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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04:10  浏览:9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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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的通知

建科[2010]2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管理及评审工作,引导我国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建科函[2004]183号),我部重新制定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

     2.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 1.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
附件1: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的管理,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创新奖评审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创新奖的奖励对象为,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具有创新性和明显示范作用的工程项目,以及在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创新性包括,符合气候地域特征的先进适用的技术集成和创新、建筑艺术与绿色建筑技术的有机结合、采用绿色施工与运行管理保障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归口管理创新奖。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创新奖的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新奖的申报、初审和推荐上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综合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等工程项目。
  (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因地制宜地采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四)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五)项目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
  第八条 创新奖申报单位原则上由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总承包、技术咨询等主要参建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申报或其中一家单独申报。其它参建单位可随主要参建单位申报。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书》和工程总结报告。
  (一)《申报书》纸质文件一式10份、电子版1份;
  (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工程项目创新性说明、取得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及工程项目总结报告。纸质文件一式2份、电子版1份。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1、工程项目概况。
2、工程项目创新性说明。对照《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按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和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归纳和总结,重点对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推广价值,以及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益等内容进行总结说明。
3、相关证明资料,如:设计文件、图纸、过程控制资料、运行报告及相关数据等。如在取得绿色建筑标识后,发生重大的技术变更,还应提交相关变更资料,包括设计说明、图纸、计算书、设计变更等。
4、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复印件和评价报告。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组织创新奖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委员会由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依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审查申报材料,通过质询、讨论和评议,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项目及等级。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根据具体情况可组织核查小组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小组由4-7名专家组成,被核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参与核查工作。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及运行情况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项目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的有关文件与技术、质量以及管理资料等;
(五)核查小组应向评审专家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五章 公示与公布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网址:www.mohurd.gov.cn)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实名的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异议分为技术性异议和非技术性异议。凡对公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提出的异议为技术性异议;对公示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及人员排序的异议为非技术性异议。审定等级不在异议范围内。
  第十七条 技术性异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技术性异议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并将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第十八条 无异议或有异议已妥善解决的公示项目经审定后公布。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创新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评审会上代读。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和现场核查小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或核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部专家委员会专家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创新奖每个获奖项目授奖单位和个人数量不应超过以下规定:一等奖授奖单位8个、个人20个;二等奖授奖单位6个、个人15个;三等奖授奖单位4个、个人10人。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向获得创新奖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地区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2.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jk2010216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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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乡村绿化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乡村绿化管理办法


(2010年2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4月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 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乡村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村容村貌,巩固绿化美化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绿化是指乡村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系统公共绿化,村、屯内外田边、水边、路边以及村、屯周边等公共活动场所的绿化,村、屯内房前屋后的绿化,乡、村、屯公路的绿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绿化的规划、建设、管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部署、指导本辖区乡村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乡村绿化的协调、组织工作。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乡村绿化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交通、农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乡村绿化建设、管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评比表彰。

第六条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负责编制本辖区乡村绿化规划。

第七条 乡村绿化的建设、管护实行区域责任分工负责制,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农田防护林、荒山以及乡、村、屯公路,村、屯内及其周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边属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区域内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穿越乡(镇)、村、屯的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分别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专用铁路、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

(四)自留山、自留地,由经营者负责。

(五)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有林场、集体林场经营区内,由本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工矿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辖区内,由本单位负责。

通过各种形式取得乡村绿化承包权的,由绿化植被所有人或者通过协议明确的乡村绿化管护责任人负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明确本责任区域的绿化管护责任人。

第九条 乡村绿化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履行乡村绿化义务,完成乡村绿化管护任务。

未按照规定完成乡村绿化义务的乡村绿化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向所在地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缴纳绿化费。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承担乡村绿化管护义务。

第十条 乡村绿化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所在地县(市)区乡村绿化规划,组织实施乡村绿化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绿化工作档案,记载乡村绿化用地、建设、管护等数据,实施绿化成果数据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种植绿化植被、建设绿化设施应当遵循多形式、多层次、因地制宜的原则,保证乡村绿化的景观效果。

第十三条 乡、村、屯公路两侧均应当修建或者恢复绿化植树台。

第十四条 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做好乡村绿化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督促乡村绿化责任单位和个人做好绿化植被品种更替或者更新。

第十五条 乡村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绿化项目交付使用时,登记绿化面积、绿化设施建设情况及绿化植被品种、株数等有关内容,并将登记资料移交乡村绿化责任单位和个人管理。

第十六条 乡村绿化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绿化工程登记资料做好绿化植被、设施的管护工作。

绿化植被丢失、死亡或者患病虫害的,乡村绿化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补植、更换或者防治,并负责补栽树木3年成活期的管护。

绿化设施损坏或者丢失的,乡村绿化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恢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保护绿化植被、设施。

因施工作业造成绿化植被、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1年内,恢复绿化植被、设施;无法恢复绿化植被、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植被、设施恢复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乡村绿化用地。

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乡村绿化用地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剪树木或者围圈、攀折、刻损树木,在树木上悬挂标牌、张贴广告、晾晒物品、拴系牲畜以及从事其他依托树木安装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砍柴、割草、放牧。

(三)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或者焚烧树叶、秸杆、垃圾。

(四)盗伐、滥伐树木或者破坏乡村绿化用地、植被、设施。

(五)取土、开垦、采石、采沙、采种、采脂等。

第二十条 任何公民都有举报毁坏乡村绿化植被、设施和绿化用地的权利。

举报毁坏乡村绿化植被、设施和绿化用地的,经查实后,由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施工造成绿化植被、设施损毁的,责令建设单位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又未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植被恢复费的,处以应当缴纳植被恢复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乡村绿化用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绿化植被;逾期未恢复的,强制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造成树木损害的,处以实际损失一倍至三倍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实际损失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一)、(二)规定,擅自修剪树木或者围圈、攀折、刻损树木,在树木上悬挂标牌、张贴广告、晾晒物品、拴系牲畜以及从事其他依托树木安装附属设施的,或者在乡村绿化用地范围内砍柴、割草、放牧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三)规定,在乡村绿化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或者焚烧树叶、秸杆、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实际损失一倍至三倍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实际损失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四)、(五)规定,盗伐、滥伐树木或者破坏乡村绿化用地、植被、设施的,或者在乡村绿化用地范围内从事取土、开垦、采石、采沙、采种、采脂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乡村绿化工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意见的通知


攀办发〔2007〕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关于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意见


  今年以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形势非常严峻。截至6月底,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51.47亿元,仅占全年计划目标的37%,比去年同期减少2.19亿元,降幅4.08%,大大低于全省平均增速,投资总量和增长速度在全省位次居后。从五个区县完成投资看,只有仁和区增长了58.98%,其余四个区县的投资均是下降,其中盐边县下降33.35%,米易县下降26.2%,东区下降6.8%,西区下降20.01%。从产业构成看,第一产业完成投资0.95亿元,同比增长32.5%;第二产业完成投资20.47亿元,同比下降30.12%;第三产业完成投资30.04亿元,同比增长27.1%。从所有制形式看,国有投资完成25.6亿元,同比下降21.89%;民间投资完成25.86亿元,同比增长23.89%。从管理渠道来看,基本建设投资完成24.84亿元,同比增长0.51%;更新改造投资完成13.83亿元,同比下降24.59%。房地产投资完成9.99亿元,同比增长43.48%。
  上半年,影响全市投资增长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建项目中尤其是重点项目开工不足,是上半年投资增长大幅回落的主要原因。截至6月底,全市485个在建项目中,有75个未开工或无工作量,占项目总数的15.4%。而在年初确定的63个重点项目中,目前只有32个项目有工程进度,完成投资18.57亿元,完成重点项目计划的28.77%,欠计划21.23个百分点。如:观音岩电站建设自去年以来受业主变更的影响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桐子林电站建设也因黄磷厂的搬迁问题处于停滞状态;攀钢(集团)公司一期3、4号焦炉、烧结系统改造项目,由于受季节性、项目准备等因素影响,开工日期延后;世行贷款沿江整治等项目,由于其程序复杂,未实现全面开工。
  其次,投资规模偏小。1~6月,全市有485个在建项目,去年同期有354个在建项目。项目多、投资总量小,项目平均规模自然缩小。1~6月,项目投资平均规模1061万元,去年同期项目投资平均规模1516万元,同比下降30%。
  第三,大型技改项目减少,更新改造投资锐减。去年发电公司、攀煤(集团)公司煤矸石电厂等一批重点技改项目竣工后,今年攀钢、钢企公司等骨干企业技改项目大幅度减少,仅攀钢全年计划总投资比2006年减少11亿元,1~6月仅完成投资4.58亿元,同比下降56.67%。
  第四,在严格执行环评、土地、安全评价等审批程序的过程中,我市项目开工难度加大。 随着国家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加大、速度加快,我市产业结构性矛盾、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矛盾空前突出;全市环保容量有限且分布不均衡,业主环保意识不够,有很大一批列入计划的工业项目不具备相应的环保手续,对投资增长产生较大的制约作用。一批工业项目因环保审查需上报国家,工作进展缓慢,导致我市新增大型项目开工不足。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土地问题已在当前乃至较长时间对我市投资及重大项目建设构成较大影响。
  第五,项目前期投入不够,前期工作进展缓慢,项目启动周期过长。1~6月在“四个一批”重点项目中,支撑当期投资的竣工投产项目和加快建设项目进展缓慢,分别欠进度8.2和5.96个百分点;14个计划新开工的项目尚有10个未开工;8个加快前期工作的项目有6个无进展,新开工项目规模大幅下滑,比去年同期下降32.9%。由于项目前期工作做得不够深、实、透,致使项目在实施工程中调整过多,影响了项目实施成效。
  尽管上半年我市固定资产投资与全省其他市州拉大了差距,但是我们决不能盲目悲观和急躁,要认真查找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完成。为此,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坚定信心,明确目标
  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认识,坚定发展目标不动摇。要完成全年固定资产投资139亿元的目标,必须把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干部和企业的思想统一到发展上来。要正确认识我市的发展和环保的关系,将发展和环保的矛盾统一起来认识。要敢于承认不足,改进工作方法,将项目工作作为全市年度奋斗目标进行分解落实,针对上半年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围绕目标,找差距,添措施。千方百计实现经济在去年基础上有较高增长,确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3%以上。
  二、突出重点,狠抓重点项目
  围绕培育壮大钢铁、能源、钒钛、化工等主导产业,着力抓好重大产业化项目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着力推进招商引资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等重点工作。对年初确定的“四个一批”项目,要狠抓进度,采取相应措施分类推进重点项目实施,对竣工项目的投资进行分析、做好工期倒排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各种问题,确保竣工投产、发挥投资效益;对加快建设项目,要加大投资督查力度,帮助解决突出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进度,尽可能多地形成工程实物量,支撑投资增长;对争取开工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努力实现开工建设目标,增强发展后劲;对加快前期项目要取得突破,夯实发展基础。
  三、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
  (一)建立市政府领导项目责任制,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副市长分工负责,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协调项目工作,加快项目建设。(见附表)
  (二)强化责任奖惩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及能源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经委牵头制定工业和重大产业化及循环经济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规划和建设局牵头制定城建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交通局牵头制定交通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旅游局牵头制定旅游产业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环保局牵头环保产业化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农牧局牵头制定农业产业化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制定土地开发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分别牵头教育、卫生、文化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商务局牵头制定招商引资项目和商贸及物流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市统计局要加强投资统计工作。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狠抓工作和措施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市政府将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作为单项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的县(区)分别奖励10万元,超额完成任务的再进行加奖;对完成任务的相关市级部门进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完善要素保障机制。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电力、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保障方案,切实解决用地、水、电、气、物流、运输等方面问题,加快项目审批,确保项目实施,为推进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四)建立项目月度联系会议制度,强化项目督导机制。坚持按月由市发改委召集市级有关部门、园区和各县(区)负责人召开项目工作例会制度,及时通报项目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和存在问题,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加大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项目加快实施。

  附表一:攀枝花市2007年固定资产投资区、县任务分解表
  附表二:攀枝花市2007年市级重点项目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