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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35:55  浏览:9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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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个别地方为解决老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积累问题,在进行股份制以及企业合并、分立等产权制度改革中,采取将企业的部分国有资产划出转入养老保险基金的办法,用于老职工的养老保险,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改
革健康顺利进行,现就严禁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将部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进行股份制以及企业合并、分立等产权制度改革时,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将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的股权或现金收入转为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老职工的养老保险。已经试行了的地区和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纠正。
二、各地区、各部门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切实转换经营机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做到规范操作。进行股份制改建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应按下列原则处理:实行整体改建和合并式改建的,其离退休人员经费由改建后的股份制企业负
担;实行部分改建的,离退休的生产工人和生产管理人员,按其在岗时工作性质分别由分立企业或改建的股份制企业负担,其他离退休人员按分立企业和改建的股份制企业的职工人数比例分别负担。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199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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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物办发200514号



局机关各司(室)、处:

  为规范国家文物局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和监督其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和《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制定了《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文物局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和监督其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和《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文物局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是指国家文物局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以实施行政许可为由擅自收取费用的;

(十一)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办理行政许可工作岗位;

(四)给予行政处分;

(五)没收、追缴违法违规违纪所得;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批准人发生行政许可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当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已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有审核权的人员;批准人,一般指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

第十三条 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建议调离工作岗位;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行政许可过错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对其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或者案件经办人的;

(四)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检查行政许可过错行为并及时予以纠正,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说明违纪违法行为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或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政纪处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查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依照办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请落实《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检查情况反馈意见》和《执法建议书》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请落实《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检查情况反馈意见》和《执法建议书》的通知


建市函[2001]34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建设部会同监察部于今年9月联合组织了10个检查组,对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进行了检喳。

  检查工作结束后,建设部、监察部领导听取了10个检查组的情况汇报。按照两部领导的指示精神,我部已将对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检查情况反馈意见》和《执法建议书》送给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对检查组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现同时将检查组对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检查情况反馈意见》和《执法建议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主动向省分管领导汇报,并按照《反馈意见》和《执法建议书》的要求,抓紧将处理情况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附件:1.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检查情况反馈意见(略)

     2.执法建议书(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