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9月27日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宗教事务是指因宗教而产生的,涉及国家、社会、群众利益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与宗教事务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协助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性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本省其他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经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后30日内,将登记情况通知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接到民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登记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在海口市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由海口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恢复开放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和迁移、修缮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经批准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 宗教团体,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应当由全省性宗教团体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前款所称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单体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或者群体造像数量超过10尊的造像。
第九条 宗教团体,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以外的其他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团体向修建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本省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在省内跨市、县、自治县举办或者主持宗教活动。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从事宗教活动或者担任教职的,应当由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报本省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本省全省性宗教团体应当自同意之日起20日内,报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本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宗教活动;也可以在本人住宅内过宗教生活。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在举办宗教培训班20日前,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举行下列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拟举办日的3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跨省举行的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
(二)跨市、县、自治县举行的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大型宗教活动。
主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内,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参观;不得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算后向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第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土地、房屋等,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与该宗教团体宗旨相符的活动。非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个人不得接受和变相接受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宗教性捐献。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委任指令、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所在地的规划、建设或者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修建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从事宗教活动或者担任教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省或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相关的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六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培训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制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由宗教事务部门通报并建议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在本省从事宗教活动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政府令第20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罗志军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贯彻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央编办制定的《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我市市级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167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进行审批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
取消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7项)
1、南京长江岸线利用初审
2、新建市、县中专(职业中专)的设置调整的审批
3、股份制企业设立、改制的审核
4、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的资格认定及其年检、粉煤灰准用证的发放和年检
5、机电设备招标方式、招标方法及招标人的资格核准
6、客车租赁企业设立的备案
7、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备案
南京市经济委员会(9项)
1、全市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审批
2、第二、三类和特定有机化学品实行特别许可证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核
3、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管理的审核
4、锅炉新增与改造的核准
5、国有大中型企业兼并的审批
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的审批
7、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核
8、监控化学品的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数据统计、汇总上报管理、变质或失效的监控化学品管理的审核
9、接待国际视察工作检查管理的审核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6项)
1、在宁承接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投标许可
2、城建监察证的审核
3、新开工城市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审核
4、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减免及有关规费的冲抵、记帐的审批
5、城建资金计划审批
6、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的核准
南京市教育局(14项)
1、市属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调整的备案
2、区县教委负责审批的社会办学教育机构名称含"南京"字样的核准
3、区县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核准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非学历证书考试及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点设置的核准
5、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评估合格学校的审批
6、南京市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违纪处罚的审批
7、南京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审批
8、评选表彰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师、名校长的审批
9、中小学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及聘任的审核
10、省德育先进学校的评估确认
11、市属普通中专招生计划的审核
12、普通话水平等级的审核
13、中小学饮用水、学生奶、营养餐进入校园的核准
14、小升初招生计划的审批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10项)
1、市秘密技术定秘、解密及涉外科技秘密事项的审核
2、本市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的审核
3、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核准
4、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审核
5、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审批
6、本市专利侵权认定和纠纷调处的审批
7、本市科技进步奖评审
8、市优秀软件奖评审、奖励
9、命名市中青年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及后备人员的核准
10、南京科技功臣的评审
南京市公安局(18项)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的审批
2、企事业单位招收经济民警政治审查的审批
3、宾馆饭店涉外会审
4、消防产品、申报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核
5、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登记的备案
6、对持C照驾驶营运车辆登记备案
7、机动车报废更新的核准
8、除9座以下营运客车达到报废年限延缓使用的审核
9、机动车驾驶员委托外地代审的核准
10、注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准
11、驾驶员考试的核准
12、9座以下营运客车达到报废年限延缓使用的核准
13、机动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发动机清洁净化的核准
14、机动车检验的核准
15、查验机动车购置附加费和养路费凭证的核准
16、发生放射性事故的单位报告制度的备案
17、客运车辆"春运证"的发放
18、十项措施户口审批
南京市民政局(8项)
1、县属村委会变更及其命名更名的备案
2、超过规定面积建墓的审批
3、江苏省等级社会福利机构考核评定
4、南京市等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
5、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核准(不含县)
6、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伤病残退休士官的接受安置的核准
7、复员干部、转业士官的接受安置的核准
8、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和机关工作人员家属应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核准(不含县)
南京市司法局(4项)
1、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证的发放的审批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人员从业资格的考试、考核的核准
3、公证档案借调、查阅的审批
4、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初审和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的核准
南京市财政局(10项)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确认
2、市级事业单位"工效挂钩"方案的备案
3、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坏帐损失的核销的备案
4、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划转的备案
5、市级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核准
6、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方案的审批
7、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决算的审批
8、市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基金票据发放与核销
9、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审批
10、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南京市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进入南京市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审批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项)
1、市属困难企业工资预留专户的审批
2、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的审核
3、特殊行业招收职工子女和职工因公死亡顶替招收的核准
4、事业、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核准
5、纳入医保范围的新添大型医疗仪器及治疗项目、治疗性医院制剂准入的审批
6、劳动保障监察的核准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4项)
1、县城建设用地批后项目供地情况的备案
2、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的审批
3、县城所在镇、建制镇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调整的审核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的审核
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1项)
执业药师报名资格的审核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1项)
除四害服务专业机构的审批
南京市政公用局(6项)
1、市政施工企业取费标准证书的审核
2、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的审核
3、1000立方米以上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的审核
4、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的核准
5、供水、燃气、公共客运价格的审核
6、外地进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的备案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1项)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核准
南京市园林局(1项)
园林绿化、古建筑施工新申请资质的审核
南京市交通局(8项)
1、船舶交易的核准
2、机动车维修尾气治理企业资质的核准
3、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发放"尾气检验员证"的核准
4、涉及与航道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工程设计、河道整治等工程项目规划的审批
5、《船舶技术认可证书》、《船舶设计认可证书》的审批
6、危险货物运输岗位培训合格证及年审的核准
7、《装卸危险货物码头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8、外省、市搬运装卸单位驻宁经营的审批
南京市农林局(6项)
1、省、市级范围水产原(良)种生产许可证的备案
2、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的备案
3、市农机化项目资金的审批
4、动物疫病的疫点、疫区、威胁区的划定及疫区的封锁和解除的审核
5、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
6、农林行业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型、300万美元以下非生产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
南京市商业贸易局(2项)
1、大中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
2、在南京地区注册的拍卖企业的设立审核
南京市粮食局(2项)
1、市级储备库专项的审批
2、市级粮食储备计划的审批
南京市文化局(3项)
1、在宁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的审核
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与撤销、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的审核
3、申办涉外非商业性演出的审核
南京市广播电视局(3项)
1、广电系统内音像制品的管理(批发)的审核
2、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许可证备案
3、社会公共场所电视大屏幕管理的审核
南京市新闻出版社(1项)
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的审核
南京市卫生局(2项)
1、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价格的审批
2、新增医疗及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核
南京市体育局(1项)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器材、人员、安全条件是否具备从业标准的审核
南京市政府侨务办公室(1项)
华侨和港澳同胞特殊坟墓处理的审核
南京市外事办公室(1项)
三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出国政审的审批
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1项)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发行新股、派送红股及公积金转增股东的审批
南京市国家保密局(1项)
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系统(网络)备案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8项)
1、系统内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内生产型企业的备案
2、系统内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管理的备案
3、系统内企业改制中的坏帐核销的备案
4、系统内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备案
5、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预审的审核
6、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报告备案
7、依法可不参加招投标的工程施工核准
8、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的核准
南京市档案局(1项)
市以上重点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的审核
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3项)
1、外地地市级以上政府在宁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核
2、外地县(市)级政府在宁设立办事机构或联络机构核准
3、外地企事业单位在宁设立办事机构或联络机构的备案
南京市台湾事务办公室(7项)
1、在宁常住台胞的备案
2、台湾籍同胞升学加分审批
3、台胞捐赠的审核
4、全市台胞接待工作的备案
5、在宁涉台社团的审批
6、涉台突发事件的报告、预案和处理的审批
7、在宁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的审核
南京市港务管理局(1项)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及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
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4项)
1、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审核
2、农资经营的审核
3、再生资源收购网点的审核
4、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审核
南京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1项)
南京市节能建筑材料产品资质认证的审批
南京市气象局(3项)
1、传播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核准
2、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可行性论证核准
3、气象有偿服务的审批
南京市国家安全局(1项)
出国(境)人员行前安全防谍教育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