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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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1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270人,按姓氏笔划排列)
丁光训 于光远 才旦卓玛(女) 万 达
习仲勋 马文瑞 马青年 马恒昌 马浩谦
马寅初 王 平 王世泰 王必成 王冶秋
王昆仑 王首道 王恩茂 王 铎 王淦昌
王 谦 王瑞昌 王 震 天 宝 韦国清
扎喜旺徐 区棠亮(女) 尤太忠 贝时璋 毛文书(女)
毛迪秋 毛致用 乌兰夫 巴一恺 巴 金
邓小平 邓典桃 邓颖超(女) 玉 荣(女) 甘渭汉
石钟琴(女) 平错汪阶 卢盛和 叶 飞 叶圣陶
叶剑英 叶洪海 田富达 史来贺 史 良(女)
白如冰 白寿彝 冯纪新 朴春子(女) 毕 肯(女)
吕叔湘 吕 骥 朱光亚 朱学范 乔晓光
伍 禅 任仲夷 华国锋 华罗庚 向腊玉(女)
庄希泉 刘田夫 刘志坚 刘芸生(女) 刘伯承
刘 杰 刘明辉 刘念智 刘 斐 关山月
江一真 江渭清 安平生 许世友 许 杰
许涤新 许家屯 许德珩 那木拉 廷 懋
阮泊生 阴法唐 严佑民 严 政 严济慈
严家安 芦国俊 克尤木·买提尼牙孜 苏步青
杜心源 李人林 李井泉 李世璋 李亚敏(女)
李 贞(女) 李先念 李坚真(女) 李 昌 李 强
李瑞山 李福忠 李聚奎 李德生 杨东生
杨永青(女) 杨成武 杨秀峰 杨尚昆 杨尚奎
杨易辰 杨 勇 杨得志 肖 华 肖劲光
吴先锋 吴克华 吴冷西 吴若安(女) 吴承清
吴桓兴 汪月霞(女) 汪 锋 沙千里 宋任穷
张天放 张文裕 张平化 张廷发 张启龙
张劲夫 张秉贵 张金榜 张桂珍(女) 张鼎丞
张福财 阿沛·阿旺晋美 阿依吐拉(女)
陈 云 陈玉娘(女) 陈丕显 陈再道 陈伟达
陈孝顺 陈逸松 陈景润 陈登科 陈福汉
陈璞如 武新宇 范忠志 茅以升 林一山
林巧稚(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依平 林 铁
林慧卿(女) 果基木古 罗青长 罗叔章(女) 罗登义
帕巴拉·格列朗杰 季 方 岳美中 金如柏
周占鳌 周叔弢 周建人 周海婴 项 南
赵永焕 赵朴初 赵 林 赵忠尧 赵祖康
赵德尊 赵燕侠(女) 郝树才 荣毅仁 胡子昂
胡立教 胡乔木 胡绩伟 胡 绳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奎 璧 段苏权 段君毅
侯占友 侯宝林 饶守坤 洪丝丝 洪学智
祝星发 费彝民 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 秦基伟
袁任远 聂荣臻 莫文骅 栗又文 贾庭三
夏茸尕布 顾卓新 阎达开 钱三强 钱学森
铁木尔·达瓦买提 铁 瑛 倪志福 倪谷音(女)
徐向前 徐健生 爱新觉罗·溥杰 高厚良
郭兰英(女) 郭林祥 唐克碧(女) 浦洁修(女) 海玉琛
陶峙岳 措 姆(女) 黄克诚 黄秉维 黄欧东
黄 荣 黄菊香(女) 常香玉(女) 盛 婉(女) 康克清(女)
梁必业 梁吉泉 彭 冲 彭迪先 彭 真
董天祯 董其武 韩权华(女) 粟 裕 曾 生
曾思玉 谢冰心(女) 谢 明 谢铁骊 瑞 板
楚图南 裔式娟(女) 蔡 畅(女) 裴昌会 廖汉生
廖志高 廖承志 赛福鼎 谭友林 谭启龙
谭 政 谭善和 谭震林 缪云台 潘 多(女)
霍士廉 冀春光 戴念慈
秘书长
杨尚昆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松政发〔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松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吸烟危害,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场
所禁止吸烟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工作。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
止吸烟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二)公共体育馆;
(三)图书馆、博物馆;
(四)非本单位自用的会场;
(五)商店(含室内市场)、粮食供应站(所)、银行、储蓄所;
(六)在城市内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船)室;
(七)医疗单位;
(八)学校、托幼单位;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 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影电视、环境保护及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积极
开展吸烟有害的社会宣传。
第五条 禁烟场所所在单位要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条件的禁烟场所
所在单位要为吸烟者提供有通风装置的吸烟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六条 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禁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二)不在禁烟场所内设置吸烟器具;
(三)及时劝阻吸烟者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七条 吸烟者不得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第八条 非吸烟者有权要求吸烟者在禁烟场所停止吸烟。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和吸烟者,由市、县(区)爱国卫生
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如不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处以1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收缴罚款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非禁烟场所所在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禁止吸烟场所,制
定制度,做好控制吸烟工作。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6月 1日起施行。
关于发送田湾核电站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事件报告审评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发[2003]23号
关于发送田湾核电站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事件报告审评意见的函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田湾核电站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事件报告收悉。经审评,我局提出意见如下:
一、修磨方案中说明,在修磨过程中对缺陷的检查和确认,仅采用表面检查方法(目视、PT、刻蚀)。如果裂纹缺陷是断续的,目前采用的检查方法无法判定被检查表面下部是否还埋藏着缺陷,即无法判定裂纹缺陷是否已被全部消除。因此,在分层修磨过程中,应考虑采用恰当的体积性检查手段(UT、RT),以有效的跟踪方式来证明裂纹缺陷确已全部被消除。
二、要求尽快提供在分层修磨过程中对缺陷进行探查的有效手段及其具体技术方案。
三、加强对此缺陷的原因分析,尽快找出造成此缺陷的根本原因。
四、在二号反应堆压力容器吊装就位之前,必须完成下述工作之一:
1.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接管嘴缺陷发生的根本原因已经确定;
2.已经用有效手段对二号反应堆压力容器进行了全面复检,确认其不存在类似缺陷。
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