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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25:39  浏览:8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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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令
 
第19号


  现发布《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无线广播电台、电视台。
  有线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按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规划、设立审批和宏观管理。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规划、设立审核和具体管理,并接受广播电影电视部的领导。


  第四条 中央、省、设区的市、县(市)四级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申请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并按全国广播电视的总体规划进行覆盖。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设立专业性的教育电视台,其他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禁止境外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者与境内组织、个人合作在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禁止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联合开办跨行政区域的或全国性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六条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播电视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有频率资源;
  (三)有必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数量的采编、制作、播出等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编制;
  (五)有相应的行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六)广播电影电视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第一套节目未覆盖到的地方申请设立广播电台(县级调频台除外)、电视台,还应具有转播中央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第一套节目的设备和经费。


  第七条 中央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设立。
  设立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第八条 获准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工程验收合格,领取频率执照和广播或电视执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频率执照和广播或电视执照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发射台址、发射机频率、功率、天线高度和其他技术参数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呼号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审定。
  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呼号以当地行政区域名称命名。已经批准的用非行政区域名称作呼号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律在原有呼号前冠以当地行政区域名称。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呼号经审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其广播或电视执照由发放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停止播出的,须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天的,视为终止,应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宣传工作需要,在经济条件、频率资源和节目制作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经过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可以增加节目套数或开办专业台。其申报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


  第十三条 部分地域辽阔、地形复杂的省、自治区可以申请利用卫星传送方式解决本省(区)的广播电视节目覆盖。其报批程序是:省、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教育电视台应符合全国广播电视的总体规划,并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其所需频道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指配。
  教育电视台设立管理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播出,没收其设备,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其投资总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两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可以并处、单处五千元至两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吊销其广播或电视执照,并建议给予其领导人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设备,可以并处、单处其投资总额二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吊销其广播或电视执照,并建议给予共领导人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利用卫星传送节目,可以并处、单处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吊销其广播或电视执照,并建议给予其领导人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台的设立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审批。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半年内,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广播或电视执照。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取消其呼号,改为转播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发地字[1984]22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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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意见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为了鼓励境外人士继续关心、支持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招生秩序,现对《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本条款的适用范围仅限捐助厦门市属的教育事业;仅限条款中所列的境外捐资兴学者。合资企业捐资兴学,仅限境外合资者。
二、累计捐赠人民币40万元以上,只能一次性推荐照顾1名学生入学。
三、要充分尊重捐资者的意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强制或半强制手段要求捐资者照顾。为避免纠纷,推荐介绍函必须有捐资者本人(或捐资企业法人,或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捐资者本人)的亲笔签字。
四、全市分岛内、集美、杏林、同安四个片区。所选择的就读校,一般在捐资受益学校所隶属的片区内。选择的学校不包括中专。
五、无厦门常住户口或无蓝印户口的学生(境外学生除外),不予照顾;在厦无监护人的学生,不予照顾;已被别的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不再照顾。
六、为保证学生入学后能顺利完成学业,上一学段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中招投档总分低于所选学校最低录取线30分者,不予照顾。选择特色学校者,还必须通过该专业的测试,学校在专业测试时间和要求上可适当放宽要求。
七、当年被照顾学生若过于集中在某所学校,市招生部门有权在同一办学质量层次的学校中进行调整。各校和学生应服从大局,服从调整。
八、办事程序:
1、本条款的办理单位为市招生部门,办理时申请人要出具以下文件:
(1)捐资者亲笔签字的推荐介绍函。函中应写明捐资兴学项目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姓名、性别、原毕业学校和拟选择就读的学校校名(若职业类学校还要注明选择的专业)。
(2)受益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基金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中应写明捐资项目、日期、金额,以及与此捐资相关的照顾入学权是否已使用等情况。
(3)被照顾学生的监护人出具的监护保证书。
(4)被照顾学生原毕业学校所隶属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资格证明。
2、市招生部门审查照顾资格。市招生部门领导审批。
3、市招生部门与所选学校联系,调整、确定照顾就读学校。
4、市招生部门通知学校及监护人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有关部门在执行《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的过程中,必须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的监督,对违反者将追究处理。



1998年6月15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5年3月2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1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于 克   才旦卓玛(女,藏族)   马万祺
  马青年(回族)      马恒昌   马浩谦(回族)
  马继孔   马 璧   王汉斌   王任重   王兆国
  王国权   王祖伦(布依族)     王淦昌   韦国清(壮族)
  韦 钰(女) 贝时璋   毛文书(女) 乌兰夫(蒙古族)
  巴图巴根(蒙古族)    平错汪阶(藏族)     卢盛和
  叶 飞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史 良(女) 白寿彝(回族)      白洪普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吕 骥   朱伯儒
  朱学范   伍 禅   华罗庚   刘 正   刘芸生(女)
  刘明辉   刘秉彦   刘念智   关山月   许 杰
  许涤新   许家屯   许德珩   阮泊生   阴法唐
  严克伦   严济慈   苏步青   杜心源   李先念
  李登瀛   杨 凤(纳西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永青(女) 杨初桂(女,侗族)    杨得志   杨 辉(女)
  吴世昌   吴运昌(苗族)      吴作人   吴 实
  吴桓兴   何 英   余秋里   汪月霞(女) 沈 坚
  宋 林   张万福   张子斋(白族)      张友渔
  张文裕   张正德   张再旺   张承先   陆明扬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书凤(黎族)      陈丕显
  陈宗基   陈惠波   陈登科   茅以升   林一山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迪牙尔·库马什(哈萨克族)
  罗 天   罗叔章(女) 罗 琼(女) 周占鳌   周礼荣
  周谷城   项 南   赵文甫   赵忠尧   赵梓森
  赵鹏飞(满族)      赵德尊   荣毅仁   胡立教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段苏权   侯宝林(满族)
  饶守坤   姜淑珍(女) 洪丝丝   费彝民   秦和珍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耿 飚   莫文骅
  夏茸尕布(藏族)     顾大椿   钱绍钧   钱信忠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倪志福   徐廷泽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林祥   唐家寿(哈尼族)
  浦洁修(女) 海玉琛(蒙古族)     宦 乡   黄 华
  黄秉维   黄 荣(壮族)      黄 璜   曹龙浩(朝鲜族)
  曹 禺   常香玉(女) 唐克清(女) 梁天惠(壮族)
  彭 冲   彭迪先   彭 真   董建华   韩宁夫
  韩先楚   韩培信   韩维先   温元凯   蓝芳畹(瑶族)
  楚图南   雷洁琼(女) 雷爱祖(女) 裔式娟(女) 裴昌会
  廖汉生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颜龙安
  潘 多(女,藏族)    薛 驹   薛暮桥
秘书长
  陈丕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