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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1994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58:01  浏览:8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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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1994年)

中国政府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4月22日 生效日期1994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和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佛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四人(妇产科医生一名、外科医生一名、耳鼻喉科医生一名和麻醉师一名)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中国医疗队自抵达佛得角之日起计算,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佛得角共和国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普拉亚市阿戈斯蒂尼奥·内图医院。如果需要,亦可协助普拉亚其他卫生保健站工作。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佛方提供。中方根据中国医生的使用习惯提供适量药品、器械,并负责运至普拉亚港口,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给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生活用品运至普拉亚港后,由佛方负责办理免税、报关、提取手续,并从港口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住地,所需费用由佛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赴佛得角的往返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生活用车(包括燃油和维修),以及中方所提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费用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在佛工作期间的生活津贴(每人每月25,000.00埃斯库多)、住房(包括水、电、卫生设施、家具、炊具、卧具、电风扇和冰箱)和一辆车况较好的工作用交通车(包括每月80立升燃油和维修支出)由佛方负担。其中生活津贴费用,自中国医疗队抵佛之日起,按实际人数计算,由佛卫生部人才行政总局于每月初拨付一次并汇入中国医疗队在佛得角大西洋商业银行帐户。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佛得角工作期间,佛方应根据中国医疗队工作的需要,在医务人员的配备、医疗设备、药品、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免除对他们的任何直接捐税,以保证医疗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佛工作期间,如果因公发生死亡或伤残,佛方应办理一切善后事宜,负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中国医疗队在佛工作期间,佛方为每个队员承担人身和残疾保险(投保金额为7,000,000.00埃斯库多)。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佛方的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佛得角政府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带工资休假,如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国一并补休。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两年期满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佛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在普拉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德和           若昂·梅迪纳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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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9〕6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确保家电下乡工作在我省顺利实施,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8〕70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中央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零余额账户支付到各市、县(市)财政局“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省级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通过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支付到市、县(市)国库。市、县(市)财政收到省级拨付资金后,应按当地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此项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补贴对象:全省凡具有农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第六条 补贴方式:购买人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由户口所在地财政给予直接补贴。

  第七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八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九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空调、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摩托车,共10类,其中,摩托车补贴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具体规格、型号以及产品最高限价由商务部、财政部统一招标确定。

  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期间,购买人在我省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拨付采取事前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实施过程中,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市、县(市)级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每年清算一次,各市、县(市)财政局会同经贸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三条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保证补贴业务及时开展。

  第十四条 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财政部门申报,可跨年度申报。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所在户持有的“涉农补贴一卡(折)通”存折,即农资综合直补一卡(折)通(下同)。

  尚未开设专用存折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帮助农户到相关金融机构开设涉农补贴账户和办理一卡(折)通存折。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购买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的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是否与购买产品一致;

  4.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2台(件)。

  (二)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初审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表),一式三联,由申请人和受理人签字盖章,分别用于申请人留存、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存档、上报县(市、区)财政局,并做好申报材料复印及档案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三)县(市、区)财政局对乡镇(街道)财政部门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补贴资金特设账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当地“涉农补贴一卡(折)通”开户银行,由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

  第十六条 购买人退货时,应首先退还财政补贴资金。购买人应根据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银行账户,将领取的补贴资金缴入该户后,才能办理退货手续。各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做好退还补贴资金的登记工作,并及时将退还资金清单上报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便补贴资金的审核清算。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并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及时研究解决补贴资金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补贴资金的具体操作规程,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要加强对负责发放补贴的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管,签订相应的委托代发协议,明确责任,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申报人留存联、存档联、上报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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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人储蓄账户


户口本号

户 主


购买人姓名

与户主关系


实际补贴金额

受理日期


注:如由他人代领,请在此填写代领人信息。

代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代领人地址


代领人固定电话

手 机


备 注


补贴确认上报

初审日期

是否补贴


审 核 人

审核部门


申报人签字:
财政部门受理人签字盖章:




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的通知


浙经贸法规〔2005〕104号

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
行业协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的社会中介组织,也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发挥经贸领域行业协会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工作质量、服务水平、自身建设能力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对经贸领域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试行考核评价制度。现将《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评价内容和指标认真落实,进一步做好协会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五年二月六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

为做好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促进行业协会工作质量、服务水平、自身建设能力的提高,客观、全面地评价行业协会的工作业绩,制订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内容和指标
评价内容由行业协会在行业服务、开展行业自律、代表行业利益、实施行业协调、加强自身建设和其他事项等6方面组成。
(一)行业服务(40分)
为行业提供优质服务是行业协会办会的宗旨。行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为行业提供信息、培训、咨询,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市场开拓和对外交流等。
1.为企业和政府提供行业情况。开展行业专题调查,摸清行业现状,掌握行业运行状况,能客观提供行业的情况。授权统计的协会,健全和完善统计网络,配备必要的人力、设备,提供行业的统计资料。(5分)
评价指标:协会对行业情况的熟悉程度,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代表性和时效性。
2.为企业提供信息。通过内部刊物、网络、会议、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及时向行业内企业传递政策信息、企业管理、企业改革、市场信息、新产品、新技术及企业经验介绍及其它有关重要信息。(5分)
评价指标:协会向行业和会员企业提供信息的价值和时效性。
3.推进行业技术创新。为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提供技术支持,为企业提供国内外最前沿的科技动态,提高行业产品质量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行业的信息化水平。(5分)
评价指标:协会推进行业新产品开发情况,行业装备水平在全国同行的位置,与国内外先进水平比较情况,行业的信息化水平情况。
4.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和组织行业内企业参加全省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和展示会,宣传和展示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帮助企业拓展市场。(5分)
评价指标:协会每年举办和组织行业内企业参加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和展示会的次数,取得的效果,对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所起的作用。
5.开展行业培训。在行业内开展国内外行业发展趋势、动态、营销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帮助企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提高专业水平。(5分)
评价指标:协会组织开展培训的形式,内容受到企业的欢迎程度,实际取得的效果。
6.开展行业咨询服务。为行业内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提供市场、技术、产品、营销和管理等方面咨询服务。(5分)
评价指标:协会开展咨询服务的数量、内容,取得的效果,企业的满意度。
7.推进名牌战略实施。组织推进品牌战略,加大对名牌企业、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宣传推动和培育力度,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品牌培育的有关工作。(4分)
评价指标:协会支持推动行业内名牌、著名商标培育的情况,对创名牌、著名商标采取的形式和力度。
8.开展对外经济交流。帮助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同行在发展经济中的成功经验,协助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对外投资。(3分)
评价指标:协会协助行业开展经济合作与交流的成效,行业、企业对外投资和吸引外资的情况。
9.推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树立科学发展观,结合我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和推进流通现代化工作,推进行业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促进行业与我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3分)
评价指标:协会在推进行业发展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方面做的工作,行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程度。
(二)行业自律(10分)
行业自律是行业协会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是行业有序发展的内在需要,是维护行业利益的根本要求。
1.规范和协调会员企业经营活动。通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和交易行为,防止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协调产品价格争议,防止企业在原料采购中的互相抬价行为和产品内外销中的互相压价行为。指导企业按照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程序组织生产经营。(5分)
评价指标:协会制定行规、行约的情况,开展行业协调和规范的具体内容,行业的反映,行规、行约的执行效果。
2.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并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进诚信行业、诚信企业的创建活动。(5分)
评价指标:协会对推动建立诚信企业的力度和支持情况,工作取得的效果。
(三)行业代表(10分)
行业代表是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处理行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处理国际贸易中的纠纷等,是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平稳发展的客观需要。
1.代表本行业向政府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涉及行业利益有关重大问题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政府决策的论证;提出相关的立法以及地方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5分)
评价指标:协会在工作中对行业发展中有关重大问题的关注程度,在行业发展中参与决策、调研、建议的情况。
2.代表本行业参与维护行业正当权益的活动。出现对本行业正当利益损害事项时,组织开展维护活动,在行业重大项目招标、原材料采购供应、技术规范、产品营销和出口等方面进行协助和对外沟通、谈判。(5分)
评价指标:协会对行业利益、会员企业权益的维护情况,维护的内容和方式,实际效果。
(四)行业协调(10分)
行业协调是行业协会协调行业内部成员之间、行业与社会及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是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1.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协调本行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利益关系;借助行业内优势企业的力量帮助小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技术和管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5分)
评价指标:协会会员企业之间的协调程度,帮助会员企业解决问题的情况,取得的效果。
2.协调行业与社会之间关系。协调协会与协会之间、协会与社会其他组织、协会与消费者、协会与政府之间的有关事宜。(5分)
评价指标:协会与外部关系的协调,社会的影响,取得的效果,社会对协会的反映。
(五)自身建设(30分)
自身建设是行业协会本身如何提高自身的能力,更好地为行业、企业、社会及政府提供优质的服务,是行业协会重要的工作基础。
1.完善协会工作内容。行业协会在协会章程的框架下对现有的工作内容不断充实和完善,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需要,有序拓展工作内容。(6分)
评价指标:协会如何依据现有实际,不断拓展工作职能的情况,协会人员致力于协会工作的责任性和自觉性。
2.制定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协会章程,在章程的框架下完善协会的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工作制度、人事制度,使协会工作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接受会员监督。(6分)
评价指标:协会内部各项制度的内容、制定情况,对于内部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完善协会的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会员大会制度和理事会,完善秘书处人员配备,秘书长推行专职化,优化协会人员结构。协会举行重大活动和在换届、变更主要负责人时,事先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协会的负责人通过规范的民主选举产生。(6分)
评价指标:协会组织机构完善的程度,正常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次数,向业务主管单位及时报告工作的情况,人员结构优化的情况。
4.提高行业的覆盖度和会费收缴率。扩大和吸收更多的会员,提高在行业中的影响力,扩大会费的收缴率,会费的收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通过,并报财政、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6分)
评价指标:协会会员数量或会员单位销售额占整个行业的比例,会费的收缴率和备案执行情况。
5.建立和完善协会财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自己独立的财务账册和银行账户,保持一定的经费维持协会的运转。协会理事会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情况,实行财务公开,并接受社团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协会换届时由独立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6分)
评价指标:协会财务制度的实施,经费使用管理程序的设置,收取和规范使用经费情况。
(六)其他事项(加分部分,每项完成者可加3-5分,总分不超过15分)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助政府制定行业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办理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资质审查工作;开展行业有关重大问题专题调研等其他工作。参与有关国家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开展地方性行业标准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代表本行业开展反倾销工作,协助政府做好产业损害调查。开展行业需要的其他重大工作。
评价指标:接受委托工作的数量、完成的质量,其他工作完成的情况。
二、评价方式
(一)评价采用百分打分法。先由各行业协会结合本协会全年工作情况,写出全年的工作总结,根据工作的情况按照评价内容(一)至(六)项的分值进行打分,每一项评价包括“差”、“较差”、“合格”、“较好”、“好”五档评价结果,分别对应系数1-5。每项评价分值×1/5×系数即为该项的得分。每年的1月30日以前由各协会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及自我评价结果报我委法规与产业政策处。
(二)在协会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召开协会代表联席会议,进行审议,最后报省经贸委核定。
(三)凡协会管理不严,协会工作人员中出现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者,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
三、评价范围
列入我委管理的工商领域的各类省级行业协会。其他学会、研究会、联合会参照执行。
本评价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