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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28:33  浏览:9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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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质发[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促进农资市场持续好转,在总结前几年农资打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农资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制定《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加强配合,落实各项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构建长效机制,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

  电话:010-59192694

  传真:010-59193157

  附件: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全国供销总社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2009年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异常严峻、情况异常复杂,夺取农业丰收、保障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任务十分艰巨。农资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各地各部门要认清当前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农资市场监管,狠抓大要案查处,构建长效机制,完善各项保障措施,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一)严格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资质条件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要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全面清查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资格,严格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要依法查处,对已丧失相关资质条件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清理,对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要严格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实现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安全生产等目标要求,依法做好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工作。要改进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效能,积极促进农资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二)开展农资市场检查。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结合农时季节,做到日常巡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甲胺磷等违禁农业投入品行为。规范物流企业和邮政单位承运农资的行为,加强农资交易会的监管。继续抓好毒鼠强的清查收缴和防范工作,克服麻痹大意思想,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工商部门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大案件、重点农时、重点品种,认真组织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利益。

  (三)强化农资质量监测和监督抽查。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资质量监测和监督抽查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进行重点监测,依法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发布消费警示。要规范抽检行为,严禁借机乱收费。加强检测结果分析,准确掌握当地农资质量状况,提升预警能力。

  (四)加强农资广告监管。农业部门要严格农药、兽药等农资广告的审查。工商部门要加强农资广告的监测检查,严厉打击利用广告对农资产品的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以及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农资产品广告等行为,依法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

  (五)集中力量侦破大要案。要针对制售假劣农资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认真梳理线索,深挖源头,对大要案采取挂牌督办、联合查案等形式重点侦破,严厉打击制假售假黑窝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六)突出监管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水产种苗等为重点产品;以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个体经营门店,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重点监控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为重点单位;以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大省,小规模农资产品生产主体聚集地区,某些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的区域,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为重点区域,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解决农资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构建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七)创新农资供应模式。要制定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和鼓励名优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加快推行农资连锁经营,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标识品牌、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渠道。质监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进千村、入千户、抽千样”农资打假下乡活动,净化农村农资消费环境,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

  (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主办者、农资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农资生产经营单位数据库,及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情况、消费者投诉状况、公众评价等信息,开展信用等级评价,逐步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和信息管理平台。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将严重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把农资市场作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点,进一步加快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健全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九)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制度。要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质量承诺等制度,实现农资商品可追溯监管。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者培训,提高素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十)加强对农民服务指导。要通过宣传培训、科技下乡等方式,大力普及识假辨假常识,指导农民在购买农资时索取票证,增强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做好示范推广工作,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资,保证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

  (十一)加强信息共享。要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建立多元化的交流渠道,逐步实现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数据、农资产品检测结果、农资市场预警、案件查处等信息的互通、共享,形成紧密联系的工作机制。

  (十二)加强联合执法。各部门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减少重复抽检,提升整体监管效能。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处、罚款放行。特别是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复杂案件,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面封堵,追根溯源,保证案件有效查处。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及时移送案件,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受理,及时做出审查处理决定。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牵头职责,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资打假工作。要把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尤其是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保证工作经费,设立奖励经费,奖励有功执法人员和举报人。

  (十五)提高执法能力。要加强农资打假执法体系建设,尤其是加大对基层执法队伍的支持和指导力度,进一步改善执法手段,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

  (十六)强化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强化层级监管。各地对辖区内的农资打假工作负全面责任,对工作不力,发生重大假劣农资案件并造成农民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十七)畅通举报渠道。要多渠道收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信息,充分发挥12315、12316、12365作用,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资打假工作宣传,对大要案、典型事例要跟踪报道,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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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WTO背景下的国际经贸争端解决之道
彭力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所抬头,国际经济贸易争端呈现出日益激烈的趋势。在WTO背景下,如何解决国际经贸争端,协调争端各方的利益,为争端解决提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施行方案,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本文通过实例分析,对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提出一些个人初浅的观点。
关键词:国际经贸;争端解决;WTO


国际经济贸易中会产生争端,解决这些争端的办法也就应运而生。国际经贸争端作为国际争端的一种基本形式,一直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1948年成立的关贸总协定,为解决这些争端提供了一个场所和一系列规则,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世贸组织,作为关贸总协定的继受者,通过引进“否定协商一致”原则、自动程序、交叉报复,建立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设立上诉程序等有效措施,对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完善。
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国际经贸争端的解决难题就此迎刃而解。在复杂的现实情况中,仅仅依靠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无法圆满解决问题的。因此,探究WTO背景下的国际经贸争端解决之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今国际经贸争端的新趋势
当今世界,国家间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无论是发达国家,抑或是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与整个世界经济密切相关。其间所发生的磨檫近几年来,呈现出以下新趋势。
(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使国际经贸争端的激烈程度有所提高
从贸易争端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一国与他国的联系越多,发生贸易争端的可能性就越大。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意味着各国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国内经济受国际经济影响越来越大,与他国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由于近年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一直不景气,其国内经济增长减缓甚至陷入衰退,出现严重的开工不足,失业率不断攀升,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出于这样的考虑,各国对进口贸易的状况更加关注。贸易争端的激烈程度有加强的趋势。
(二)争端领域有所扩大
在工业化发展时期,国际贸易争端主要表现在纺织品、汽车、家电等货物贸易领域;而在信息化发展时期,国际贸易争端主要表现在半导体、电讯、IT等高新技术产业。众所周知,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是能否发生贸易争端的决定因素。而产业结构的升级,促使服务贸易增长速度快于货物贸易。这必将导致国际贸易争端有货物贸易领域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
各国就限制服务业开放的冲突将成为今后国际贸易争端的一个新的焦点。
(三)反倾销、保障措施以及新型措施的广泛使用
WTO规则中,允许其成员方在一定条件下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进行产业保护。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是WTO规则所允许的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而保障措施则是允许缔约方在达到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可以兼顾各自国家眼前的或急迫的局部利益,在二者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可以暂时放弃规则,进行自我调整。
自1947年起,国际社会各成员以GATT/WTO机制为依托和支柱,力图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各自大幅度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逐步建立起健全的多边贸易体制,以促进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实现共同的经济繁荣。这是国际社会各成员协力追求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1]但是,在追求实现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同时,各成员却仍然有自己的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这就难免引起种种新的矛盾与冲突。归根结蒂,就是各成员在经济主权上的限制与反限制。[2]理论上,合理运用上述措施,是不会对他国经济造成严重侵害的。但是,某些WTO成员为了自身局部的和眼前的利益,不惜背弃自己作出的承诺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利用规则,以公平贸易为借口,频频无端发起反倾销和实施保障措施。这方面最为突出的例子,莫过于2002年3月至2003年12月间美国依据其本国贸易法“201条款”采取针对外来钢铁进口产品的“保障措施”。
同时,技术壁垒花样不断翻新。技术壁垒作为一种外源性的贸易限制措施,正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频繁限制产品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的武器。就我国而言,以提高检疫标准、增加检测项目、繁琐通关程序为手段的技术壁垒对我国外贸发展的约束日趋严重。此外,通过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知识产权、计量单位、电子数据交换等手段设置技术壁垒,也有愈发普遍的趋势。

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质疑
在目前的经济大环境下,国际经贸争端的解决的确是一个难题。而由于世贸组织在机制构建上的先进性,到WTO争端解决机构去起诉,成为了许多国家解决争端的首选。但是,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不仅仅是纸面上的条文,而必须通过一定的机制得以实现。[3]笔者认为,在WTO背景下,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可以圆满解决国际经贸争端,还值得细细拷问。
(一)争端解决机制概况分析
世贸组织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DSB),隶属于部长会议。DSB有权“设立专家组,采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以及授权暂停适用有关协定项下的关税减让和其他义务”。[4]尤为重要的是,DSB彻底改变了GATT实行的“协商一致”程序,代之以“反向协商一致”(negative consensus)的决策原则,即“一致反对,才能否决”。
可见,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与GATT原有机制相比,强硬、高效了许多。同时,这种机制倘若能够正常地进行运作,对于国际经贸争端中的当事方,尤其是经济实力强大的当事方,将是一种较为有力的约束。以往,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往往“仗势欺人”,实行霸权主义,造成对弱小国家贸易的极大损害;而出现WTO争端机制之后,即使是美国这样的超级贸易大国,在DSB的裁断面前,也难以凭借其经济强势,借助过去的“协商一致”原则,随心所欲地逃避任何制裁。WTO规则的强硬甚至使世界头号强国——美国都感觉到有些吃不消。是否接受WTO体制,尤其是其中不可分割的争端解决机制,曾经引发了美国国会内议员的激烈争论,并经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炒作,形成全国性的论战,著名学者杰克逊教授称之为“1994年主权大辩论”(the Great 1994 Sovereignty Debate)。[5]
有人势必会说,“既然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如此重要的进步,那么国际经贸争端就大可以从容地提交DSB解决了。”这是一种典型的对WTO规则的崇拜,抑或说是迷信!在纷繁复杂的国际经济交往环境中,坦率的讲,笔者认为:没有所谓的“放之四海皆准”的解决途径。不同的客观条件,需要不同的解决途径。两个WTO成员发生了贸易争端,在组织规则框架内进行解决固然不失为一可行之道,但未必就是争端解决的最优选择。
(二)实证分析——“欧美301条款争端案”[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让我们就“欧美301条款争端案”的现实情况,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作进一步探究吧。
1998年11月25日,作为对美国动用“301条款”单方宣布即将对欧共体采取报复制裁措施的回应,欧共体向DSB提出要求与美国磋商,以解决《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问题。随后,又在1999年1月26日要求正式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欧共体的这一举动,把“美欧香蕉案”中气势汹汹的原告——美国推上了新案的被告席。
众所周知,“301条款”是美国贸易代表[7]用以威胁和压服外国政府贸易对手的重要手段,充分体现了美国在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霸权。其核心内容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单方认为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则有权径自依照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妥协,消除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者提供美国官方认可的赔偿。[8]它的主旨在于保证美国产品能够长驱直入和充分占领其他国家的国内市场。
因此,许多吃过“301条款”苦头的国家,在这一案件中,由欧共体牵头,一呼多应:巴西、加拿大、喀麦隆、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厄瓜多尔、中国香港、印度、以色列、牙买加、日本、韩国、以及泰国,先后纷纷要求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身份,参与本案的磋商谈判和专家组的审理程序。从双方实力对比上看,几可称为“旗鼓相当”。这种局面,在世界贸易发展史上,是十分罕见的。
本案专家组在1999年3月31日组建成立,经约九个月的审理,于1999年12月22日签发了审结报告书,并呈交DSB审批。其核心结论是:
专家组基本上赞同和接受了欧共体对美国“301条款”的指控,批驳和拒绝了美国作出的抗辩。但是,专家组又认为,仅凭初步证据,还不足以最终确认美国已经背弃了《WTO协定》的国际义务,还应当综合考察美国国内的“体制因素和行政因素”(i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elements),[9]才能作出全面的认定。可以说,在这一点上,专家组完全赞同和接受美国代表根据SAA提出的抗辩,驳回了欧共体代表提出的指控。最终认定欧共体指控的《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各点,并不违反WTO体制中DSU以及GATT1994的有关规定。
从专家组结论中,可以看出:专家组不但没有切实遵照DSU第11条规定的职能和职责,认真审查美国“301条款”;反而把实际上只是一纸空文、内容自相矛盾、毫无法律强制约束力的SAA,美化为美国的“承诺和保证”,并鼓吹“可予以信赖”。这份报告旨在两大集团之间,双方讨好,左右逢源;对美国“301条款”采取“小骂大帮忙”的手法,曲为辩解,加以袒护宽纵。漏洞和疑窦甚多,留下隐患不小。[10]
这份审结报告讨好了双方,至少给双方都保全了面子。报告在政治上是很圆滑的,但其法律根基的某些方面,却是破绽百出。其所具有的政策方针性含义,令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产生了严重的关切和忧虑。试问,以上述报告的形式,来解决存在的争端,除了让各方从心理上得到一点安慰,能够稍稍精神胜利一下外,似乎对问题的实际解决能起到实质性的帮助吗?
正如杰克逊教授于1994年3月23日以美国“对外贸易代表公署”总顾问的身份,出席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公听会时所做的解释所言:“关于WTO体制的销案国及其对美国法律的各种影响作用,存在着某些思想混乱。几乎可以肯定,就象美国国会处理最近几项贸易协定的情况一样,WTO和乌拉圭回合订立的各项条约并不会自行贯彻在美国法律之中,因此,它们不能自动地变成美国法律的一部分。同理,WTO专家小组争端解决程序作出的结论也不能自动地变成美国法律的一部分。相反,通常是经过美国国会正式立法,美国才必须履行各种国际义务或执行专家组报告书作出的结论。一旦美国认为问题十分重要,以致明知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不符合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却仍然有意地违背有关的国际性规范准则,那么,根据美国的宪法体制,美国政府仍然享有如此行事的权力。这种权力能够成为事态发生严重错误时的重要抑制力量。”[11]这种言论体现了美国式主权的信念,即参加WTO这一全球性多边体制之后,美国仍然有权不受多边主义的约束,仍然有权继续推行其单边主义的政策和法律。这是美国参加WTO之后,之所以不断地用美国的单边主义阻挠、冲击和破坏WTO多边主义,其最主要的思想理论根源!在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中,胜利往往属于美国,因为实力强大、滥用规则、推行单边主义的美国不用为之前的行为付出任何代价。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欧美301争端案”中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它的软弱无能。WTO所倡导的多边体制,在面对强大的美国,如此无奈,实为一重大失败。

三、解决之道
通过对“欧美301条款争端案”的简单回顾,我们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清醒地意识到:在WTO背景下,光依靠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国际经贸争端尚不足以达到机制设想的效果,机制实际运作存在困难。但是,我们也不能抹杀其作出的巨大成绩。不得不承认,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现有争端解决手段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至于国际经贸争端解决之道,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由于其高效率和公正(在处理极个别案件时有待考量),赢得了广大成员方的信任。有数据显示,自WTO成立的十年以来,已经受理了超过300件贸易争端,涉及好几十个国家和地区,而GATT在长达48年时间里却只承接了300多件。
客观地说,上述机制在处理大多数贸易争端时,能够凭借机制较GATT争端解决机制强硬的特性,来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并及时得以执行。只有在极少数案件中,专家组才会出于对种种案外因素的考虑,作出不那么令人信服的结论。但是,总体来讲,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争端解决中发挥的正面作用远远大于负面效应。不失为争端解决中的重要手段。所以,作为WTO成员,我们在应对争端过程中,应当积极地利用这一机制,与对手作周旋,利用规则允许的各种条件,为我国国内经济健康、有序、高效发展赢取宝贵的缓冲时间,达到我们加入WTO所期望的目的。
(二)积极参与制定国际经济规则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之初,体现了美国等大国的选择。发达国家作为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必然使规则反映其利益和要求。但是,随着大量发展中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力量对比就会发生相互制衡作用,规则不会再过于偏向某一方,最终使规则趋向合理,能够反映不同主体的要求。目前,许多欠发达成员已经从消极接受规则发展到积极参与规则制定,使新规则尽可能反映自己的利益。国际法发展潮流呈现出由权力导向转为规则导向的趋势。
我们切不可因为前途坎坷,就放弃自己制定规则的权利和信念。“日本酒税案”中上诉机构就明确指出:“《WTO协定》是一个国际条约,其实质相当于一个国际合同。达成这些协定条款本身表明,WTO成员是在行使国家主权,追求各自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达成的协定。为获得作为一个WTO成员可以获得的利益,作为交换,各成员同意根据《WTO协定》的承诺来行使其国家主权”。即阐明了条约约定至上的原则,不去考虑条约约定本身以及约定实施结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如果我们不去积极制定规则,只是一味接受,必定会在许多问题上受人摆布,丧失自主权。
同时,我们也要在其他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中,争取话语权,介入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切实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
在WTO背景下,我们提出要重视规则的作用,就意味着任何成员在履行义务时将不会有过去那么多灵活性;在WTO体制下出现的任何争端,其首选的解决方式,是法律而不是政治和外交。

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暂行规定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拥军优属、优抚安置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暂行规定


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暂行规定


(1991年12月19日 金政发<1991>97号文件发布)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省政府《甘肃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甘肃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抚恤优待

第一条 坚持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工作方针,充分体现“国家抚恤、群众优待”的原则,解决好优抚对象的生产、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困难。

第二条 逐步提高抚恤补助标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物价的调整幅度,逐步提高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抚恤补助标准。在乡镇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一九九一年提高到每月25元,定补面达到91%以上,其中永昌县90%,金川区在100%。一九九三年全市在乡镇复员军人的定补面达到100%。

第三条 限于国家的财力、物力,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家不可能对在乡镇复员军人完全包下来。因此,对国家定补后生活特别困难或因天灾人祸生活确有困难者,县(区)政府可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免交农业税、承包费、提留款;减免同居子女义务工,逐年减免陈旧欠款,子女上学免交学费;保证生产优先贷款,优先承包机动地,优先提供技术、种子、化肥;对无劳力的,可组织群众帮助耕种等,以确保这部分人的生活不低于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

第四条 为搞好在乡镇复员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乡村两级逐步成立复员军人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乡(镇)为单位制订复员军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障的范围、形式、标准及补助办法,县(区)、乡(镇)创造条件建立医疗保障基金,资金来源可从优抚统筹金、民政事业费、民政企业利税、乡镇企业中筹集。
对没有住房或住房特别困难且无力解决的在乡镇复员军人,可从救灾款中调剂出资金帮助解决。

第五条 在职职工服役期间的优待继续执行市政府全政发(1987)4号文《关于对在职职工服役期间实行优待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从一九九一年起,对农村现役军人家属,全部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统等优待金,统一落实兑现,优待面100%,优待标准全年不得低于本乡镇上年的人均纯收入水平。

第七条 对立功受奖、超期服役者和参战军人家属,要提高优待金的比例,实行区别优待和奖励优待。对立一等、二等、三等功者,在正常优待金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0元、200元、100元优待金(对城镇户口义务兵立一等、二等、三等功者,分别奖励500元、200元、100元)。对超期服役者在正常优待金的基础上提高10%发给,对参战军人家属提高20%发给。

第八条 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伤残军人的抚恤优待,除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外,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给予临时救济,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中等农户的生活水平。

第九条 在全年的生产、生活安排中,乡(镇)政府要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优抚对象优先安排扶贫资金,优先供应农用物资,优先批划宅基地,优先照顾救灾粮、款、物以及在经营、税收、信贷等方面优先给予扶持和照顾。

第十条 全市城乡要普遍建立健全优抚服务组织。乡(镇)、街道设立优抚委员会,村(居)委会设立优抚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亲自抓。市、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确定优抚服务项目,使优抚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

第二章 安 置

第十一条 坚决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子安置”的办法,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军队转业干部、退伍战士。

第十二条 对回到城镇的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由民政、劳动人事、安置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计划、劳动、人事、安置部门下达指令性安置指标妥善进行安置.

第十三条 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优先安置,并在工种、岗位上尽量照顾本人的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和参战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第十四条 在部队被培养学有一定专长和特长的,安置时尽量考虑其专业技术对口。

第十五条 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在建房时由县(区)政府安排给计划内木料1方,补助经费500元至1000元,并拨到民政部门具体安排。建房用工由当地村、社帮助解决。

第十六条 要充分认识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重要意义以及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与作用,将军地两用人才纳入农村人才资源的总体规定,进行有组织的开发使用。市、县(区)、乡(镇)要建立军地两用人才开发机构,而且应该是同级政府赋予一定的权威和职能的具体办事机构,使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有一个稳定的机构和流动渠道,做到因才而用,各尽其才。

第十七条 民政、人民武装、劳动人事、安置等部门应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聘用军地两用人才,对搞多种经营的,工商、税务、金融、科技等服务部门应给予扶持,军地两用人才的当年开发使用率达到80%以上,累计达到实有人数的90%以上。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乡(镇)应积极创办以退伍军人为主体的经济实体,为其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可逐步建立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基金会,采取从地方财政申请拨一定安置经费、投资或借贷,发动退伍军人集资,动员社会有关部门资助,由农业银行贷款等办法多方筹集资金,为军地两用人才发挥才能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同时对于他们在生产中所需要的一些物资,各级政府应统筹计划安排,加以解决。

第十九条 要妥善安置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照业务分工,解决好住房、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妥善安排其家属、子女的工作及其就业。

第三章 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二十条 按照“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全心全意支持军队建设。在部队兴办企业,进行副食品基地建设等项工作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财力、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援,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努力做好部队的粮食、副食品、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和国家指令下达给部队的计划物资的供应工作,保证军事行动和军用物资运输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坚持“多协商、相互支持”的原则,认真解决好军地、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对出现的新问题要主动协商,互谅互让,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三条 坚持军地领导联席会议制度、议军会议制度、军地互访制度、信息交流制度、目标管理制度和评比表彰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应制订相应的议军制度,每年都应为部队办一两件实事。劳动人事、文教及部队家属所在单位及时解决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和子女入学、入托,并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好军属的住房问题。

第二十四条 深入进行“双拥”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防意识。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同加强国防教育、爱国拥军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结合党的中心任务,常抓不懈。要大造声势,努力增强全社会做好新形势下双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提高双拥工作的自觉性。为使双拥活动制度化,从一九九一年起,每年元旦到春节期间为全市“双拥”活动月,“八一”前的一周时间为拥军周。

第二十五条 深入开展军、警、民共育活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学英雄、学模范人物活动,开展优质服务竞赛,倡导尊老爱幼、拥军优属、扶贫济困、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优化军民群众素质;加强军、警、民联防,搞好城市综合治理,重点抓好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已确定的五厂、四校、三村、二街、一站等的军、警、民共建共育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已设立“金昌市建设双拥城活动指导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双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指导这一活动的开展;乡(镇)、街道要确定一名领导抓好此项工作;市、县(区)有关部门都要以“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关系融洽”为目标,扎扎实实地开展这一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金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