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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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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教思政[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经中央领导批准,现将《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doc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 行)


2012年2月

简要说明


1.测评体系构成:分为省(区、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以下简称党委政府版)和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以下简称高校版)。
2.测评对象:党委政府版主要用于测试省(区、市)党委、政府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进展及成效;高校版主要用于测试高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进展及成效。
3.结构:党委政府版包括4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高校版包括6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
4.数据采集方法:主要采用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两种方法。材料审核以测评年度前两年的材料为主,各类数据取测评年度前两年的平均值。实地考察采取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
5.测评结果:采用“状态描述法”,以A、B、C、D描述测评结果,分别对应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省(区、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测评标准 测评方式
1.组织领导 1.1领导体制 1.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关心重视,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每年召开相关工作协调会
2.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群团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并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有工作部署和考核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两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1.2工作机制 1.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2.有党委政府领导联系高校工作机制,党委政府领导每年深入高校作形势政策报告≥5人次
3.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督查工作,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调研和督查
4.定期开展所在地区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两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条件保障 2.1制度保障 1.有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的实施意见
2.适时修改完善相关实施意见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两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2队伍保障 1.有组织、人事、教育等党政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文件和措施
2.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核定落实高校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编制
3.对高校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单列指标,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4.落实高校辅导员相应职级、职数
5.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
6.组织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境内外培训,有实施队伍轮训的规划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3经费保障 1.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经费,支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标准的为A;不符合的为D
3.社会环境 3.1文化建设与舆论氛围 1.有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营造良好宣传舆论氛围的措施,及时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典型的宣传
2.推出有益于大学生成长成才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形成高雅艺术进校园的机制,每年集中开展文化市场的专项治理
3.加强对当地主流媒体的监管,弘扬主流意识文化
4.依法加强对各类网站的管理,培育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
5.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扎实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推动形成优良学术风气 1、3、5材料审核,2、4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五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3.2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基地 1.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对大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免费开放
2.支持并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基地
3.支持并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 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二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3.3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1.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有专门机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工作有专项部署
2.每半年排查一次学校周边环境的突出问题,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3. 打击学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及时处理各类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4.学校及周边200米内无夜总会、电子游戏厅和无证经营摊点等 2、3材料审核,1、4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两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统筹协调 4.1课堂教学 1.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2.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的培训培养和管理,每年按要求开展骨干教师研修
3.制定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建设的措施,明确教师的育人职责与要求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两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2课堂外思想政治教育 1.支持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纳入当地文化建设总体规划
2.对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推进学雷锋活动常态化、机制化
3.积极推进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拓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途径和手段
4.支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机构建设,建立高校与专业卫生机构之间大学生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治疗的转介机制
5.建立资助育人机制,宣传表彰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加强大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宣传表彰基层建功立业先进典型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3党团工作 1.定期召开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
2.定期召开高校共青团工作专题工作会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两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4科学研究 1.制定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及其六个二级学科的具体发展规划
2.有省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并经常性开展工作
3.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列入各级 社科(哲学社会科学或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规划
4.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成果纳入各级政府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范围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两项为C;其余情形为D
测评结果 根据以上12项二级指标获得A的总数(用X表示),得出测评结果:
X≥10,二级指标无C或D,结论为A;X≥8,且二级指标无D,结论为B;X≥6,结论为C;其余情形为D

二、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测评标准 测评方式
1.组织领导 1.1工作定位与思路 1.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2.“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有具体体现
3.有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明确思路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两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1.2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1.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门工作会
2.学校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评估
3.有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的实施办法
4.学校有关部门有明确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职责并完成相应任务
5.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分别到堂听思想政治理论课≥4学时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五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队伍建设 2.1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队伍 1.对学校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组织、协调、实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明确要求
2.每年对学校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履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有考核
3.对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生党课团课等教学有具体管理措施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两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2思想政治理论课与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队伍 1.实行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任职资格准入制 ,专任教师按不低于师生1:400的比例配备
2.鼓励支持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关学科博士、硕士学位
3.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技术职务高级岗位的比例不低于学校重点学科高级岗位设置的平均水平,且不得挪作他用
4.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注重考核教学能力和教学实绩
5.按照要求选送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学科研骨干参加全国和省(区、市)培训、研修,每学年至少安排1/4专任教师开展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活动
6.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表彰纳入学校各类教师表彰体系中,并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确定一定比例,进行统一表彰 1、2、3、5、6材料审核,4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1和其余标准中三至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3辅导员、班主任队伍 1.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研究生配备有专职辅导员
2.每个班级配有兼职班主任或指导教师
3.对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单列指标,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4.落实辅导员相应职级、职数和待遇
5.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开展队伍轮训,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6.有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和年度考核结果,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班主任,并纳入教师表彰体系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1和其余标准中三至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3.思想政治理论课 3.1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 1.独立设置直属学校领导的、与学校其他二级院(系)行政同级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组织二级机构,并配齐机构主要负责人
2.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作为学校重点课程建设,有条件的本科院校同时应作为重点学科建设
3.落实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规定课程和学分及对应的课堂教学学时
4.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统编教材
5.实践教学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计划,建有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实践教学覆盖大多数学生
6.设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研究专项课题 1、2、4、6材料审核,3、5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1和其余标准中三至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3.2形势与政策教育 1.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
2.落实规定的课时和学分
3.制定并落实形势与政策课集体备课制度
4.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校外专家学者、校级领导为学生作形势政策报告的制度并有效实施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二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课堂外思想政治教育 4.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 1.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宣传教育
2.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以及党史宣传教育
3.利用重要节庆日、重大事件,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时代精神教育
4.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二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2实践育人 1.将实践育人工作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落实规定的学时学分
2.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育人基地
3.有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年度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4.支持、组织学生开展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
5.开展国防宣传教育,将军事训练纳入必修课
6.及时表彰宣传实践育人先进典型,定期召开实践育人经验交流会、座谈研讨会 1、3、4、5、6材料审核,2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3校园文化建设 1.有校园文化建设总体规划,有明确牵头部门负责,并加强校园统一标识建设
2.有校训、校徽、校史陈列馆(室)
3.有加强科学道德和校风学风建设的措施,并开展督查工作
4.结合传统节庆日、重大事件和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5.定期开展学生宿舍及生活园区文化活动
6.努力开展校园文化创新,打造活动品牌 3、4、5、6材料审核,1、2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4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1.有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总体规划
2.建有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网站,积极推进大学生网络社区建设,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3.有专门的网络用户归口管理部门,有完善的校园网络舆情监控工作机制,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4.有校园网站登记、备案制度,实行用户上网实名注册 1材料审核,2、3、4材料审核与网络考察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二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5 心理健康教育 1.有校级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机构,有专门的心理咨询场所
2.按师生比不低于1:5000的比例配备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且不少于2名
3.有用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的专项经费
4.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或选修课,形成系列课程体系
5.建立有校、院(系)、学生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有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
6.每年开展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在校学生建有心理健康档案
7.定期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 2、3、4、6、7材料审核,1、5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七项标准为A;符合1和其余标准中四至五项为B;符合其中四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6资助育人 1.有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达到学校事业收入的4% ,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3.建立资助育人机制,宣传表彰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3材料审核,1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二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7就业创业教育 1.有学生就业创业教育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就业创业指导课程纳入学校必修课或选修课
3.加强大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宣传表彰基层建功立业先进典型 2、3材料审核,1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二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8党团组织建设 1.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本科学生高年级和研究生有党支部
2.建立党校、团校,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学生党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3.校级团组织独立设置,院(系)、班级团学组织健全
4.按规定发展学生党员,开展党团组织生活
5.按规定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
6.有学生社团管理办法,配备社团指导老师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5.条件保障 5.1学生教育活动设施建设 1.建有专门的学生活动用房,有完善 的活动设施并得到充分利用
2.学生宿舍楼或生活园区设有学生党团活动室 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二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5.2经费投入 1.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费 设立专门预算科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2.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费占学校上一年度政府拨给的事业费和收缴的学生培养费或学杂费总收入比例应逐年增长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二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的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5.3科学研究 1.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研究课题和课改课题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标准的为A;不符合为D
6.育人环境 6.1校园安全稳定 1.有维护安全稳定的综合防控机制和突发事件紧急处置预案
2.有校园舆论阵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有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等审批制度
3.按需要设置校园安全标识,校园安全通道畅通
4.有抵御和防范利用宗教对学校进行渗透的措施和办法
5.有抵御和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对学校进行渗透和破坏的措施和办法
6.有与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制度
7.经常性开展学生安全教育
8.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 1、2、4、5、6、7材料审核,3实地考察,8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第八项为一票否决,有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为D;符合8且其余标准中符合五至六项为A;符合8且其余标准中符合三至四项为B;符合8且其余标准中符合两项为C;其余情形为D
6.2家庭与社会参与 1.学校建立并落实与学生家长联系的制度
2.定期召开学生家长代表座谈会
3.学校与社区有合作育人工作机制,每年组织开展合作育人活动 1、2材料审核,3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两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测评结果 根据以上20项二级指标获得A的总数(用X表示),得出测评结果:
X≥15,二级指标无C或D,结论为A;X≥12,且二级指标无D,结论为B;X≥10,结论为C;其余情形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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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兼对刑事诉讼法中与无罪推定相抵触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李 真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摘 要:目前世界上众多国家法律和国际条约已将无罪推定视为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并未确立。本文针对无罪推定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给出设想方案,以此建立真正完善的无罪推定原则。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所谓无罪推定,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未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1] 。尽管世界各国立法和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或刑事法律中体现出来的价值内涵即为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渊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但作为一种政治法律思想,最早从理论上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十八世纪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萨雷•贝卡里亚,他在1764 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正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2]1789 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则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其中第9 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即使认为非逮捕不可,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此后,无罪推定原则为欧洲大陆各国所纷纷仿效,并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承认,相继写入宪法或刑事诉讼法典中,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刑事司法原则。1948 年12月10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为在世界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1996 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还包含诸如沉默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等制度。无论如何,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司法观念,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一、无罪推定原则所应包含的内容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至少有两条是必要的:一是被告人不等于罪犯,要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经过国家合法的审判;二是既然法院正式判决以前被告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罪犯,那么在追诉被告人刑事责任时,就要从假定(推定) 无罪这一点出发来对待被告人。第一个基本精神是无罪推定应具有的一般特性,即无罪推定必然反映出现代法制国家诉讼民主、保障人权的基本特征,这是无罪推定的法理基础。因为在对待人的态度上,包括对涉嫌犯罪的人的态度上,现代国家与封建国家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就是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国家在用刑罚手段追诉刑事责任时,尤其关注尊重保护人权,国家必须严格地按照预先设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和科学、文明、民主、公正的追诉程序——刑事诉讼法追诉犯罪,即必须通过合法的审判确定犯罪判处刑罚。第二个基本精神是无罪推定应具备的,区别于其它原则的特殊属性,即现代民主与法制国家在追诉被告人时,其出发点和证实犯罪的方式与封建国家的有罪推定——把被告人当作诉讼客体是根本对立的。这是无罪推定的核心精神,它突出表明现代民主与法制国家在证实犯罪时
采取了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推论方式。只有以这种先假定被告人无罪,进而以证据来证实这种假定是否成立的科学、文明的推论方式,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刑事司法权的滥用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才能实现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由这两个基本精神出发,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应该包含以下八个方面:⑴法律对有罪与否做出一种实现的法律事实拟制,并将拟制的事实赋予法律规范予以确定;⑵法律首先推定任何人无罪,宣告任何人无罪的法律地位;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现有人涉嫌犯罪,国家司法机关负有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由国家司法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基于推定无罪的法律地位,被追诉者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⑷控诉方举不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推翻拟制的法律事实,证明被追诉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宣告被追诉者无罪;⑸非法律规定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被追诉者的人身自由,剥夺其财产和民主权利;⑹司法机关不得采用残酷而非人道的方式从被追诉人身上获取证据,不得刑讯逼供;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最大限度的保障被追诉者的人身权益和其它合法权益,避免人的权益被国家司法权侵犯;⑻拟制的事实具有权威。尽管法律拟制可能会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甚至大相径庭、相互违背,但法律的权威宣告了只有经依法判决,拟制事实才能改变。宣判前各诉讼主体必须尊重这种拟制事实,尊重拟制事实的本身就是对证据和对法律的尊重。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精神的体现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许多可以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科学合理的内容:
⑴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明确了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享有行使,取消了原诉讼法中免于起诉制度。旧的免于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有权做出有罪宣告的免于起诉的权利,这实际上是未经法院审判而由检察机关定罪,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
⑵ 吸收了“疑罪从无”这一科学的公正的做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也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即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有罪的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如果有的案件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势均力敌的情况下,过去往往采用“挂起来”的办法,多年不能结案,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理论上在保护人权方面起到了作用。
⑶ 取消了“人犯”的称谓,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区分开来。第三十三条规定提起公诉前一律称“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后到判决宣告前,称之为“被告人”;只有在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之后,“被告人”才转称为“罪犯”。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
三、我国刑事立法、司法中与无罪推定原则存在差距问题
(一)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此,现在有不少人认为这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这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新《刑事诉讼法》第12 条的规定,无论从语法角度,还是从逻辑学角度,也还是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都只是表达“确定有罪权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含义。[3]这一含义无论是与贝卡利亚的无罪推定的最初涵意,还是与几种有代表性的无罪推定的立法表述,也还是与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及其包涵的具体内容,都相去甚远。斟酌此条文,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及科学规范的要求来衡量,它至少存在三点缺陷:⑴前半句最后缺少“有罪”二字。因为根据逻辑规则来解释,该第十二条规定可以推导出:“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可以确定有罪”。显然不太合理。因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分为无罪判决和有罪判决两种,只有当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时,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无罪判决,又岂能确定被告人有罪。⑵前半句最后还缺少“且生效”三字。因为即使是法庭依法做出了有罪判决,还有未宣判和上诉期、核准期内不生效的问题,如果是未生效判决或判决未生效,仍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⑶其后半句应改为“对任何人都应确定或推定为无罪”。因为公民在刑事法律中的地位有三种情况:无罪、有罪和介于无罪和有罪之间的不确定状态。这第三种情况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状态。现行法条从“有罪”的角度来规范,而不明确规定“确定或推定无罪”,不利于明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当某人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后,其刑事法律地位不能确定——不能确定为“推定无罪”,其权益更容易遭受侵害。
2.刑事诉讼某些法条和无罪推定原则相抵触。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第九十五条规定:“侦察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有义务接受公诉人、审判人员的“讯问”(注意不是“发问”、“询问”)。这些规定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证明自己是否有罪的法律责任,而这种责任承担要求的前提中,实际上已经隐含了其“有罪”的认定。不仅如此,“如实供述”剥夺了被追诉人是否陈述的选择权,如实供述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出现,而且是以被追诉人义务的规定出现,无疑构成了对被追诉人的一种强制。被追诉人必须履行如实供述的法律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后果现无明确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1.“自证其罪”的做法较为普遍。侦查、检察及司法机关往往先入为主,当然地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门三分罪”,把证明无罪的责任强加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被视为有罪。在案件的侦查和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权保持沉默。“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政策被当成有些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宝。在“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犯罪嫌疑人不管有罪还是无罪,其作有罪供述似乎都是其应尽的义务。以佘祥林案[4]为例,他曾在一份申诉材料中陈述:“当时我已被残忍体罚毒打了十天十夜,精神麻木,早已经处于昏睡状态,且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无法行走站立,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的休息一会儿,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得顺应。”这种违背人的生理规律、强制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做法,犯罪嫌疑人怎么能不招呢?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被假定为无罪”,既然如此的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没有义务来陈述自己有罪或者是无罪。
2.未能杜绝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我国长期以来坚持有罪推定的必然产物,与自证其罪密切相关。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又不自认有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动用刑讯逼供手段取得口供的现象司空见惯。佘祥林案中,据其多次在申诉材料中提及:“我敢说那十天十夜的痛苦滋味病不是每个人都能理解的,鼻子多次被打破后,他们竟将我的头残忍地按到浴缸里,我几次因气力不足喝浴缸里的水呛得差点昏死……长期蹲马步,还用穿着皮鞋的脚猛踢我的脚骨。”遇到大案要案的时候,公安机关总是对犯罪嫌疑人经过几夜的突审,拿下了口供,根据口供侦破了案件,这几乎成了一种模式。也正是这些非法收集的证据一步一步地将佘祥林推向死亡的边缘。
四、解决以上问题的方案设想
首先,针对立法的不足,可以考虑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修改为:“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且生效,都应视为无罪”。此种表达方式,更充分地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这也与绝大多数国家以及有关国际性法律文件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表述方式相一致,如法国大革命成功后制定的《人权宣言》第九条规定“任何人在被宣告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
其次,笔者认为有必要引入沉默权。无罪推定是沉默权的逻辑基础和法律依据,沉默权是由无罪推定原则推导出来的,即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这一假定出发推导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并进而引申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陈述的权利,而无如实回答的义务。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法律上的本质。它要求在思想观念上,司法人员必须彻底消除对被追诉人“先入为主”判定其有罪的思想,不得将案件侦破的突破口首要选择放在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上。沉默权最早渊源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诸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沉默权以法律条文出现,在加强控方举证责任的同时也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力量,有助于抑制警方的暴力、制约强大的警察权。而我国还没有引入沉默权的规定。我认为,既要引入沉默权,又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一定的限制。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如实供述义务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和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助长了诉讼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供诉的过分依赖心理,而这种依赖正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已经逐渐不再适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函的需要,应当逐步向“允许保持沉默,主动坦白从宽”的政策方向发展。其次,各国立法通则和国际公约普遍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势在必行,当然也要引入沉默权。但在引入沉默权时,应当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并参照外国有关此类限制的做法,吸收合理内容,使之在扬弃过程中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样不仅能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还能促使办案人员提高侦查素质,使他们将办案的重点转移到查证、取证、举证上来;同时,对确属愿意坦白交待、检举揭发的犯罪嫌疑人,仍给予法定的从宽出路。两者结合,既尊重了相关国际文件的准则,也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内在精神。
第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所谓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一般是指拥有证据调查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定罪和量刑的根据。也即是司法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以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方式(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扣押等)所取得的证据,应认定为无效。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最大意义在于实现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从而更好地完善刑事诉讼结构中控辩平等对抗这一目标。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也是遏止刑讯逼供的最好措施。其确立意味着侦察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取证,不得凭借其强大的自然优势肆意践踏和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这一结果责任的风险。为了防止公安司法机关非法取证侵犯公民权利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障公民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就必须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这一道“安全门”。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首要措施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途径要求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当被告人或法院对控诉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疑义时,控诉方必须承担证明其证据系合法采集的举证责任。如果控诉方不能提出有利证据来证明自己证据采集手段的合法性,法院就可以推定其证据为非法证据而加以排除。另一方面是确立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监督。2003年6月,海淀公安分局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合作,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讯问时律师在场进行了历时7个月的试验和理论调研,成效颇为显著,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律师在场对规范民警依法办案起到一定监督作用;二是律师在场对提高民警讯问水平和办案能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三是律师在场可以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恐慌心理,杜绝发生刑讯逼供,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律师在场同样起到对民警文明执法的保护作用,避免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为逃避打击而诬陷民警和翻供。
参 考 文 献
[1] 樊崇义.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59.
[2] [意]切萨雷•贝卡里亚. 黄风译. 论犯罪与刑罚[M]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31.
[3] 李佑标.《论确定有罪权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原则》《政法论坛》1997 年第2 期第26 页。
[4]湖北杀妻冤案追踪[N].新浪网新闻http://news.sina.com.cn/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皮埃尔,莫鲁瓦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换文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国国务院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皮埃尔,莫鲁瓦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阁下,
总理先生:
  我谨收到今日来函,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并在此载明缔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如缔约双方均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参加国时,双方将举行谈判,以便就可诉诸“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争端的种类及诉诸方式达成一项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采取换文形式,并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蒙复函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本函内容,我将不胜感激”。
  我谨确认,我国政府同意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
                        皮埃尔·莫鲁瓦(签字)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日于巴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