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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20:24  浏览:9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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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调味品生产和销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本省调味品工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调味品,是指酱油、食醋和酱以及其他具有调味品功能的食品。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调味品生产和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味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调味品行业的发展规划;
(二)监督检查调味品的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活动;
(三)协助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发放调味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
(四)按照规定的职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技术监督、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调味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产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厂址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生产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三)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和检验仪器;
(五)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贮存、运输容器和包装材料;
(六)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生产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的水源、粮食、食盐、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和菌种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八条 开办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持申请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报经省辖市(地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调味品生产许可证。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开办的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一年内达到规定的条件。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生产资格。
第九条 从事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辖市(地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领取调味品批发许可证:
(一)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调味品的容器、包装、工具和其他设备安全、无毒、卫生;
(三)配置消毒和防鼠、防蝇、防虫、防尘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批发省外生产的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向生产企业索取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向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第十一条 零售企业销售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必须从取得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货。直接从省外进货的,应当报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二条 销售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辖区市以内必须实行包装销售;辖区市以外应当在二年内实行包装销售。
第十三条 禁止销售下列调味品:
(一)失效、变质的;
(二)超过保持期限的;
(三)掺杂、掺假、混有异物或者被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的;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第十四条 调味品批发许可证由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开办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审查手续的;
(二)未办理调味品批发许可证,即从事批发业务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包装销售的。 第十六条 在调味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中,违反技术监督、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技术监督、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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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8〕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内江市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国际互联网访问地址为http://www.njjz.gov.cn/)已于2007年底建设完成,并投入试运行。为充分发挥该减灾网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决策参谋作用,有效避免和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内江市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内江市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的作用,有效整合全市防灾减灾信息资源,增强对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科学决策、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对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江市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是我市非经营性的政府公益性网站,其网站建设及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网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有关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的情况;

(二)及时发布各有关部门监测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防灾能力;

(三)开展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

第三条 市政府救灾办是市政府的防灾减灾综合协调部门,是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建设与管理的牵头单位,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防灾减灾信息网站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各成员单位网站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评。

第四条 内江市气象局是防灾减灾信息网建设的承办单位,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站的建设规划、运行指导和安全管理;

(二)负责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用户管理、系统的整体操作管理、信息组织管理;

(三)负责统筹制定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的信息安全策略,采取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确保网站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四)负责指导本网站各成员单位的信息内容建设与管理;

(五)负责组织信息网站建设和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五条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农机局、市畜牧食品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防汛抗旱办、市地震办、内江水文局是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的成员单位,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信息工作人员负责本网站的信息管理,确保有一台相对固定并能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本部门防灾减灾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和报送工作。各单位信息员要按照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的设置要求,将本部门审核后的有关防灾减灾信息及时发布到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上进行共享。各单位分管领导务必严把信息审核关,确保所发布和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录入的内容主要包括:

1.防灾、减灾、救灾动态;

2.灾害预警信息;

3.灾情信息;

4.决策信息;

5.历史资料、预案;

6.面向公众提供的政策、防灾减灾科普知识以及服务信息;

7.其他相关信息。

(二)各成员单位信息员确保每天上午和下午各登录一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及时更新内容,查看并下载信息;做好对发布信息的跟踪监测,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做好计算机的正确使用和维护,确保网络正常运行。同时,每半年要对信息发布情况、登录情况、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分析总结。

(三)各成员单位要在市气象局的指导下做好防灾减灾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四)各成员单位一律不得利用本网站从事经营活动;非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开展新闻登载、电子出版、电子公告和广告发布等信息服务。

(五)各成员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减灾信息网上散布、传播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种违法信息,不得进行干扰网络正常运行、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六)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网站信息员的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六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11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11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卫办政法函〔2010〕8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对卫生标准化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卫生标准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我部从即日起开始征集2011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原则

(一)有利于保障公众健康,有利于满足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

(二)适应当前卫生工作重点需求,有利于规范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服务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三)既符合我国国情又有利于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二、征集重点

(一)与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标准项目。

(二)针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服务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重要而薄弱的领域提出急需的标准项目。

(三)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急需的配套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修)订计划项目将另行发文征集。

三、项目申报程序

任何公民、法人或组织均可提出制(修)订卫生标准的立项建议。

2011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按专业分19类,按标准性质分为国家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卫生标准。项目申请需通过网络和纸质文件同时进行。

(一)网上申请程序。

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点击进入右方的“卫生标准网”,非会员首先点击右侧的“注册”,提供申请者的信息。然后点击“网上申请计划项目”,根据所申请立项标准的情况填写完后提交。

如对网上申请程序有疑问,可咨询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标准处(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纸质文件申请程序。

打印出网上提交的申请表后,邮寄或传真给相应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没有对应的专业委员会的,发送至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标准处。

征集立项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

附件: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联系方式.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zcfgs/cmsrsdocument/doc10009.doc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