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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9:08:31  浏览:9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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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9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局: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已于9月1日开始实行。为了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工作,特作以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规费。考虑到目前财政困难,拨给法院的业务经费还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暂不上交财政,以弥补法院业务经费的不足。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法(司)发〔1985〕23号”文件的规定,掌握使用所收的诉讼费用。
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收的诉讼费用,可按一定比例上交给高级人民法院,用以统一购置必需的业务设备和适当补助其它困难地区法院的业务经费。
四、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诉讼费用的收支,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诉讼费用收支等情况。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一并下达执行,并将实施办法报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备案。
六、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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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收费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要求》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公布《收费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要求》的公告


为提高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规范收费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我部组织制定了《收费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要求》,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速公路区域联网不停车收费示范工程暂行技术要求》(交公路发〔2008〕275号)同时废止。
  该技术要求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以便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给我部的《关于如何确定被错判刑、无罪释放,仍有严重错误的职工开除处分的时间的请示》(冀劳力字〔1993〕3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我们认为,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间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以企业确认职工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时间为准。如果职工被错判刑、宣告无罪释放,但仍然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规定的开除条件,则企业所作
出的原开除处分决定应是有效的。



199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