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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6:58:52  浏览:82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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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已经第十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七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四年九月十日


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全面实施人才强检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结合检察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检察人才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


(一)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取得的成效。全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注意发挥人才在检察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颁布实施以后,检察人才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各级检察机关不断推进人才工作的改革,克服阻碍人才成长的不利因素,加快人才培养步伐。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人才原则,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加强人才工作的措施,实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使大批有知识、能力强、业绩好的优秀检察人才脱颖而出。目前,检察机关的人才总量稳步增长,素质结构不断改善,人才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检察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现状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一些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人才观念比较陈旧,“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还没有牢固树立;检察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不够系统配套,人才培养、管理和使用的激励机制不够健全,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没有充分发挥;检察人才教育培训体系不够完善,人才能力建设的整体水平有待提高;检察人才总量不足、素质不高,特别是高层次的专业人才短缺;人才结构和地域分布不尽合理,尤其是西部地区法律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十分突出。上述问题,已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需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检察人才队伍建设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更加重要,地位作用更加突出,党和政府对检察工作和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也更加关注,检察人才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随着知识全球化趋势的逐步形成、科技发展的突飞猛进、人才市场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带来的新情况,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对新时期检察人才工作和检察人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人才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人才兴,才能事业旺。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坚持走人才强检之路,已成为推进检察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时代选择。


二、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和总体要求


(四)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以提高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加强领导人才和检察官队伍建设为重点,大力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检察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为推进新时期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五)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根本任务。新世纪新阶段检察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全面实施人才强检战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中,要把人才作为推进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努力优化人才工作环境,创新人才工作机制,稳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牢牢抓住吸引、培养和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建设一支规模相当、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富有朝气的检察人才队伍。


(六)检察人才工作的总体要求。


——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发展观和政绩观。不断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树立和落实科学的人才观、发展观和政绩观,破除陈旧的人才观念,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创新,自始至终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惟学历、职称、资历和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努力把优秀人才集聚到检察事业中来。


——创新检察人才管理机制。探索检察人才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推行检察人才分类管理改革,完善具有中国检察特色的人才工作管理机制,促进各类检察人才的教育培养、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流动调配和分配激励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实施人才强检战略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突出检察人才执法能力建设。在提高检察人才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基础上,要大力提高检察人才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执法能力,尤其要重视加强检察人才执法能力建设,把办案质量、工作效率作为衡量检察人才能力素质的重要标准,不断提高检察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


——推进检察人才队伍的结构调整。着眼检察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加快检察人才队伍的结构调整,改善和优化检察人才队伍的素质结构,进一步加大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专业人才短缺问题的力度,促进人才合理分布,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努力建设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分满足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检察人才队伍。


——优化检察人才工作环境。坚持用检察事业造就人才,用优惠政策吸引人才,用良好的工作环境凝聚人才,用先进的奖惩机制激励人才,用法规制度保护人才,积极搭建各类人才发挥作用、施展抱负的舞台,创造人人都能成才,人人都作贡献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检察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着眼推进人才强检战略,努力实现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


(七)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08年,检察人才总量尤其是高层次检察人才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检察人才结构与检察事业发展基本相适应,检察人才能力建设明显加强,整体素质显著提高,人才布局趋于合理。具有检察特色的人才分类管理模式基本建立,并全面推开。检察人才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发挥才干的有效机制逐步健全,检察人才成长的环境进一步优化。


(八)检察人才队伍素质结构的预期目标。要本着实现人才结构合理、分布均衡、素质优良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抓好各类检察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检察人才队伍的素质结构。


——提高检察人才队伍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素质。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要把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检察人才的头脑,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检察人才队伍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拼搏奉献、严格执法、艰苦创业、团结协作和诚实守信精神。


——提高检察人才队伍的学历层次。到2008年,全国检察人员中,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数达到19万人,平均达到90%,其中,大学本科学历的人数达到12万人,平均达到60%,研究生学历的人数达到5000人,平均达到2.4%。东部地区省级和经济较发达的地、县级检察院的相关学历比例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检察院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省级以上检察院要有一定数量的法学专业博士,地级检察院要有一定数量的法学专业硕士。


——提高检察人才队伍的法律专业比例。到2008年,东部地区省级和经济较发达的地、县级检察院的检察业务部门法律专业人才比例要达到80%以上;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检察院力争达到60%左右。


(九)高层次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预期目标。要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带动整个检察人才队伍的能力素质、执法水平和整体形象的提升。高层次检察人才分为专家型、复合型和专门型三类。专家型人才指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本系统、本专业有一定权威、影响的高层次人才;复合型人才指既精通法律,又在其他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具备跨专业、跨行业的复合知识结构和复合能力结构的高层次人才;专门型人才指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强业务工作能力,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和承担重要任务的各部门业务骨干。到2008年底,全面实现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目标:培养出专家型人才100名以上,复合型人才1000名以上,其他专门型人才10000名以上。


四、以德才兼备为标准,切实加强检察领导人才队伍建设


(十)检察领导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提高驾驭检察工作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并保持领导班子合理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要重点选好配强“一把手”,重视和加强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做好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通过努力,使领导班子结构得到不断优化,思想工作作风得到进一步好转,民主集中制原则得到有效贯彻,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得到不断提高,整体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十一)保持领导班子合理的年龄结构。加强与地方党委协商,力争到2008年换届时,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配备年龄结构达到以下要求:


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应保持以55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其中45岁以下的干部至少要有1名;地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应保持以50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其中40岁以下的干部至少要有1名;县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应保持以50岁以下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其中35岁以下的干部至少要有1名。


副省级城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按照低于省级检察院、高于地级检察院的要求配备。


(十二)改善领导班子的知识、专业结构。围绕加强领导班子的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的知识层次和专业水平。到2008年,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文化和专业结构要有明显改善。省级以上检察院领导班子大学本科毕业的要达到95%以上;地、县两级检察院要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今后凡新进班子的领导干部原则上都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省级以上检察院领导班子中法律专业的要达到80%以上,地、县两级检察院要分别达到70%和60%以上。


(十三)把选好配强检察长作为重点。上一级检察院党组,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把下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选拔培养工作列为检察领导人才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尤其是要尽快考察掌握一批检察长人选,为2008年检察长换届选举打好基础。要坚持按照德才兼备、政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标准,把那些政治强、作风好、工作经验丰富、能够驾驭全局、既懂党务工作又懂法律工作、勤政廉洁、群众威信高、善于抓班子带队伍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正职岗位上来。


(十四)加强检察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照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堪当重任的要求,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到2008年,各级检察机关后备干部总数达到10000名左右。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应按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副职11的比例确定。其中,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工作需要,以省(区、市)为单位计算,后备干部中的女干部应不低于10%。民族自治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后备干部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民族干部。省、地、县三级检察院中,40岁、35岁、30岁以下的后备干部分别不低于本级检察院后备干部总数的30%;法律专业的分别不低于80%、70%、60%。除按规定可放宽学历条件地区的后备领导人才可为大专学历以外,其他地区的应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加大对后备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保证他们健康成长。


(十五)做好选调优秀大学生的工作。坚持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锻炼制度,把吸纳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作为充实检察后备人才、改善队伍结构的重要途径。按照编制缺额、突出重点、严格条件的原则,合理确定选调生的数量,保证选调生的质量。各省级检察院要商地方党委组织和编制管理部门,在2004年-2008年间,力争每年为每个基层检察院选调1名法律专业优秀大学生,扩充检察业务人才的来源。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教育、管理和培养,实行跟踪考察、动态管理。对表现好、有发展潜力的,要及时商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列入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


五、积极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加快检察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步伐


(十六)积极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认真抓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框架方案,争取到2008年底前,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按照检察机关的职能需要和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和检察行政人员。要依据工作职能、职责权限,合理设置和划分各类人员职位和职务层次,实行规范化管理。要科学确定各类人员的员额比例,一般情况下,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和检察行政人员分别占人员总数的30%、40%和30%左右。通过分类管理改革,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检察人员管理机制,促进检察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


(十七)重点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是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主体。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是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要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加快推进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做好检察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教育管理工作。严格检察官准入制度,改进检察官遴选任用办法,切实把好检察官队伍的“入口关”。要注重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修养,确保公正廉洁执法。要重点培养一批精通本部门业务、熟悉相关专业知识、能独立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高素质检察官队伍。


(十八)大力加强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是指在检察活动中从事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检察人员。要建立符合检察事务人才素质考核标准,规范检察事务人才的选拔任用工作,重视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服务意识较强、精通本职业务的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队伍。


(十九)重视加强检察行政人员队伍建设。检察行政人员是指从事检察机关政工、综合、行政事务管理的检察人员。要注意选拔年轻优秀、高知识层次和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充实到检察行政管理人才队伍中来。要围绕科学决策和开拓创新能力,构建检察行政人才能力建设的框架,制定不同层次行政人才素质标准。改进和完善检察行政人才的选拔任用机制,重视加强对检察行政人才的作风培养和能力建设,使其具备与本职位相适应的知识水平和技能要求,不断增强检察行政人才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六、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抓好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要把加强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当前,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存在着人才总量不足、高层次人才紧缺,队伍结构失衡、分布不合理,人才流失以及人才观念相对落后等问题,这已成为制约西部地区检察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快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不仅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有关检察院必须高度重视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把它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十一)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目标。西部地区人才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本着突出急需、政策倾斜、不断推进的思路,分阶段、分步骤地稳步推进。到2008年,基本达到以下目标:检察人才成长的环境不断优化,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用人机制,建立起一支素质比较优良、数量比较充足、结构比较合理、分布比较均衡的检察人才队伍。


(二十二)加强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当前,要解决西部地区检察机关法律专业人才短缺问题,不能一味要求降低“门槛”,放宽准入条件,而应强调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现有人才、引进急需人才、培养后续人才、开发实用人才,从根本上解决西部地区检察机关法律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


——合理调配使用现有检察官队伍资源。目前各级检察院都有部分具有检察官职务的人员分散在综合部门,未从事检察业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既造成了检察官资源的浪费,也加剧了办案力量不足的矛盾。应逐步将这部分检察官调整到检察业务部门,补充办案一线力量。


——改进编制管理办法和招录方式。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各地可商编制管理部门,由省、地级检察院适当上收一部分基层检察院的编制,统一招录一批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人员或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分配到基层检察院工作,期限一般为5年,人事关系留在省、地级检察院,使西部地区每个基层检察院能保持有几名较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


——加大对口支援力度。西部地区各省(区、市),每年要有计划地在省、地两级检察院和条件较好的基层检察院抽调部分检察官到所属条件较差的基层检察院定期帮助工作。同时,高检院将继续组织东西部地区检察院互派干部挂职锻炼、有计划地选送部分西部地区检察干警到东部地区检察机关进行短期锻炼、举办西部地区检察机关中青年业务骨干培训班、选调有关专家学者到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巡讲支教等活动,为西部地区检察机关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与团中央联合实施大学生青年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从2004年开始,每年招募500名左右应届大学毕业生志愿者,分配到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服务。服务期原则上为两年。在服务期内,由国家统一发放生活费、交通费,落实医疗和人身伤害保险,在参加公务员、研究生和国家司法考试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要努力创造拴心留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争取一部分大学生青年志愿者扎根西部,为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补充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


——实行公开选拔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要有计划地拿出部分副检察长岗位,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吸引社会上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高素质人才到基层检察院工作。


七、着眼开发检察人才资源,加大检察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二十三)整合培训资源,加强教育培训的基础建设。加大培训投入,建立和落实人均培训经费标准。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尤其是要重视抓好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的建设,进一步改善教学条件,优化师资力量,完善教材体系,规范教学内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二十四)构建现代教育培训体系。加大继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力度,加快检察人才知识更新步伐。发挥国家检察学院及其分院和省级培训机构的培训基地作用,在提高人才受训率的基础上,采取联合办学、远程教育、组织巡讲等方法,建立多层次、覆盖广的教育网络,形成网络化、开放式的现代教育体系。继续实施每年万人续本计划,鼓励各类检察人才通过在职学习,提升学历层次,改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水平。


(二十五)加大检察领导人才和业务人才培训力度。按照控制总量、分期分批、学有所用的原则,重点组织50岁以下、处级以上领导人才和检察业务人才的培训。国家检察官学院每年培训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少于500名,省级检察院培训机构要根据自身的培训条件和能力,拟定并落实相应的培训计划。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坚持训用结合,把人才的培训与使用挂起钩来,增强培训工作的实效性。


(二十六)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以提高全体干警学习能力、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为目标,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以此为载体,努力营造全员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和人人竞争、个个成才的良好氛围,养成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良好风尚,全面提升检察人才的综合素质。


(二十七)重视加强检察人才的实践锻炼。坚持在实践中锻炼人才,是我们党培养干部的一条根本途径。各级检察机关每年要继续有计划地选派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到党政部门挂职锻炼,使他们提高驾驭全局、处理大事的能力。高检院每年要继续从地方各级检察院选调30名左右后备人才到高检院挂职锻炼,同时,要每年从高检院选派15名左右优秀年轻干部到省、地两级检察院挂职锻炼。东西部24个对口省(区、市)检察院,要继续按要求完成高检院统一部署的互派干部挂职锻炼任务,为西部地区检察机关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各级检察院要通过选派优秀检察干部到党政部门挂职锻炼、组织检察系统上下互派干部挂职锻炼、开展东西部地区互派干部挂职锻炼等多种方式,有意识地将优秀人才放到环境复杂、条件艰苦的地方去工作,安排到急、难、险、重的岗位上经受锻炼和考验,使他们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


八、深化检察人才制度改革,努力形成科学的检察人才评价、使用和管理的机制


(二十八)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检察人才评价指标体系。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着眼检察工作和检察人才的特点规律,依据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检察人才的评价标准和手段,构建起以检察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检察人才评价体系,实行量化测评和考核。


(二十九)完善检察人才选拔任用机制。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有利于优秀检察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制度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三十)建立和完善高级检察人才库。高检院和省、地级检察院要分别建立高级检察人才库,形成三级人才库网络。被选拔到各级人才库的人选,必须是该级各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中学术造诣较深、研究成果显著或专业技能精湛、工作绩效突出的优秀人才。地方各级检察院要分别按本级各类优秀人才总数20%的比例向上一级检察院人才库推荐入库人选。高检院和省、地级检察院分别成立高级检察人才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分级、分类制定入库人选的评审标准,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分别对下级推荐的入库人选进行审核评定。地级以上检察院政工部门要认真做好人才库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人才库储备人才、培养人才、输送人才的功能。


九、建立规范有效的检察人才激励保障机制,保护和调动检察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十一)改革检察官工资、福利制度。尽快建立健全与检察人才地位和作用相适应、与检察人才业绩相联系、鼓励检察人才创造性工作的工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依照检察官法的规定改革检察官工资制度,落实检察津贴,建立保险制度,逐步提高检察人员的福利待遇,改善检察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十二)建立检察人才奖励基金。建立国家级、省级检察人才专项奖励制度,高检院和省级检察院要分别设立相应的奖励基金,每年按一定的比例,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检察人才实行奖励,激发和调动优秀人才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潜能,充分发挥他们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示范作用。


(三十三)制定并落实检察人才优惠政策。建立优秀检察人才休假疗养制度、国家级检察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等。对于优秀人才培养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在出国考察、学术交流、挂职锻炼、评功评奖、选拔任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十、全面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对检察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三十四)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人才问题,是决定我们事业成败的关键,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特别是检察长一定要真正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人才在检察事业改革和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决定性的作用,增强做好检察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管好用活检察人才资源。


(三十五)下大力抓好《规划》的落实。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据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本《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主动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力戒形式主义和搞花架子。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把检察人才工作纳入党委人才工作的“大盘子”,使《规划》的落实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物质保证。


(三十六)切实加强对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各级检察院党组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人才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责任制,搞好统筹规划,切实做好制定政策、整合力量、营造环境的工作,形成党组统一领导,政工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检察人才工作格局,真正做到惟才是举、广纳群贤,确保人才强检战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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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三亚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居(村)民委员会、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公安、工商、执法、物价、消防和专业经营性单位应当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调解物业管理服务纠纷。


  第三条 本市实行市、区(镇)两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市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席由市政府协调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区管理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代表组成。


  区(镇)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席由区(镇)行政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管理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组成。


  市政府相关部门指住建、规划、国土环境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工商、公安、消防、物价、园林环卫、卫生、信访等部门。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指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等企业。



  区(镇)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不能解决的问题提交市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解决。


  市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召集,区(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区管理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无物业服务资质或者无营业执照的企业非法从事物业服务的问题;


  (七)与物业服务区域相关的市政道路、环境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等基础服务设施问题;


  (八)治安、计生等重要的社会管理问题;


  (九)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认定为业主。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业主的权利。业主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出具委托书,并附业主本人房产证和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第五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配合当地政府和社区做好治安、人口管理、计生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八)遵守公共秩序,维护三亚城市形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约定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


  第七条 业主将物业租赁给他人时必须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承租人在入住时必须在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业主出租房屋或长期空置房屋应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留下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当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和居(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并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可由业主五至七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组成,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


  第九条 筹备组应当在成立后60天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以及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四)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六)依法拟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筹备工作的经费预算;


  (八)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各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提供业主大会会议场地和业主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筹备组对业主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开发项目为产权式酒店的,应在产权式酒店营业前召开首届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包租返利、物业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除首次)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集。以下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全体业主20%以上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应邀列席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当选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至少有一人长期在三亚工作或生活。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区管理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同时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有关原始资料;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列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草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草案;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六)协助行政职能部门、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社会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等社会事务工作;


  (七)代表业主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业主的合理诉求;


  (八)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换届时,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和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时,应当在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做出有损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利益的事情。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按照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按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本市以外物业服务企业来三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要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物业管理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每年审查复核一次。复核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征求社区居委会的意见,审查复核不合格的,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或资质备案证书。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每年审查复核后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社区居委会的意见为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审查复核合格的重要依据。社区居委会也可以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建议注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资质备案证书。


  第十八条 被注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资质备案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30日内撤离物业服务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设施设备资料、业主资料等相关资料。拒绝撤离或拒绝移交的,由工商、公安、综合执法、物价、住建等部门依法联合查处。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提供相应服务,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费等相关费用,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私搭和乱建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如制止无效应向市综合执法部门举报,由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日常维修养护费收支情况,以及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情况。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个人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在原有物业服务合同的基础上,提供有偿特色化服务,有需要的业主可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制度和制订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防范工作人员。发生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知识培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做好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检查或配合相关部门检查水、电、气等基础设备设施的运营情况,对可能存在的隐患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告知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基础设备设施运营应急预案,在入住高峰期到来之前进行水、电、气等基础设备设施满负荷运转应急演练。当突发事件发生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政府热线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等社会事务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不得干预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经营和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缺乏服务诚信,多次被投诉或引起矛盾纠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依法降低或注销该企业物业服务资质。  


  第二十五条 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法履行合同约定需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两个月前将解除时间、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同时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辖区管理委员会或者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或书面形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选聘前30日内书面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欠的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应当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30日内清偿完毕;业主委员会和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追缴。原物业服务企业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商并妥善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欠费为由拒绝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之前,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住宅物业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招标活动由建设单位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招标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持相关招标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之日止。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应当将下列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一)物业建设项目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其他竣工验收资料;


  (四)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的比例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但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小区配套公共设施设备、环境绿化等应达到竣工综合验收的使用要求,应当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三十三条 物业交付使用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消防、供水、供电、园林环卫等相关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的完善情况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改正,未改正完毕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资料。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五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使用、共同管理和分享收益的权利,并承担共同维护、分摊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等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房屋、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改变其用途。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确需改变房屋、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设备用途的,应当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该按照规划的要求建设车位、车库,不得将规划中的车位、车库改做他用。



  通过出售、附赠的方式将车位、车库处分给业主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可出售、附赠。


  物业管理区域规划配置的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车库。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二)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物品,损坏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



  (三)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四)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违章加建、改建;


  (五)乱丢垃圾,高空抛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超标排放污染气体,发出超标噪声;


  (六)未经许可擅自在个人住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及相关禁止场所悬挂、张贴广告和横幅;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活动或违法活动;


  (八)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动物;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消防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养护。


  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含消防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分摊。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业主和相关物业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第四十条 建设或改造验收后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预留的自用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由市政府财政部门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给交存人计息。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交纳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物业服务收费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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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补充通知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文件

安指委字[2003]1号

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补充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团中央《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3]20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但是,自3月下旬以来,全国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严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现就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结合“非典”疫情和防治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调整和落实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的要求,在抓好“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全国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基层为主、以企业为主,以社区为主,注重实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安康杯”和“青年文明示范岗”等活动,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二、各级领导要亲自挂帅,通过电视、广播发表讲话,或在报刊发表文章等多种方式,进行部署动员,宣传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号召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树立安全文化理念,掌握安全科学知识,倡导安全生活方式。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要求,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要围绕“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这一主题,突出《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组织广大职工、群众以班组或街道为单位,利用班前班后会及黑板报、宣传栏等方式,认真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还可组织开展职工读一本安全知识方面的书籍;开展一次岗位安全自查活动;提一条安全合理化建议;研究、剖析一个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开展安全知识竞赛;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施救演练;开展安全征文等活动。通过职工群众的普遍参与,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中,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4月8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深化煤矿及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专项整治,彻底排查隐患,有效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达到“以月促年”的目的。

五、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宣传力度。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刊物要开办安全生产月专栏,集中报道安全生产月的各项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典型经验,同时又要对那些疏于管理、事故频发的单位予以曝光,达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的目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开设网上“安全论坛”;设立隐患举报电话、信箱以及安全知识、法律咨询热线电话,增强与群众在安全管理、安全信息等方面的相互了解和沟通;尤其要发挥电视传媒贴近大众的优势,精心制作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在安全生产月期间集中播放,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六、做好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资料的发行发放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职工群众中发放各种安全知识宣教资料,播放《中国安全生产警示报道》等有关宣教专题片,在各城市主要公共场所以及街道、社区、校园悬挂安全生产月宣传标语、彩旗、条幅和广告;在公共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画廊等宣传阵地,张贴安全生产宣传画,形成浓厚的安全宣传气氛。

七、原定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开展的“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宣讲团巡回宣讲”、“安全文化与建设小康社会研讨会”、“全国产业系统职工安全文艺汇演”等活动推迟举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当前防治“非典”的形势和自身的情况,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7月底前,将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报送“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电话:010-64463640、64463647

传真:010-64463541

电子信箱:xjzx@chinasafety.gov.cn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