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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59家证券营业部迁址及变更名称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11:16  浏览:8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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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59家证券营业部迁址及变更名称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市59家证券营业部迁址及变更名称的批复
证监会



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
你办《关于我市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变更地址及名称的报告》(沪证机〔1998〕118号)和《关于我市三家证券交易营业部变更地址及名称的报告》(沪证机〔1999〕0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办报告中所述的59家证券交易营业部变更地址及名称。
二、你办应对报告中所述的59家证券交易营业部同城迁址情况进行严格监督,保证营业部不在原址继续经营证券业务。
今后你办可按照《关于完善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报批有关问题的函》(机构监管部便函〔1999〕9号),对辖区内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进行审批,并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同城迁址情况报我会备案。我会将不定期对证券营业部迁址情况进行检查。



199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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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的通知

郑政〔20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的应诉工作,维护市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应诉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经济诉讼、民事诉讼的应诉工作,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局为市政府的应诉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应诉工作的诸项事宜。

第四条 人民法院向市政府送达的各类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均由市政府法制局签收。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局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应如实登记以下内容:

(一)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名称;

(二)诉讼的类别;

(三)受诉法院和审级;

(四)收到起诉书或上诉状的时间;

(五)开庭时间;

(六)主审法官及书记员的姓名;

(七)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及单位;

(八)主要案情;

(九)审判结果;

(十)收到判决书的时间;

(十一)其他需要注明的情况。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局在对收到的应诉通知书进行登记后,应当日填报《郑州市人民政府诉讼案件应诉手续审批表》,提出应诉代理人人选的意见,并在5日内报主管副局长、局长、主管副市长审批。

第七条 在市政府领导对《诉讼案件应诉手续审批表》批示后,市政府法制局应及时填写市政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应诉代理人委托书。

应诉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应在5日内拟出应诉答辩书,收集、归纳该案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并送交受诉人民法院。

第八条 对由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临时性机构的行为而导致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该部门或机构抽调一名案件知情人,配合法制局应诉。

因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导致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法制局负责应诉。

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以及因其他原因导致市政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以聘请律师配合法制局应诉。

聘请律师及其他必要应诉经费,由市政府专项核拨,市政府法制局掌握使用。

第九条 应诉代理人凡有市政府法制局复议应诉处工作人员参加的,一般均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其他代理人为一般代理人。

第十条 市政府应诉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要尽快熟悉案情,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交答辩书、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依据;要按时出庭、积极答辩;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要尊重法官,服从法院的审判指挥,配合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工作,注意维护市政府的形象,不出技术性错误。

第十一条 市政府诉讼代理人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对出现的可能导致市政府败诉的情况,通过市政府法制局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案件的审判结果,市政府法制局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对败诉的案件,应诉代理人应写出结案报告,阐明败诉的原因,提出是否上诉、是否申请再审的意见,并呈报市政府领导。

第十四条 终审的案件,应诉代理人应对全部案卷材料装订、归档。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设事业IC卡应用技术》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设事业IC卡应用技术》的通知




建标[2002]1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本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我部《一九九九年建设部第一批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9]159号)的要求,由建设部IC卡应用领导小组等单位编制的《建设事业IC卡应用技术》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T166-2002,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