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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24:15  浏览:8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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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的政务信息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已基本形成了一个网络健全、渠道畅通、服务良好的政务信息工作体系,为市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了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为进一步发扬成绩,规范管理,促进工作,现将《宁波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力度,争取我市的政务信息工作取得更大成绩。



               二○○四年三月九日



宁波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



  一、总则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地、各部门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记分标准
  市政府办公厅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并被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信息质量记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每日要情》“重要信息”栏目采用的信息,标注“要情”,每条3分;其他栏目采用的信息,标注“其他”,每条1分。
  (二)《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专报”,每条4分;
  (三)《参阅》采用的信息,标注“参阅”,每条5分;
  (四)《转送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转送”,每条2分;
  (五)《宁波上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上报”,每条2分;
  (六)《宁波市政府网》采用的信息,标注“上网”,每条1分;
  (七)《宁波上报信息》被省办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10分;被国办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20分;
  (八)凡省市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另加10分;凡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20分。
  为鼓励各县(市)、区做好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工作,每月对各县(市)、区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信息情况一并予以通报,并给予一定的加分,具体加分方法是:各县(市)、区在省政府办公厅信息采用得分×2。
  三、考核办法
  (一)市政府办公厅按照上述记分标准进行统计,其结果每月由信联处在网上公布,每季度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通报。
  (二)年终根据累计得分结果分类排定名次,并据此排名表彰先进,同时对未完成目标考核分的单位予以通报。具体分类考核办法为:按县(市)、区,市级部门(包括驻外办),市政府派出机构(各管委会)三类分别考核。先进单位分别取每类得分前8名、前20名和前2名。先进个人由先进单位推荐产生。
  (三)实行紧急突发信息迟报、漏报、瞒报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紧急信息瞒报、漏报一次或迟报二次,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进资格。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4年1月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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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研究生重婚案引发的思考
建议实行重婚案件公诉制

周永军 蒋为刚


据报载,日前江苏金坛法院审结了我国首例研究生重婚案。王某是毕业于某名牌高校的研究生,1990年与妻子甲结婚,生有一女,1992年王某隐瞒了婚史,与另一女子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长达八、九年之久,并也生有一女。1997年乙在知晓了王某已有家眷的真相后仍与之同居。2001年5月和同年底,甲以重婚为由先后将乙和王某告上法庭,结果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而甲因下岗生活难以维系,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了对王某的起诉,案件告以结束。
在同一起共同犯罪的重婚案件中,原先同样是受害者的乙被判了拘役六个月,而主观恶性更深、犯罪情节更重的王某却能逍遥法外,这不能不让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其实,法院的裁判并没有差错,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的法律对重婚案件的管辖规定出现漏洞。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案件虽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笔者认为,这种两可式的管辖规定不利于对重婚案件的处理,建议将重婚案件直接纳入公诉范围。理由如下:
第一,从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来看,宜将其作为公诉案件。司法解释列举了八项案件作为“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自诉案件,仔细分析这八项案件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私人的人身健康、通信自由、受扶养权、住宅不受侵犯权等私权,只有重婚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三项案件是既侵犯私权,又侵犯公权,而司法解释明确其中的后两项案件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不在自诉案件之列,唯独没有将重婚案件与之等同,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有缺陷的。因为重婚案件不仅侵犯了私人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且还侵犯了国家的一夫一妻婚姻管理制度,既是对公民私权的侵害,又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公然践踏,对这类损及公权的刑事案件应当通过公诉渠道追究刑事责任,不应转嫁由被害人承担起这个起诉责任,否则就是对危害公权的犯罪行为的放任。
第二,将重婚案件直接纳入公诉范围有助于增强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责。按照现行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任何一件重婚案件均可以不提起公诉,待由被害人忍无可忍时提起自诉,避免卷入到是是非非的婚姻家庭纠葛中去。事实上,很多检察机关是不愿意主动介入重婚案件,公诉的重婚案件也确实是凤毛麟角。设置两可式的管辖规定,公诉与自诉可以相互扯皮推卸责任,为检察机关不积极办理重婚案件留有余地。而将重婚案件直接纳入公诉范围,则当社会公共秩序中的国家婚姻管理制度受到侵犯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代表国家利益主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别无推处,这样能够增强检察机关对重婚案件的公诉责任心,保障国家婚姻管理制度的稳定性和公权的严肃性。
第三,实行重婚案件公诉制是遏制“包奶”现象的需要。“包奶”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有的犯罪分子甚至胆大妄为公开“包二奶”、“包三奶”,招摇过市,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造成这一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的打击不力,对“包奶”现象形不成必要的、足够的震慑力,这既有实体法上的原因,也有程序法上的原因。就诉讼程序而言,检察机关对重婚案件公诉的“另眼相待”,使得重婚案件主要靠被害人的自诉才能呈上法庭,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重婚案件的受害人由于受到恐吓威胁、出于对配偶生活上的依赖或者为家庭、子女的名誉着想等种种原因,不愿将自已的配偶告上法庭,使得这些犯罪分子能够从容地逃避法律的制裁,公开养妻纳妾。所以,为有力地打击“包奶”现象,对重婚犯罪分子形成强大的压力,有必要将重婚案件列为公诉案件,由公权直接介入处置。
第四,实行重婚案件公诉制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按照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来追究与之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在一般的重婚案件中是有主犯和从犯之分的,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在整个重婚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与有配偶的人进行重婚的人则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主犯和从犯在处刑上必然要有所区别,为避免出现象全国首例研究生重婚案中从犯受刑、主犯安然法外的尴尬,应实行重婚案件公诉制,由检察机关直接进行公诉,按照犯罪分子罪行轻重追究其刑事责任,保障“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通联: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周永军
邮编:224300

E-mail:zyj3927@sohu.co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4年8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4年8月)


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以来,有6名代表逝世:北京赵守俨,河南赵精华(女,满族),广东蚁美厚,贵州王炳俊,云南刀导孔(景颇族),解放军王永明。罢免1名:辽宁常义。
最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选举、补选了八届全国人大代表3名:云南马尧选(回族)、铁红祥(拉祜族),贵州刘方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马尧选(回族)、铁红祥(拉祜族)、刘方仁等3人的代表资格有效。特此公告。
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2976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8月31日