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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而同居的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38:00  浏览:87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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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而同居的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而同居的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的批复

1957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22日浙法研〔57〕字第1043号函悉。关于陈阿宝与彭道会登记离婚后,未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实行同居,其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按照本院今年3月6日研字第4691号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如果他们事实上已经恢复夫妻关系,而问题只是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承认双方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不过,如来文所说,陈阿宝仅是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询问另行结婚是否可以的问题,人民法院还不宜径行作为离婚案件处理;可告知陈阿宝在他们之间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继续存在时,不能与第三者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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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22日  证监基金字[2002]4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有关机构:

  为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发行设立审核制度,规范基金的发行设立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基金发行设立审核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的发行设立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申请发行设立封闭式基金的机构(以下简称“发起人”),应当签署基金发起设立协议,由各发起人授权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办理基金发行设立申请事宜;符合《试点办法》规定条件、申请发行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办理基金发行设立事宜。
  发起人及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保证所报送的基金发行设立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基金发行设立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一、二所规定的内容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设立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的,且无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申请;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对于发行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请,或者其他具有创新性质的基金产品,组织有关专家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在公司治理、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技术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的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受理基金发行设立的申请。

  (二)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报材料的,由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核。同时根据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拟任基金经理最近一年内执业操守情况进行检查。

  (三)中国证监会在基金发行设立审核过程中,实行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评议制度,有关咨询意见供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和中国证监会参考。咨询委员会的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从熟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境内外专家中临时聘请。咨询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惯例,审阅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并重点就基金治理结构、相关当事人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基金品种设计方案、有关基金发行工作的组织方案等内容提出咨询意见。咨询委员会会议在业务部门审核工作结束后召开。

  (四)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相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暂停审核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出具批复文件;暂停审核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并说明理由。对暂停审核的,在暂停审核的情形消除后,中国证监会作出恢复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有义务将相关通知内容告知相关当事人。

  三、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五)款及《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基金发行设立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1.公司已提交有关核准重大变更事项的申报材料,尚未获得核准的;
  2.公司或基金发起人等主要当事人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3.因公司高级管理层变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所管理的基金运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公司或基金发起人等主要当事人收到我会业务部门提交的管理建议书或自律建议书,尚未反馈意见或者未采取改进行动的;
  5.公司提交的封闭式基金发行(或扩募)申请已获批准,但尚未实施该封闭式基金首次发行(或扩募)活动,其下一次提交封闭式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日期与前次封闭式基金发行活动结束日期,间隔不满6个月的;
  6.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有重大遗漏,需要公司或基金发起人等主要当事人就相关事实补充说明的;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在审核过程中出现本通知第三条第1、2、3、4、6情形之一的,有关基金发行设立的申报材料将暂停审核。

  五、经审核有充分证据表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的条件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或者《试点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发行设立基金的申请不予批准。

  六、基金发行设立的审核涉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职能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职工如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夏德忠 王雷都
  

  法律程序风险概述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及其家庭享有的医疗照顾、生活保障和经济赔偿,由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统筹安排。旨在减轻工伤职工所受经济上的损害,并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可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法律实务中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还是经常存在的,因此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时,为了推卸责任,想尽各种办法,为此经常因工伤保险待遇引起劳动争议。为此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进而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律师同时提醒,因工伤保险待遇提起诉讼,成本较高,耗时较长,动辄2年以上,才能最终拿到相关费用,而且该程序较为复杂,非一般人能完成,因此为了您的合法权益,建议你聘请律师为您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风险层级:★★★★★
  合规操作程序表
  一、医疗待遇
  1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2转院治疗。
  
  风险提示:
  1.情况紧急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2.伙食费、交通费、食宿费单位报销。
  3.工伤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
  1.向单位提出停工留薪的要求。
  2.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风险提示:
  1.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保留好书面文件,以便后日诉讼。
  2.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为了劳动者利益,应该不同意。
  3.劳动者应慎重签署私了协议。
  4.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慎重。
  
  三、伤残补助金
  一级补助金:24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补助金:22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补助金:20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补助金:18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补助金:16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补助金:14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补助金:12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
  
  风险提示:
  职工伤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职工可以提出并解除。
  1.一到四级伤残,用人单位及职工均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2.五到六级伤残,职工可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七到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