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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25:15  浏览:9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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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为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公平竞争,提高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在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 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投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守信的原则。
  二、市建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 投标管理工作。
  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组建由市建委、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物价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参加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
会”),具体负责评标、确定中标企业。
  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三、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作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前期项目的立项单位,负责实施(或委托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前期工作。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般实行净地公开招标。市建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块验收,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以及综合协调等工作;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
  五、凡在杭州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并累计开发1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的无不良资信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非本市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市建委备案后,也可报名参加投标。
  两个以上(含两个)具有报名资格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不同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企业报名; (三)招标人对投标企业进行报名资格预审,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企业发出投标通知书; (四)有意投标企业经报名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可向招标人申购招标文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 (五)投标企业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六)进行开标、评标、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八)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包括: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通知书; (三)投标书; (四)中标通知书;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六)土地开发补偿协议; (七)修建性详细规划、勘察设计条件。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技术标书、商务标 书实行两阶段招标。即先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 行招标;设计方案确定后再对商务标实行招标。
  九、投标企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 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 (一)技术标书: 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 总平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配 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 制订的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 书,包括方案估算。
  项目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开工、竣工时 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技术标书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 关的名称和记号。
  (二)商务标书: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设计方案,实行最 低标价中标。
  十、如投标企业的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 托授权文书。
  十一、经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企业需缴 纳投标保证金,各地块的投标保证金均为人民币 80万元,保证金必须为有效支付凭证。投标企业 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才能投标。未中标企业的投 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投标企业无 正当理由中途退出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二、投标企业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 标文件。如有疑问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查询。
  十三、在投标开始前,如标的物内容有变化,招 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投标企业,发出的补充书面通知作为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内容与原招标文件有冲突的, 以补充通知为准。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标程序与规 定: (一)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
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三)开标时,由投标企业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技术标开标后,由工作人员撤换包装进行编号,由专家(抽签产生)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
  商务标开标后,由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企业名称、投标价格并当众宣布中标单位。
  具体评标办法由招标人另行制定。
  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或废标: (一)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中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企业有关的名称
; (二)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四)同一投标企业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标书; (五)内容虚报,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商品房业绩证明等;
(六)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企业公章; (七)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八)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十六、投标企业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十七、中标企业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与土地开发实施单位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企业签订建设项目合同时,应向招标人缴付前期费用10万元,并按该项目总投资的5%标准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履约保证金,项目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中标项目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1个月内退还。
  十八、投标企业为投标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企业自行负责。
十九、中标企业必须按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 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 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标企 业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 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中标企业必须按项目合同书 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综合验收。
  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期限的,依法缴付违约金;超 过项目合同书规定期限3个月的,除依法缴付违约 金外,取消该企业两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 投标资格。
  二十、中标企业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 向市计委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向市规划局办理项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划 拨手续。
  二十一、中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 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企业还应按中标总价的 5%标准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一)中标企业开出的支付凭证在有效期内不 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 (二)中标企业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经 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和《土地开发补偿协 议》; (三)中标企业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 (四)中标企业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 标项目肢解分别转让给他人。
  二十二、投标企业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 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 中标的视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 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三、对招标的条件技术参数等,投标人在 招标前可以向招标人提出修订建议,如建议被采 纳,应向全体投标企业公告;一旦投标结束,涉及经 济利益的指标,一律不得调整;遇特殊情况,且不属 于经济利益的参数指标,须经集体讨论同意后方能 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二十四、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 实际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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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丽水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9号),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使用、保障适用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动用驻浙解放军支援应急救援的,根据《浙江省应对突发事件军地联动机制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65号)规定执行。

(二)公安消防、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三)丽水经济开发区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县乡级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建设目标

2010年,市本级和县级综合性应急队伍全面建立,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完善和加强;

2011年,乡镇、街道、企事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队伍普遍建立;

2012年,基层社区、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全面建立;社会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人数和编制由组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基层应急队伍建设

第四条 综合应急队伍建设

(一)市本级、县(市、区)综合应急队伍以消防部队为主体,公安特警、武警等力量为补充,由公安部门牵头,消防、武警等部队参与共同组建。

主要职责是: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地震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事故、恐怖袭击和群众遇险等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作为本区域应急救援的突击和骨干力量。

(二)街道、乡(镇)综合应急队伍建设:重点是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义务消防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组建专兼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主要职责是: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开展先期处置,参与抢险救灾,组织群众自救互救,人员转移,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工作。

第五条 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应急救援的特点和需要,选择年纪较轻、素质较好、专业性较强和有一定救援实践经验的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同时要特别注意吸收有一技之长、经过部队特殊专业训练的冲锋舟驾驶、工兵爆破、潜水、水上水下搜救、攀爬、破拆等社会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用于特殊险情时的特殊救援需要。

(一)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由市水利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下,开展汛期巡堤查险、险情处置、人员安全转移和干旱紧急情况下应急供水等,做到有汛防汛、有旱抗旱、有险抢险。

(二)水上应急救援队伍,由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统一负责市本级水上应急值勤、巡逻;统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营救、打捞;统一保管、维护、调用水上应急救援装备;统一指挥调动水上应急救援力量;统一管理、培训水上搜救打捞专业人员;统一合理布局水上抢险救援装备、设备。

(三)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趋势分析,指导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开展防范知识宣传,报告隐患和灾情信息,及时会同当地政府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森林消防应急队伍,由市林业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负责大面积森林资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防火巡查、扑火应急救援等工作。

(五)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由市安监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六)气象灾害应急队伍,由市气象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承担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及时提示群众转移和避险,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七)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由市建设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承担供水、排水、燃气、市容环境、园林等相关领域应急抢险救援任务,提高应急抢修、恢复保障能力。

(八)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由市卫生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承担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伤病人员医疗救治等任务。

(九)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由农业(兽医)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调拨疫苗和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紧急免疫接种,协助承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技术监督和指导等任务。

(十)地震监视防御应急队伍,由市科技局(地震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开展地震监测会商,宣传应急避险知识,上报地震灾情等信息,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要特别做好滩坑水库蓄水后可能诱发我市地震灾害的预防、监测、避险、处置等有关工作。

(十一)环境污染应急队伍,由市环保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加强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源、辐射污染源等重点领域环境监控,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重点危险源及污染隐患调查,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等。

(十二)道路抢通和运输保障应急队伍,由市交通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承担道路紧急抢通、清障保畅等任务。

(十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由市公安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承担重大交通事故现场交通管制、施救被困人员、疏导交通等工作。要建立与卫生、危险化学品、道路抢通、气象、环境、在丽高速公路企业等专业应急队伍的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快速有效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十四)电力抢险(修)应急队伍,由丽水电业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承担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抢修、应急救援中的电力保障等任务。

(十五)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由丽水电信,丽水移动、丽水联通分别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有线、无线、3G图传视频、全球眼视频、海事卫星、可视指挥网络等指挥部的通信保障和顺畅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做好本部门通信突发事件应急通信抢修工作。

(十六)特种设备应急队伍,由市质监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承担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风险隐患排查,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广播电视、金融、财政、粮食、物价、民政、民防、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预案规定,建立相应的应急队伍,以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第六条 专家应急队伍

根据专项预案的要求和经常发生突发事件领域实际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聘请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建覆盖各行业、各专业的专家组,建立专家信息库。

主要职责是: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进行专业指导、专业防范;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进行专业支持、专业救援、专业咨询;在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进行专业鉴定、专业评估。

第七条 应急志愿者队伍

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作用,以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领域为重点,在社区、企业、学校组建应急志愿者队伍。



第三章 基层应急队伍指挥调度与管理

第八条 基层应急队伍的指挥与调用

(一)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接到市政府应急救援命令后,应由组建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成编制立即集结到位,由当地政府领导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调用,积极参与跨区域、跨单位、跨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三)服从市政府赋予临时性、紧急性任务的指挥与调用。

第九条 基层应急队伍的组织活动

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实效地组织应急队伍业务学习、政治教育、专业培训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应急队员组织纪律观念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管理公共知识学习。邀请省内外应急管理专家对全体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专题知识讲座;组织观看一次全国、全省性应急救援实战案例和应急救援演练等专题资料片。

(二)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各类应急队伍的指挥员、骨干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培训和演练,培养实际应对能力。

(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工作任务,对各县(市、区)对应基层应急专业队伍,对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定期分析,做好应急工作的常态管理。进行一次专业学术交流(专业技能比武)或针对性演练等活动。

(四)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临时性、紧急性检查考核和点验。

第十条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制度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层应急队伍经常性管理,保证人员随缺随补。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值班制度、岗位工作制度、教育学习制度、培训演练制度、装备维护保养制度、信息报告制度、通信联络制度等。



第四章 基层应急队伍保障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保障

(一)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法定代表人是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法定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层应急管理队伍建设的综合协调、培训学习、监督检查、建设管理工作。

(二)要将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实施情况纳入政府、部门以及“平安建设”的考核内容,确保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稳步有效推进。

第十二条 经费保障

(一)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财经纪律管理和规定程序申报,市本级即以书面形式由单位提出使用建议,报市政府审查、审核,由分管秘书长和分管市长批准,财政部门拨付。

(二)当地政府根据需要安排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坚持“轻、重、缓、急”原则,分期、分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三)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器材更新、抢险救援必要补助、重大人员立功奖励等。

第十三条 医疗、工伤、人身意外伤害保障

基层应急队员参与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工伤、人身意外伤害等情形,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保障:

(一)参加所在单位医疗保险的,由社保基金负责支付费用。

(二)没有参加所在医疗保险的,由医疗救助基金负责支付费用。

(三)其他保障项目由组建单位视其功能和作用,自行选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费用。

(四)基层应急队员参加应急抢险救援致残、牺牲的,依照现行优待抚恤政策由民政部门给予落实。

第十四条 装备保障

(一)主要装备更新配置要事先与应急管理机构共同制订配置计划,报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再由财政部门安排落实经费,按照规定程序购置更新。

(二)根据着眼于“抢大险,救大灾”,加强消防部队人员防护、生命探测、起重起吊、撑顶、破拆挖掘、供电照明等装备配备,提高队伍救人、排险等实战能力。

(三)根据区域灾害事故特点,选择适当地点、由主管部门负责,储备洪涝、地震、山体滑坡、冰冻雨雪、危险化学品、医疗急救、卫生防疫等灾害事故处置装备物资,以满足区域应急救援的需要。

使用单位要定人、定点保管维护、登记造册好各类装备,随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 新闻(信息)发布保障。根据“速报事实、慎报原因、再报跟进、层级审核”的原则,由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有关媒体进行对内上报、对外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

第十六条 基层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救援行动中物资供应和生活给养保障,由市经贸委负责,市民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配合,视情做好应急救援相关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基层应急队伍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显著成绩的应急救援分队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类基层应急队伍,根据其专业特点和有关规定,可以制作队旗、队标(号)、队牌等标志。

第二十条 各应急队伍队长、副队长、联络员、信息员花名册和组建文件以及主要装备、物资登记表等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表格附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丽水市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花名册(略)

2. 丽水市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人员花名册(略)

3. 应急救援主要装备物资登记表(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8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8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宋平所作的《关于198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