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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55:57  浏览:8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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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做好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18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100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56户试点企业集团:
“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转(国发〔1995〕20号)。请你们遵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做好部分企业
“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迅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按文件规定程序申报,并同时抄送国家经贸委企业司。
附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

附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7月12日,国发〔199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

(1995年6月21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为解决部分国有企业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合理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我们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建议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次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拨改贷”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1979年至1988年由财政(包括中央和地方)拨款改为贷款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试点范围是:(1)“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
市,每个城市推荐2个企业;(2)参加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3)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及其全资和控股的子企业。
二、“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原则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重点支持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首先照顾归还“拨改贷”资金本息有困难的企业减轻债务负担,合理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采取分类审批的办法,不搞“一刀切”。根据条件,确有困难的
企业可将“拨改贷”资金本息金额全部或部分转为国家资本金,其他企业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还“拨改贷”本息。
三、在上述第一条规定的试点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方可将“拨改贷”资金本息金额部分或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
(一)国务院《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国发〔1994〕33号)规定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中,归还“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有困难,确需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且确需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三)贫困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需要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四、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首先要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企业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
五、“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书面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历年“拨改贷”资金使用和还贷情况;企业清产核资情况;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企业近3年的经营情况。
(二)“拨改贷”资金开户银行和当地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的审查意见。
(三)“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对推荐企业提出的审核意见。
(四)省级人民政府对企业使用地方“拨改贷”资金转为资本金的意见。
六、申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如其本身即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审批;如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受权投资的机构,企业可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为国家授权投
资的机构初审同意后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如企业的投资主体不是或尚未明确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企业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审批前,应征求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等有关
部门的意见。
七、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根据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范围和条件,对申请企业的资本金实际需求量和国家应投入数额进行核定后,逐个审定并以正式文件明确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际数额。对部分地方企业目前难以明确中央“拨改贷”出资人的,建议由国务院委
托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暂作为出资人,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明确之后再按规定办理。
八、省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上述意见,制定地方“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办法。
九、不符合将“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条件的企业,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还“拨改贷”资金本息。
十、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另行制定下发。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199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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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政[1994]195号

1994-12-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号



关于印发地区公安局《阿克苏地区报废汽车监督解体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阿行署办[2004]113号

关于印发地区公安局《阿克苏地区报废汽车监督解体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备单位:
经行署研究决定,现将地区公安局《阿克苏地区报废汽车监督解体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要求,切实做好报废汽车监督解体工作,消除车辆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地区道路交通安全。
附:《阿克苏地区报废汽车监督解体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阿克苏地区报废汽车监督解体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第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及新疆公安厅 《报废汽车监督解体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地区报废汽车解体实施有效监督,切实做好报废汽车监督解体工作,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现制定地区实施办法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认真落实贯彻新疆公安厅 《报废汽车监督解体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报废车辆监督解体管理工作,成立阿克苏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废汽车监督解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郭彪(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副组长:张玉(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
成员:
穆合塔尔(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
周文斌(地区公安局交警文队车管所教导员)
柳新安(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
陈 鹏(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库车车管分所所长)
徐 刚(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干警)
斯拉木(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干警)
二、具体措施
(一)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阿克苏车辆管理所负责本辖区报废汽车的监督解体,报废汽车现场监督解体工作由阿克苏车管所具体负责实施。
(二)机动车达到报废年限,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时,被确定的报废机动车首先由支队阿克苏车管所通知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到支队阿克苏车管所,由回收公司负责对发动机、车架、前后桥、方向机、变速器等五大总成进行先期销毁工作(即由支队报废汽车监督解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其利用钢钻、铁榔头等工具,对五大总成给予钻、敲、拆等方式销毁)后,交给机动车回收公司。
(三)建立车辆管理所与回收企业联系制度,及时组织对报废汽车进行解体,并对解体报废汽车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四)现场监督人员要对被解体汽车的数量及每辆汽车的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进行认真核对,做好解体时间、地点、参加解体人员、实施解体单位等情况的现场记录,填写《报废汽车现场解体记录单》,并查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在现场记录上签字。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报废汽车现场解体记录单》存入机动车档案中,档案保存二年后销毁。
(五)现场监督人员对未收回的报废汽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发现后要及时收回销毁。车辆管理所现场监督人员应当监督对解体车辆的前号牌、后号牌实施纵向剪切,剪切长度为号牌纵向三分之二部位,并将剪切的号牌置于车辆前部,由车前方左侧拍摄解体汽车照片一张。
(六)每年年末,由地区交警支队及时将下一年度报废车辆机动车所有人、车型、具体车牌号等情况通报地区经贸委,保障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汽车。
三、监督解体报废汽车的范围及标准
(一)范围
1、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20人(乘坐人数可变的以上限确定)的载客汽车;
2、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的载货汽车;
3、其他营运车辆。
(二)标准
1、车架总成:车辆大梁由中部切割分离,客车车身由中部切割分离;
2、发动机总成:发动机缸体砸毁,发动机曲轴分段切割分离;
3、前后桥总成:制动鼓与前后桥切割分离,主从动齿轮与后桥切割分离;
4、方向机总成:转向摇臂、转向节与方向机切割分离;
5、变速器总成:变速器外壳砸毁;
6、车辆驾驶室应予以割顶。
报废车辆的“五大总成”整体及其发动机总成中的缸体、曲轴、凸轮轴;前后桥中的制动鼓、制动盘、主从动锥齿轮;变速器总成的变速器壳;方向机总成的转向节、转向摇臂、蜗轮、蜗杆;车架总成中的大梁等关键零部件属废金属,不得作为回用件销售。
四、工作要求
(一)报废汽车现场监督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报废汽车监督解体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监督解体报废汽车。
(二)参加监督解体报废汽车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购买或索要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
五、解体地点
经车辆检测后,确定的报废车辆由监督解体领导小组成员当场监督进行先期解体工作。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0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