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条例》施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卫生信息是指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卫生信息是卫生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卫生部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为公众健康服务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更新观念,积极探索,不断创新,认真做好《条例》施行工作,加快推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二、做好卫生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按照《条例》要求,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我部组织制定了《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卫生部信息公开指南》、《卫生部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规定》和《卫生部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了卫生部信息公开的内容、分类、方式和有关要求。
(一)卫生部信息公开的内容。卫生部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卫生部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原则上包括:卫生部令,卫生部公告,卫生部通告,以卫生部和卫生部办公厅名义印发的下行文件(含电报),以卫生部函和卫生部办公厅函形式印发的批复、通知、意见,以卫生政务通报形式印发的部领导讲话等重要信息,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卫生标准与卫生统计信息,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二)卫生部主动公开信息的分类。卫生部主动公开的信息分类分为8类:
1.机构职能,包括卫生部及内设机构、部直属单位等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领导简介以及办事指南等;
2.政策法规,包括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包括卫生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卫生工作专项规划、年度卫生工作要点、重要卫生专项工作预案等;
4.行政许可,包括卫生部作为审批主体的卫生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具体名称、法律依据、期限,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以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5.卫生标准,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和医药卫生服务事项的各类技术标准;
6.卫生统计,包括卫生资源、卫生投入、分配与利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医疗服务收费变化,居民健康水平和疾病谱变化等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
7.公告通告,包括卫生部公告,卫生部通告,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8.工作动态,包括综合管理、人事管理、规划财务、政策法规、卫生应急、农村卫生、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医政管理、疾病控制、爱国卫生、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台港澳合作、行政监察、精神文明、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
(三)卫生部信息公开的方式。卫生部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卫生部网站、《卫生部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2008年5月1日起,我部将在卫生部网站上启用“卫生部信息公开”子站,并动态编制《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从2009年起,每年1月以《卫生部公报》增刊的形式印制上一年度的《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对《条例》施行前产生的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在卫生部网站上逐步补充相关内容。
(四)卫生部信息公开工作要求。部机关各司局应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卫生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依申请公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相关的信息,并及时编制《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卫生部信息。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制定本部门的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积极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各类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一)卫生部要积极推动和指导全行业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制订并不断完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目录,创新信息公开形式,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水平。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我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制订具体信息公开目录,并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促进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应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我部制定的《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具体要求,公开在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实施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重点公开本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以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法律依据、程序和范围,卫生行政处罚和卫生行政强制的种类、法律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等。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遵循全面、便利、快捷、有效的原则,按照我部制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具体要求,主动公开履行公共卫生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卫生信息,重点公开本辖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等的预防控制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食品危害健康因素和食源性疾病预防控制和评价信息,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信息,以及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服务内容、方式和价格等信息。
(五)各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进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按照我部制定的《医院信息公开目录》、《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公开目录》以及《乡镇卫生院信息公开目录》的具体要求,及时编制完成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目录和具体信息,按要求选择适当途径,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通过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科学管理,接受社会各界和患者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加强新闻发布和网站建设,主动公开信息
各单位要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卫办发〔2006〕63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05〕194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不断增强卫生新闻发布和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各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和有关要求,加强网站建设,把卫生部门网站建设成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卫生部网站将在今年5月1日改版升级,形成由卫生部主站、部领导子站、司局子站和卫生部信息公开专题子站等构成的卫生部网站群,建立和畅通链接,实现信息的共享共用。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要做好卫生部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在规定时限内上载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更新我部作为许可和审批主体的卫生行政许可信息,各类卫生标准、统计信息以及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办事指南等,逐步推进网上办事和网上审批,并建立健全全国卫生系统执业医师和护士注册、医疗机构审批、招标采购等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关注的信息的查询检索系统。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强自身网站建设的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地方卫生工作动态,做好专题链接,共同建设和维护好卫生系统网站群。
五、明确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卫生部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等的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卫生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卫生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卫生信息不得公开。
各单位在形成卫生信息的同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要公开。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
各单位要组织制订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管理规定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受理机构、工作规程,并对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作出具体规定,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相关工作,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精心组织实施,认真研究和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全面推进卫生信息公开工作。
卫生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我部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指导部机关和全行业的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部办公厅设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统筹协调卫生部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条例》的能力,要加强卫生部网站和卫生系统网站建设,充分发挥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第一平台作用。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卫生部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附件:1. 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2. 卫生部信息公开指南
3. 卫生部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规定
4. 卫生部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
5. 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7. 医院院务公开目录(试行)
8. 妇幼卫生机构公开信息目录(试行)
9.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10. 乡镇卫生院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切实加强银行业的监管,督促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参照国际惯例,我行对1994年制定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8、171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新的指标分为监控性指标和监测性指标,并把外币业务、表外项目纳入考核体系,以期真实、完整地反映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有关新指标的填报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银发〔1996〕335号)已作统一规定。
新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同时废止。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中,凡与本文相抵触者,均以本文为准。
附:一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
一、监控性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本外币合并考核)
资本净额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资本净额
1.------------------≥8%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
核心资本
2.------------------≥4%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
注:资本净额=资本总额-扣减项
(二)贷款质量指标(对人民币、外汇、本外币合并分别考核)
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2%。
逾期贷款期末余额
1.------------≤8%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呆滞贷款期末余额
2.------------≤5%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呆帐贷款期末余额
3.------------≤2%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三)单个贷款比例指标(本外币合并考核)
1.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
---------------≤10%
资本净额
2.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50%。
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
------------------≤10%
资本净额
(四)备付金比例指标
1.人民币指标。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
(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库存现金)期末余额
-------------------------≥5%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2.外汇指标。外汇存放同业款项和库存现汇之和与各项外汇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
(外汇存放同业款项+库存现汇)期末余额
------------------------≥5%
各项外汇存款期末余额
(五)拆借资金比例指标(仅对人民币考核)
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拆入资金期末余额
1.------------≤4%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拆出资金期末余额
2.------------≤8%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六)境外资金运用比例指标(仅对外汇考核)
境外贷款、境外投资、存放境外等资金运用与外汇资产之比不得超过30%。
(境外贷款+境外投资+存放境外)等资金运用期末余额
-----------------------------≤30%
外汇资产期末余额
(七)国际商业借款指标(仅对外汇考核)
自借国际商业借款(含出口信贷)和境外发行债券(不含地方、部门委托)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超过100%。
(自借国际商业借款+境外发行债券)期末余额
-------------------------≤100%
资本净额
(八)存贷款比例指标
各项贷款和与其存款之比不得超过75%(其中:外汇各项贷款与外汇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85%)。
1.人民币、本外币合并指标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75%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2.外汇指标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85%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九)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1.人民币指标。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中长期贷款与余期一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
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中长期贷款期末余额
---------------------------≤120%
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存款期末余额
2.外汇指标。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外汇中长期贷款与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60%。
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中长期贷款期末余额
---------------------------≤60%
外汇贷款期末余额
(十)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
各项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低于25%(其中:外汇各项流动性资产与外汇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60%)。
1.人民币、本外币合并指标
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
-------------≥25%
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
2.外币指标
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
-------------≥60%
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
二、监测性指标:
(十一)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指标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
-----------------×100%
资产期末总额
(十二)股东贷款比例指标
向股东贷款余额与该股东已缴纳股金之比。
对股东贷款余额
--------------×100%
该股东已缴纳股金总额
(十三)外汇资产比例指标
外汇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
外汇资产期末总额
------------×100%
资产期末总额
(十四)利息回收率指标
实收利息与到期应收利息之比。
本期实收利息总额
------------×100%
到期应收利息总额
(十五)资本利润率指标
利润总额与资本总额之比。
利润期末总额
----------×100%
资本期末总额
(十六)资产利润率指标
利润总额与资产总额之比。
利润期末总额
----------×100%
资本期末总额
附:二 资本成份和资产(表内外)风险权数、信用转换系数
一、资本、资产包括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的金融资本、金融资产(含表内、外)。
二、根据不同资产的种类,设定风险权数。风险权数分为0、10%、20%、50%、70%、100%六个档次。根据风险权数计算出的资产称为加权风险资产。
三、表外资产项目是指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但有可能随时转换为表内项目的资产。信用转换系数是衡量表外资产转换为表内资产的风险程度的指标。将表外资产项目的本金数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乘出的数额根据表内同等性质的项目进行加权,从而获得相应的风险权重资产数额。
四、资产成份
(一)核心资本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二)附属资本
1.贷款呆帐准备
2.坏帐准备
3.投资风险准备金
4.五年(包括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
(三)应从资本总额中扣除项
1.在其他银行资本中的投资
2.已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
3.已对工商企业的参股投资
4.已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
5.呆帐损失尚未冲减部分
五、表内的资产和风险权数规定
项目 风险权数(%)
-------------------------------------------
(一)现金
1.库存现金 0
2.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 0
3.存放同业 10
(二)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 0
2.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 0
3.对一级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与中央银行的债权 0
4.对二级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与中央银行的债权 10
(三)对公共企业的债权(指邮电、水、电话、煤气、交通等基础部门)
1.对一级国家和我国国家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 20
2.对我国省市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 50
3.对二级国家和我国市以下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 70
4.对其他公共企业的债权 100
(四)对一般企业和个人贷款
1.信用贷款、透支 100
2.担保贷款
(1)保证贷款
①商业银行及政府性银行保证 10
②非银行金融机构保证 50
③中国境内注册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保证 10
④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或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保证 50
⑤中国境外注册的金融机构保证
一级国家和地区 20
二级国家和地区 100
⑥国家特大型企业保证 50
⑦国家大型企业保证 70
⑧其他企业保证 100
⑨其他保证 100
(2)抵押贷款
①土地房屋产权转让抵押 50
②居住楼宇抵押贷款 50
③动产物业抵押 50
④其他抵押 100
(3)质押贷款
①人民币存单质押 0
②外币存单质押 10
③一级国家及地区和中国政府的国债质押 0
④二级国家及地区的国债质押 10
⑤现汇质押 10
⑥金融债券质押 10
⑦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承兑票据贴现 10
⑧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50
⑨其他质押 50
3.融资租赁 100
(五)同业拆借
1.对本国同业拆借
(1)商业银行 10
(2)非银行金融机构 50
(3)中国境内注册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 10
(4)中国境内注册外资或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50
2.对中国境外注册的金融机构
一级国家和地区 20
二级国家和地区 100
(六)其他 100
六、表外资产成份与信用转换系数规定
项目 信用转换系数(%)
-------------------------------------------
1.等同于直接受信 100
2.和特定交易有关的或有项目 50
3.短期的可自动清偿和与贸易相关的由于货物
移动所产生的或有项目 20
4.回购协定 100
5.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100
6.买入远期资产 100
7.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 100
8.超远期存款 100
9.票据发行的循环包销便利 50
10.初始期限为一年以下的可随时无条件取消的承诺 0
11.初始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其他承诺 50
12.利率、汇率合约 暂不考核
注:1.一级国家和地区是指OECD组织的成员国及沙特和香港地区
2.二级国家和地区是指OECD组织的成员国、沙特、香港以外的国家和地
区
附:三 表外项目释义
一、等同于直接信用形式
(一)一般负债担保
一般负债担保主要是指对国际融资业务开具的保函,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
1.借款保函指的是在国际借贷活动中,应借款人的要求,银行向贷款人出具的本息偿付保证。借款人若未能如期向贷款人偿付本息时,银行有义务代为偿付。
2.透支保函指的是银行为国内法人驻外机构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透支帐户而开具的银行保函,以保证申请人按照透支契约的规定及时补足透支金额。若申请人未能如期补足透支金额,开具透支保函的银行有义务代为补足透支金额。
(二)远期票据承兑和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
1.远期票据承兑指的是银行作为票据承兑人,对票据完成承兑行为后,即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后,承担对票据的付款责任。
2.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指的是银行对无追索权票据的背书行为。银行作为背书人将对被背书人承担票据的付款责任。
二、特定交易项下的或有项目
特定交易项下的或有项目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预留金保函、认股权证。
(一)投标保函指的是在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时,担保银行应投标人的申请而开具给招标人的书面保证。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契约中的义务,银行则承担支付赔偿责任。
(二)履约保函指的是担保银行应卖方申请而开具给买方的书面保证。若卖方未能履行契约时,银行则随时对买方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三)预付款保函指的是银行向买方提供担保,若卖方未能履行契约时,银行则承担向买方偿还已预付的款项及利息。
(四)预留金保函又称留置保函,指的是应卖方申请,担保银行开具给买方的留置保函。在某些合约条款中,规定合约价款的部分款项,待项目全部竣工后,才能付迄。这样,既保证卖方能够及时收到应收款项,又保证买方能够在卖方未全部履行义务时,向卖方进行追索。
(五)认股权证指的是可以凭其在规定日期内按协定价格向发行公司购入若干普通股的权利证书。
三、短期的可自动清偿和与贸易相关的或有项目
该项目主要指的是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出口和进口跟单信用证)。
四、回购协定
回购协定指的是受信人将自己持有的有关资产(一般为证券),按协议规定的售价卖给授信人,并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按协议规定的买价向授信人购回的一种短期融资行为。
五、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资产销售指的是银行出售贷款债权行为。出售贷款债权,既可以减少银行贷款数额,从而降低风险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又能获取手续费收入。因买方对该项债权保有追索权,故银行仍需承担信用风险。
六、买入远期资产
和资产销售相对的,就是资产购入。若银行购入无追索权的贷款债权,银行就要承担该项资产所引致的全部信用风险;若购入有追索权的贷款债权,银行也要承担向售方(债务人)索偿或向前手追索的信用风险。
七、部分缴付款的股票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
(一)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又称未缴足股票,指的是已认购而未缴足股款的股票。
(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简称证券,一种融券行为,一般是指银行向证券投资人出借证券。
八、票据发行和循环包销便利
(一)票据发行便利,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授信承诺。根据这种承诺,受信人(票据发行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发行短期票据,而授信人(包销银行)则需要承担已承诺的授信额度内的票据包买或给予备用信贷,以便使票据发行工作能顺利地完成,筹措到必要的资金。
(二)循环包销便利指的是银行保证证券承销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可以循环承销的融资额度。银行负责承销未有售出的全部证券或提供等额的备用信贷。
九、初始期限为一年以下的可随时无条件取消的承诺
初始期限为一年以下的可随时无条件取消的承诺指的是已正式签约的为期一年以内而未曾动用授信额度或尚未正式签约的授信意向。
十、初始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其他承诺
初始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其他承诺指的是银行已与受信人正式签约,而资金尚未到位的部分授信承诺。
十一、利率、汇率合约(此项暂不列入考核内容)
(一)利率合约包括:单一货物的调换、基准利率的工具调换、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买入期权以及类似的金融工具。
(二)汇率合约包括:交叉货币利率调换、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货、货币买入期权以及类似的金融工具。
附:四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报表(略)
附:五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国银行业的合法、稳健经营,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暂行指标执行情况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各商业银行总行的考核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行可根据总行的授权对辖区内的商业银行进行考核;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是辖区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行,根据各商业银行总行对其分支机构的分解指标进行考核。
第三条 被考核的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第四条 各指标均以会计科目和相应的专项统计数据进行归类计算、填报。
第五条 监控性指标是要求各行必须达到的指令性指标;监测性指标是参考性指标,是监控性指标的必要补充。两类指标都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
第六条 监控性指标中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国家商业借款指标、境外资金运用比例指标、单个贷款比例指标、贷款质量指标等按季考核;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资产流动性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备付金比例指标、拆借资金比例指标等按月考核。
第七条 监测性指标中的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指标、外汇资产比例指标、资本利润率指标、资产利润率指标、股东贷款比例指标、利息回收率指标均按季上报。
第八条 按季考核(或上报)的指标,各行总行必须在下一季度第一月的20日前,按月考核(或上报)的指标,各行总行必须在下一月10日前,报送人民银行银行司。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报送各项指标的时间,比照上述规定。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有权对未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性指标比例和违反本办法的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该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