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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2:40:36  浏览:8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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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新疆兵团计委: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
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的规定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附:指定媒介通讯地址
中国日报: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5号中国日报社(100029)
电话:010—64924488转广告部
传真:010—64918637
中国经济导报: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中国经济导报社(100053)
电话及传真:010—63691830
中国建设报:北京市西城区中国建设报社(100037)
电话及传真:010—68311587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603(100032)
电话:010—88086882,88086883,88086884
传真:88086895,88086924
e-mail:network@globlink.com.cn



20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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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8年2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






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是市政府今年推出的一项重大举措。这不仅对增加依法行政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有着重要意义,而且有利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管理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获得土地出让的最佳社会经济综合
效益。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已经1998年2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第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投标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的范围有限制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本规定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规定所称竞买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拍卖公告中对竞买人的范围有限制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本规定所称竞得人,是指按本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规定的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规定的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第五条 招标人、拍卖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的需求情况,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第六条 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下列经营性项目用地应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
(一)居住用地
(1)独栋住宅、别墅用地;
(2)多层住宅用地;
(3)中高层住宅用地;
(4)商业、住宅混合用地;
(5)办公、公寓混合用地。
(二)商业用地
(1)饮食业用地;
(2)商业、办公混合用地;
(3)百货批发零售用地;
(4)生活用品批发零售业用地;
(5)生产资料批发零售业用地;
(6)企业经营的市场用地;
(7)渡假及娱乐用地。
(三)加油站用地
(四)招标人、拍卖人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招标人、拍卖人对上述项目用地,可根据市场情况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招标、拍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和《房地产证》迳向市计划部门申领《投资许可证》,向招标人、拍卖人申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向有关部门申办其他证照。
第九条 招标、拍卖应成立招标、拍卖委员会。委员会由市土地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市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在签定《出让合同》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和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中标价或成交价)。
第十一条 对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中标人和竞得人应严格按《出让合同》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市土地主管部门未经市规划委员会同意,不得更改《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要点。

第二章 招标、投标

加强中学实验教学的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加强中学实验教学的暂行办法

1988年3月21日,国家教委


第一条 中学实验教学是全面实施理科教学大纲和提高理科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加强中学实践教育环节的重要内容。为加强中学实验教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应充分认识实验教学的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指导。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均应把实验教学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专门研究中学实验教学工作,开展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教学成绩评价,以及对教师实验技能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向国家教委书面报告一次实验教学工作情况。
第四条 学校要有一名主持教学工作的校长分管和有一名教导主任主管实验教学工作。
第五条 学校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开设理、化、生、劳技实验课。实验教学水平是评估学校的重要指标,也是考核理科教师的重要内容,是评聘教师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学校应按各科教学大纲和教材规定的要求完成教师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的教学。条件较差的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完成规定的实验教学的任务。
第七条 教师应认真做好演示实验教学:
(一)按照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精心设计实验步骤和教学方法,做好实验准备。
(二)实验前要使学生明确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和对观察现象的要求。实验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演示实验的特点,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注意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师生共同研讨,揭示现象的本质。
(三)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做到操作、规范、熟练、形象鲜明、安全。
条件较差的学校,应该鼓励教师自己动手创造制作简易的教具。
第八条 学校应采取措施,提高学生分组实验的效果:
(一)实验技术人员要提前做好仪器、药品和材料的准备工作,教师上课前应试做,确保实验顺利进行。
(二)教师应要求学生做好实验预习,在学生明确实验目的、原理、步骤和方法后,动手进行操作。
(三)学生第一次接触的实验,教师应先作示范。装置复杂,难度大的实验,应在教师指导下,分步完成。
(四)实验时,教师应要求学生按课本规定的实验步骤进行操作,仔细观察,分析思考,得出结论。
(五)在实验课上,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巡回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普遍性的问题,在实验课结束时,要作全班讲评,对失败的实验要分析原因,有条件时应允许学生重做。
(六)指导学生根据实验报告的项目,做好实验记录,并要求在课后写出实验报告。
第九条 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运用边讲边实验的方式,使学生在教师直接指导下通过实验技能的训练获取新知识。
第十条 坚持实验考查制度: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中学理科课程的考试应包括实验内容,着重考查实验原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向学生开放实验室,开展课外活动,指导学生自己设计实验。
第十二条 各级教学研究部门,应加强实验教学的研究,把实验教学作为教研活动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