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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20:10  浏览:97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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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

商务部令 2010年第3号


  《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16日商务部第4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鉴于我国出口预核签章制度已于2008年5月停止实施,为了使《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1999]外经贸配管函字第68号)的相关表述符合实际情况,商务部决定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一条中的“(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与纺织品被动配额证书,下同)”。

  二、删除第四十条第三项:“(三)不按出口协调价格签发许可证”。

  三、将第二、三、五、九、十三、十四、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四十二及四十三条中的“外经贸部”统一修改为“商务部”。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发布。


部长:陈德铭
二0一0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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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八十九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经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25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汉语文出版物、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中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五)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和地名中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场所设施的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纳入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内容;

(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标识、说明等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九)卫生、体育、旅游、商业、金融、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负责本部门公共服务行业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

第九条 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

(二) 电影、电视剧用语;

(三) 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

(四)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

(五) 面向公众服务的导游、播音、话务等。

第十一条 下列用字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公文、公用印章、标牌、广告等用字;

(二)汉语文出版物、汉语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三)影视屏幕用字;

(四)商品名称、包装说明、商标标识使用说明用字;

(五)地名、公共设施、企业事业组织名称用字;

(六)执照、票据、报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社会用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公共场所的手书题词、招牌等,已经使用和需要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配放规范汉字标牌。

面向公众的标志牌匾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横行排列的应当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的右为中文,左为外文。

第十三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按照国家规定分为三级六等,最高等级为一级甲等,最低等级为三级乙等。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幼儿园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行政管理、教学辅助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三)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

(四)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

(五)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为二级乙等以上。

对前款所列人员尚未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在新录(聘)用有关岗位人员时,应当考核录(聘)用人员的普通话水平。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组织具有普通话水平测试能力的机构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颁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普通话水平测试执行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建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与管理的评估制度。评估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测试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以取消其测试工作资格。

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弄虚作假的,测试机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继续发放节水灌溉贴息贷款的联合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财政部 水利部


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继续发放节水灌溉贴息贷款的联合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银行、财政厅(局)、水利(水电)厅(局):
为了进一步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新技术,加快节水型农业的建设步伐,经商定,中国农业银行从1995年起至1999年5年继续安排节水灌溉贷款,财政部仍对此项贷款中的1亿元贷款给予利息补贴,月贴息率为6厘,贴息期限3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节水灌溉贷
款对象、用途、条件等仍按农银发〔1990〕65号文件《关于继续发放节水灌溉贴息贷款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节水灌溉贷款属农业银行商业性贷款。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信贷管理政策要求加强节水灌溉贷款管理。要坚持贷款银行自主决策的原则,农业银行在节水灌溉贷款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上依法享有决策权。要严格把握贷款范
围和用途,节水灌溉贷款要用于支持节水灌溉工程建设。节水灌溉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要加强节水灌溉贷款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管理,要注重贷款效益和使用情况的监测,加强贷款检查、监督,保证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二、节水灌溉贷款实行双线逐级上报的管理方法。水利部门要根据借贷单位自愿申请规定和贷款条件,向当地基层承办行推荐项目,并提交有关项目材料,基层农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制度,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全面评估论证,严格进行审查。对基层农行审查同意的项目,基层农行和水利
部门自下而上、双线逐级审查平衡,分别向上级农业银行和水利部门上报贷款申请计划和贷款项目计划。其中要求财政贴息的项目,要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农业银行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的贷款申请计划和各分行资金、贷款质量、计划完成等情况,在与水利部协商后,于年初下达节水
灌溉贷款计划,其中需财政贴息的1亿元贷款项目由水利部和财政部按主要用于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节水灌溉的要求,共同审核确定,并联合行文下达有关省(区、市)财政和水利两部门。
三、节水灌溉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节水灌溉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根据实际发放的贷款及其还款期限核定,列“水利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每年核拨给水利部统一管理。由水利部委托中国灌排技术开发公司凭项目借款契约和结算单
据核拨给省水利厅(局)。省水利厅(局)将中央财政核拨的贴息资金转拨给借贷单位。地方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其具体贴息办法由各地自定。贴息资金每年结算一次。
水利部每个年度终了要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当年财政贴息资金的实际贴补情况。超过贴息标准的利息或逾期贷款利息,均由承贷单位自行负担。今后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所增加的利息支出也由承贷单位自行负担,财政不调增贴息。财政贴息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抵顶财政贴息资金,不
得挪作它用。
四、农业银行、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农业银行要严格贷款条件,确保贷款的效益性和安全性。狠抓到期贷款本息的回收,随时反映贷款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情况,并在年终要向总行专题上报节水灌溉信贷工作总结。水利部门要积极协助项目单位做好申请
贷款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主动配合农业银行搞好项目的立项、评估,切实抓好项目的技术服务和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实施进度和效益等方面的通报和总结,协助农业银行做好贷款的落实、检查和回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要严格监督贷款使用及利息支付情况,要做好贴息资金的预
算安排工作,按期拨付贴息资金。对于转移贷款用途和支息不实的,不予拨付贴息。各承贷单位要加强对已建和在建项目的管理,做到建一处,成一处,管好一处,发挥一处效益,按期付息和归还贷款。



199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