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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3:51:58  浏览:9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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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4〕163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四日



扬州市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扬州名城形象,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四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负责对其责任区实行包市容整洁、包卫生清洁、包绿化完好、包设施无损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主管全市“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负责市区“门前四包”的指导、协调、检查、评比、执法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落实责任人,完善管理网络,组织日常检查和监督。
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工商、卫生、环保、交通、广电、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责任的责任人以及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标准与实施

第七条 市区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门前四包”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告知。
“门前四包”责任区范围:责任人建(构)筑物临街立面及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算)至人行道的路牙(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无毗邻单位的,从其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算)。具体范围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门前四包”责任告知书中告知责任人。
无责任人的地段和城市公用设施,由建设、国土、房管、公安、广电、园林、电信、邮政、供电等部门、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能和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一)包市容整洁。责任人负责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市貌整洁: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无残墙断壁,无乱贴乱画,无乱挂乱晒;店牌店招和夜景照明按要求设置,无乱设广告(标牌、戗牌),无灯光不亮;无出店经营(作业、展示商品);门前车辆按线停放,首尾一致,无乱停车辆;无乱搭乱建,无乱堆乱放,无乱设摊点等现象。
(二)包卫生清洁。责任人负责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清洁:按规定自设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外观清洁,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按规定投放,不得将垃圾、废弃物扫地出门或向责任区外清扫,不乱倒污水、粪便,不乱倒渣土;及时清除地面痰迹、废弃物和积水积雪积冰;不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围挡,竣工后及时清理等。
(三)包绿化完好。责任人负责保持责任区内树木花草、绿岛、花圃的完好:禁止擅自修剪或砍伐树木;禁止依树搭棚或在树木上乱钉乱挂;禁止折损树枝;禁止在树木上晾晒衣物;禁止践踏绿化;禁止乱占绿地或向绿地倾倒垃圾、废弃物等占绿毁绿行为。
(四)包设施无损。责任人负责保持责任区内城市公用设施完好无损:无擅自挖掘道路;无汽车等大型车辆占压人行道板;无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设施、夜景照明设施、环卫设施、绿化设施等。
第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年度向辖区内的责任人发送“门前四包”责任告知书;责任人变动的及时告知。“门前四包”责任告知书的内容包括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要求、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等,由市城管部门规定统一式样,一式三份,一份送达责任人(由被送达的责任人签收),一份送达区城管部门,一份存档。
第十条 责任人应按照“门前四包”责任告知书的内容,落实定人、定岗、定时、定责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责任,保证责任区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城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并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人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履行“门前四包”责任:
(一)责任人自包。
(二)责任人出资委托代包。责任人将“门前四包”的具体工作委托给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等相关企业承担,但责任人的“门前四包”责任不转移。

第三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二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门前四包”责任制检查考评办法。
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城管部门对“门前四包”工作定期组织检查,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辖区为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初评,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年终进行总评。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每月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按路段建立“门前四包”台账,按标准考核评比。
第十三条 根据检查考评情况,每年评出一批先进责任人和较差的责任人,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门前四包”工作。对履行“门前四包”责任较好的责任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城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成绩显著的责任人、个人和组织,由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城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止、劝阻和举报违反“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效果突出和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人、个人和组织,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工作落实不力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取消年度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其主要负责人由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月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责任人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二)一年内累计三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任人属单位的,取消该单位年度文明单位、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三)拒不履行“门前四包”责任的,由市城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新闻曝光。
第十七条 责任人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市容整洁、卫生清洁、绿化完好、设施无损管理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 月 日起施行。原《扬州市区主次干道环境管理“门前六包”工作实施方案》(扬政发[2000]130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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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10月13日 生效日期1973年10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发展贸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遵照各该国有效的法律和规章,为进一步加强两国间商品交换努力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进出口货物征收有关关税、各种捐税和规费方面,以及在海关及其他有关手续、规章和程序方面应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三条 本协定第二条的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由于该国参加某一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其他有关特惠贸易的安排所给予的待遇;以及缔约任何一方为履行国际间商品协定所规定的义务而可能采取的措施;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边境贸易方面给予毗邻国家的待遇。

  第四条 缔约双方之间的商品和技术服务的交换,应根据各该国有效法律和规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法人及自然人进行。

  第五条 缔约双方之间的一切支付,应按照各该国有效的外汇条例以中国人民币、加拿大元或其他双方同意的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两国有关贸易机构和企业间根据双方进出口需要与可能发展互利的长期贸易安排提供便利。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间贸易人员、小组和代表团的往来,并鼓励商业性的专业技术交流。

  第八条 为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缔约双方同意成立联合贸易委员会定期举行会晤。除双方另有商议外,该委员会每年会晤一次,轮流在中国和加拿大举行。必要时,可由缔约双方协商举行特别会议,就双方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讨论。

  第九条 本协定的规定对缔约任何一方为保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人、畜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为保护国家历史文物采取措施的权利并无限制之意。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期满至少三个月前,经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的有效期可顺延三年。

  第十一条 本协定一旦终止,应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完成因执行本协定而产生的全部未完成的义务。
  为此,签字人于一九七三年十月十三日在北京签署本协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拿大政府代表
       周 恩 来        特 鲁 多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