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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46:50  浏览:9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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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交通部、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3年第12号,公布《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现公布《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部长 张春贤

                              商务部部长 吕福源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西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经营香港、澳门至内地各省、市、自治区的货运“直通车”业务。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货运“直通车”业务须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五、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事项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执行。 

  七、本补充规定由交通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八、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3年第12号,公布《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4-03-02 15:24


  现公布《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部长 张春贤

                              商务部部长 吕福源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西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经营香港、澳门至内地各省、市、自治区的货运“直通车”业务。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货运“直通车”业务须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五、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事项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执行。 

  七、本补充规定由交通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八、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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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征求意见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后续审议稿延续了初次审议稿对民事证据种类和排序的修改,将“当事人的陈述”由原来的第五项提至第一项。第六十三条被修改为:“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也是案件事实的亲身经历者,所以“当事人的陈述”是证据来源之一或者说可以作为证据种类的一种。它的功能在于能够实现当事人参与诉讼,防止诉讼突袭,推动发现真实的诉讼进程,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然而,“当事人的陈述”重要性是否足以使之置于首位呢?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草案对“当事人的陈述”的修改有待商榷:

1.“当事人的陈述”不能直接反映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哪些证据材料具有法定的证据资格,这八种法定证据种类应当依其对认定事实的重要性排序。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载体而完成。这些载体直接反映了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可是,“当事人的陈述”不是意思表示载体,而是纠纷产生之后对交易过程所涉及意思表示内容的重述。因此,在认定事实时,法官首先考虑直接反映案件事实的载体或者说证据材料。只有在法官认为有强化心证的必要时,才会考虑“当事人的陈述”。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对“当事人的陈述”甚为谨慎,要求法官通过其他证据来确定“当事人的陈述”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直言之,只有其他证据材料印证了“当事人的陈述”,法官才可能把它作为“证据链”的一个环节。即使这一证据材料缺位,仍然不影响法官对事实的认定。

2.将“当事人的陈述”置于首位违背了证据排序的内在逻辑 证据种类顺序应当遵从证据的客观性到主观性的逻辑。之所以坚持这一逻辑安排,是因为它符合法官认定事实的过程。司法的过程是,法官根据该证据种类逻辑安排所认知的事实涵摄到三段论的小前提之中,再根据作为大前提的法律得出结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官陷入先入为主的思维,确保认定事实的客观性、中立性。与之相对应的立法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体现。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种类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3.“当事人的陈述”所涉及内容具有补充性、辅助性 正如上文所述,“当事人的陈述”不是法律关系形成过程中的载体,而是纠纷发生之后对意思表示的重述。这就决定了它对纠纷所涉及的事实只能起到补充、辅助证明的作用,这从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可见一斑。《德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第一审程序”中设置专节规定“讯问当事人”(包括第445、448等条)。该节分别规定了法官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询问当事人的规则、对方当事人拒绝的后果等。对当事人而言,应该由当事人证明的事项不能通过其他证据方法得到完全的证明,或者未提出其他证据方法时,可以申请向法官申请对另外一方当事人讯问;对法官而言,经过言词辩论、证据调查之后无法获得足够心证时,不论证明责任归属而讯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法院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可以讯问当事人本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使该当事人进行宣誓”。它所涉及的内容是在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讯问当事人。2000年2月,我国台湾地区修订《民事诉讼法》时也在第二编第一章第三节第五目(勘验)之后增加了第367条“当事人讯问”。上述立法的目的都是为了让当事人协助法官发现真实,迅速裁判,但是“讯问”也仅限于法院认为必要时。由此可见,西方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都视“当事人的陈述”为补充性、辅助性证据,交给法官自由裁量决定。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把“当事人的陈述”由原来的第五项提到了第一项的原因,立法机关并未对此说明。因此,只能根据法条结构和法学知识推理修法意图: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它们都把“当事人陈述”放在首位,这与民事诉讼法理的辩论主义相契合。遵循这一思路,立法机关遂将证据种类的排序也进行了相应调整,把“当事人的陈述”置于首位,与庭审两个阶段的对“当事人的陈述”的处理保持一致,以凸显民事诉讼辩论主义的特色。但是,正如上文所述,草案对“当事人的陈述”排序的这一调整不仅与证据法理相悖,而且忽视了审判运作的规律。如果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意图强调“当事人的陈述”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那么,就应该设立相应的证明手段使辩论主义下当事人陈述所阐明案件事实的内容和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当事人的陈述”)相分离,因为辩论主义下当事人陈述有两个功能,即阐明案件事实的功能和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由于两者交织在一起,有必要通过特定的程序机制使“当事人的陈述”的内容分离出来。譬如,当事人所陈述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可能被认定为“自认”,免除对方的证明责任,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还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和台湾地区立法例,通过法官讯问当事人的机制把当事人陈述涉及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的陈述”内容剥离出来,这才是修改“当事人的陈述”最关键环节。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7]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县(市、区)服务业发展情况,切实做好全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宏观性要求: 通过科学的指标设置与考核,宏观体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


(二)客观性要求: 运用各种综合性指标和细分指标,保持各方面指标数据相互印证、配套衔接,便于与实际参照比较,使考核更具备客观依据。


(三)引导性要求: 形成科学有效的服务业评价指标体系,阐明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引导各县(市、区)、行业与市场主体行为方向。


二、指标体系构成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的构成,以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以规模、效益、结构为重要内容,按照系统性、层次性、可行性、软硬性等原则,综合考虑变量,统筹设置指标。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质量与效益、结构与协调、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20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16项。


三、组织领导


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服务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负责数据收集、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具体工作。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


(二)考核内容: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20项评价指标。


(三)考核时限: 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个考核单元。为掌握情况,督促落实,每季度进行一次调度分析,上半年结束后进行一次通报。


(四)计分方法: 将20项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考核主要依据指标同比增减测算,每一指标以各县(市、区)中最高增幅为100,最低增幅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县(市、区)总分及排序。


(五)数据收集与审核: 每年2月底前、7月15日前各县(市、区)分别将本区域上一年度、上半年指标体系基础数据和服务业运行情况分析报送市服务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经审核后对各项指标的基础数据进行技术处理,形成指标比较值,并按照计分方法确定综合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审定与发布: 将服务业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每年2月底前,市服务业办公室、市统计局将各县(市、区)上一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进行排序,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表彰奖励建议,经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予以通报并表彰奖励;每年7月底前,市服务业办公室、市统计局将各县(市、区)上半年综合考核结果进行排序,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


(七)实施时间: 考核自2007年起试行。


附件: 1.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
2.服务业发展指标解释





附件2









服务业发展指标解释










一、核心指标


1、服务业增加值: 指国民经济产业分类中除农林牧渔业、工业和建筑业以外的常住单位(即第三产业)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增加值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后的余额;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增加值反映生产单位或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反映了本单位或部门对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


2、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指以服务业常住单位基期所创造的增加值为100,报告期增加值比基期增加值增长量的相对程度,以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100
以现行价格计算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是名义增长速度,其中包含价格因素的变化;以可比价格计算的增加值增长速度,剔除价格因素的变化,是实际的增长速度,或称可比价格增长速度。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可比价格增长速度。


3、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指服务业增加值在该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用以从三次产业结构角度反映经济发展对服务业的依存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100
其中: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


4、人均服务业增加值: 指服务业增加值与同期年平均常住人口进行平均的结果,即该地服务业产品与服务的平均每人拥有量。该指标用以反映某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绝对平均水平。用公式表示为:
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年常住平均人口×100


二、配套指标


5、服务业劳动生产率: 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劳动生产率=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6、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 指服务业税收收入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比例,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100


7、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 指某地区全部税收收入中服务业同期提供的税收所占的比例。该指标反映服务业在按三次产业划分的税收结构中的地位。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服务业税收/全部税收×100 


8、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中对服务业的投资比基期相应投资增长的比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100


9、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指一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对服务业的同期投资所占的百分比,该指标一方面反映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服务业投资的构成情况,另一方面反映了未来新增全社会总供给中服务业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全社会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100


10、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指在服务业中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占全社会就业人口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全社会从业人员×100


11、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指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在全部服务业(第三产业)增加值中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100-传统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100


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制造业和其他行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和农业生产者对非农业居民零售额的总和。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


13、交通运输业客货运周转量及其增长速度: 客(货)运周转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各种运输工具运送的旅客(货物)数量与其相应运输距离的乘积之总和.它是反映运输业生产总成果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客(货)运周转量=Σ旅客(货物)运输量×运输距离
客运每人公里相当于货运每吨公里。
统计上在计算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客货运总周转量时,需要对客运周转量进行转换。客运周转量转换为货运周转量的比例分别是:铁路1:1,公路10:1,水运2:1,航空13.7:1。交通运输总周转量的计算公式为:
交通运输总周转量=各种运输方式的货物周转量+铁路旅客周转量+公路旅客周转量÷10+水运旅客周转量÷2+民航旅客周转量÷13.7 
交通运输客货运总周转量的增长速度就是报告期客货运总周转量增长量除以基期客货运总周转量得到的百分比。


14、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是某一时点上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与贷款余额的合计数,用以反映该时点金融机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规模。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幅度相对于基期规模的百分数,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统计制度,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发展速度采用加权法计算。计算公式:
当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发展速度=当期存款余额现价发展速度×(上年年度存款余额÷上年年度存贷款余额合计)+当期贷款余额现价发展速度×(上年年度贷款余额÷上年年度存贷款余额合计)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当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发展速度-100


15、邮电业务总量增长速度: 邮电业务总量指以货币表现的邮电部门为用户传递信息和提供其他邮电服务的总量。它用各种邮电分类业务量,如函件件数、电报份数、长话张数、市内电话和农村电话的年均户数、订销报刊累计份数等,分别乘以相应的平均单价(不变价),加总后再加上出租电路和设备的收入、代用户维护电话交换机和线路等设备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求得。邮电业务总量综合反映了一定时期邮电工作的总成果,是研究邮电业务量构成和发展趋势的重要指标。


16、旅游业总收入增长速度: 旅游业总收入分为国际旅游收入和国内旅游收入,前者是指指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旅游支出,后者指我国大陆居民和在我国常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离开常住地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设施内至少停留一夜,最长不超过6个月发生的旅游支出。国际旅游收入折算成人民币与同期国内旅游收入的合计就是旅游业总收入,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名义增长百分比。


17、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 指报告期已竣工的房屋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已签订销售合同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销售合同,在报告期又竣工的商品房屋面积。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


18、领导重视: 主要评价机构是否健全、分工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


19、措施有力: 主要评价政策是否完善、工作措施是否到位。


20、效果显著: 主要评价服务业拉动经济增长,对环境保护、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贡献以及服务业排序位次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