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推进大事实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推进大事实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7年5月24日市政府八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推进大事实事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推进大事实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市政府大事实事的有效贯彻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效果,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大事实事推进落实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大事实事督办检查考核的牵头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
各相关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承办的市政府大事实事内部督办检查工作。
第二章 征集交办
第三条 每年度11月30日前,市政府督查室下发《督查通知》,征集各单位负责推进落实的下一年度市政府大事实事,征集工作于12月30日前完成。
第四条 各单位接到大事实事征集通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由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会议,讨论确定本单位拟提请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大事实事,任务目标要具体、切合实际,确保当年见到成效,并按征集时限及时上报市政府督查室。
第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对征集的市政府大事实事进行汇总归纳,报送各位副市长征求意见,并按照各位副市长提出的意见,对市政府大事实事进行修改完善后,呈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审阅,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请示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条 市政府督查室将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市政府大事实事,提交市人大、市政协“两会”,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两会”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推进落实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要将市政府确定的大事实事列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制订详细可行的工作方案、计划,将工作任务量化到周,责任分解到人,主要领导要负总责,靠前指挥,保证工作整体有序推进。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指定的专门机构和督查人员,要充分发挥督查职能,加强内部督办检查,促进本单位承办的大事实事得到有效落实。
第九条 大事实事推进落实牵头部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协办部门参加的会议,认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完成有难度的工作,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有效落实。
第十条 各位副市长应定期听取分管战线承办的大事实事的推进落实工作,以便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度、任务完成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室在督办检查考核过程中,要及时发现、树立典型,总结经验,通过舆论宣传或召开会议等形式予以推广,促进工作落实。
第四章 督办考核
第十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市政府大事实事的检查考核工作。负责每季度组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新闻媒体,通过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听取汇报与实地调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各单位承办的市政府大事实事推进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市政府大事实事推进落实考核测评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各责任单位是否真正负起责任、是否按要求制订推进方案、是否真正密切配合协调动作、是否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年终是否全面完成任务目标等方面,评定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档次,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汇总市政府大事实事的季度推进落实情况,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责成相关领导,采取召开会议、现场办公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大事实事推进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人大和市政协报告市政府大事实事进展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 严格奖惩
第十六条 对在市政府大事实事推进落实过程中,领导重视程度高、工作方案切实可行、及时反馈推进落实情况、按时限完成任务目标的各单位和在大事实事推进落实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典型,进行表彰通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则,未按征集时限上报大事实事,年底前未完成任务目标,或在承办工作中出现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办、办而不结、结而不报、报而不实的单位,每年达到一次的,提出通报批评,并要求承办单位作出书面解释说明;达到两次的,建议市政府相关部门取消该承办单位及主要领导当年一切评优评先资格;达到三次或对政府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建议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承办工作牵头部门、协办部门不积极主动沟通联系,不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工作中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导致承办的大事实事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的,在行风评议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人大,建议作为干部使用、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推进落实的大事实事,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四十二次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第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对象是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检务督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统一。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委员会设督察长一名,由院领导担任;设副督察长二名,分别由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设委员若干名,分别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是检务督察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检务督察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和组织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
二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制度;
三审查和批准检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听取检务督察工作汇报;
五研究处置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并作出督察决定;
六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二了解和掌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起草检务督察工作决定和工作制度;
四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方案;
五组织、指导检务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六检务督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主要事项是: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
二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
五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检察长批准派出检务督察组,委任督察工作人员,采取暗访督察、现场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依法履行督察职责。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采取的主要方式是:
一参加或者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
三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要求被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案件卷宗、音像资料、电子文档、财务账册等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暂予扣留、封存;
六经检察长批准,深入执法办案现场进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
七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督察方法。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的行为责令督察对象予以纠正;
二对督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队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并督促其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提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要求行为人停止错误行为并说明情况,必要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导到场协助处置;
四对违反枪支、警械、车辆等警用装备使用规定的,暂扣其枪支、警械、车辆等;
五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抗拒督察的,建议所在单位检察长暂停其执行职务。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组外出执行督察任务时,每组不得少于二人。检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随身携带督察证件,可以着检察服或者便装,严格按照督察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一妨碍、干扰、拒绝检务督察部门及检务督察人员依照规定进行督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或者督察人员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督察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检察纪律和检察职业道德,损害检察机关形象;
二不得干扰被督察单位和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三不得利用督察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受被督察单位和人员的宴请、娱乐等安排;
五不得对告状求助群众、单位采取冷漠、生硬、推诿、蛮横态度;
六不得泄露督察和办案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追究其责任。
被督察对象发现检务督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督察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检察长举报。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室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