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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04:15  浏览:9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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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的通知

商运发〔2005〕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

  2005年春茧生产和收购形势好于去年,收购秩序稳定,蚕茧质量好、单产高,养蚕效益大幅增长。据对全国19个主产省(区、市)春茧生产情况统计,桑园面积1114.5万亩,同比增长2.15%,发种量681万张,同比增长9.1%,生产蚕茧26.11万吨,同比增长11.48%,平均收购价格846.68元/担,同比提高11.14%。各地蚕农因春茧丰产增收,生产积极性较高,预计秋茧生产继续保持增长态势。目前全国秋茧生产和收购工作即将开始,为确保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现就2005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引导,结合市场消费需求合理安排生产规模,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2005年上半年茧丝市场价格持续上扬,干茧价格从年初的每吨5万元左右上涨到6万元以上,厂丝价格从每吨17万元左右,涨到7月中旬的20万元以上。茧丝价格上升较快,主要原因是近年来茧丝绸产品出口稳定增长,绸缎等丝绸产品需求不断增加,纺织品贸易摩擦引起结构调整,以及今年春茧收购结束后,南方地区遭受灾害,对夏秋茧生产的预期等。但从以往的行业运行周期和价格扬跌峰值看,在市场最终需求未出现明显扩张的情况下,茧丝价过快上涨,特别是近期超过20万元/吨,将可能抑制消费,同时也隐含着一定的泡沫和市场风险;如引发过热的生产扩张,则更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各地要及时加强信息引导和宣传工作力度,结合市场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好秋茧生产工作,谨防近期茧丝价格的高位运行影响秋茧生产和收购秩序;要引导蚕农和企业正确认识当前茧丝绸产销和价格形势,避免过高的茧丝价格刺激蚕农盲目发展蚕桑生产,抑制后道生产和丝绸消费,打破茧丝绸行业内部供求基本平衡的格局;要提醒企业和蚕农应冷静观察行业运行情况,理性做出生产经营决策,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活动,警惕价格继续走高带来的潜在风险。

  另外,各地茧丝绸部门不能盲目追求数量扩张的“政绩”,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合理制定发种量,为蚕农提供优质桑、蚕品种,切实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上;积极帮助蚕农做好病虫害防治,推广先进的养蚕技术,加强产前、产中、产后技术辅导,通过提高秋茧单产和质量,增加产量和蚕农收入,确保茧丝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加强地区衔接,合理制定秋茧收购价格政策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年〕775号)精神,结合当前国内外市场供求形势变化及本地实际情况,在加强毗邻省份、市县之间衔接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巩固蚕业发展基础,有利于促进总量平衡和茧丝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正确引导蚕农合理安排生产、规避风险、防止生产与市场大起大落的原则,合理制定本地区秋茧收购价格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蚕茧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盲目抬级抬价、压级压价行为,规范市场和价格秩序,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加强秋茧生产和收购管理工作

  各地茧丝绸主管部门要尽早向当地政府汇报秋茧生产收购有关情况;各地商务、价格、工商和质检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切实做好秋茧生产收购管理工作。
  (一)严格资格准入制度。国务院第412号令已明确保留“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严格资格准入制度,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复审和公示工作,并报商务部(茧丝办)备案。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蚕茧的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蚕茧收购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登记,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不允许已取得资格认定的经营者,以挂靠、租赁和承包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经营者从事蚕茧收购提供渠道;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未经资格认定和核准登记擅自从事蚕茧收购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把不合格的收购主体清除出蚕茧收购市场,规范蚕茧经营行为,打击违法违规交易,保护经营者合法利益,维护蚕茧流通秩序。
  (三)及时兑付收购资金,确保优质优价。各蚕茧收购单位要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蚕农要做好收茧服务工作,不打“白条”。有关纤维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蚕茧收购质量的监督,保证优质优价。

  蚕茧收购有关单位要结合今年产销形势和当地实际情况,提早做好准备工作,积极做好省际、市县之间的协调工作,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商务部(茧丝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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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开展“五讲四美”活动,积极做好拾遗交公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表彰拾遗交公的好人好事,加强对拾遗物品的管理,便于及时地把失物送还原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拾遗物品,是指在本市各机关、工厂、企业、学校团体和宾馆、大厦、旅店、招待所、公园、戏院、车站、码头、车船上等公共场所以及城乡地区拾获他人遗失的财物。
第三条 拾遗物品统一由公安机关管理。市公安局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实施细则,设立“拾遗物品招领处”,具体负责收集、登记、招领、上缴拾遗物品的业务。
第四条 凡拾获他人遗失的物品,按下列办法处理:(1)凡在公众地方拾获他人遗失物品无法交还失主时,请即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由派出所在本辖区内招领十天;如过期无人认领,则由派出所移交公安分局招领一个月。(2)凡在机关、团体、工厂、企业、学校等单位范围
内拾获他人遗失的物品,应交该单位指定保管遗失物品的人事、保卫或行政部门,由该部门负责在其本单位范围内招领一个月,如到期无人认领,则由该单位移交所在地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招领。不得擅自处理。如拾获非本单位所有的机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
物品(如枪枝、弹药等)以及其它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应即送交当地公安分局处理,不得在本单位招领。(3)拾遗物品在公安分局招领一个月后,如仍无人认领者,由公安分局移交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招领。(4)收到拾遗物品的单位,应将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以及拾获的时
间、地点等作详细登记,编号存放,并发给拾物人收据。
第五条 凡在本市遗失物品按下列办法认领:(1)在街道上遗失物品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查询;在单位或公共场所遗失物品,向主管部门(如公园管理处、汽车总站、旅馆服务台)查询。查询时应说明遗失物品的时间、地点及所失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如失物已有人交
来,查对属实,即可办理认领手续。遗失机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或危险物品,以及每件价值在二十五元以上的物品,在派出所或基层单位认领不获时,可直接到各区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地址:中山五路173号,电话330003)查询认领。(2)失主
认领失物,须持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凭证认领。凡属国家机密文件、资料以及其他重要物品、证件,必须凭单位证明或公函才能认领。(3)失主委托他人代领的,要凭委托书、本人证件和代领人证件。(4)失主领回牲畜类,须向保管单位付饲养费。
第六条 拾遗物品招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由拾获收管登记之日起计算,如遗失物品是食物、牲畜或是其他不宜长期保管的物品,招领单位得视具体情况分别招领一天或若干天,如无人认领时,能拍卖的拍卖,将存款候领三个月),如到期无人认领,则由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列册
清点缴交市财政局。凡过期无人认领已折价缴交国库的拾遗物品一般不再办理认领、退还手续;如个别情况特殊,则另行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对拾遗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用、侵吞、冒领,违者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拾遗交公或者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应予表扬、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革委会于一九七八年五月三十日颁布的《关于管理招领拾遗物品的办法》同时废止。




1982年7月6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0〕2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长春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网吧管理,有效遏制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对象为长春市内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

  第三条市、区、开发区文化市场管理稽查机构负责受理举报。

  奖励的资金,从该单位收缴的罚没款中列支。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提供影像等方式实名举报。

  第五条文化市场管理稽查机构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对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进行检查。

  第六条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度。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同一案件奖励。

  第七条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立案查实 后,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

  第八条举报人收到领取奖金通知6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举报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家属。

  第十条举报受理部门应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或举报人与未成年人恶意串通骗取奖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举报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伪造、变造举报记录等骗取奖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文化市场管理稽查机构的执法人员、监督人员在执法、监督时发现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奖励。

  第十四条各县(市)、双阳区自行制定本地区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长春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