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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煤气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4:33:53  浏览:8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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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煤气暂行管理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城市煤气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煤气管理,确保煤气正常供应,根据国家《城市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城市煤气设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煤气公司是煤气供应单位,负责煤气供应和煤气设施的维修管理,为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市规划、房管、城建、公安、劳动、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煤气供应和安全工作。
第三条 凡使用煤气的厂矿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和居民等均称煤气用户。所有煤气用户煤气设施的安装、维修、管理、计量、收费等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煤气输配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之一,是城市能源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煤气气源厂要按计划为城市供应质量合格的煤气,以保证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二章 煤气设施管理
第五条 煤气管网、储配站、调压站、阀门井、凝水缸、煤气表等均为煤气设施。民用煤气设施安装后均由煤气公司统一管理。工业用户、公共福利用户内部煤气设施由单位自行管理,并制定安全技术规程。
第六条 煤气贮配站、调压站、阀门井,不经煤气公司批准,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入内。凡擅自启动或损坏调压器、阀门、凝水缸等煤气设施者,要追究经济责任以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凡煤气管道两侧0.5米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开挖,应事先征得煤气公司同意;煤气管道上方不得种植深根植物;距煤气管道2米以内严禁新建各类建筑物。
第八条 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动迁煤气设施位置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工程位置遇有地下煤气管线时,须经煤气公司会签。在危及煤气设施安全范围内建筑施工,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与煤气公司联系,由煤气公司派人检查监护,保证煤气设施的正常运行。如损坏煤气设施,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所需费用。煤气公司设置的煤气管线附属的凝水缸、检查井、调压站、阀门等设施的标志,市政维护部门及其它施工单位,要加以保护,不得损坏。
第三章 煤气供应管理
第十条 市煤气公司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气源输配能力,有计划地发展煤气用户。在生产用气与居民生活用气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生活用气。
第十一条 凡需新安装煤气设施和增加煤气用量的单位或个人,均需向煤气公司申请,并按城市规划和建筑规范、煤气工程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煤气公司会同建设、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煤气公司开栓供气。
第十二条 煤气用户必须按审批规定的用途和定量用气,如有变更用途或更名,应及时到煤气公司办理手续。煤气用户停止用气时,应提出报告,由煤气公司停止供气。
第十三条 用户迁移或换房,要到煤气服务站办理停用手续并结清费用。新迁入户使用煤气要到煤气服务站办理用气手续。
第十四条 根据计量不稳的实际情况,对居民用户实行收取低度费的办法。凡未向煤气公司声明闭栓的用户,一律按每人每月用气5立方米计费,超过部分按表计费。
第十五条 煤气公司要定期检查煤气表,发现故障及时维修,用户如对煤气表准确度有疑异,由煤气公司测试,测试后误差不超过±4%的为正常表,用户应缴纳测试费。误差超过±4%为计量不准,超过正常误差部分的煤气费多退少补,并更换新表。
第十六条 煤气用户分公用和民用两种,公用和民用不能混用。公用户煤气费委托银行办理结算手续,民用户煤气费由服务员登门收费,用户不得拖欠。因故两个月未交者,应在催款单下达7日内交到指定地点,逾期不交者,加收20%滞纳金。拒交者停止供气。恢复供应需用户重新办理手续,并核收费用。
第十七条 对公用户实行计划供气,用户须按季、年向煤气公司报请用气计划。如用气计划和生产班次有变动,应提前报告煤气公司,用气量超过计划部分加价收费。
第十八条 新发展的工业和公共福利用户,按用气量收取管网配套费。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在煤气设备检修或用气高峰时,煤气公司本着一保民用、二保工业的原则,实行调度供气。除突发事故外,应提前一天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为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煤气公司要经常进行煤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检修。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发布的有关消防条件及煤气公司制定的安全用气各项规定。因违章造成的火灾、中毒、爆炸事件,其全部后果由违章用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煤气设施严禁私自接当手段用气者,停止供气,并根据情节加倍追缴煤气费,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维修管理不善,造成停气或发生事故,煤气公司应承担责任,后果严重时,煤气公司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生产和营业性用户,对使用煤气的操作人员由用户进行安全技术操作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四条 煤气管理人员要主动为用户服务,不许利用职权刁难勒索用户。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发现煤气管线泄漏未能及时维修,要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有关领导及个人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煤气管线泄漏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由市房管局、煤气公司会同市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做出事故的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房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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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庆祝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周年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认真做好庆祝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周年宣传工作的通知 新出明电[2003]10号




新出明电[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当前,全国正处在抗击“非典”斗争的关键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全国人民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取得了抗击“非典”斗争的初步胜利。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四川考察工作时强调:“万众一心抗非典,迎难而上保发展,夺取防治疫病和经济建设双胜利”。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正确决策上来,坚持不懈,恪尽职守,努力工作,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版权保护的各项工作,确保防治“非典”和版权保护各项工作的双胜利。

今年的6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周年纪念日。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年来,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促进了有益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为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作出了积极贡献。各地版权管理行政部门要利用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周年的契机,进一步做好版权保护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保护版权的法律意识。

鉴于当前抗击“非典”斗争的形势,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宣传工作中,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地组织活动,借助各种媒体以电视讲话、专题对话、专栏文章、公益广告、宣传招贴画等形式开展宣传,尽量减少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和座谈会,以保证在宣传活动过程中不出现“非典”疫情,确保安全。

在防治“非典”期间,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认真做好庆祝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周年宣传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公共利益的侵权盗版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夺取抗击“非典”斗争和版权保护工作的双胜利。

各地在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上报国家版权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赣州市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管实施方案(试行)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管实施方案(试行)
2005.06.24 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管实施方案(试行)》属“十大体系”之社会保障体系配套文件,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赣州市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管实施方案(试行)

   为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促进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加快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政策法规等“十大体系”实施意见》(赣市发[2004]13号)精神,特制定五项社会保险费合并统一征管(简称“五保合一”)的实施方案。
一、实行“五保合一”征缴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的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整合现有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各项资源,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以统一申报、统一征收、统一服务、统一数据为核心,努力创新征收管理体制,为广大参保对象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优质服务,推动我市社会保险事业与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
   基本原则。通过实施社会保险费“五保合一”征缴,按照“分步、稳妥、有序、高效”的要求,实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协调发展;实现征收社会保险费、信息数据管理、待遇支付审核的规范管理;按现行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分别建帐、分别管理、自求平衡;实施“五保合一”征缴后,根据现阶段的实际,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参保,逐步实现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五个险种的社会保险。
   “五保合一”征缴的目的。一是有利于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二是有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有利于降低社会保险经办成本;四是有利于社会保险信息资源共享;五是有利于提高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
二、“五保合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机制的建立
   根据现有的条件,分两步建立“五保合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制。
   (一)现阶段利用现有计算机网络系统办理征缴业务。
   1、将就业局负责的失业保险费征缴职能、医疗保险处(局)负责的医疗保险费征缴职能以及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归口社会保险征管局,分别按各险种现行的软件运行系统办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业务,实现在同一场所进行五项社会保险费的集中征缴。
   2、实现各险种在同一场所集中办理征缴业务后,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统一到社会保险征管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各级社会保险征管局负责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发放和年度审核工作。
   3、在“五保合一”征缴的应用软件尚未开发前,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通过填写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的方式,统一参加各险种的缴费基数和相应的费率,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各险种的参保人数。
   (二)以“金保工程”建设规范“五保合一”征缴机制。
   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要求,积极做好启动“金保工程”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步伐。
   1、在各险种现行的应用软件和系统基础上,由市政府通过招(邀)标的方式选择应用软件开发商,进一步开发五项社会保险费合并征收的应用软件,实现“五项保险一票征收,同城同库分别结算”的目标。
   2、加紧对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将尚在执行的文件进行整理和规范,为“金保工程”应用软件开发的需求做好准备。
   3、按照“金保工程”的要求,尽快设立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加快建设全市劳动保障系统信息数据计算机管理中心机房和“五保合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大厅。
三、规范“五保合一”征缴费的分账、结算管理
   社会保险费实行“五保合一”征缴,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进入财政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按各险种的实际征收额进行分账和结算管理。
   (一)“五保合一”征缴保险费的分账管理。
   1、按照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分账核算的原则,社会保险征管机构足额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统一进入财政专户,分别按险种记账。
   2、对用人单位征缴到帐的社会保险费不足计划数额的,由社会保险征管局按单位预缴社会保险费处理,待用人单位预缴社会保险费累积数额能够按月记账时,再按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分别记账。
   (二)“五保合一”征缴保险费的结算管理。
   1、统一征缴的社会保险费上缴财政专户后,社会保险各经办机构仍维持现行的除征缴以外的业务运行模式:失业保险的支付管理仍由就业局负责;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支付管理由医疗保险处(局)负责;养老保险的支付管理由社会保险征管局负责。分别按现行各自的业务应用软件和系统操作程序办理支付业务。
   2、社会保险征管机构应将当期征缴在收入户的社会保险费及时上缴财政设立对应各险种的专户。按照分账核算的原则,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各险种出现的收支缺口,由上级补助资金或在同一险种的结余中自行调剂解决,按规定应有财政兜底的,由统筹地政府负责。
四、促进“五保合一”征缴工作的保障措施
   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五保合一”征缴工作机制的实施,推动全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全市劳动保障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加强社会保险征管机构建设。将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征缴职能,从有关经办机构划至市社会保险征管局,市社会保险征管局负责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及养老待遇支付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适当增加人员编制。
   2、设立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建设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资源和系统的整合,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与省、部相连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对设备资源、技术资源和劳动保障各类信息资源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统一规划、标准,将信息中心建设成为支撑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开展的数据平台、应用平台和信息安全平台,为劳动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的各项应用提供统一的信息化保障。
   3、实现全市劳动保障信息资源共享。全市劳动保障系统所属的部门、机构和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数据和网络建设,逐步过渡到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集中管理。
   4、加快全市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的促进作用,在全市建立一支快速反应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依据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推进社会保险征管工作,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5、努力提高社会保险经办队伍素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征管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掌握劳动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先进省、市的经验,改善征缴工作人文环境,调整征缴工作方式,完善征缴服务功能,提高征管服务质量。
   6、落实促进“五保合一”征缴的激励机制。继续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奖励措施,保障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工作经费,确保“五保合一”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建立各级政府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责任制的前提下,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奖励方案,及时核拨征缴经办机构的激励经费。
   7、确保“五保合一”征缴工作的平稳过渡。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投入,保障各项社会保险数据的安全,及时解决建立“五保合一”征缴机制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确保“五保合一”征缴工作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