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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50:37  浏览:8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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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

2004年2月6日  财税〔200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期以来,部分地区违反税法和全国统一规定,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不征税项目的适用范围,违背了依法治税的原则,不利于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对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个人所得税收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为了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切实落实依法行政要求,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现就统一、规范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治税、统一税政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各地、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维护个人所得税法严肃性、完整性和统一性的义务,没有随意改变税法规定的权利。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了很大发展,国民经济和个人收入情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变化的要求,确实需要根据新的变化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改进个人所得税”的要求,国家立法部门据此已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列入了立法计划。但是,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完成前,必须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得随意变通或超越权限扩大不征税项目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税收征管法,对于一些地方违反统一政策,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不征税项目适用范围的文件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得执行,已执行的要停止执行。
  三、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管理权限下发了有关个人所得税不征税项目的文件,这些文件规定的政策有明确的内容、标准和适用范围(对象)。各级税务机关执行中要按照规定严格把握,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对象)和提高标准,更不得将这些规定扩大为适用所有个人的统一标准。
  四、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坚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地方政府在研究并拟做出与个人所得税法不符的规定时,应提出依法治税的意见,向政府详细说明税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向上级财税机关报告。各级财政、税务机关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做好向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广大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个人所得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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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部曾于1986年7月和1988年2月两次发出通知,对建国以来至1986年12月发布的2455个财政规章宣布废止、失效,停止执行。为了保证现行财政规章的顺利执行,最近我部又对1986年底以前有效的财政规章和1987、1988两年新发布的财政规章共计1500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的有70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有91件。现将这两部分161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一:废止财政规章目录


附件二:失效财政规章目录


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综合类


1.关于猪价放开后对城镇居民补贴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5月8日发出)


(二)预算管理类


2.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部1983年10月5日发布)


3.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1986年12月10日发布)


4.关于对个人自行车征收的车船使用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使用和适用预算科目的通知(财政部1987年1月5日发出)


(三)税收类


5.关于集体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的232函(财政部税务总局1979年4月19日发出)


6.关于合作商店退休人员医药费列支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79年7月11日发出)


7.关于企业使用各种专项生产措施贷款还款问题的补充规定(财政部1980年10月12日发布)


8.关于检发计、会、统工作制度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0年11月17日发出)


9.关于集体企业调剂外汇加价收入应计征所得税的批复(财政部税务总局1981年5月22日发出)


10.关于“三项照顾”地区基层供销社和生产民族用品的手工业企业实行所得税定期减征照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1年8月15日发出)


11.关于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征免工商税收的补充规定(财政部1981年10月8日发布)


12.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新产品试制费和科研经费列支问题的复函(财政部税务总局1982年5月26日发出)


13关于用出口转供国内原油加工生产的重油不征烧油特别税的批复(财政部税务总局1982年9月2日发出)


14.关于港澳同胞持回乡证到内地工作如何计算居住日数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政部税务总局1983年3月21日发出)


15.关于大专院校经营商业征收工商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政部税务总局1983年5月20日发出)


16.关于企业归还各种技措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11月5日发布)


17.关于对国营华侨农场、工厂免征工商税和农业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5月10日发出)


18.关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在税前或税后征集能源基金问题的批复(财政部税务总局1984年4月26日发出)


19.关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1月15日发出)


20.关于调整水泥产品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7月1日发出)


21.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改由省级公司集中缴库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7月5日发出)


22.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免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7月31日发出)


23.关于增产黄金、白银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10月25日发出)


24.关于对国防军工部门军品科研事业单位征收奖金税问题的规定(财政部1985年12月30日发出)


25.关于对人民银行委托加工金饰品征税问题的函(财政部税务总局1985年8月24日发出)


26.关于对水利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5年10月4日发出)


27.关于糖精统一减按20%税率征收产品税的通知(财政部1986年5月23日发出)


28.关于对铝制器皿暂时降低税率的通知(财政部1986年8月23日发出)


29.关于40瓦以下荧光灯管减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1986年9月15日发出)


30.关于对部分出口产品试行退中间生产环节产品税、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1986年10月29日发出)


31.关于“七五”期间对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公司免征所得税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6年11月24日发出)


32.关于对理发、浴池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6年12月13日发出)


33.关于确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额问题的批复(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年4月2日发出)


34.关于对陶瓷大缸暂免征产品税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年4月9日发出)


35.关于集邮邮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年4月14日发出)


36.关于对部分儿童玩具产品免征产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年8月22日发出)


37.关于对专利代理业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年12月26日发出)


38.关于对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7年3月19日发出)


(四)工业交通财务类


39.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1987年8月21日发布)


(五)商贸金融财务类


40.关于外贸企业财务大检查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财政部1985年11月13日发布)


(六)农业财务类


41.关于国有林区更新改造资金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林业部1974年4月20日发出)


(七)行政事业财务类


42.关于调整在乡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财政部1977年12月23日发出)


43.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招收的合同工的医疗待遇问题的复函(财政部1983年10月26日发出)


44.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1985年10月12日发布)


45.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政部1985年11月19日发布)


46.关于对中央级文教企业报刊补贴办法及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7年9月5日发出)


(八)外事财务类


47.中央级部分单位非贸易外汇支出额度定额包干、结余留用的试行办法(财政部1984年10月22日发布)


(九)会计管理类


48.关于填写凭证的若干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63年11月28日发布)


49.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政部1982年12月31日发布)


50.关于国营工业、供销、施工企业实行利改税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5月21日发出)


51.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政部1983年9月30日发布)


52.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建筑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财政部1984年1月16日发布)


53.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1984年11月2日发布)


54.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7(财政部1985年1月5日发布)


55.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缴纳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会计处理办法(财政部1985年4月10日发布)


56.关于国营商业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财政部1985年6月17日发布)


57.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固定资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财政部1985年7月22日发布)


58.国营工业企业工资改革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1985年10月15日发布)


59.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财政部1986年4月11日发布)


60.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政部1986年6月20日发布)


61.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政部1986年11月8日发布)


62.“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补充规定(财政部1987年6月16日发布)


63.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向中外合资企业投资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财政部1987年9月19日发布)


6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认购和发行债券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财政部1987年10月7日发布)


65.关于国内联营企业归还技措性贷款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8年3月4日发出)


66.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补贴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政部1988年6月17日发布)


67.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政部1988年6月29日发布)


68.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政部1988年11月24日发出)


(十)基建财务类


69.关于建设银行出具保函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6年10月17日发出)


70.关于建设银行为客户出具保函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6年12月2日发出)


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综合类


1.关于从1986年到1988年三年内免征对外承包企业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11月19日发出)


(二)预算管理类


2.关于1966年实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修改的通知(财政部1966年1月29日发出)


3.关于调整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81年2月16日发布)


4.关于制发1988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财政部1987年10月12日发出)


5.关于1987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财政部1987年11月19日发出)


6.1987年中央与地方财政年终部分事项结算办法(财政部1987年11月9日发布)


7.关于1987年年终决算部分事项会计账务处理方法的通知(财政部1987年11月9日发出)


8.1987年地方财政决算统一表格(财政部1987年11月25日发布)


(三)税收类


9.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通告(财政部税务总局1981年5月5日发布)


10.关于集体企业租赁设备费财务处理问题的批复(财政部税务总局1983年2月2日发出)


11.关于进口图书、资料征免工商税(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规定(财政部1983年4月14日发布)


12.关于冶金工业部直属施工企业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7月5日发出)


13.关于国家建材工业局直属施工企业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7月5日发出)


14.关于机械工业部直属建筑安装企业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7月8日发出)


15.关于对县以上供销社实行利改税有关几个问题的意见(财政部1983年7月8日发出)


16.关于交通部直属航务公路工程等企业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7月19日发出)


17.关于中国, , 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施工企业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7月31日发出)


18.关于化学工业部直属施工企业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8月1日发出)


19.关于航天工业部直属建筑安装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8月3日发出)


20.关于电子工业部直属安装公司暂不实行利改税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8月4日发出)


21.关于水利电力部直属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都1983年8月21日发出)


22.关于林业部直属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8月22日发出)


23.关于试行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以后财政部、税务总局过去所作的减、免工商税的规定应停止执行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10月15日发出)


24.关于邮电企业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4年10月27日发出)


25.关于“三项照顾”地区基层供销社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8月24日发出)


26.关于核工业部直属施工企业实行利改税的批复(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5年11月1日发出)


27.关于对“三项照顾”地区的商业企业征免建筑税和能源基金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5年9月9日发出)


28.关于地方农房建材成套供应公司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5年11月6日发出)


29.关于对高等学校食堂职工放宽奖金税限额及对所属校办工厂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6年3月17日发出)


30.关于对高等院校征收奖金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1986年5月12日发出)


31.关于处理基层供销社政策性调价损失遗留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6年6月2日发出)


32.关于供销社小化肥临时降价损失处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6年6月26日发出)


33.关于解决企业工资问题后有关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问题的规定(财政部1986年12月9日发布)


34.关于对“三项照顾”地区医药商业企业征免建筑税和能源基金问题的复函(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年1月29日发出)


35.关于中国机电设备招标咨询服务公司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年3月21日发出)


36.关于销售“112'’专项进口汽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年3月26日发出)


37.关于对艺术表演团体征收1985年奖金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年8月22日发出)


38.关于同意对盐务部门提取的原盐平衡差资金定期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复函(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年9月16日发出)


39.关于申请为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减免税收问题的复函(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年12月19日发出)


40.关于实行工资调节税的企业计算1986年上交税利范围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年12月2()日发出)


41.关于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委1987年3月2日发出)


(四)工业交通财务类


42.关于企业绿化费用资金来源的规定(财政部1963年5月25日发布)


43.关于改进企业生产费用开支范围和大修理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1965年2月15日发出)


44.关于小水电站不宜执行“以电养电”办法的复函(财政部1979年5月26日发出)


45.关于华东电业管理局直属单位对外服务项目的收入处理问题的复函(财政部1980年11月10日发出)


46.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1981年继续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的通知(财政部1981年2月2()日发出)


47.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科委1981年9月3日发布)


48.关于坚决纠正烤烟价外补贴和超购加价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物价总局1982年4月12日发出)


49.生产企业留成外汇通过中国银行调剂发生溢价的财务处理的复函(财政部1982年5月13日发出)


50.关于调整兵器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的复函(财政部1983年11月15日发出)


51.关于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财政部1984年5月28日发布)


52.关于提高有色金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政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84年9月29日发出)


53关于地方征收“集资办学经费”问题的复函(财政部1984年5月22日发出)


54.关于提高工交企业经济效益,狠抓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经委1986年8月23日发出)


55.关于抓好国营企业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和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财政部1987年3月24日发出)


56.关于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编制1987年决算中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1987年10月31日发出)


(五)商贸金融财务类


57.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对外贸企业财务加强管理的通知(财政部1975年11月20日发出)


58.关于进出口亏损两个问题的批复(财政部1982年1月8日发出)


59.关于天津市外贸系统震损修复开支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2年4月27日发出)


60.关于库存纯棉卡其布等六类品种临时降价销售损失财务处理问题(财政部1984年1月14日发出)


61.关于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4月16日发出)


62.关于降低大豆、豆油统购价格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工商银行1984年6月11日发出)


63.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出口增盈减亏资金扩大出口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1984年7月19日发出)


64.关于国产机械手表降价损失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8月18日发出)


65.关于降低大豆统购价格后相应减少的价差补贴作为国家集资措施专项上交中央财政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9月12日发出)


66.关于清理粮食平转议和检查套取粮油加价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11月18日发出)


67.核定机电产品出口成本暂行办法(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1986年2月28日发布)


68.关于借用平价库存粮食和处理库存非合同定购品种粮食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6年3月27日发出)


69.关于预提定期储蓄存款利息余额的处理意见(财政部1986年12月27日发出)


70.关于银行系统购置国产微机的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1986年1月10日发出)


71.关于修订外贸企业出口奖励金提取比例的函(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1987年3月19日发出)


72.1987年度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办法和财务包干补充办法(财政部、商业部1987年10月4日发布)


(六)农业财务类


73.关于实行财政体制改革后知青经费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务院知青领导小组、财政部1980年2月20日发出)


(七)农业税类


74.关于手工业生产组购买房地产免纳契税的意见(财政部1955年4月19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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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贯彻执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贯彻执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1992年4月16日,化工部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顺利完成出国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1〕8号)精神,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执行公务出国项目的立项和确认
(一)每年一季度由外事司归口审核、编报年度出国计划,部领导审核批准。每单项计划实施前,由外事司会同有关司(局)商定出国团组具体方案,报部领导审批后下达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些计划年度内有效。
(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项目,如:国家科委下达的政府间科技命作项目,国务院智力引进办公室下达的赴国外培训项目,经贸部下达的联合国经援项目及政府间培训和奖学金等项目,每年一季度由外事司汇总报请部领导审核确认,具体势行方案由外事司会同有关单位确定。
(三)计划外临时出国项目经外事司会签后报部领导单项审批。
(四)派往印度尼西亚、南朝鲜及港澳等国家和地区的团组,由外事司代部拟稿向有关部门特别申请(如赴港申请等),与立项报告同时上报部领导阅批。
(五)外派劳务出国立项,依据国发〔1990〕71号文件规定,我部外派劳务出国项目由外事司审批,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六)我部人员参加部外单位组团出国(除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出国),根据外将部领三函〔1991〕148号文件规定,由外事司归口管理。出国人员为司(局)级干部,报请主管部领导对其项目进行确认,其余项目由外事司确认。
(七)联合国或其他项目的派出人员,如需提前向外报名时,由外事司会同人事司对其专业及外语进行审查后即可对外报名。
二、出国人员条件
出国人员的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按中办发〔1992〕8号文所规定的条件执行。
出国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见习期内的人员,不能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已经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因年龄到限已经免了行政职务,又在公司、学会、协会担任职务,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91〕33号文件精神,一般也不再安排出国执行公务,个别人确因工作需要,经报请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三、出国人员审批权限
(一)常驻国外人员
根据部常驻国外人员选派、任命的有关规定由部审批。
(二)临时出国人员
1、部机关和部属企事业单位副司(局)级以上干部出国,除犯有比较严重错误的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部审批外,一般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行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但要在出国任务审批后15天内,报部人事司备案。
2、其他人员出国,都应按管理权限单独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由部人事司审查批准后,出具出国人员审查批件。
3、我部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出国人员或被组团单位临时借调的出国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由部人事司审批。
4、由部外单位组团的项目,一般不得在出国任务批件上点名。如果出国任务件审批部门有规定,必须在批件列出我部直属单位人员的名单,应经出国人员选派单位党政领导预审同意后,方可向组团单位报名,并将预审意见及人员名单报部人事司备案。
5、我部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借调人员和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的借调人员出国,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关系,由部人事司办理审批手续;凡已工作六个月以上并有正式借聘合同的,在征得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由借聘单位所在地区或部门有审批权的单位审批。
四、出国人员审批手续
(一)初次出国和审查批件已经过期的人员审批
1、基层单位初审
承担出国任务的部直属单位,在接到出国任务批件后,应由人事部门负责,按照出国人员选派的条件,根据出国任务批件对人员的具体要求及出国任务的实际需要,与具体业务部门协商,提出初步人选。再由单位的党政领导共同讨论、研究后,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部人事司审批。
上报材料应包括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通知)、单位初审情况报告各一份。《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每人一式两份。《审查表》由组织、人事部门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内容准确,真实。单位的党委或行政领导在《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所在单位审查意见栏”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党委或行政印章。
2、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在《审查表》“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中签字,把基层单位上报的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报告一起报部人事司。
3、部人事司审批
部人事司审查、批准后,出具《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并由司负责人在《审查表》“批准机关意见栏”中签字,同时将《出国人员审查批件》的文号,填入此栏。《审查表》一份退出国有员所在单位,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另一份存部人事司。
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出国,应重新办理审查批件,在有效期内,发现出国人员有问题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部人事司,撤销其审查批件。
(二)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的人员审批
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单位根据出国任务批件对人员的具体要求及出国任务的实际需要,拟再次选派出国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原《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上注明的《人员审查批件》的文号,填写《因公再次出国证明》,报组团单位根据原审查批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抄送一份,向部人事司备案。
(三)外派劳务人员的审批
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审批手续,按《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的暂行办法》(国办发〔1990〕71号)和我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外派劳务人员中的工人、一般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由外派劳务主管单位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批件;外派劳务人员中享受处级待遇和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技术人员及处级以上党政干部,按(一)、(二)两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掌握国家重大技术机密和国防尖端技术的人员必须出国时,派出单位要严格把关,报部批准。以便及时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共同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五、加强领导,严格把关
出国任务的确定和出国人员的审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出国任务的完成,也是加强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部外事司、人事司等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出国立项和出国人员选审工作的管理,严格把关。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切实负责,认真做好审批工作。今后凡发生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出走不归等问题,派出单位和审批部门要专题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因审批工作疏忽而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追究责任。
六、其他有关问题
派往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条件、审批权限和审批手续,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臻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