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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卫生部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二OOO-二OO二年度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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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卫生部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二OOO-二OO二年度执行计划

中国 克罗地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卫生部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二OOO-二OO二年度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实施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同意签订二○○○-二○○二年度合作执行计划,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主要在下列领域继续开展合作:

  (一) 卫生政策和研究;

  (二) 医学教育和科研;

  (三) 卫生监督;

  (四) 疾病防治;

  (五) 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六) 妇幼卫生;

  (七) 传统医学。

                  第二条

  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互相交换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医学文献和出版物以及健康教育资料。

                  第三条

  双方互相邀请专家和研究人员参加科学会议。邀请方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有关会议的情况,并在邀请信上说明有关费用情况。

                  第四条

  双方互相派遣专家和考察组,共同开展工作和交流经验,各方每年不超过十五人周。双方都应在出访前个月通知对方有关专家的姓名、性别、职务、考察提纲、逗留时间和使用的语言。

                  第五条

  根据本执行计划第四条派出的人员,国际往返旅费由派遣方承担,接待方承担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

  根据本执行计划第四条派出的人员,在接待方国家访问期间,如遇突然生病或意外事故,接待方应提供免费医疗。

                  第六条

  双方鼓励和促进两国卫生机构建立直接的合作和交流,所需费用由两国各自有关机构承担。

                  第七条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执行计划于二OOO年五月十八日在萨格勒布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克罗地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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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豆制品产销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豆制品产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 2003] 57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豆制品产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嘉兴市区豆制品产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豆制品产销管理,防止劣质豆制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嘉兴市区“三放心”工程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豆制品系指以小麦为原料制成的面筋及以大豆、杂豆为原料,经熏制、卤制、炸制和发酵等方法制成的各种食用产品。
  第三条 凡在嘉兴市区范围内从事豆制品产销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卫生、工商、税务、环保、质量技监、城管、公安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分工,对豆制品的产销进行监督管理。
  市经贸委负责豆制品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生产

  第五条 凡以经营为目的的从事豆制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申领《排污许可证》,使用锅炉设施或租赁房屋的还应取得《锅炉使用证》、《出租房屋许可证》。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个人《健康证》,锅炉操作人员应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
  未取得上述所列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
  第六条 生产豆制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备的企业管理制度;
  (二)选址合理,生产经营场地距周围污染源20米以上;
  (三)有与生产规模和工艺流程相适应的生产用房;
  (四)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用水和符合安全条件的锅炉设施;
  (五)有产品卫生检验室或落实委托检验的代检机构;
  (六)“三废”的排放要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七条 豆制品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产品执行标准;
  (二)产品卫生符合国家GB 2711-1998标准;
  (三)生产用的原辅料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入的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四)定型包装、预包装豆制品的标签标识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销售

  第八条 凡进入嘉兴市区的豆制品,必须凭豆制品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销售供货发票上市销售。销售供货凭证应当载明产品名称、价格、数量,并加盖生产企业证章。
  第九条 市场(包括商场、超市等,下同)举办者应设立管理机构,按照“谁举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配备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监管措施,把好豆制品进入市场销售的准入关。
  第十条 市场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与豆制品经营户签订豆制品经营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豆制品经营户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或摊位,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做到凭证凭照经销。
  第十二条 豆制品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从业人员要穿工作服上岗;
  (二)各类散装豆制品的销售要明码标价,载明豆制品名称、
  单价、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日期;
  第十三条 豆制品经营户销售的豆制品必须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采购,并索取当日进货凭证,做到货单同行。
  经营户或生产企业向餐饮、集体伙食单位供应豆制品时,应出具销售凭证,采购者应当索取销售凭证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豆制品经营户应遵守秩序,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市场管理机构要配合执法检查,对违规销售豆制品的摊位应根据经营责任书的约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由卫生、工商、质量技监、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平政〔2004〕3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6月18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加快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制政府建设,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搞好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离平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财政收支预决算的拟订、财政安排资金超过50万元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重要区域、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及特殊地块协议出让审批;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政策;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决定的重要奖惩事项;需要提交市委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和需报告上级政府的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各县(市)区、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七、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市政府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十九、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家的方针政策、省政府的行政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和制订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订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向市政府报告。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通过召开全市性会议和制发公文等形式,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五、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市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必要时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2.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4.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讨论决定涉法重大决策事项或者制订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2.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3.讨论报请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4.讨论需要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5.讨论决定市政府依法制订的规范性文件;6.讨论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7.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至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副市长分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和与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四、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审核后送会议召集人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相关的副秘书长审核后送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的专题会议纪要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三十六、尽量减少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凡市政府召开全市性的专业工作会议,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市性会议。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三十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九、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十、省政府及其办公厅下发的、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上报的公文和省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地市的来文等,均由市政府办公室受理,并按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呈市政府领导阅批。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市政府领导不直接受理公文。
四十一、签批公文,主签人应写明意见,并签署姓名和签批时间;其他签批人也应签署原则意见或具体意见及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可以圈阅;对于请示类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签批公文应本着“运转高效”的原则。
  四十二、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决定、发布的命令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向省政府报送的报告、请示和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四十三、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其他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应当会签或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公文,属按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视情审核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文内注明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或市政府领导同意的,须呈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核签发,也可由秘书长视情审核签发。涉法公文在呈领导签发前,应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签署意见。
  四十四、发文应坚持少而精和“公文不升格”的原则,既要提高质量,又要控制数量。能以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发公文;能以办公室公文解决问题的,不发政府公文;属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批转或转发公文。
  四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由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部门之间确有必要联合行文的,可以采取联合行文的形式下发公文。
  四十七、部门代市政府草拟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将未经协商一致的矛盾和问题上交市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可以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九章 内外事活动及外出报告制度
  四十八、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尽量减少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部门、各县(市)区召开的会议以及各类庆典、颁奖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县(市)区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和领导分工统筹安排。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作新闻报道的,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联系安排。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其新闻报道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特别重要或领导同志有特别交代的新闻报道稿,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审阅后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定。
五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访问,按照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出访,需报市政府,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呈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其中正职出访须经市长批准。
  五十一、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国外重要官方人士,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意见,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台湾地区人员和重要华侨知名人士,以及重要内宾,由市政府接待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批。
  五十二、副市长、秘书长离平出差(出访),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并由有关工作人员把领导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平外出,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每年累计下基层的时间不少于三分之一工作日。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