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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01:21  浏览:8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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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4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组建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的职责。3.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4.原由省公安厅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省政府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制定发布工矿(指非煤矿山,下同)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三)依法行使全省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四)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国家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五)协调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参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对煤矿重大、特大事故的处理。(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七)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八)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九)负责监督管理省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一)拟订全省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和技术推广工作。(十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日常管理工作。(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查督办、保密、档案、信访、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筹备组织、大事记撰写等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保卫值班、事故举报、对外联络接待等行政事务方面的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系统法制建设;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负责机关安全生产重要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重要报告;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典型经验的调研、总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三)规划科技处。

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研、技术示范、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和伤亡事故统计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和认定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安全生产协调处(吉林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

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协助国家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负责组织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协调事故结案有关手续和下达批复意见,并负责督查重大、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要政策和措施的建议;负责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五)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

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实施;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统一指挥、协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分析预测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六)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研究起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规程和标准;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相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认证的审查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协调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参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对煤矿重大、特大事故的处理。

(七)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研究起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规程和标准;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相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分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负责组织相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重特大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人事培训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省级以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1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9名(另行下达),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7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6名(处级)。

五、其他事项

(一)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整改情况;参与或组织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或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或专项督查;开展安全生产调查研究;联系省管的工矿商贸企业,做好相关的监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二)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监督管理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负责省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三)关于交通、煤炭、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放射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煤炭、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工办、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四)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省经济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五)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省卫生厅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鉴于国家卫生部尚未正式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移交此项职责,目前,我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暂时仍由省卫生厅承担,待国家卫生部正式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移交后,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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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3〕6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会决定实施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身保险费率政策调整

  (一)普通型人身保险,是指保单签发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确定的人身保险。

  (二)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2.5%。

  (三)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应当符合有关精算规定。

  (四)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法定评估利率的小者。

  二、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配套措施

  (一)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的法定评估利率。

  1.2013年8月5日以前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继续执行原规定。

  2.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3.5%。

  3.中国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上的其它普通型年金保单,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可适当上浮,上限为法定评估利率的1.15倍和预定利率的小者。

  (二)分红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2.5%。

  (三)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风险保障业务,发挥经济补偿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计算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资本时,与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等于风险保额与相应计算因子之乘积。各保险责任计算因子如下:

  责任类别
  计算因子

  健康保险责任
  0.24%

  死亡保险责任
  0.15%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0.06%


  (四)保险公司根据代理协议向代理销售保险的个人支付佣金的,佣金占年度保费的比例以所售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为上限。

  (五)前述配套措施第(三)款、第(四)款适用于所有长期人身保险业务。

  三、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与备案

  (一)保险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

  (二)保险公司开发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不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保险公司开发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在使用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在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之前,保险公司不得再次报送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

  (四)保险公司报送普通型长期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除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费率改革产品信息表》(见附件)。

  (五)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的,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六)保险公司报送的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法规的,自中国保监会认定之日起1年内,该保险公司不得报送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四、其它

  (一)本通知中“2.5%”、“3.5%”等利率,指年化复利。

  (二)本通知自2013年8月5日起施行。

  (三)中国保监会1999年6月1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四)中国保监会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费率改革产品信息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Containers/2012confnews/费率改革产品信息表.docx

  
                         
                          中国保监会

                          2013年8月1日








批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8]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纠正社会用字中的混乱现象,发挥汉字在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机构的社会用字。



  第三条 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的主要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的示意性文字:



  (一)报纸、杂志、图书、教材;



  (二)各种文件、会议、活动、布告、通知、公章、证件、证券、标语、宣传橱窗、锦旗、奖状、荣誉牌匾等;



  (三)各类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区名称以及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等;



  (四)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商标、广告;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牌匾;



  (六)电影及电视片名、制作单位名称、字幕说明;



  (七)电子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等。



  第四条 社会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准使用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淘汰了的异体字、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汉字及各类自造字。



  第五条 使用社会用字应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印刷通用字形以1988年3 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二)简化字以198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三)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四)出口商品的名称、包装和广告等,原则上应该使用规范汉字。确需使用繁体字的,须报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批准。



  (五)提倡横向书写行款。横行款,由左向右,自上而下;竖行款,由上向下,自右而左。



  (六)使用汉语拼音,要求以普通话语音为标准,拼写准确,字母书写正确,分词连写。在商品包装、广告中出现企业名称、地址和在书籍的封面上印制书名、著作者、出版者名称时,应当使用汉字,或汉字、汉语拼音并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拼音文字。



  (七)需使用地名时,都应以各级政府审定的标准地名为准。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根据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译写,做到规范化。



  (八)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以《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国发[1984]28号)为准。



  第六条 凡是不符合社会用字标准规定的,应予改正。一时更改有困难的,必须另行悬挂规范字牌匾遮挡不规范用字,重新装修时,再予以更正。



  第七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的社会用字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用字检查,对影响较大而不及时改正的用字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各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辖区的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电影、电视制作部门要建立审查校对制度。对用字不规范的影片、电视片不得播放。



  第九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新装修的牌匾应一律书写规范汉字。



  第十条 各广告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用字审核制度,设专人审核,防止出现不规范用字。



  外地或境外的单位、个人委托本市广告、商标经营单位设计和制作的广告、商标、招牌中使用不规范汉字的,本市承揽设计、制作者为使用不规范汉字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第十一条 为报刊、名胜、建筑、商店等处的手书题字、题词提倡使用规范的汉字。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和商标、广告的注册审批时,应同时对其报批文件和设计样稿中的汉字进行审核,确认用字规范方可批准。



  第十三条 各新闻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审核出版物编校质量时,必须审查出版用字。凡不规范字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出版物不予批准出版发行。向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境外发行的各类出版物,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如确需发行繁体字版本的,须经本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新闻出版署

批准。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在纠正范围:



  (一)翻印和整理出版的古籍中的繁体字;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文物古迹中的文字;



  (四)革命领袖、历史文化名人、革命先烈、港澳台同胞、国际友人、归国华侨的题字、题词和手书墨迹;



  (五)具有影响的、建国前创办的工商企业老字号牌匾;



  (六)本规定发布前已注册的商标。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拟订的〈天津市社会用字暂行规定〉》(津政办发[1992]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