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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报告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01:27  浏览:8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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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报告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琼人口〔2005〕98号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局,省农垦总局计生办,洋浦经济开发区计生局,省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药具站),省计划生育生殖研究中心:
为了进一步贯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管理,现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报告制度

一、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管理,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推进我省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深入开展,特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报告制度。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报告的内容:
(一)计划生育手术;
(二)查环查孕查病服务情况;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四)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情况;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报告的类型:
(一)计划生育手术使用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的数据;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查环查孕查病服务情况为季度报告,如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实行零报告;
(三)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计划生育手术严重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为即时报告。
四、报告时间:
(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查环查孕查病服务情况的上报时间为报表统计期(季度)的下一个月15日前;
(二)发生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计划生育手术严重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应于1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报告的情况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六、本制度规定的查环查孕查病服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情况报告方式为书面和计算机磁盘,其中,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计划生育手术严重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
七、本制度规定的报告内容除计划生育手术情况外,均由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汇总上报省人口计生局科技处。
八、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报告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九、本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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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50项。其中,取消和下放29项、部分取消和下放13项、取消和下放评比达标项目3项;取消涉密事项1项(按规定另行通知);有4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
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



国务院
2013年7月13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29项,其中取消21项,下放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10号)
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
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取消

4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
取消

5
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6
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7
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8
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9
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取消

10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11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12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13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14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5
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16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
国家能源局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3号)
取消

17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国家能源局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令第5号)
取消

18
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国家能源局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08〕168号)
原电监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电监信息〔2007〕36号)
取消

19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国家能源局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与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20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
原电监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
取消

21
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认定
国家海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2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取消

23
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
原铁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4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
铁路管理机构、地方政府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取消

25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承运人资质许可
原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取消

26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审批
铁路公安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27
铁路工程及设备报废审批
原铁道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28
铁路日常清产核资项目审批
原铁道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29
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审批
原铁道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附件2

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
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3项,其中取消6项,下放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属于“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项目子项

2
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取消
属于“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子项

3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项目子项

4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取消
属于“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项目子项

5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取消
属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及其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项目子项

6
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取消
属于“电影剧本审查”项目子项

7
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属于“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审批,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审批”项目子项

8
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属于“国产电视剧片审查”项目子项

9
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项目子项

10
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属于“国产药品注册”项目子项

11
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属于“国产医疗器械注册”项目子项

12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
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属于“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审批”项目子项

13
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国家能源局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取消
属于“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和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项目子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评比、达标项目目录
(共计3项,其中取消1项,下放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主办单位
处理决定

1
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
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取消














中国银行关于企业改革过程中防止贷款损失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企业改革过程中防止贷款损失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目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制度进一步多样化,变动也将更加频繁,使银行信贷管理的难度加大,贷款风险增加。为了在积极支持企业制度改革的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防止银行资产流失,特通知要求如下:
一、企业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现代的企业制度也有利于银行的自主经营,因此各行对企业制度改革中的合法形式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同时,由于企业产权变动涉及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作为债务人,企业有义务事先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以便做好债
务安排。今后各行必须对企业产权变更可能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的影响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信贷管理,坚决纠正逃债、废债的各种错误做法,依法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企业产权变动,如实行股份制、“嫁接型”合资、企业出售以及合并、兼并、分立等,贷款银行要及早介入,随时掌握情况,要求企业合理安排债权债务。对于风险大的贷款要利用企业制度变更所得收入及时收回贷款。由于涉及法人变动,未收回的贷款必须要求新的企业法人
承担,并相应更换和衔接好原有贷款文件,防止因工作脱节失误造成银行债权落空。
三、对于企业经营体制方面的变动,如国有民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划小核算单位和分立机构等,对于此类企业各行要加强跟踪监督管理。在维护银行贷款权益的前提下,要求企业严格执行经营合同,落实债权债务,并做好相应的贷款担保和抵押工作,防止出现权利义务不清、损
公肥私、侵害银行权益的现象。分立后的各企业必须共同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四、对于企业资产运用的重大变化,如投资入股、联营、合资、合作等要认真分析其对银行贷款安全性和偿还期的影响,防止企业不经银行同意,擅自挪用贷款或用贷款所形成的资产作为投资股本。在企业未还清贷款之前,原则上不允许企业将我行贷款形成的资产作为投资的股本;对
于企业以其他财产入股或确需以银行贷款所形成的物资、财产入股的,要检查其对银行原有贷款安全性及偿还期是否构成影响,如有影响则要求企业按银行条件重新落实还款来源,并落实好相应的担保。
五、对于处境困难,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要做好破产前的管理工作,防止企业资产的人为转移和由于保护不善造成损失。要做好破产企业贷款风险的转化工作,帮助寻找和提倡效益好的企业对破产企业进行兼并,接收破产企业债务;贷款经过担保或做过抵押的,要依法追究连带人责
任或依法处理抵押物。对于依法破产的,根据破产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破产企业的清算,尽可能地多收回贷款本息。
六、对于个别企业利用企业制度改革的名义,采取假破产、假兼并、改名换姓、承包租赁和分设机构等形式非法转移资产、逃避银行监督,悬空银行债务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于未经银行同意的企业产权变动不予承认,限期偿还贷款,必要时实行信贷制裁直至诉诸法律。各分行一方面
要做好宣传,使企业明确产权变动涉及债权人利益,企业有义务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另一方面要取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坚决制止企业制度改革中的不健康现象,确保企业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国家财产不受侵犯。
七、企业借破产、兼并、改组、承包、租赁和合资、分立之名,转移企业资产,逃避对银行贷款本息的清偿责任是一种违法行为。各行要改进和完善现有信贷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除了按照银行制度要求进一步严格贷款条件,完善审批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外,尤其要注意贷款协
议的严密性,今后贷款协议必须列明“在银行贷款未偿清之前,涉及企业产权制度、经营制度、资产运用的重大变化,必须取得银行的书面同意”的限制性条款,以便为贷款管理提供依据,也有利于依法维护银行权益。原来没有上述条款的贷款协议,应予以补办。另一方面,各行要大力推
行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贷款保险,减少信用放款,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
以上要求望各行认真执行。



199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