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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55:43  浏览:8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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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福建省《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各设区市工程质协(或工程质量专业委员会)、各会员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分管领导减少评优种类的要求,我会和省建筑业协会协商决定,原《建设杯》奖(省优质工程)和《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合并,更名为《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工作仍由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为主负责。为此,协会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现予印发施行。(见附件)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二OO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决定在全省开展创福建省《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闽江杯》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闽江杯》奖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凡在我省内和我省施工企业在省外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闽江杯》奖由主承建单位申报(含我省施工企业异地承建的项目),以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工程质协)为主,省建筑业协会参与评选。每年评审一次。要坚持标准,严格控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成立《闽江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省工程质协秘书处从协会常务理事成员和工程质量管理专家中提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每二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三分之一。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主任由省工程质协理事长担任,原则上委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有较高威望、良好职业道德、处事公平、公正,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六条 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核验组,核验小组成员从工程质量管理专家中选取,每个核验组设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
1、核验组组长由省工程质协指定组员必须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良好职业道德、处事公平、公正的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核验组的成员原则上采取定期轮换制和项目回避制,核验组成员不得对所咨询的工程进行核验。
                第三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参加《闽江杯》奖评选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建设程序,且已竣工,并经竣工验收的新建和扩建工程(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主要包括:
  一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 。其中:
1、钢铁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
2、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6000万元及以上
3、煤炭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
4、石油化工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
5、化学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
6、机械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
7、建材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
8、轻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
9、电力工业建设项目:
(1)火电厂,单机容量135MW以上;
(2)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5MW以上;
(3)变电站,电压等级110KV以上。
10、通信工程建设项目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通信工程项目或单项通信工程。
工业建设项目规模也可按项目投产后的年产量计算,参照“鲁班奖”评选办法。(详见附录)
注:上列工业建设项目中,只评选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指工业建设项目中直接发挥关键性功能和作用的那一部分工程)
  二 交通工程(包括水运、公路、铁路)其中:
1、水运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水运工程和修造船厂工程。
2、公路
(1)长度在10公里及以上的高速公路。
(2)长度在50公里及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公路。
(3)全长400米以上的连拱隧道和800米以上的双洞隧道或单洞隧道。
(4)全长500米以上或主跨100米以上的特大桥。
(5)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大型互通立交及其它大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3、铁路
(1)编组站、投资2500万元及以上的车站或25公里及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
(2)长度在1公里及以上的双线隧道或长度在2公里及以上的单线隧道;
(3)全桥长在800米及以上或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的桥梁工程。
  三 水利工程。工程规模为总库容量在25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的主体工程。
  四 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其中:
1、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2、桥面面积在1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立交桥。
3、道路面积在10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
  4、用地面积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古建筑新建或重建工程。
6、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的独立水厂。
7、日污水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的独立污水处理厂。
8、长度在500米及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9、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的其它市政工程。
五 住宅工程。其中:
1、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省、设区市所在地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市县 所在地住宅小区;
3、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住宅;
  第八条 不列入评选范围的工程:
  一 已经参加过《闽江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二 保密工程。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无结构隐患和明显的使用功能缺陷,工程质量应达到本章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条 省优质工程评选应优先从“科技示范工程”和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的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和推动QC活动的开展。
第十一条 申报《闽江杯》奖的项目必须是设区市评选出的优质工程,专业工程由主管单位或专业协会或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优良工程,其整体质量标准为:
  一 工业建设项目的所有单位工程必须100%合格,且单位工程的优良品率达60%及以上(通信工程的优良率须达80%及以上),如系单位工程,则应符合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 交通、水利工程按相应专业评优标准,符合优良等级的工程。
  三 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
1、公共建筑单位工程各分部工程必须100%合格,且分部工程优良品率应达到60%及其以上其中:建筑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及建筑设备安装中的一个分部必须为优良等级;专业项目的工程其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必须为优良等级 。
2、城市桥梁、道路的各工序、部位必须100%合格部位检验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9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为优良等级,且综合评分应达到90分及其以上。
3、独立水厂(不含取水部份)和污水处理厂的主体工程含义同第七条第一 款注 质量应分别达到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相应的优良等级条款规定。
4、园林工程和古建筑工程应达到相应质量标准的优良等级。
  四 单体住宅工程的质量标准同第十一条第三 款第一点公共建筑单位工程。
  五 住宅小区工程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单位工程质量必须100%合格,且总体质量水平均匀,房建单位工程优良品率达80%及其以上,并有10%及其以上的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含 的单体住宅工程达到单体住宅工程申报条件,同时室外工程必须有一个及其以上的单位(子单位)工程为优良等级;
2、小区住宅间距与其房屋总高度的比值新区应≥1旧城区应≥0.8;
3、小区绿化率为新建住宅小区应≥30%旧城改造应≥25%;
4、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均应建成。
  5、申报《闽江杯》奖住宅小区工程应有一定的科技含量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节约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二条 工业、交通和水利工程除符合第七条的条件外,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第十三条 所有申报项目或单位工程 应是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期考验(交通工程应经交工验收)申报期限不超过三年。住宅工程当年核验,次年公示,无用户投诉的可颁发奖杯和证书。有投诉的按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十四条 单体住宅、带商场的住宅,室内初装饰装修工程完成的要求:
(一)单体住宅工程框架结构的内填充墙厨房、厕浴间必须砌筑,其它可不砌筑。地面及厕、浴、厨墙面抹灰找平层做完,厕浴间防水层做完、电气全部到位、水卫部份给排水与卫生器具接口到位。
(二)带商场的单体住宅工程,其住宅部份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面积的70%及其以上。住宅部份的初装修按单体住宅,商场部份的应按图施工全部到位且已交工验收,若有设计变更的应出具变更证明。
第十五条 商务写字楼工程应按图施工全部到位,且已交工验收,室外装饰装修全部到位,室内装饰装修达建筑总面积的60%及其以上,其中电梯前室、疏散通道和楼梯间的装饰装修应完成,消防通过验收。
第十六条 申报《闽江杯》奖的主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主承建单位:
  一 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 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 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的施工。
  四 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闽江杯》奖。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如果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由完成工作量最多的企业申报。
参建单位:
一项工程允许有三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闽江杯》奖评选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 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20%以上。
  三 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等级。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闽江杯》奖由施工单位申报,住宅小区可由总承包企业或工程的主承建企业申报,交通工程中的公路项目可由项目法人组织申报,由设区市工程质协(或工程质量专业委员会)审核后推荐,专业工程必须由主管单位或专业协会审核后推荐。
第十八条 申报《闽江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对所有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告知申报单位。
第二十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 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类资料份数;
  二 福建省《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 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 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简介一式两份;
  四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1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复印件1份;
  五 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六 评为市级优质工程证件复印件1份专业工程由主管单位或专业协会出具证明 ;
  七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八 工程立面彩照5张不同角度的全貌主立面2张 工程施工与安装过程的彩照5-7张。
              第六章 工程核验与评审
第二十一条 被推荐的工程经初审符合条件后,由核验组进行现场核验核验工程的设区市工程质协(或工程质量专业委员会)选派专人配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核验程序:
  一 召开座谈会听取建设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和用户代表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分析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满意程度,申报单位有关人员应回避;
  二 申报单位简要介绍工程质量特点、难点以及质量保证的措施。
  三 核验实物质量。凡核验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应予以满足。
  四 查阅有关工程技术、质量保证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或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五 核验组内部评议,提出书面核验情况材料并向《闽江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闽江杯》奖的评选由《闽江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工作坚持标准、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评委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工程核验组的汇报,经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产生,获得评审委员总数的一半以上赞同票工程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省工程质协对评审结果拟表彰的工程,通过《城乡建设报》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同时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示。
第二十五条 公示结束无疑义的批准公布。公示的项目有书面举报存在较大问题(含质量投诉)或弄虚作假的,工程质协将组织复查,事实确凿的,取消评奖资格。
                第七章 纪律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申报《闽江杯》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 工程核验人员和评审委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工程核验或评审委员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闽江杯》奖杯和奖状证书。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荣获《闽江杯》奖的单位,颁发《闽江杯》奖杯、奖状证书。
第三十条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企业情况对获奖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获得《闽江杯》奖住宅小区的项目,在授予《闽江杯》奖住宅小区奖杯、奖状证书时,对其中获得《闽江杯》奖工程的施工企业(含必检工程被评为优良的施工企业)可按第三十条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已荣获《闽江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省工程质协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获奖称号的决定,同时停止该企业三年内的《闽江杯》奖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程质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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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产业部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 2 号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 2 号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8月16日信息产业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基传

              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通信建设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结合通信工程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照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除提供贷款或资金方有合法的特殊要求外,也应当按本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等有关特殊通信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发包或委托。在原局采用同型号设备进行扩容工程设备采购的,可以直接发包或委托。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规定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三)审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确认其编标和评标能力;对通信行业各专业评标专家进行资格管理;
(四〕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通信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采购等的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三)初审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编标和评标能力;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各专业评标专家进行资格管理。

第八条
电信运营公司总部经信息产业部书面确认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投标事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公司的招标投标活动,接受信息产业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实施或组织实施所辖范围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三)负责向信息产业部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办理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手续;
(四)筹备、建立所需要的各专业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招标项目接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先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准,落实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绍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通信建设项目的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其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规定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时,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丸条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项目一般要编制标底,但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及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满足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己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
体各方应共同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必须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破损,应由招标人宣布此次开标工作暂停,并负责追查责任,并确定再次开标时间。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应当众被宣布为废标:
(一)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或者无投标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二)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者无联合协议书的;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在开标前5日内从信息产业部确认的专家库中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2至3家合格的中标候选入。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中标。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
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
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
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
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成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今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
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今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辰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之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其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
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留用直至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统计工作不按期或不如实统计上报的,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列违法行为,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违反本规定,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用本规定重新进行招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邮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由国家邮政局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内地普通中学西藏班(校)初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内地普通中学西藏班(校)初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民厅〔2003〕3号
2003年2月19日


  为做好2003年内地西藏班初中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内地西藏班初中计划招生1785人,其中进藏干部职工子女计划招生170人。分省计划招生任务见附件。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据此安排招生工作和新生入校前的准备工作。
  二、内地西藏班初中招生在教育部指导下,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具体负责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要实行西藏全区统一测试,统一划线和限定数学单科最低分数线,统一录取的办法,确保生源质量。对教育发展相对落后的阿里、那曲两个地区的考生可适当降分录取。
  三、在确保生源质量的前提下,农牧民子女应达到招生计划总数的70%以上。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必须严格把关。
  四、为确保内地西藏班初中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招生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须报我部批准。
  五、各内地西藏班初中学校在成都接新生时,可进行一次新生体检。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可退回西藏。
  六、新生录取工作要认真把关,严禁各种违纪现象发生,确保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附件:2003年内地普通中学西藏班初中分省(市)招生计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