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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21:28  浏览:9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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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2001-01-18
  文 号 财会[2001]7号
  类 别 会计管理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3项准则,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等5项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6项准则有所有企业施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等两项准则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但国有企业有意先行施行这两项准则的,应提出申请,待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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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帮扶项目大型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5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帮扶项目大型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5〕10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现将《锡林郭勒盟帮扶项目大型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锡林郭勒盟帮扶项目大型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各级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帮扶项目大型资产(以下简称大型资产),建立长效机制,使之长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根据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资产,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利用帮扶资金、帮扶项目建设或形成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价值2000元以上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市扶贫办(帮扶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本辖区内的大型资产。
  嘎查(村)委员会和农牧民应当妥善保管、维护并合理使用、经营大型资产,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 各旗县市扶贫办(帮扶办)会同有关帮扶单位按照以下标准,对大型资产进行界定。
  (一)房屋、棚圈、围栏、小型机械、青贮窖和20亩以下高产饲草料地等资产,现为农牧民直接使用的,经帮扶单位和嘎查村共同证明认定,可划归农牧民个人所有。
  (二)扶贫流动畜、大中型农牧机具、20亩以上的高产饲草料地、公用水井和文化活动室等集体公用设施设备,以及资产难以划归个人和难以分户经营的,可划归嘎查(村)集体所有,也可划归旗县市职能部门所有,或者作价后作为农牧民股份入股。
  (三)资产不便于落实到户,集体难以经营的,可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五条 各旗县市扶贫办(帮扶办)和有关帮扶单位必须对界定后的大型资产以及今后建设或者形成的大型资产,建立资产分类台帐和目录,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分类台帐和目录应当指定专人登记,专人管理。登记、管理人员工作发生变动,应当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移交台帐和目录。
  第六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包括各类资产的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健全项目形成资产的原始记录,核准资产实际成本,进行登记造册,分类编制资产目录,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二)会同有关部门界定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并及时办理产权归属证明和法律规定的有关手续。
  (三)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农牧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公开帮扶项目资产界定情况、集体资产中每个农牧户占有的份额以及处置权限等,指导、协助嘎查(村)对集体资产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要实行领导负责制,苏木乡镇及有关部门和嘎查村要建立管理小组,落实保值增值责任,制定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确定专门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工作的责、权、利;组织项目经营人员、具体管护人员及农牧户参加管护经营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定期检查大型资产的保存和使用情况,对国有和集体大型资产闲置、管理不善受到损坏和经营效益低的,旗县市扶贫办(帮扶办)、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政府要及时调查原因,加强指导,努力提高使用、经营效益。对确实缺少经营管理人员或者利用率低、效益差的,可在管理范围内进行调剂利用,确保大型资产所有者和使用、经营者在处置期限内保持资产完整无损,充分发挥资产的效能。
  (六)做好新形成项目资产的竣工验收、备案和移交工作。
  (七)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
  第七条 资产可按以下标准确定使用年限。
  (一)中小型机械、良种畜、种公畜为五年。
  (二)大型农牧机具、网围栏为十年。
  (三)房屋、棚圈、青贮窖、公用水井及其配套设施为二十年。
  (四)其它各类大型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使用年限。
  第八条 对投放到户的扶贫流动畜、良种畜和种公畜,旗县市扶贫办(帮扶办)或嘎查(村)要与农牧户签订投放合同,明确投放条件、回收期限、仔畜分成比例、违约责任等,实现滚动发展、长期发挥作用。
  第九条 对集体高产饲草料地、小型场矿等资产可实行股份合作的形式,引导农牧民通过组建农牧民联合体、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协会等,依托生产经营能手的牵头组织带动,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让农牧民受益。
  对电力设施、道路及其它操作技术性强、经营管理要求严的国有和集体大型资产,可由电力、交通等相关主管部门经营管理,或采用承包、租赁的形式使用、经营。使用者或经营者应当缴纳一定数额的承包、租赁费。发包方、出租方应当与使用者、经营者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明确经营期限、经营目标、经营方式、收益分配、双方权利义务、奖罚事项、违约责任等,必要时还要有担保人和交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集体和国有大型资产,经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通过拍卖方式,出售给农牧民个人所有,并将处置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未经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卖、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对故意损坏资产或者随意变卖、私分、变相私分资产的,由主管部门收回全部资产及其收益,重新界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集体和国有大型资产的收益,应当列入专项资金管理,用于生产设备的维修、翻新和扩大再生产,或者用于被帮扶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拥有大型资产所有权的集体和有关单位,每年应当将大型资产使用计划、总结报送旗县市主管部门和各级帮扶单位,定期公布大型资产管理、使用、收益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当年形成的资产,且竣工投入使用的,年内必须确权、注册备案;当年未竣工的资产,次年竣工后两个月内必须确权、注册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由盟扶贫办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盟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0日印发的《帮扶项目大型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尽快修订完善具体实施细则。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粮食产销合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粮食产销合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9〕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粮食产销合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温州市粮食产销合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温政发〔2008〕82号)的内容要求,就温州市粮食产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 粮食返销供应温州补贴或奖励申报对象

  (一)我市认定挂牌在省外的粮食生产基地种粮大户及其粮农组织(合作社、农协等,下同)和各类粮食企业。

  (二)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下同)的各类粮食企业。

  (三)在温州市区落户的外来粮食企业。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粮食生产基地申报补贴或奖励条件。

  1.必须在本省行政范围外的粮食主产区。

  2.单户基地连片种植水稻面积5000亩以上,二户以上联合种植大户或粮农组织和各类粮食企业基地种植水稻面积1万亩以上,有5年以上的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且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化操作、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并经温州市人民政府认定挂牌为温州市粮食生产基地。

  3.生产的粮食,以基地为单位,在正常年景80%以上返销供应温州,且服从政府调控。粮食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食用大米质量和卫生及加工标准。

  (二)各类粮食企业申报补贴或奖励条件。

  1.企业在温州市区工商注册登记,守法经营,规模较大,资信良好,实力较强,有一定粮食经营加工管理能力。

  2.经营的粮食必须是省外主产区生产的且返销供应温州成品粮(原粮折合成品粮,特指晚籼米、晚粳米,下同)年达1.5万吨以上,服从政府调控。粮食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食用大米质量和卫生及加工标准。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认定温州市粮食生产基地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粮农组织证照和分户清册、种粮大户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协议)。

  4.基地示意图。

  5.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申报返销供应温州粮食补贴或奖励应提供的材料。

  1.返销供应温州粮食补贴或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粮农组织证照和分户清册、种粮大户身份证,基地认定批件等的复印件。

  3.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由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从企业采购的,须提供合法的购销合同和粮食购销专用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粮食生产基地种植自产自销的,须提供土地流转和承包合同(协议复印件)、粮农组织证明;质监部门出具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

  4.运输环节的凭证。按不同的运输方式,提供到温运输发票或合法运输单据。运输单据上必须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发货企业名称或姓名和最终收货地点、购货企业名称或姓名;铁水、公水联运的,运输单据上的中转收货人与最终收货人不一致的,必须注明最终收货地点和购货企业的名称。公路运输的,须提供每车的运输凭证。粮食基地生产的粮食返销温州市场的申报材料,须有粮农组织审核签章后报出。

  5.粮食经营台账。

  6.货款支付凭证。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或银行汇款凭证(生产基地种植的粮食自产自销的不需提供)。

  第五条 申报起止期限

  (一)申报外建温州市粮食生产基地的,于每年3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送市粮食产销合作联合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备案。

  (二)申报补贴或奖励的分两期报送,第一期自上年11月1日到3月30日,第二期自4月1日到10月31日。

  (三)起始时间指粮食在购粮省份的启运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1.省间铁路或公路直达运输的,以粮食启运日期为准,且收货地点必须为温州行政区域内具体地点。

  2.铁水、公水联运的,以粮食启运日期为准,收货地点必须为温州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地点,同时要与联运相衔接,联运后的收货地点必须为温州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地点。

  (四)截止时间指粮食运输到温州的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1.省间铁路直达运输以货到站台日期为准。

  2.铁水、公水联运以货到接卸码头日期为准。

  3.公路直达运输以货到接卸目的地日期为准。

  第六条 申报程序和补贴、奖励标准

  (一)外建粮食生产基地认定、挂牌申报程序。

  申请粮食生产基地认定、挂牌的种粮大户及其粮农组织和各类粮食企业,于每年3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送市联审办。经市联审办审核后,会同市农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在7月31日前进行实地验收,经在市级媒体公示后,报市政府认定挂牌。

  (二)粮食返销供应温州补贴或奖励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基地种粮大户及其粮农组织和各类粮食企业在每年10月底前,基地种粮大户携带身份证、基地认定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粮农组织携带登记证件、基地认定文件、分户清册等原件和复印件,及上年度返销温州粮食数量资料。各类粮食企业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上年度返销温州粮食数量资料,到市联审办登记备案,并签订协议书。

  2.经过登记备案的各类粮食企业和基地种粮大户或粮农组织于次月5日前向市粮食局报送《重点粮油经营加工企业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

  3.经过登记备案的各类粮食企业和基地种粮大户或粮农组织将补贴申请表及各类有效凭证等申请材料,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签章),于5月15日和11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送市联审办。

  4.市联审办对各类粮食企业和基地种粮大户或粮农组织上报的补贴或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公示后,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发放补贴或奖励。

  (三)基地生产的自产自销粮食,按返销供应温州成品粮实际数量,每吨补贴不超过60元,每户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亩补贴产量粳稻为500公斤(折合晚粳米340公斤)、晚籼稻为400公斤(折合晚籼米272公斤)。

  (四)省外粮食主产区采购粮食,按返销供应温州成品粮实际数量,每吨奖励不超过20元,每户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五)补贴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或奖励。

  (六)补贴或奖励资金以每年2次审核通过的汇总数量,于12月底前一次评定发放。

  第七条 其他

  (一)市农办、市粮食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或奖励资金,一经调查核实,收回冒领补贴、奖励资金,取消今后申报资格。同时,要加强对粮食产销合作建设发展提供相应的政策法规咨询服务,规范粮食产销合作及粮食收购、运输协调和指导等工作,积极引导我市粮食企业和种粮大户按照“市场运作、自愿参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做好粮食产销合作和基地建设。

  (二)为了方便企业和种粮大户,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建立市粮食产销合作联合审核办公室。市联审办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分管局长牵头,市农办、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处室负责人参加。每年安排20万元工作经费,用于外建基地建设和粮食产销合作工作协调、项目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认定、产销对接和流通(运输)供应服务等方面。

  (三)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与市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