门、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意见;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教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五、局机关各部门的重要事项须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副局长请示、报告。各直属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涉及业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当征求局机关相关部门意见,向分管副局长请示、报告。
二十六、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宗教事务局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要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提高宗教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制、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保密审查机制,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政务信息报送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三十、健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力度,及时、主动向社会通报重要工作信息和重大决策事项。
三十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升国家宗教事务局门户网站服务功能,强化网上行政监督,畅通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自觉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三、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四、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重视信访工作,通过来信来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设立局长督办项目,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八、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制定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九、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局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任务,确定需要研究制定的政策法规、召开的系统全国性会议和重要工作等事项。
四十、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根据局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任务,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的工作进度和措施。
每年年中,对照年度工作要点,总结上半年工作,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
每年年底,结合年终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交局办公室汇总。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国家宗教事务局实行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二、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或局党组书记委托的局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为局党组全体成员。必要时可根据会议研究的议题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名单由局党组书记审批。
局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中央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中央领导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举措;研究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重要决策部署、干部人事安排及奖惩、机关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十三、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局长主持。
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指示、决定;讨论研究中央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精神;研究决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工作意见、建议、报告;决定和部署全局的重要工作;讨论通过以局名义发出的部门规章、决定和其他重要文件;讨论通过局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十四、局长办公会议成员为局长、副局长,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局机关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局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审议决定重要工作安排部署、内部管理、经费预算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基础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等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或需要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十五、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局党组书记审定,会议纪要由局党组书记审批。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审定,会议纪要由局长审批。需要提交书面材料的议题由所涉部门、单位提前准备。
四十六、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局党组会议,应提前向局党组书记请假。列席人员请假,由局党组秘书向局党组书记报告。
副局长不能参加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应提前向局长请假。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局务会议的,应提前向局长请假,并指定一名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列席局长办公会议人员请假的,由局办公室向局长报告。
四十七、会议召开前,要充分准备,严格审批。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尽量压缩会期,控制会议规模,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实际问题。鼓励召开视频会议。
召开系统全国性会议,要报国务院审批,每年不超过1次。召开专项工作会议以及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召开工作会议,要制定年度计划,确定数量,严格报批。局办公室对会议活动进行统筹协调,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等活动。
第十章 公文处理
四十八、处理各类公文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公文处理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四十九、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起草的公文须经其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重要公文须送局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的规定进行审核。涉及局内其他部门业务的,须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
五十、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由局长签发。国家宗教事务局文(函)件、电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文(函)件由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签发。以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国家宗教事务局名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由局党组书记、局长签发;局党组书记、局长外出时,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委托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签发。
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由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签发。
五十一、除以局办公室名义外,局机关各部门一般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正式行文。确有需要的,须经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
五十二、国家宗教事务局接收的公文,由局办公室进行分类,阅知性公文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按照所涉业务内容分办处理,存在分歧的,报分管副局长批办。
五十三、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缺乏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四、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报告。
五十六、以国家宗教事务局名义发表文稿或重要讲话,须报局党组批准。到地方宗教事务部门或宗教界代表国家宗教事务局发表讲话或表态,须报局领导审批。任何人不得发表违背党和国家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言论。
五十七、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离京外出,应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副局长和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局长;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其他负责人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局长。
五十八、严格执行国家宗教事务局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工作制度和突发事件舆情应急处理工作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以公职身份向新闻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采访。
五十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严格执行《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六十三、廉洁从政,严格遵循《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人员与宗教界交往中的禁止行为》规定。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宗教组织的工程建设等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四、局领导和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要通过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举办银安论坛和宗教工作论坛等方式,营造学习氛围,落实学习制度,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五、健全调研制度,提高调研实效,坚持开展“四深入”(深入信教群众、深入宗教教职人员、深入宗教活动场所、深入宗教团体)调研活动,围绕宗教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数量,不搞层层多人陪同。要简化接待工作,减轻地方负担。除工作需要外,不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六、除统一安排外,局领导和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不出席宗教界举办的各类纪念活动以及与工作职责无关的各种研讨会议,不为这些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把时间和精力更多用于研究问题、推动工作。
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8〕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我市节能目标,根据《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东府〔2006〕35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7〕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取得较好节能效果和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注重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资金主要采取奖励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经贸局根据工作实际,提出节能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发布每年度节能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评审工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节能资金计划。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节能资金预算及财务管理。审核市经贸局编报的节能资金预算建议;复核市经贸局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奖励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节能资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八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开展的节能和清洁生产项目;
(二)项目管理费;
(三)市政府决定实施的其他节能项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资金不予扶持:
(一)申报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申报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十条 对企业开展的节能项目, 按照实际节能效果给予企业奖励, 用于补充企业开展节能降耗经费。
(一)奖励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行业规范,企业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当年实现节能量占年总能耗5%及以上,且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
企业节能量是指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因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而形成的年能源节约量,以项目实施前后单位产品能耗的差值与基准产量为基础进行计算,具体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核评定。
(二)奖励标准
根据当年实现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省、市清洁生产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补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经费。
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经贸委组织的审查,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专家食宿费、专家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宣传节能与清洁生产扶持政策、发布项目计划、培训、项目跟踪管理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列入节能资金年度预算,由市经贸局按已批准的项目管理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市经贸局根据每年我市节能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制订和公布每年度节能资金申报指南;
(二)申报企业根据节能资金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
(三)镇(街)企业持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镇(街)经贸办提出申请,由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初审后再上报市经贸局;中央、省和市属企业持有关申报材料直接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节能企业奖励项目
1. 资金申请表;
2. 申请报告;
3. 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企业节能量审核报告;
4. 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5. 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免退税凭证复印件;
6.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清洁生产企业奖励项目
1. 资金申请表;
2. 申请报告;
3. 清洁生产工作总结报告;
4.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评审和批复
(一)各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按申报指南完成对申报企业的初审,并上报市经贸局。
(二)通过初审的企业,由市经贸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项目进行评定、验收。
1. 节能企业的审核
市经贸局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企业实际节能量进行监测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市经贸局根据审核报告核定的节能量确定节能奖励金额。
2. 省、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认定
市级清洁生产企业按《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进行认定;
省级清洁生产企业按《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进行认定。
(三)经评定、验收,拟纳入节能资金奖励计划的企业和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经贸局负责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项目, 由市经贸局会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节能资金奖励计划。
在公示期间对申报企业和项目有异议的,由市经贸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节能资金奖励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节能资金奖励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中央、省和市属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申报企业;
镇(街)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到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给申报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应设立专账对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项目奖励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作企业收益处理。其他单位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帐,并分别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参照《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对企业年度节能量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市经贸局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节能资金奖励的企业和项目在市经贸局网站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为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节能资金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节能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经贸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节能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总结和评估节能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第二十四条 单位对节能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截留、挪用节能资金,不按规定使用节能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奖励、追缴项目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节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