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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甘肃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俞志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5:05  浏览:8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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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甘肃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俞志虎


[内容摘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为当今世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及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本文通过对甘肃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特点及成因的分析,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方针,预防、打击和制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关键词:甘肃省 黑社会 有组织犯罪 特点 成因 对策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为当今世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及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我国大陆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大约从80年代中叶在东南沿海一些城市冒头,迄今大致有20年左右的历史。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大发展,在内地许多地区不同程度都出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近年来,甘肃省公安机关多次开展以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流氓恶势力为重点的严打斗争,先后摧毁了李捷、李智为首的“李氏兄弟” 、“陈氏兄弟”、李元杰为首的一大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狠狠扫荡了各种流氓势力。但同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毕竟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现象,为配合专项斗争的深入,了解掌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特点及存在原因,把握其发展变化的趋势,正确认识斗争中存在的问题,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其滋生曼延。
一、甘肃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特点
纵观甘肃省公安机关近年来破获的一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很多方面都具有一些共性。这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除具有团伙犯罪所具有的专业化、职业化、智能化、暴力化等特点外,还具有一些区别于其它犯罪的特点。
(一)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时间跨度较长。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有一个萌芽滋生发展的历程,其时间跨度数年、十几年不等。其最初形式总是表现为一般犯罪集团或恶势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随着其成员的不断扩大,组织结构、制度的逐步完善,慢慢演变为一个个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兰州市李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80年代初李智纠集一伙社会闲散人员,自称老大,经常出入各种卡厅、酒吧,打架斗殴、寻衅滋事。90年代初李智、李捷、李晖兄弟三人成立一家公司,以暴力讨债、收“看场子费”等形式在娱乐业称王称霸。90年代后期终于形成了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于2001年被公安机关铲除,其形成时间前后跨度达十几年。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呈金字塔型层级结构,犯罪主体以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和外来人员为主。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内部分工明确,等级森严,帮规严格,有一整套反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作为精神联系纽带。如兰州市丐帮杀人抢劫团伙内有帮主,有团伙的统一标志,并制定有极为严厉的处罚规定。对卖水、企图或已经逃离团伙、独吞钱财、犯上等处罚时,有老大指派团伙成员采取毒打或用刀刺?砍?捅等手段,甚至杀害。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分子以刑满释放、劳教减除人员和有前科劣迹的当地人为主,犯罪意识强,有长期作案和对付公安机关打击的经验。其外围人员一般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年龄一般在30岁左右,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居多,以为犯罪集团卖力而生,对犯罪集团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一旦出事便逃之夭夭。
(三)犯罪手段具有暴力性、多样性、疯狂性等特点,且具有逃避打击的能力,其社会危害性较大。
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看,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大多集多种犯罪于一身,具有暴力性、多样性、疯狂性等特点。明里往往表现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暗里则雇佣杀人、买卖枪支、弹药、抢劫、杀人,无恶不作。2002年4月抓获的李元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兰州市“VJ”迪厅为据点,分别在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等地实施绑架、杀人埋尸、入室抢劫、强奸、轮奸、暴力讨债等犯罪,疯狂作案69多起,其中杀人4起,入室强奸3起,抢劫27起,给人民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李元杰之流犯罪手段极其凶残,令人震惊,他们曾将一名女子轮奸后,又各持铁棍逐个朝该女子头部击打,直至死亡。
(四)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逐步向党政,司法机关渗透。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不再将是否有“保护伞”作为认定一个犯罪集团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志,但几乎每一个黑恶势力非法聚敛了大量财富,完成了所谓“原始积累”后,都会捞取政治资本,向政府部门渗透,拉拢党政干部,以官护黑。有的黑恶势力甚至操纵基层选举或亲自当选基层领导干部。甘肃李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之所以横行兰州,无恶不作,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未受到打击,其根本原因是李氏兄弟的父亲曾是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同时李氏兄弟也多次利用金钱腐蚀,拉拢司法人员为其违法行为广开“绿灯”。权钱交易,这种权利的错位倾斜,直接导致社会治安秩序的松懈,对黑恶势力加以“保护”。最近国务院调查组对广西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拉甲厂、龙山厂的安全事故调查,也查出有涉黑势力参与其中。
(五)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成员文化素质较低。
无论是农村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城市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都以无业游民为主。北京大学犯罪学专家康树华先生的研究表明,当代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80%的成员不工、不商、不农、不学,是终日四处游荡、不务正业的无业游民。这些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初中以下占93%),缺乏社会公德,法律观念淡薄,谋生技能差,大多有赌博、嫖娼、打架斗殴、好吃懒做的恶习。如兰州市和政县马家保村尕李家村的马海比家族黑社会性质组织,全家4代37口人,没有一个人识字,在他们看来只要有棍棒刀枪,就有了一切,集“文盲、法盲、流氓”于一身。
(六)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逐渐年青化。
从甘肃省近几年来查获的几起涉黑案件,我们可以看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成员年龄大多都在20岁左右。青少年时期正是个体由半儿童半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的时期,这个时期生理变化快,但心理尚未完全成熟,加上阅历浅,知识经验贫乏,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是非辨别力差,使其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成员。同时,改革开放后,境外恐怖、音像、书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暴力、恐怖、色情活动及封建帮会思想,黑社会亚文化的渲染与传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盛行。这一切都使青少年特别是易犯罪青少年感到迷茫、困惑,他们经不起诱惑,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步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甘肃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因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与其它犯罪一样,有其产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社会根源,就甘肃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成又有其特定的原因。
(一) 当地公安机关对苗头性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问题认识不足。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多数是从一般的违法犯罪活动起家的,之所以最终发展为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主要原因之一是当地公安机关对他们开始的“小打小闹”认识不足,认为是普通的刑事案件,有的把帮帮伙伙的相互厮杀,简单地认为是“黑吃黑” 、“狗咬狗”;把那些打架斗殴、欺行霸市的行为孤立起来,当作是一般治安案件处理,而未将其所有犯罪行为联系起来作全面分析,没有看清其本质和危害的严重性,因而对黑恶势力掉以轻心,麻痹大意。正是在这样的纵容下,一些帮会、流氓恶势力逐渐扩张,最终发展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二)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三大支柱是两劳减释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团伙犯罪分子,而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我省正是这三类高危人群的重灾区。只要条件具备,这三类人员极易组成犯罪团伙,并进一步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目前,由于大量的“两劳”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无法安置,无人管理,其中一些人员出于贪图享受或仇视社会便网络不法分子组成犯罪集团从事“黑恶”犯罪活动。而被盗丢失的军警枪支和相当数目的仿制枪流散社会也为其提供了发展条件。同时历史上帮派结社,旧社会封建帮会影响仍然存在,再加上省内当前一些单位、个人为追求经济利益,大量引进、传播反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影视作品,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滋生、蔓延起到了诱发和示范作用。
(三) 组织严密,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凶残性,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屡屡逃过查禁。
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组织分工和纪律,犯罪有较强的隐蔽性、凶残性,对外密不透风。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实力,力量大。再者,黑社会性质组织黑商结合,政商一体,容易蒙骗社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上述三个自身优势,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屡屡逃过打击。当前群众不敢报案或报案不及时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不到查禁。有些群众怕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后台硬,执法机关不会动真格查处,更怕执法机关里面有腐败分子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有的则怕犯罪分子同伙报复,更怕犯罪分子关了几天出来后报复因此宁人息事,岂不知这一切都助长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滋生和蔓延。
(四) 立法相对滞后,打击不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蔓延的又一重要因素。
1997年3月通过的新《刑法》中规定了一系列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但是比较原则、宽泛,极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误差。2000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台。“打黑除恶”斗争以前,各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状没有认真作过系统的调查研究,反黑工作是处在自发的阶段。由于涉黑案件投入大,办案周期长,面临阻力大,民警缺少执法实践和相应的业务培训,公安机关办理涉黑案件往往孤立办案,就案论案,直接削弱了打击效能。
三甘肃省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对策
甘肃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今后一段时期仍将继续存在和发展,犯罪领域继续扩大,政治渗透加剧,并可能省内外,境内外黑社会势力相勾结,形成跨区域,跨省、市甚至跨国界的黑社会犯罪组织。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针对涉黑犯罪组织的产生发展的原因及其活动的规律特点,有的放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予以打击。
(一) 深入排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线索。
为了有效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防止其发展蔓延,我们必须多渠道,多层次,全
方位搜集犯罪线索,深挖涉黑犯罪组织和流氓恶势力,决不能坐等其形成气候再去打击。
1、深入基层,认真排查社黑犯罪线索。
基层派出所,刑警队和治安队要适时组织警力深入到乡镇、村、街道、居民小区、厂
企业、交通沿线、物资集散地和农贸市场,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从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热点、难点问题入手,深挖涉黑和流氓恶性势力犯罪线索。对获取的线索,要逐一登记造册。公安机关领导同志要深入群众微服私访,注意发现漏排的原因,及时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大造宣传声势,形成舆论氛围。
在抓好内部排查的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外宣传的
力度,大力宣传公安机关打击涉黑犯罪的决心和采取的措施,宣传党委,政府对打黑工作的态度,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公安机关的打黑工作,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通过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公开审理涉黑犯罪分子,壮大斗争声威,教育和鼓舞广大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通过表彰奖励有功人员和见义勇为的群众,激发群众的斗争热情。妥善解决因公务伤亡民警和见义勇为群众的抚恤金和医疗费以及善后处理等问题,保护广大公安民警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3、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努力搜集深层次涉黑犯罪线索。
针对涉黑犯罪组织具有一定的威慑力,群众存有畏惧心理,要注意使用好秘密侦查手
段,在宾馆、饭店、歌厅、舞厅、游戏厅、影剧院、美容美发、洗浴按摩、出租车、出租房屋等涉黑组织成员经常涉足的行业、场所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点区域、部位以及与其交往的人员中物色秘密力量,努力获取一些高层次的情报信息。
4、增强打黑侦查意识,注意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黑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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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人事监察厅、劳动局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内务部


关于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人事监察厅、劳动局的批复

1963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内务部、劳动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人事监察厅、劳动局的批复

你省七月十七日黑劳调李字第97号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原系国家职工被判处徒刑(包括监外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是否一律开除公职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精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凡是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力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可以不再办理纪律处分的手续。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可以按照这个原则处理。对于没有依法判处管制的劳动教养分子,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都应当开除,并经主管行政机关做出书面决定。
二、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对已被开除公职的人,是否可以批准录用为国家职工问题。我们的意见,对这些刑满释放和解除教养的人员,目前一般不重新录用。但是,人民内部犯法分子,原来罪错情节较轻,改造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有关部门又很需要的,可以录用。录用为干部的,须经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工人的,须经劳动部门批准。录用后对他们要加强教育。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2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普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体制,制定了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等各项业务得到加强。但是,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不落实,一些地方管理机构调整不到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突破高限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使用率不高,挤占、挪用、贪污住房公积金等违规违纪事件时有发生。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按照《条例》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必须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决策备案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能,定期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依法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部门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之一,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在参与议事、决策的过程中,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负责,依法议事,依法决策,防止议事和决策流于形式,避免出现领导者个人决策取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情况,特别要杜绝发生违反《条例》规定的错误决策。

二、积极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尽快完成机构调整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促请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统一制度,并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直属于城市人民政府,不得隶属或挂靠在建设、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铁路、煤炭、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目前,个别城市仍设立多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和人员没有实现整合;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隶属或挂靠在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尚未划归城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还有一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义上与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脱钩,实际上在机构、人员、财务管理等方面仍存在直接关系。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出现因行政领导、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而产生各种违法违规事件,引发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对此,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积极主动与编制部门、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尽快完成机构调整工作,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真正成为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

三、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突破了《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对此,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反映,向同级建设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建设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要防止一些地区、行业、部门和单位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扩大缴存基数,为职工乱发津贴补贴,逃避税收,进而扩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职工收入分配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部门,督促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即: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四、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按照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缴存比例,安排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并保障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于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要尽快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拖欠住房公积金;对于历年因财政困难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要采取措施逐年予以补齐,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

五、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收历年项目和单位贷款。目前,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有相当一部分历年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尚未回收,直接影响广大职工个人切身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历年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回收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区分贷款责任,制定回收计划,限定时间回收资金。严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新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杜绝挤占、挪用。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新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以及挤占、挪用于其他方面开支的,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积极稳妥地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各级财政部门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努力,有针对性地解决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存在的问题。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通过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延长贷款期限,增加贷款额度,改进贷款服务,简化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丰富贷款品种,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方面的作用,积极稳妥地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七、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的规定,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财政监督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其他用途。对于违反规定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由上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财政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财政监督。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年度决算,必须经财政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定后,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增值收益分配、费用开支以及发放个人贷款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具体可以组织财政部门管理人员进行交叉检查,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定决算所需的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所需费用,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不得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