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05:07  浏览:8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的通知

(2001年9月12日)


深规土〔2001〕368号

  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档案,规范档案查阅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现根据《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充分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规范档案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在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本局)各级机构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已归档保存的文字、图形、表格以及电子、磁、光介质等形式的各类文件材料。
  第三条 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兼顾便利使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档案按开放与否的标准,分为开放档案和不开放档案;按存档形式分为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
  实物档案和本规定确定的部分电子信息档案为不开放档案。
  第五条 下列电子信息档案,办理结果为开放档案,办理审批过程为不开放档案:
  (一)依法定程序审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的文本和图纸;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含补充协议)和土地开发协议书(含补充协议);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房地产预售许可文件;
  (五)房地产产权登记中产权状态、用途、性质、位置、座落、结构、面积、建购价款等电子信息,但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检索的除外;
  (六)本局下属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查丈报告;
  (七)本局下属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八)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前款规定中涉密电子信息为不开放档案。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凭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可依本规定查阅开放档案;外国公民和组织查阅开放档案,须经深圳市外事部门介绍。
  第七条 要求查阅房地产登记档案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查阅;
  (二)房地产权利人可以查阅本人或本单位的房地产登记档案,查档前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示授权委托书;
  (三)公、检、法和其他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与自己工作相关的房地产档案,查档前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和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四)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人用于抵押的有关房地产情况进行查档,查档前应当出示抵押合同。
  (五)律师可以检索与其受理业务有关的房地产权档案,查档前应当出示律师工作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或开庭传票。
  查阅房地产权档案,应经本局产权处审核。
  第八条 开放档案查询,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口头告知电子信息内容;
  (二)打印电子信息内容,加盖"档案印?quot;。
  第九条 不开放档案主要供本局工作人员使用,不提供对外查阅。公、检、法和其他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不开放档案的,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填写《不开放档案查询申请审批表》,由本局局长或分管监察的  局领导签署允许查询的具体意见,方能办理。
  第十条 不开放档案的查询,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口头告知电子信息内容;
  (二)打印电子信息内容,加盖"档案印章";
  (三)复印实物档案,加盖"档案印章";
  (四)复印办文审批过程材料,加盖"档案印章"。
  第十一条 信息中心和各分局档案信息管理机构负责本局档案查询工作。对档案整理中发现的虚假资料,信息中心应及时向行政监察部门报告。
  按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本局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须按规定定期向本局档案信息管理机构或档案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查询、调阅和复制工作。查询、调阅和复印档案的,必须通过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不得自行查询、调阅和复印档案。
  第十三条 本局工作人员查阅不开放档案,应填写《不开放档案查询申请审批表》,并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确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任何档案不得外借。本局工作人员确需将档案借出查阅的,必须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加快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提供科学、快捷的查阅检索方式,为档案的查阅提供各种便利,并做好查询利用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利用档案,应按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缴费用。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工作人员因行政工作需要可免费查阅档案。
  第十七条 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因泄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深圳市房地产权档案查阅试行规定》(深规土[1998]32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学校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4〕8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学校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省驻文单位:
经州委同意,现将《文山州学校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九日


文山州学校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文山州关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学校公共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学校安全事故分类

第三条 学校安全事故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一般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一次造成师生10——30人的伤害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一次造成31——59人的伤害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事故;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或一次造成师生60——99人的伤害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师生100人以上的伤害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执行。

第三章 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明知是危房不拆除,也不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学校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
(三)对组织学生外出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其他危险性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措施不落实,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六)因学校食堂、饮用水或环境卫生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而感染疾病、食物中毒或发生传染性疾病后,预防措施不力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七)出租校舍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的;
(八)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安全事故的;
(九)因管理不善、不负责任造成在学校发生其他安全事故的。

第四章 学校安全报告制度

第五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安全事故报告实行紧急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紧急报告制度: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或传染病爆发,应于2小时内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其中食物中毒等事故随发随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在8小时以内、特大以上安全事故必须在4小时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再报省。
定期报告制度:每逢3、6、9、12月底,学校按时按要求详细填写上报《云南省学校安全状况登记表》和《事故报告表》。
瞒报、迟报、漏报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事故的调查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六条 政府主要领导、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及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根据行政管理权限,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教育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并根据调查结果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首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其次按干管权限和有关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凡在县、乡(镇)、村辖区内学校发生一般事故的,免去校长职务;
(二)辖区内发生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免去校长、教育局长和乡(镇)长职务;
(三)辖区内发生学校特大安全事故的,免去校长、教育局长、乡(镇)长、分管教育副县长和分管学校安全的州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四)辖区内发生学校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免去校长、教育局长、乡(镇)长、分管教育副县长、县长和分管学校安全的州教育局副局长及局长职务。
对以上责任人,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学校,是指辖区内的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大专院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安全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监察局商安监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建设”网站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建设”网站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建信〔2006〕61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河北建设”网站群的管理和维护,现将《“河北建设”网站群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建设”网站群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河北建设”网站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建设”网站群的管理和维护,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建设厅《关于“河北建设”网站群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河北建设”网站群是指以省建设厅门户网站――“河北建设”网为中心站点,各设区市、县(市)建设管理部门及厅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网站为分站点的全省建设系统公众信息网站群。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河北建设”网站群各站点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四条 “河北建设”网站群的任务是“政务公开、行业宣传、沟通公众、服务社会”。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协调“河北建设”网站群的建设和管理;省建设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河北建设”网建设和管理所需资金由省建设厅负责筹集解决;各分站点建设和管理所需资金争取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主管领导,确定责任机构,配备满足工作要求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站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从事网站管理与维护的工作人员应了解本单位工作业务,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素质,并接受省建设信息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关于“河北建设”网站群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及《“河北建设”网站群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建设和管理本单位网站。
第十条 各站点应按照统一要求,设置政府信息、建设资讯、在线服务、与民互动等基本类别的栏目,同时应逐步结合自身职能开设反映本地本行业特色的栏目。
第十一条 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各单位应在网上公布全部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参照“河北建设”网行政审批栏目的格式和内容,规范设置审批事项、审批流程、配套制度、审批结果、动态信息等栏目。网上应提供申报表格下载、审批结果查询等服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结合各自业务实际,开设面向社会的如领导信箱、主题听证、在线调查、问题咨询、投诉举报等各种互动类栏目,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三条 “河北建设”网的信息维护以省建设信息中心为主;各设区市、县(市)建设管理部门通过站点间信息自动共享方式参与维护各地信息、行业信息等栏目。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各分站点的信息维护由所属各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发布的信息内容负总责。
第十六条 各站点应及时公开下列信息:
(一)国家有关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本单位制定的不涉密的规范性文件;行业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二)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能;便民服务和数据网上查询;有关建设信息和新闻;
(三)其他应予公开的行业信息。
第十七条 各站点不得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五)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应该上网公布的信息是否上网;
(二)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三)上网信息是否有不适宜对外发布的内容;
(四)上网信息中的统计数字是否准确等。
第十九条 各类上网信息应内容准确、全面、完整、及时,文体规范,语言简练。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保密方案,确保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各站点负责网站后台维护的人员应定期修改密码,不得擅自把用户名和密码透露给他人。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厅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网站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不定期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政务信息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河北建设”网站设立的供各站点工作人员个人使用或单位使用的电子信箱,由省建设信息中心统一分配、维护和撤销。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