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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45:09  浏览:9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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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酒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食品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生产经营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酒类产品包括蒸馏酒、发酵酒及配制酒。
第四条 酒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五条 酒类生产单位试制酒类新产品,需将其原料、配方、生产工艺和检验结果报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经审查合格,方准投产。
第六条 酒类生产单位必须设立检验室,按照酒类卫生标准,对产品逐批检验,并开具合格证,方可出厂。合格证应注明生产单位、产品名称、原料、批号和检验结果。产品的包装和瓶签必须注明生产批号。
第七条 酒类生产单位应按月向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报送产品卫生检验质量月报表。
第八条 酒类生产单位使用的酿酒原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在酿制过程中可除去其有害成份的除外)。
(二)生产配制酒或其他含酒精饮料所用的酒精,必须符合国家GB394-81二级以上卫生标准。
(三)生产各种酒类产品的用水,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生产各种酒类所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现行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九条 在生产、贮存过程中,与酒接触的容器、管道、冷凝器、酒池等所用的材料和涂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凡容器、管道、冷凝器使用新材料、新涂料的,应向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提出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在生产发酵酒过程中所用的发酵池、罐、管道、容器等,
应定期洗刷、保持清洁。
第十条 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酒类产品,必须符合酒类的卫生标准。直接购进外地酒类产品的经营者,必须持生产单位或当地卫生部门为该批酒类产品出具的合格证到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登记,经验证后,方可出售。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必要时应进行抽验。
第十一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本辖区酒类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按照规定无偿采样,进行检验。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
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执行任务时要出示证件。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酒类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照《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卫生局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九日颁布的《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8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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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操作规程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头市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操作规程的通知

汕府〔2004〕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操作规程》业经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九日





汕头市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行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实际,制订本操作规程。
一、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目的和类型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目的,是要改变目前国企产权不清晰、权责不明确,法人治理结构不科学,政府对企业经营后果和职工安置负连带责任的被动状况,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运营机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则应通过产权改革退出市场。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类型主要有:
(一)改制(含资产重组和产权转让),包括:
1、企业内部改制。将企业全部产权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或将部分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并保留部分国有股权,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2、兼并式改制。将企业的大部分或全部产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改组为由社会投资者控股的公司制企业或社会投资者独资的企业,并由社会投资者进行资产重组或注资经营。
3、合并式改制。将企业产权分别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和社会投资者,或将全部产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并与社会投资者持有的其他企业、资产合并,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实施破产,包括:
1、政策性破产。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2、民事破产。企业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且已丧失偿债能力,依法进行民事破产。
(三)停业整顿,“留壳走人”
企业因市场变化没法继续经营,且债权债务关系过于复杂,难以在短时间内理清,实行停业整顿,“留壳走人”。即只留法人代表及个别留守人员清理和办结债权债务,其余职工按政策分流安置。
(四)解散
一般只用于债权债务较为清晰且能处置或清偿,不会导致悬空债务的企业。
二、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操作程序
(一)产权转让并改制的操作程序
1、改制企业在处置资产和转让产权之前,要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对原经营者的离任审计。清产核资由市国资委或各区县资产管理部门(下简称国资部门)组织实施,或在国资部门授权单位的监督下由企业自行实施。资产评估由国资部门直接委托或授权改制企业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中介机构可通过招标确定,也可经协商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对原经营者的离任审计,由国资部门委托审计机关安排或经审计机关同意,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2、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与向社会投资者转让部分或全部产权同时进行的,按下述程序进行:
(1)召开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联营企业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产权转让事项,并将所作决定报经国资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听取职代会意见。
(2)制作征集产权受让方所必须披露的信息资料。其内容包括:改制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产权构成及拟转让部分所占份额;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企业经审计的近期主要财务指标数据;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其它需披露的事项。该信息资料应由产权交易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3)经公开征集未能产生受让方时,改为将部分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改制为含有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时,通过协商决定转让或不予转让;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确定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4)制订和上报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企业的改制方案一般由改制企业自行制订,涉及兼、合并和资产重组的由改制企业与兼并方(受让方)制订。职工安置方案由改制企业制订。
企业改制方案中有关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的价格等有关事项,按汕府〔2003〕5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5)职工安置方案报经国资部门初审同意后,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表决。
(6)将经改制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上报国资部门,由国资部门按政府授权给予审批或报批。
(7)改制企业持政府或国资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登记鉴证。
(8)注资参股和安置职工。
(9)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并由董、监事会选出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由股东直接选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10)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变更手续,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持凭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到省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3、国有企业改制时不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产权,只将产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内部职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其操作程序免去前述手续的(1)至(3)项而从第(4)项做起。其中改制方案的制订工作,属采用原企业管理层整体收购企业产权或原企业管理层在改制后的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总股本50%的,由国资部门授权单位或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制订;其余由改制企业负责制订。改制方案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要听取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
企业改制后再进行招商引资活动,或再由国有股权持有单位出让所持股权的,另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企业列为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财产清单,必须在改制企业张榜公示。若存在隐瞒国有资产不报清核、评估的,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举报隐瞒国有资产并经查实的,按实际查获数额,伍万元以内的提取20%,超过伍万元部分再提取10%奖励举报人。
离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要在改制企业张榜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企业在改制过程每个职工的安置方式、经济补偿数额、职工出资参股的具体情况要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5、企业申报改制必须提供下述资料:
(1)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2)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及安置资金的测算表
(3)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对企业改制实施方案的决议
(4)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报告书(应附上该中介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证书)
(5)国土管理部门对划拨土地处置意见函(没有划拨土地的改制企业不必报)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双面)
(7)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属下二级法人机构及其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名单(联营企业应提供企业股东、股本组成情况及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验资情况)
(8)社保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职工社保基金缴交情况
(9)其它相关的资料
6、企业改制方案的基本内容:
(1)企业基本概况
企业名称、性质、成立时间、企业地址等基本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主营业务、近二、三年经营状况、经营效益、税利情况。
企业资产情况(以中介机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资产结构、负债结构、银行贷款情况,土地资产情况,是否属划拨土地。
职工情况,职工人数、在岗职工及不在岗职工情况、离退休人员。
企业组织结构,属下企业及分支机构情况,包括资产、职工、经营情况。
(2)企业改革思路
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改制形式、选择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政策依据。
(3)企业产权的处置
根据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权属的界定,按我市企业改革相关政策(汕府〔2003〕52号文)的规定,提出对企业资产处置意见、产权处置方法。
(4)职工安置
职工安置办法、措施,按我市职工安置政策实施安置各类人员的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人员、离岗退养人员、离退休人员)。
职工安置成本的测算,分各类安置人员测算安置费用。
企业社保基金缴交情况。
(5)组建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思路
新组建企业的概况,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组织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策略、运营机制、发展思路。
职工参股情况、股权分配、股权结构。
(6)改制工作部署
部署企业实施改制的工作,时间安排、工作程序、工作任务、工作机构、组织领导。
(7)应说明及要求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企业应重点说明的一些问题。
企业实施改制需要有关部门或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
7、改制企业的产权交易,按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2004年3月30日颁发的《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实施意见》(汕府〔2004〕49号)办理。
(二)实施破产的操作程序
1、2005年12月31日前,申请政策性破产的企业,按原国家经贸委提出的具体要求备足上报资料,由市国资委帮助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申报。
2、实施民事破产的企业,经国资部门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破产;或由企业债权人迳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企业实行清盘偿债。
(三)实行停业整顿“留壳走人”的操作程序
1、企业根据其资产质量及债权债务等具体情况,提出停业整顿、“留壳走人”改革思路,经国资部门同意,由企业上报留守人员名册、制订留守人员工作职责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2、上述资料经国资部门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审批
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革,除实施破产按本《规程》第二(二)的要求办理外,实行产权转让并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采用发起设立方式的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采用募集设立的需报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留壳走人”的,按下述权限分别审批:
(一)市直国有企业产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内部职工时,改革企业净资产规模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出让产权收益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缺口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将划拨土地转出让应补交的地价款回拨、不需地方财政核免该企业所欠债项的,由市国资委审批;企业净资产500万元及以上、或者出让产权收益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缺口5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议及将划拨土地转出让应补交地价款返拨、需议及核免企业拖欠财政债款事项的,由市国资委牵头,按市人民政府授权,与财政、国土等部门联合审批,或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直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给企业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其结果不导致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由市国资委审批;若产权转让结果会导致国有资本失去控股地位的,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区县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审批权限,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国有企业改制的监督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获人民政府或国资部门批准后,由其上一级公司或受国资部门委托的行政机关监督实施。改制工作完成后,改制企业应向监督单位作出书面报告,由监督单位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改正;验收合格的,由监督单位报批准机关备案。为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国企改革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应同时抄送市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市工商管理部门在对企业年度检验时,对已批准改制而未完成改制的企业应暂慢进行年检,同时向改制批准机关作出通报,由改制批准机关责成该企业落实改制,必要时对责任人进行查处。
本规程自公布起生效。此前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规定中与本规程表述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8〕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二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以下简称“开行技援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及专款专用,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管理要求和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开行技援贷款包括A、B两类,A类技援贷款主要用于规划,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综合开发规划的编制、论证、技术和市场等专题研究相关费用的支出;B类技援贷款主要用于相关行业以及重大项目的规划、重大项目前期费用,包括“两基一支”(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重大技术改造、环保及资源开发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业务等项目的前期费用。

  第三条 凡以南宁市人民政府信用为基础,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支持的我市技援贷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利用开行技援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贷款资金必须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专户存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在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统借统还原则。南宁市开行技援贷款统一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到期统一偿还。

  (四)还款分担原则。南宁市统一承贷的开行技援贷款,分为公益性项目用款和经营性项目用款两类。公益性项目用款由项目建设单位的管辖政府(含派出机构)负责筹集还款资金;经营性项目用款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管辖主体负责筹集还款资金,市财政适当予以贴息资金补助。公益性项目用款和经营性项目用款由市发改、财政部门提出,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利用开行技援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

  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贷款资金,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按期筹集还贷资金,保证如期还本付息;做好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项目预算、决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职能部门、指定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监督管理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申请技援贷款项目计划;协调指定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完善贷款材料,监督技援贷款资金的使用。

  市财政局:负责技援贷款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对项目无直接收益或直接收益不足归还贷款本息及贴息的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负责及时向指定借款人拨付还贷财政补助资金,并督促指定借款人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本息。

  市审计局:对技援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通过对资金的使用和效益审计,确保技援贷款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及时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达到预期效益。

  第八条 指定借款人的职责

  (一)汇总、编报年度开行技援贷款资金支出预算;汇总、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

  (二)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技援贷款合同,及时将贷款资金转入市财政专户管理。

  (三)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技援贷款合同,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对项目无直接收益或直接收益不足归还贷款的,向市政府申请补贴资金。

  (四)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各政府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开行技援贷款转贷资金借款合同,协助国家开发银行进行项目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二)及时向市财政和借款人上报资金使用计划,保证项目进度;

  (三)合理、有效使用开行技援贷款资金;

  (四)及时编制月度财务报表,项目完成时,及时编制财务结算报告;

  (五)及时向指定借款人划转偿还贷款本息资金(指需签订转贷协议的项目建设单位),确保借款人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对项目无直接收益或直接收益不足归还贷款的,向市政府或其管辖政府(管辖主体)申请补贴资金。

  (六)及时向市发改、财政部门提出项目技援贷款申请及还贷资金来源计划。

  第十条 利用开行技援贷款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A类技援贷款项目必须是我市急需开展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综合开发规划的编制;B类技援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规划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规划。

  (二)按《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指定借款人获得开行技援贷款后,要及时归集到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技援贷款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当期实际完成的费用额,认真填写“项目用款申请表”,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送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相关业务处审核同意后,直接支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要协助指定借款人建立开行技援贷款资金台账,指定借款人要及时向市发改委、财政局报送资金报表,以便市发改委、财政局及时掌握开行技援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

  第十四条  市政府审核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财政补助开行技援贷款还款计划后,市财政局将还款资金转入指定借款人还款专户,由指定借款人统一偿还开行技援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和指定借款人要加强对开行技援贷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使用开行技援贷款的建设项目,在向银行融资借款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使用国开行贷款,遇到问题无法协商时,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