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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41:25  浏览:9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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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二字[200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机械、轻工等行业机械伤害事故比较严重,特别是与冲压、剪切、木工等危险性较大的机械设备相关的重伤事故频发,严重危害了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为了切实预防机械、轻工等行业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保证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进一步加强以防止机械伤害为目的的预防性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列入日常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要集中一定的人力和时间,深入相关企业调查了解生产、设备、用工、安全管理和伤亡事故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本地区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和特点,掌握机械伤害事故的基本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设备。

  三、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有效形式,向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机械安全的标准和规章,使企业管理者和职工了解国家的有关要求,提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同时督促企业对照相关要求切实搞好自查自纠工作。

  四、要针对本地区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列出监督执法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特别是要着重抓好冲压、剪切、木工机械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相对集中的地区和企业的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将监督检查工作与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及"三同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行政执法工作和指导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其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企业提供安全培训、检测检验和技术指导,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防范和救护能力,促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请各地注意统计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关数据,并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时上报。在执法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二司联系。

  联系人:王小拾 电话:64463134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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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的通知
1995年3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计算中心,各有关总公司:
为了规范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工作,维护我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的经营秩序,针对我向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存在的问题,我部制定了《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请各地外经贸委(厅)转发有关出口企业,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学习,使他们熟悉并自觉遵守有关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的规定。
我国每年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在我国纺织品出口总额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各级管理机关应切实做好这一管理工作,确保在双边协议框架内对设限国家有秩序地出口纺织品,并通过管理提高出口效益,用好、用足有限的配额,进一步扩大我国的纺织品出口。

附件: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
目 录
一、纺织品配额管理
二、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管理
(一)证书打印、申领、审核、签发
(二)撤证
(三)签证章管理
三、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数据管理
(一)配额下达数据
(二)上报数据
(三)非配额类统计
(四)年初始化
(五)数据备份
四、月报表数据管理
(一)月报生成
(二)部计算中心下发的报表种类
(三)核对内容及要求
  (四)年报
五、对外核查管理
(一)中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制
(二)中加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制
(三)中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制
(四)超配额情况分析处理
六、特殊情况处理
(一)空运货物
(二)证书丢失
(三)替代证书
(四)网络故障
七、安全措施管理
(一)电脑、软盘管理
(二)防病毒
(三)计算机系统口令管理
(四)程序、参数备份软盘管理
八、EID、MID数据管理

一、纺织品配额管理
(一)各级签发证机关应建立主管处长领导下的配额分配、证书签发岗位责任制以及证书审核签发监督制度。配额调整分配应严格按照1992年印发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办法》办理。出口许可证书审核,签发应由两人以上分别办理。
各发证机关应严格按部下达的配额计划签发证书,不得超配额或无配额发证。对超配额发证及只发空证不出口货物的舞弊行为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各发证机关应对出口企业配额使用情况及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出口售价高的企业可在配额分配,调整上予以奖励。对配额使用不好的企业可适当减少配额,对违章使用配额的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罚。

二、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数据管理

(一)证书打印、申领、审核、签发
1、证书打印。打印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打制证书。证书内容须与合同、商业发票、信用证或本票规定的类别、商品品名、数量、金额、进口商、出口商相符。许可证年度须与货物实际出运年度相符。出运日期应为货物离开中国最后一个港口的日期。严禁无合同打证。凡分批装运的货物应分批打印证书,证书数量应与每批实际出运数量相符。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照设限国规定鉴定货物类别。签证机关应定期对打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打证。不允许将空白证书交外商打印。
2、证书申领。出口企业在每批货物出运前凭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国内生产加工证明及信用证或本票向签证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
3、证书审核、签发。签证机关应认真按照要求做好证书的审查工作。签证人员应严格核查许可证内容与合同发票、信用证或本票等是否相符。凡无合同、商业发票、信用证或本票的或证书内容与合同、商业发票、信用证或本票不符的,一律不得签发证书。签证人员对公司上报软盘,审证确认、装载无误后,方可签证。签证人员应准确书写“签证日期”。签章栏内各项内容应书写工整,严禁涂改。凡有涂改的证书,设限国海关一律不予清关。签证机关对已签发的证书实行专人复审。
复审证书应着重审查如下几点:
(1)证书与企业实际配额类别、数量是否相符,证书及签章栏目是否有缺项、更改、不清楚。
(2)签章栏内数量、类别、数量单位、许可证号码、年份与证书内容是否相符。
(3)签章栏不允许出现小数(美国、加拿大)。应与我有关设限国签定的许可证安排协议的要求相符。
(4)货物与签证类别是否相符。许可证货物品名、单位、数量、金额、进口商与合同是否相符。对美国出口合并类别,如338/9类,证书应打印合并类别或按实际出运的货物类别打印。
(5)数量TOTAL值:证书第10栏数量总计应和下方TOTAL项的值相等;微机数量栏的值应和证书TOTAL项的值一致。
(6)许可证年度是否与货物实际出运年度相符。
(7)童装标记:对童装类别,在证书相应栏里加以注明。在上报数据中加“*”号。
4、严禁在出口企业没有实际成交的情况下,为占用配额而提前发证或发空证,经与进口国海关核查确属发“空证”的,将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二倍扣减该企业或该省市配额。

(二)撤证
各签证机关应严把撤证关,确需撤证的,除下列特殊情况外应在出口企业退回原证书正本后,方可做撤证处理。
特殊情况包括:
1、因上报数据不及时被欧洲进口国视为无效证书而要求撤证重发者〔详见五、(三)节〕
2、丢证〔见六、(二)节〕等
3、输美货物已在美国海关,因证书内容有误需重新发证的,由美国海关在证书正本复印件上加盖印单。经部贸管司同意后,凭此复印件重新发证,并撤销旧证。 (三)签证机关应建立签证章管理制度、签证章应专人管理并只能用于签发证书,不得用于其它文件。

三、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数据管理

(一)下达配额数据
1、部计算中心及各签证机关凭部贸管司下达的配额预、决分及调整计划、准确输入电脑,并严格按数据发证。
2、年增率切块分配方案应及时报部贸管司,经部贸管司审核后通知部计算中心输入主机。
3、各签证机关对年增率部分省内公司间进行调整,应及时报部贸管司确认后方可由调整口输入微机。部贸管司同时通知部计算中心主机输入相应调整数。
4、对美分组配额(含丝绸组),对原分有基数的公司(如抽纱、纺织),在省内进行调整(追加配额)的,签证机关应及时函告部计算中心纺配统计组输入主机进行调整,否则将出现超配额现象。
5、两纱两布配额,主营公司的分配方案分批报部贸管司审核,由部贸管司按分口岸数量下达配额调整单,并通知部计算中心输入相应调整数。各发证部门凭部贸管司配额调整单及主营公司的合同签发许可证。
6、调整单、招标单处理
发证机关按部贸管司下达的配额调整单及商会下达的企业中标单,由微机调整单输入口输入。招标类别凭纺织商会下发的企业中标通知单,输入并在类别标记处打Z。对子类别(或称“其中数”)增减配额时,应相应同时增减其主类别的配额。(如338-S增加100打,则同时应在338项下增加100打)。
7、类别间配额的包含关系
(1)美国分组配额数据(含丝绸组),直接分给公司的配额,包含在其所在的口岸配额数据之中;
(2)主类别的配额数,包含其子类别的配额数。有关类别间关系详见附录。
8、欧共体工业家配额
欧共体工业家配额的统计应与正常配额分别统计,两者关系不同于上述母子类别关系,而应分别统计。即工业家配额的增减与正常配额没关系。例如6类某公司工业家配额的增减与其正常6类其基数或调整数无关系。

(二)上报数据
1、上报的数据必须准确,并与证书数据相符。
各签证机关须每天将所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数据通过网络上报部计算中心,不得迟报,漏报。如有二批以上数据同时上报,务必按抽取的先后顺序传送。
2、每年1月5日后,计算中心不接收上一年度的许可证数据。特殊情况需换证的,需报部贸管司审核,并书面通知部计算中心将数据发往国外。
(三)非配额类统计
应加强非配额品种出口统计工作。近年来,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加之我纺织品出口发展较快,进口国随时都可能根据双边协议的有关条款对某些非配额品种进行设限。各地上报的非配额出口统计是新设限品种对外谈判配额的数量,对内进行分配的主要依据,各签证单位务必认真做好非配额品种及非配额地区的贸易出口统计和上报工作,并严格按正确的商品分类归类,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申领有关证书。在非配额品种设限后,对由于未按规定申领有关证书或未输入电脑及未上报外经贸部所造成的损失概不予补偿。
(四)年初始化
为保证每年有其独有的数据库环境,新年开始应建立一个新的数据库用户,具体步骤见操作手册。
(五)数据备份
签证机关务必每天对数据作备份,以保证计算机签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这应作为一项日常必做的工作来要求。

四、月报表数据管理

(一)月报生成
为了使上下数据取得一致,便于每月核对报表的准确,各签证机关应将当月(包括30日或31日)签证的数据在下月第1个工作日之前全部上报完毕,并打印报表。如:5月份数据(含31日所签证书)应在6月1日前抽报完毕,在抽报5月份数据,打印5月份月报后,再签6月份证书。
(二)部计算中心每月下发的报表种类
1、纺织品配额使用情况统计表(分口岸)(TEX02表)。
对美纺织品分组配额使用情况统计表(分口岸)(TEX05表)。
2、对美超配额情况表(今后视情况,可按周下发)。
3、纺织品上报数据统计表。
4、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发放统计表(TEX10表)每年6月以后,每月寄送一次。
(三)核对内容及要求
对上述报表,签证机关应及时与部计算中心纺配统计组核对。
1、对美超配额情况表,应及时与计算中心核对,并将检查结果上报部贸管司及计算中心。
2、纺织品上报数据统计表中记录了发证机关上报数据的时间及记录条数。发证机关对统计表应逐笔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补报。部计算中心数据将作为今后分配调整及检查各公司使用配额的依据。
(四)年报
每年1月5日出上年初步年报(不再出上年12月月报),2月15日出最终年报,之后不再接收和处理上年数据。

五、对外核查管理

(一)中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制
部计算中心通过网络每天将各签证机关上报的许可证数据经主机处理后,通过ELVIS核查系统发送到美国海关电脑网络,美海关以此数据对书面证书进行核查后放行,凡与该数据不符的(包括MID错)美海关将均不予放行。对超配额签发的证书将不发送至美方。
(二)中加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制
部计算中心每天通过CNPAC网向加拿大进出口许可局传送数据。加进出口许可局依据部计算中心传送的数据对报关许可证进行核查放行。对超配额签发的证书,将不发送至加方。
(三)中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
对德国目前暂为每周二、五传送数据,对欧共体(除德国外)的其它国家每周传送报表,凭此清关。德工商局自进口商申领进口许可证之日起,5天之内若不能从部计算中心发送的电子数据中查阅到该出口证书的有关数据,即视为无效证书,签证机关须撤证并重发新证,并在重发新证的第九栏注明替代原证书号。
(四)超配额情况分析、处理
各签证机关对部计算中心提供的超配额情况,应及时核对配额及明细,查找原因,尽快解决。
凡超配额发证的,对超出配额的许可证数据,部计算中心不发往美国海关及加拿大进出口许可局。货物抵港后,将不能清关,由此造成的损失,一律由签证机关承担责任。对欧共体超配额发证的,发现后,加倍扣减第二年配额。

六、特殊情况处理

(一)空运货物
空运货物必须提前申领证书,以便有足够时间上报及对外发送核查数据。特殊情况下可在上报数据的同时电告部计算中心纺配统计组,以便作特殊处理,及时将数据传送给核查方。
(二)证书丢失
1、各出口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许可证丢失。
2、凡丢失证书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丢失原因,并附全套丢失证明,由发证机关书面报部贸管司。经部贸管司向进口设限国家核查,确系还未清关的,由部贸管司通知签证单位撤证并重发新证。对货物已清关,企业又申报丢失证书的,将由部贸管司通知进口设限国家海关对该许可证作伪证处理,并对这种舞弊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允许用副本重新盖章后清关。对多次丢失证书的企业视情节扣减配额。
(三)替代证书
凡证书内容有误,导致货物不能在美国海关清关的,原则上应撤销旧证,重发新证。特殊情况需办理替代证书时,签证机关应将原发证书报部贸管司审核后,由部贸管司授权驻美使馆办理替代证书。驻美使馆不受理出口企业,签证机关办理替代证书的函、电。
(四)网络故障
凡确因技术原因暂无法通过网络上报数据时,应及时与部计算中心联系。部计算中心将酌情同意其暂用软盘上报,但要求尽快恢复网络传输。在线路未通前,应每日抽报当天发证数据,并用特快专递寄送,以保证数据的及时性。

七、安全措施管理

(一)各出口企业、签证机关签发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电脑、软盘应专用并由专人管理。
(二)防病毒
对各出口企业上报的软盘,应做病毒检查。
(三)各发证机关应指定专职人员操作微机发证系统及VAX3100机系统。非主管人员不得进入或操作发证系统和VAX3100机系统。计算机口令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非微机主管人员。
(四)程序、参数备份软盘的管理
对部计算中心下发的程序盘,各种参数盘应及时处理,并填“回执”尽快寄送部计算中心纺配统计组,对处理完毕的程序(参数)盘应专人保管,防止失窃、损坏。对已被替换了的旧的各种程序参数盘应及时寄还部计算中心。

八、EID、MID数据管理

(一)EID应严格按照(94)外经贸管纺函第1号的规定编制。
对不符合上述格式的EID上报文件,中心将不做处理并退回。
(二)各外经贸委应将所编的新EID数据上报部计算中心备案后方能启用。否则,有关的许可证将不能进入部主机系统。
(三)各外经贸委在接到部计算中心寄来的新增MID软盘后应及时复制给有关公司。
(四)EID、MID应由专人管理,负责发送。请将联系人姓名报部计算中心纺配统计组。
以上各项规定将随业务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有关解释权在外经贸部贸管司。

附件:关于对设限国家纺织品配额部分类别分限的说明

为了统一各设限国家和地区配额计算上的一致性,关于“双边纺织品贸易协定”中有些类别还包含分限类别,即主类别(CATEGORY)中还包含子类别(SUB-LIMIT),为明确这些主类别与分类别的关系,特列制“主类别与分类别关系表”(附后)请各地今后在这些分限类别数据的输送和统计中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输入预分、决分、切块、调剂和招标配额时,输入包含有分限类别的数量时,分限类别增减时应在主类别上作相应增减。一般地,主类别增减时其分限类别不必作改动。另外,欧共体的6类和6S类是两个单独的类别,其数量是分别计算的,6S类不是6类的分限类别,根据协议,6类配额可自动转成6S类别用,但在计算数量时应将6类减少的部分加在6S类中。例如:
转之前: 6 2,000 6S 2,000
转之后: 6 1,000 6S 3,000
在这里,6类减少1,000件转成6S类,6S类因此增加了1,000件,但是,6S类不能转成6类。
二、计算机打出的预分表、决分表、切块分配表及其它统计表,其配额数量均按上述关系计算。
附表:主类别和分限类别(子类别)关系一览表
主类别 子类别 子类别加减时
主类别的情况
EEC:
2 2A +.-2
2 2B +.-2
2 2C +.-2
3 3A +.-3
3 3B +.-3
3 3C +.-3
5 5A +.-5
37 37A +.-37
USA:
317/326 326 +.-317/326
338/9 338/9-S +.-338/9
340 340-Z +.-340
341 341-Y +.-341
360 360-P +.-360
410 410-A +.-410
410 410-B +.-410
440 440-M +.-440
651 651-B +.-651
GIII 224-V +.-GIII
GS 740 +.-GS
GS 741 +.-GS
CANADA:
1 1A +.-1
1 1B +.-1
5 5A +.-5
5 5B(5A其中数) +.-5A同时+.-5
7/8A 7/8B +.-7/8A
11 11A +.-11
36 36A +.-36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1988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保证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市信用社),是城市集体金融组织,是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居民服务的金融企业。
第三条 城市信用社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办成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的经济实体,不得作为银行或其他任何部门的附属机构。
第四条 城市信用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其业务活动应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
第五条 城市信用社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六条 城市信用社主要设在大、中城市,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申请建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
(二)最少具有50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三)有懂得金融业务的合格管理人员;
(四)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五)具有完备的组织章程;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八条 申请建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城市信用社的申请报告;
(二)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
(三)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企业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数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固定营业地址等事项;
(四)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机构领导人员名单和简历;
(六)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设立城市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行不予开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第十条 城市信用社的撤并需要提前30天,报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撤销要办理注销手续,缴回《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当地人民银行和开户银行的监督下进行清理;合并要重新报经批准,缴回原《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领取新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缴销原《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城市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
城市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城市信用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
(二)办理城市个人储蓄存款业务;
(三)代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业务;
(四)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
(五)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
(一)城市信用社的自有资本金加积累之和不得少于资产总额的5%;
(二)城市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总额占其存款总额加自有资本金之和的80%;
(三)城市信用社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30%;
(四)城市信用社对集体企业和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一笔大额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自有资本金的50%;对个体户的一笔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自有资本金的10%;
(五)城市信用社固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本金加积累之和的20%。
第十四条 城市信用社在资金周转发生临时困难时,可以进行同业拆借,或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但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五条 城市信用社要坚持以存定贷,资金自求平衡原则,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利率执行,贷款利率可上浮,具体浮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确定。
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拆借的利率,由拆借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六条 城市信用社可向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招收股金,股份可以继承转让,但不得退股。
第十七条 城市信用社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贷、现金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会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城市信用社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的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执行。在人民银行开户暂时确有困难的,可在专业银行开户。
第十九条 城市信用社可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异地城市信用社之间可以签订协议,解决相互通汇问题。专业银行在开户、结算、现金供应方面应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城市信用社在财务管理以及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方面,比照当地集体企业办理。税后利润的分配:公积金不低于50%,余下的作为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股金分红。公积金的70%用于充实信贷基金,30%用于作为发展基金。股息加分红之和不得超过股金的15%。
第二十一条 城市信用社要建立税前提留呆帐准备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 城市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挪用和平调其财产、资金,不得强令其贷款和投资。

第五章 城市信用合作社联社
第二十三条 城市信用社市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是由城市信用社入股组成的合作金融机构。
第二十四条 市联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单独纳税,具有法人地位。
第二十五条 市联社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一律由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审核,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联社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第二十七条 市联社与城市信用社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业务上是同业往来关系,在经营上是独立法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在资金上是借贷关系。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成立联社必须具有100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资本金。
第二十九条 城市信用社的合法权益要受到保护,市联社不能挪用和变相平调信用社资金,不能收取管理费和摊派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市联社的主要任务是为城市信用社做好服务工作,并兼营城市信用社的业务,具有如下职能:
(一)组织城市信用社研究和制定城市信用社的发展计划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二)对城市信用社的业务进行管理、协调和服务;
(三)统一组织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帮助城市信用社总结经验,组织经验交流和信息交流活动;
(五)综合城市信用社的会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等;定期上报人民银行;
(六)组织城市信用社完成人民银行交办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各地制定的办法,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者,人民银行应监督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制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修改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