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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2:26  浏览:86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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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0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家禽养殖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受当前禽流感疫情影响,家禽养殖、加工业遭受严重冲击,出现产品价格下跌、出口和国内销售锐减、库存积压严重、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将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在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的同时,国家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
  对疫区内的禽类实行强制扑杀,对受威胁区的禽类进行强制免疫,是防止禽流感疫情扩散的必要手段。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和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补偿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制定。要认真落实对家禽扑杀和免疫实行合理补偿补助的政策,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二、增加疫苗生产能力
  免疫疫苗是防治禽流感的重要应急物资。根据疫苗供应出现短缺的情况,国家已紧急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增加禽流感疫苗生产能力,应急扩大疫苗生产。有关部门要及时结算和拨付疫苗资金,加强疫苗质量监管,统一调拨,确保重点。疫苗生产企业要按照生产规范和质量标准,抓紧疫苗生产,确保质量。国家将根据疫苗供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控疫苗生产,满足防治工作需要。
  三、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为维持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具体名单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运转,保护其基本生产能力,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六个月贴息。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20%、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比例负担(对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其余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各商业银行总行对有关分支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存贷比和贷款规模限制,加强系统内资金调度。商业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应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满足受损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要。有关银行要切实加强信贷管理,防止资金挪用。
  四、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
  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禽类加工企业(含冷库)应交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上述企业可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对企业产品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待遇。
  五、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从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六、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
  种禽是支撑家禽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必须保护好种禽资源。对种禽场实施全面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国家给予补贴。地方政府对种禽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半径1-3公里防疫隔离带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收购。有关部门要对家禽品种资源场实行严格保护,优先将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税收优惠、检疫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落实到种禽场。种禽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七、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
  保护和调动广大养殖农户的积极性,是稳定和促进家禽业发展的基础。国家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优惠政策,最终要落实到农户。龙头企业在享受上述国家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确保养殖户分享到政策实惠。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兑现合同、订单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八、妥善处理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
  妥善处理好因发生疫情受到损害企业员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共渡难关。对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被裁减人员的生活,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对被裁减的员工,在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

                          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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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发展我省自学考试事业,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高等教育或中专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新型教育形式。
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初高中后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拨多层次多规格、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居住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
港澳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均可参加我省自学考试。
能遵守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学习的劳改、劳教人员,经批准后也可以参加自学考试。
第四条 自学考试应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进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逐步实行用人部门委托开考专业。
第五条 自学考式的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同学历层次水平和要求在总体上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省设立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人政府领导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指导下负责全省的自学考试工作。
省考委由省教育、计划、财政、人事、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由省人民政府一位副省长任主任。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制定本省有关自学考试的文件;
(二)在全国考委的指导下,结合我省实际拟定和公布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全省的自学考试工作;
(四)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有关行业认定资格和水平的考试;
(五)负责全省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
(六)指导和管理全省的社会助学活动;
(七)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高等教育局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
省高等教育局设立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市设立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考委的组成,可参照省考委成员的组成确定。
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和管理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本地区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考籍管理,根据省考委的委托颁发高等和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
(四)负责组织本地区自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自学考试工作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市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县(含县级市)的自学考试工作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
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拟订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
的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
第十条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由省考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业指导小组。专业指导小组由有普通中专学校的校长、专业教师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专业人员组成,在省考委的领导下,参与拟订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命题和评卷,组织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
,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委托开考专业的单位或部门在省考委指导下协助考试部门做好本系统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负责本系统应考者的助学辅导和教材订购,在专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委托开办专业的单位或部门应指定有关机构或专人管理本系统的自学考试工作。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二条 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审核后,属高等教育方面的报全国考委审批,属中等教育方面的由省考委审批。
第十三条 凡我省急需而目前又无开考条件的专业,可以与兄弟省、市协作开考。
第十四条 开考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主考学校或第十条规定的专业指导小组;
(三)有符合要求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教材;
(四)有保证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或中专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但为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现代化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也可不受专业目录限制,依靠本省普通高等学校或中专学校联合开考某些专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
第十七条 凡经全国考委或省考委批准开考的专业,应在首次开考半年前向社会公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各门课程的自学考试大纲,也应在该课程考试半年前公布。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八条 自学考试的命题由省考委根据全国考委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
试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九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中专为二至三年,大学专科为三年,本科为四至五年。
第二十条 开考专业每年举行两次考试。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采取学分累计办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参加该课程下一次的考试。
考试成绩由市、县自学考试工作机构通知应考者,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在我省开考专业的范围内可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或委托开考此专业部门的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地域上必要限制的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第二十二条 报考人员应按省考委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委托开考的专业,自学考试部门不接受个人报名,由有关系统按规定组织集体报名。
在职人员报名考试占用工作时间的,所在单位应给予准假,并尽可能给予一定的复习时间。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及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学历的人员,报考自学考试同类的第二专业时,可免考公共基础课及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报考不同类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凡要求免考课程者,必须按照省考委有关考籍管理规定办理免考手续。
第二十四条 自学考试一般以县(含县级市)为单位设考场。
设考场的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和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有一支能胜任考场管理和监考工作的队伍;
(三)有适合作考场的中等以上的学校;
(四)考生在一百五十人以上。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县不能设考场。有条件的市也可以市为单位集中设考场。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或市考委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实践性学习环节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自学考试中专或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七条 自学考试的在职应考者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获取专业证书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成绩合格的可取得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劳改、劳教人员应考者,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经思想政治鉴定合格,才能取得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我省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的单位和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托单位承担办学责任;
(二)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必要的管理人员;
(三)有一定的教学场地和设备;
(四)有一定数量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力量;
(五)有正当的经费来源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凡举办与自学考试有关的刊授、面授等形式的辅导班、中心和学校,应按照省考委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所在地自学考试工作机构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举办社会助学的单位可以向被辅导者收取一定的学杂费,但不能以牟利为目的,在财务管理上应接受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五条 自学考试的中专、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六条 自学考试毕业生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同类专业生的工资待遇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自学考试专业证书获得者,其专业证书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八条 省、市、县所需自学考试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任务轻重妥善安排。
第三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省考委提供考试补助费。具体标准可根据应考人数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委托开考专业部门同省考委商定。
第四十条 自学考试的应考者应按省考委的规定缴交报考费。所收报考费由自学考试工作机构掌握,并用于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自学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二条 凡管理不善、考纪考风差的考场,要限期整顿,经整顿仍无明显改进的,省考委可予以撤销。
第四十三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含参与考试组织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破坏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漏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告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1989年11月20日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16号

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二0 0 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为了维护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统—性和规范性,国家计委在1992年价格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1980年以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共341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计委决定:将166件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将51件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纳入修改范围;将124件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宣布作废。

附: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职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1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计价检[1994]600号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4年5月21日发布

2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计价检[1994]689号
国家计委1994年5月21日发布

3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1994]1714号
国家计委1994年11月11日发布

4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4]2017号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94年12月12日发布

5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格[1995]702号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1995年6月8日发布

6
关于对化肥和磷矿石运输继续给予优惠和制止乱收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5]794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1995年6月20日发布

7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5年7月17日发布

8
关于纠正省以下地方政府越权征收邮电附加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5]976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监察部1995年7月18日发布

9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1995]1628号
国家计委1995年10月20日发布

10
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 计价格[1995]1818号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供销总社1995年10月31日发布

11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5]1872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5年t1月8日发布

12
国家计委关于外贸企业“三费”结余收入处理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512074号
国家计委1995年11月17日发布

13
国家计委、则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规范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收费的紧急通知 计价格[19951228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午12月17日发布

14
严格执行铁路运输国家定价的通知 计价管[1996]29号
国家计委1996年1月10日发布

15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价格法律体系建设的若于意见》的通知 计价调[1996]197号
国家计委1996年2月1日发布

16
关于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通知 计价管[1996]249号
国家计委1996年2月9日发布

17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6]266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6年2月9日发布

18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 计价费[1996]315号
国家计委1996年2月26日发布

19
回家计委关于明确高等院校收资枪查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6〕749号
国家计委1996年4月19日发布

20
关于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费的通知 计价费[1996]76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4月24日发布

21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物价工作的通知 计价调[1996]1187号
国家计委1996年7月29日发布

22
国家计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6]1617号
国家计委、国有资产管理局1996年8月22日发布

23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6]2654号
国家计委1996年11月18日发布

24
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6]2655号
国家计委1996年11月18日发布

25
国家计委关于查处跨学期、跨年度收取学杂费法律依据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6]2800号
国家计委1J996年12月3日发布

26
关于取消铁路客票价外加收软票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6]2909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6年12月20日发布

27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个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没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费[1996]292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12月23日发布

28
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计价调[1997]64号
国家计委1997年1月17日发布

29
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计价费[1997]248号
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1997年2月24日发布

30
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7]284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1997年3月3日发布

31
公证服务收费瞥理办法 计价费[1997]285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1997年3月3日发布

32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286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1997午3月3日发布

33
国家计委、电力部、监察部关于处理越权征收电力建设基金(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7]304号
国家计委、电力部、监察部1997年3月7日发布

34
关于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计价费[1997]692号
国家计委l 997年4月21日发布

35
抵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计办[1997]808号
国家计委、高法、高捡、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发布

36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698号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4月24日发布

37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文件执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7]959号
国家计委1997年6月2日发布

38
关于境内、境外旅客乘坐国内航班实行同价的通知 计电[1997]96号
国家计委、民航总局1997年6月26日发布

39
关于长江客运实行中外旅客同一票价的通知 计电[1997]97号
国家计委、交通部1997年6月26日发布

40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察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7]1220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7月21日发布

41
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 计价费[1997]1511号
国家计委1997年8月29日发布

42
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1662号
国家计委1997年9月16日发布

43
关于制止收取运输物资归口管理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7]1794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7年10月5日发布

44
关于印发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清理整顿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7]2272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7年11月17日发市

45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计价费[1997]225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11月18日发布

46
关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计价费[1 997]2311号
国家计委、监察部1997年11月25日发布

47
关于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管[1997]2387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7年11月28日发布

48
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7]2450号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2月10日发布

49
国家计委修改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计价检[1997]2615号
国家计委1997年12月31日发布

50
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发挥价格调节作用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计价调[1998]86号
国家计委1998年1月8日发布

51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 计价费[1998]21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8年2月19日发布

52
国家计委、中宣部关于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通知 计价调[1998]257号
国家计委、中宣部1998年2月26日发布

5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调[1998]154号
国家计委1998年3月16日发布

54
关于质量认证人员考核、注册和培训收费标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8]581号
国家计委1998年4月7日发布

55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计价费[1998]776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4日发布

56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8]775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5日发布

57
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淮的通知 计价费[l998]800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8日发布

58
关于取消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国发[1998]17号
国务院l 998年5月18日发布

59
关于价格事务所资质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费[1998]395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30日发布

6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计电[l998]52号
国家计委1998年6月3日发布

61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 计价管[1998]1094号
国家计委、国家建材局1998年6月15日发布

62
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 计价管[1998]110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1998年6月17日发布

63
关于取消对境内外患者实行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8]1181号
国家计委、卫生部、外交部1998年6月24日发布

64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8〕1255号
国家计委1998年7月1日发布

65
关于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办价管[1998]512号
国家计委1998年7月9日发布

66
关干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8]1349号
国家计委、教育部1998年7月20日发布

67
关于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8]1519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8年8月7日发布

68
关于没收走私车估价问题复函 计办价格[1998]606号
国家计委1998年8月11日发布

69
关于司法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可否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问题复函 计办价格[1998]608号
国家计委1998年8月11日发布

70
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 计价格[1998]1821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15日发布

71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1998]715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1998年9月17日发布

72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计价格[1998]1777号
国家计委、国家冶金局1998年9月18日发布

73
国家计安关于加强价格执法监督、规范价格执法行为的通知 计价检[1998]1781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18日发布

74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 计价格[1998]2330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8年9月18日发布

75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监督检查证颁发使用管理的通知 计价检[199811801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22日发布

76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8]18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8年9月23日发布

77
关于“事故车辆定损”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司价格函[1998]97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29日发布

78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新建电力项目上网电量临时结算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1998] 2075号
国家计委1998年10月19日发布

79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8]2084号
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8年10月21日发布

80
关于涉案物品价格签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1998]847号
国家计委1998年11月5日发布

81
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计价格[1998]2212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8年11月5日发布

82
关于制止彩色显象管、彩色电视机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试行办法 计价格[1998]264号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

83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8]2552号
国家计委1998年12月16日发布

84
国家计委关于认真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及开展对低价倾销进行检查的通知 计价格[1999]42号
国家计委1999年1月16日发布

85
关于启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专用章的通知 计办价检[1999]38号
国家计委1999年1月19日发布

86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计价检[1999]112号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l 999年2月2日发布

87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计经调[1999]124号
国家计委l 999年2月4日发布

88
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 计价格[1999]177号
国家计委l 999年2月23日发布

89
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9]212号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1999年3月1日发布

90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部分电线电缆产品行业平均成本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1999]203号
国家计委1999年3月2日发布

9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石油公司换油票时收取费用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检[1999]237号
国家计委1999年4月7日发布

92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单缸柴油机和小四轮拖拉机产品行业平均成本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1999]567号
国家计委1999牛4月2l日发布

93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签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经调[1999]303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4日发布

94
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须知 计价格〔1999〕516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9年5月11日发布

9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通知 计办经调[1999]346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17日发布

96
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 计价检[1999]593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20日发布

97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化肥价格政策的通知 计价格[1999]584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27日发布

98
国家计委关于中央救灾储备化肥价格政策的通知 计价格[1999]706号
国家计委1999年6月18日发布

99
印发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计价格[1999]742号
国家计委1999年6月29日发布

100
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办价格[1999]508号
国家计委1999年7月5日发布

101
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9〕797号
国家计委1999年7月5日发布

102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普通纸面石膏板行业平均成本的批复 计价格[1999]832号
国家计委1999年7月11日发布

103
关于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证的通知 计办价格[1999]596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2日发布

104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国家计委2号令
国家计委1999年8月3日发布

105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部分钨品行业平均成本的批复 计价格[1999]960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3日发布

106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9]1074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17日发布

107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计价格[1999]97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9年8月19日发布

108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的通知 计价格[1999]1024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19日发布

109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计价格[199911283号
国家计委1999年9月10日发布

110
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制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乱收费的通知 计价检[1999]738号
国家计委、教育部1999年9月29日发布

111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9]1556号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10月8日发布

112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9]1610号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1999年10月14日发布

113
关于禁止对政策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计价检[1999]2109号
国家计委1999年11月29日发布

114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2189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9年12月14日发布

115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9]2255号
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9年12月22日发布

116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事业单位违法所得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9]2340号
国家计委、则政部1999年12月 30日发布

117
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2000]25号
国家计委2000年1月10日发布

118
关于印发畜牧业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表及指标说明的通知 计价格[2000]55号
国家计委2000年1月1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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