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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18:12  浏览:9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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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外综[2004]73号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编号的程序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批准书编号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合的八部分构成,涵盖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所在行政区划、办学层次和性质、顺序号等内容。第一部分(三个字母)为审批机关代码,分别代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二部分(两位数字)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三部分(两个字母)为外国教育机构所在国别或地区的代码;第四部分(一位数字)代表办学层次;第五部分(一个字母)区分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第六部分(四位数字)代表审批年份;第七部分(四位数字)为全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顺序号;第八部分(一个字母)区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施行前后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四条 依法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且编号具有唯一性。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该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编号申请。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所附行文式样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复印件和该表的mdb电子文档。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登记并完成编号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号,向依法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第八条 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明显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暂不予备案,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司局建议审批机关自行纠正。

  第九条 内地教育机构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举办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备案和批准书编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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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24号

2001-11-1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中发[2000]3号)精神,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00]10号)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二)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二、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符合上述条件和范围的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减免手续:
  (一)重点龙头企业申请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7]99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未经批准的重点龙头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内容包括:
  (一)经批准减免税的重点龙头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款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必须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年检。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因重点龙头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取消其减免税,同时追回当年已减免的税款。
  (四)企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税或未按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的通知



2006年3月8日

教体艺厅〔2006〕3号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推动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促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健康开展,我部成立课题组研制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以下简称《课程方案》)。课题组在总结我国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课程方案》。现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我部艺术教育委员会审议修订的《课程方案》印发给你们。《课程方案》从2006年秋季开始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实施。

  公共艺术课程是我国高等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公共艺术课程教学是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中心环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课程方案》实施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对《课程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请将本通知转发给本地区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建设,促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健康开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的要求,在总结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作为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公共艺术课程、制订课程教学大纲的依据。

  本方案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非艺术类专业。

  一、课程性质

  公共艺术课程是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而设立的限定性选修课程,对于提高审美素养,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塑造健全人格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共艺术课程与高等学校其他公共课程同样是我国高等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公共艺术课程教学是高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中心环节。

  二、课程目标

  在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的学习实践中,通过鉴赏艺术作品、学习艺术理论、参加艺术活动等,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培养高雅的审美品位,提高人文素养;了解、吸纳中外优秀艺术成果,理解并尊重多元文化;发展形象思维,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和谐发展。

  三、课程设置

  普通高等学校应将公共艺术课程纳入各专业本科的教学计划之中,专科可参照执行。

  每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至少要在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中选修1门并且通过考核。对于实行学分制的高等学校,每个学生至少要通过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的学习取得2个学分;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方可毕业。

  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包括《艺术导论》、《音乐鉴赏》、《美术鉴赏》、《影视鉴赏》、《戏剧鉴赏》、《舞蹈鉴赏》、《书法鉴赏》、《戏曲鉴赏》。

  教育部部属学校、“211工程”学校,以及省属重点学校应开足开齐上述课程。其他学校应该努力创造条件,通过2到3年的努力尽快予以开设。

  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学科建设、所在地域等教育资源的优势以及教师的特长和研究成果,开设各种具有特色的艺术任意性选修课程或系列专题讲座,以满足学生的不同兴趣和需求。有条件的学校,应将任意性选修课程纳入学分管理。

  任意性选修课程包括:作品赏析类,如《交响音乐赏析》、《民间艺术赏析》等;艺术史论类,如《中国音乐简史》、《外国美术简史》等;艺术批评类,如《当代影视评论》、《现代艺术评论》等;艺术实践类,如《合唱艺术》、《DV制作》等。

  四、保障

  为保证艺术选修课程的开设和教学质量,普通高等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公共艺术课程管理部门和教学机构,加强公共艺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各校担任公共艺术课程教学的教师人数,应占在校学生总数的0.15%-0.2%,其中专职教师人数应占艺术教师总数的50%。

  各校应按照《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要求,配备公共艺术课程教学所需的专用教室和器材。

  目前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尽快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